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不作为研究

合集下载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

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

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

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

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

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

[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

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一直以来备受大陆法系刑法学家关注。

试图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和理论发展的阐述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等置问题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引起理论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标签: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值性;构成要件1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发展过程不纯正不作为犯(亦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因当时的刑法学受到自然科学“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的影响,不作为理论开始引起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视。

按照“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不作为即是“无”,因而不可能像作为行为那样对“有”这一结果具有原因力。

但事实情况是不作为在很多时候能现实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而以19世纪的德国法学为中心,展开了对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研究。

首先开始区分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真正不作为犯并提出因果关系的问题的是19世纪德国法学者H·卢登(H·Luden)。

后来又历经以迈耶(M·E·Mayer)为代表的违法性说、纳格勒(Johannes Nagler 1876-1951)的“保证人说”以及后来赫尔穆特﹒迈耶提和阿明﹒考夫曼(Armin Kaufman)对“保证人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质疑,一步一步地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推向深入。

由此看来,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比作为犯要复杂的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理论的核心,其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在不作为犯的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个层次。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的一般概念。

刑法理论认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亦没有作出规定,历来争论也比较大,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见解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为法律所期待的一定行为因而惹起一定结果发生的场合”,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结果犯中才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该当要件之一。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摘要:不作为犯罪是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随着实践中不作为犯罪的大量出现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理论界已经对不作为犯罪做了相关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先行行为;见危不救;罪刑法定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未实施的行为,因而构成犯罪。

对不作为犯的研究,理论界主要是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研究,因为虽然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很普遍的。

在此,笔者仅从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一)先行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人依照结果加重犯或者转化犯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所以此时先行行为不能为故意犯罪。

假设甲故意重伤乙,明知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但是由于甲是追求乙重伤的结果的,所以法律如果期待甲对乙进行及时抢救,则是法律对犯罪人的过高要求,这种期待并不具有可能性。

而且法律已经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完全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不会造成评价不足,从而使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可成立另一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际上未予防止,从而致使严重结果发生的,则构成不作为犯罪,且与先前的故意犯罪数罪并罚,即此时先行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在禁渔区用爆炸或者强电流捕捞水产品,对此时正在游泳的人造成重伤害,行为人可以救助但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重伤,就应该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此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

不作为犯罪浅论

不作为犯罪浅论

试论不作为犯罪内容提要: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不作为犯罪呢?它指的是负特定义务主体有作为的义务,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不作为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哪么要求人们作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呢?它又有怎样的危害呢?处罚这种犯罪的意义又何在呢?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犯罪一、将不有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一)不作为与作为的作用是等同的,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负有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铁路轨道使火车发生出轨,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人员伤亡。

在这里犯罪人是以积极的行为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

同样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搬道工人在该搬道的时候故意不搬道从而使火车倾覆。

二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客体就是受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保护法益是刑法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受保护法益,当不作为行为侵害同样的法益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时,就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首先,作为义务它是一种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

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人。

行为人不作为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这种不作为行和刑事法律后果是相联系的,具有刑事强制性和刑事制裁性。

故行为人要以积极行为的去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负有此种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概念,指的是因未能积极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从而导致对他人权益的损害。

随着