【调研报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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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

一、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改革之初,浙江省委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时任省委书记担任组长,时任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分别担任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浙江试点工作中“省级先行先试,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推进试点工作。”“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

推进过程中,省委主要领导靠前指挥,3次主持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会议,3次省委常委会,1次市、县(市、区)委书记会议和1次市委书记会议,传达贯彻中央要求,一步步推动改革试点朝着正确方向前行。按照省委部署,浙江省纪委细致谋划、扎实推进,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检察院等单位对接,两次召开市、县(市、区)纪委书记会议,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切实担起主责,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强化党委的统一领导。

对县级改革实行省、市分级审批把关,对各县(市、区)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和人选,进行逐一审核。坚持跟踪督查抓落实,推动各项改革试点举措落到实处,建立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市、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制度、每日工作情况一报制度,要求以市为单位按时汇总上报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针对性指导。其间,及时下发转隶后有

关工作衔接参考意见,实现了县级监察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为推进市县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纪委专门制定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工作程序,明确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程序、人员转隶工作要求等事项,“手册式”指导各地改革工作。

二、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转隶情况

浙江改革试点工作至2017年4月底已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逐步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共转隶1645名干部,充实到监察委员会中。”

试点中,突出转隶这一工作重点,要求转隶部门及人员必须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及人员;逐个审核拟划转人员的干部档案,并通过组织部门、驻检察院纪检组等多渠道了解情况,把好入口关,特别是政治关、廉洁关。

司法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做好转隶人员福利保障衔接事项,浙江制定过渡工作方案,明确检察院划转人员的原有法律职务、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在过渡期内保持不变,工资福利的发放与保障由原渠道负责,遴选检察官职务以及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套改等工作继续按原计划进行。

同时,浙江还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中因各种原因不予转隶的人员,逐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监察委员会组建之前妥善安排好岗位。

三、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办案情况及职权范围划定

办案问题: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等待她的签批。担任领导干部多年,陈瑾早已对签批习以为常。但这次,她却看了好几遍后,才郑重签下自己的姓名。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即将实施。

职权范围: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后,将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四、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试点中,浙江坚持“全融合”理念,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围绕机构设置,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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