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一、告拆迁户书拆迁,事关一个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拆迁,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拆迁,孕育了人们关于幸福与美好未来的种种期盼;拆迁怎样进行?被拆迁人能获得多少补偿?如此林林总总的问题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共同创造我们的幸福生活与美好未来”,是十六大报告中一句充满激情的话语,也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为此,成都市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将成都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化特大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精心打造“东方伊甸园”,再现成都——这座历史名城的迷人魅力。
结合旧城改造,本手册围绕城市房屋拆迁的各种细节,解读拆迁政策,告知拆迁全程,释疑拆迁难点,力求使您多角度了解拆迁,全方位感受“阳光拆迁”,为您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政策视窗1、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2001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3、2003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4、2003年12月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5、2004年3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54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6、2001年12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1]101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7、2002年7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2]72号《成都市房地产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8、2004年4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F特别提示:有关拆迁政策法规的详细内容,请点击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址:)“政策法规”栏查询。
三、“阳光拆迁”流程◆流程第一步:拆迁单位申报《房屋拆迁资格证》第二步: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登报公开邀请估价机构第三步:拆迁现场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第四步:召开动迁会,抽签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第五步: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公布评估结果◆六大“注意”事项1、注意:熟知拆迁办公现场“十项公示”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各类拆迁项目,包括城市改造、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公正、公平,并依据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拆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划定拆迁范围、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拆迁户、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促进城市现代化进程。
第二章拆迁范围的界定第五条拆迁项目的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划定,确保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拆迁项目的划定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因素,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拆迁范围的界定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拆迁补偿的原则第八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土地等各项权益。
第十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安置等,应当根据拆迁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的金额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合理合法的标准。
第四章拆迁补偿的程序第十二条拆迁补偿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示、公告、听证、协商等程序。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公示应当明确拆迁项目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公示期应当合理,满足拆迁户了解和提出异议的需求。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的听证程序应当公正、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的协商程序应当充分考虑拆迁户的意见和诉求,实现协商一致的目标。
第五章拆迁户的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拆迁户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拆迁户有权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享受相应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九条拆迁户有权监督拆迁管理工作的实施,包括拆迁范围、拆迁补偿的执行情况等。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促进城市发展,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变更和登记。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新建城市用地、改建城市用地、城市更新、城市拓展及其他城市建设项目。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包括规划设计、征收拆除、补偿安置等环节。
征收拆除前,拆迁单位应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进行勘察,编制拆迁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七条拆迁单位应向居民提供充分的信息,明确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居民有权了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居民有权提出异议,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拆迁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的回应。
第三章补偿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资产股份等。
居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拆迁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咨询。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新建住宅安置区应提供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设施,确保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拆迁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安置措施,提供居民必要的生活帮助和就业机会。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拆迁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拆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拆迁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拆迁单位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0.12.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征拆部门规章制度

征拆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拆工作,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征拆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拆部门是依法实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机构,下设征拆管理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征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履职,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征拆部门应当依法规划征拆工作,合理确定征拆范围和程序,促进征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征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拆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征拆工作的透明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第六条征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征拆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征拆部门负责编制征拆工作年度计划,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章征拆范围第八条征拆部门依法确定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范围,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按照程序进行。
第九条土地征用范围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征用用途和面积,并确保被征用人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第十条房屋拆迁范围应当依法确定,不得越权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征拆部门应当在工作中做好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征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二条征拆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属、使用权等进行合法确认,确保征地补偿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征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征拆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征拆部门应当建立征地补偿专项账户,用于存放补偿款项,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收到补偿款。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六条征拆部门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公正进行,不得违法低价拆迁。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款应当及时发放到位,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和安置需求。
第十九条征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保障补偿款的安全和稳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1991]第78号令发布1991年3月22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社区动迁拆违管理制度

社区动迁拆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推进城市更新,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城市市容市貌,依法管理拆迁工作,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动迁拆违管理工作,包括对城市中的违建、违规拆迁对象的拆除、征收、补偿等管理事项。
三、管理机构1. 拆迁管理委员会:社区设立拆迁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社区动迁拆迁工作,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实施进度的监督、拆迁对象的规划安置等。
2. 监督机构:社区设立动迁拆违监督机构,负责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拆迁工作合法、公正、公开。
四、管理原则1. 依法依规:拆迁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拆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 公正合理:拆迁工作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对拆迁对象的补偿、安置必须合理有效。
五、管理程序1. 拆迁计划:社区拆迁管理委员会需制定拆迁计划,明确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时限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2. 执行拆迁: 拆迁管理委员会根据拆迁计划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并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
3. 补偿安置:对于被拆迁对象,社区拆迁管理委员会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确保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资金管理:社区拆迁管理委员会要进行拆迁资金的专项管理,确保拆迁资金不被挪用,保障拆迁对象的权益得到落实。
六、监督检查1. 监督机构要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拆迁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拆迁工作中的问题。
2. 社会监督:社区动迁拆违管理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拆迁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七、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拆迁管理制度的行为,社区拆迁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并将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由社区拆迁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社区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城市拆迁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城市拆迁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活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拆迁活动,其目的是对拆迁行为进行规范,确保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城市拆迁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按照拆迁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安置。
第四条推动城市拆迁实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综合治理,确保拆迁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通过民主程序运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第五条城市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建设、城市更新、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所涉及的拆迁。
第六条城市拆迁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经合法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拆迁对象第七条拆迁对象为拟进行城市拆迁的居民、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自建房屋、经营场所等。
第八条拆迁对象应当具备相关手续和资质,符合拆迁条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于涉及到拆迁对象的强制拆迁,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合法程序。
第四章拆迁程序第十条城市拆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勘查评估、协商核定、征收补偿、搬迁安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勘查评估阶段,应当对拆迁项目涉及的拆迁对象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项目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协商核定阶段,拆迁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式、标准等事项。
第十三条征收补偿阶段,应当对拆迁对象及时进行公示,提供合理、公正的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搬迁安置阶段,应当将拆迁对象合理安置在相应的居住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五章拆迁补偿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应当综合考虑拆迁对象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建筑年限、产权类型等,进行合理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被拆迁对象的房屋,应当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对于其他补偿事项,如搬迁费用、过渡费用等,应当进行合理核定,确保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拆迁监督第十八条城市拆迁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确保拆迁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兰州市拆迁安置法律手册

兰江北路市政工程监理细则1. 引言本文档为兰江北路市政工程监理细则,旨在规范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控制。
2. 监理责任2.1 监理单位市政工程的监理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工作经验。
2.2 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对兰江北路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法规,同时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2.3 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派遣合适的监理人员驻场监管工程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按照规范进行。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和监理经验,能够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
3. 监理流程3.1 施工前期准备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前期进行勘察和设计文件审核,确保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相关备案手续。
3.2 施工过程监控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日常巡检和抽查,检查施工质量,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同时,监理人员应与施工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3.3 施工质量评估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阶段进行相应的质量评估,对施工方的质量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
3.4 施工验收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施工质量、工程量、图纸变更等方面的核查。
4. 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应撰写监理报告,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总结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施工质量情况 - 施工进度情况 - 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5. 监理费用监理单位的费用应由项目业主承担,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6. 监理纠纷解决如发生监理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7. 附则7.1 本细则适用于兰江北路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施工方和监理单位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7.2 如有需要,监理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细则应重新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所谓的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政府有关的批准文件,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该范围内的居民或者单位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1)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房屋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涉及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当事人,是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拆迁活动有序进行的需要,是激发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参与城市建设的有利手段。
(3)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是与建设项目紧密相关的活动,是一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工作,如果房屋拆迁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建设项目的进行势必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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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所谓的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政府有关的批准文件,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该范围内的居民或者单位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1)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房屋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涉及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当事人,是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拆迁活动有序进行的需要,是激发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参与城市建设的有利手段。
(3)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是与建设项目紧密相关的活动,是一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工作,如果房屋拆迁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建设项目的进行势必会受到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行为适用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指的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只有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才适用条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一律不适用本条例。
同时,并非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行为,都属于《拆迁条例》调整范围,只有那些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才由《拆迁条例》来规范。
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主要指的是自拆自建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一般的建设活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拆迁当事人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能取得拆迁人的资格。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房屋的使用人。
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代价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利。
因此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人的基本义务对应着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也就是说,得到补偿安置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这里的补偿安置,是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即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价值量的货币或者房屋作为拆迁其房屋的补偿。
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般而言,拆迁包括搬迁和拆除两道程序,搬迁是拆除的前提。
其中,搬迁是被拆迁人的行为,拆除是由拆迁人来组织的。
由于被拆迁人是以失去被拆迁房屋为代价而取得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的,因此,被拆迁人在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补偿安置以后,应当履行按期搬迁的义务,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实施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拆迁主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于拆迁中涉及的与自己工作职能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的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实施房屋拆迁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实施拆迁的前提条件。
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者先拆迁后领取许可证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政府对实施房屋拆迁实行的行政许可,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依法赋予申请人从事房屋拆迁资格的行政行为。
拆迁申请人提出拆迁申请后,政府对其条件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到了政府要求的条件,依法向申请人发放拆迁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能够依法从事房屋拆迁行为。
如果单位未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就从事房屋拆迁行为,实际上就是脱离政府的管制,必然破坏房屋拆迁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第七条【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同时须做的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条文注释本文是关于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1)所谓的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进行房屋拆迁的地域范围。
拆迁人既不能擅自扩大拆迁范围,也不能擅自缩小拆迁范围。
(2)所谓的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准备实施房屋拆迁的起止日期。
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争取早日让被拆迁人得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防止拆迁期限过长,以至于被拆迁人在外面过渡周期太长或者长期得不到补偿安置,直接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因此,拆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拆迁期限,努力按时完成房屋拆迁工作。
对于因无法预料和克服的原因,确实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政府应当准许拆迁人办理延长拆迁期限的手续。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人的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否延期拆迁。
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拆迁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条【拆迁执行主体】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禁止行为】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拆迁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和暂停期限设定的规定。
为了保护拆迁人的利益,防止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拆迁之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以及租赁房屋,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直接增加拆迁人的拆迁成本,形成不合理的负担,本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为保证欠款所列禁止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部门暂停在拆迁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接到暂停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暂停期限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不得超过1年。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同样应当将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上载明的延长暂停期限实施。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
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了产权调换的房屋的面积和地点;(3)搬迁期限;(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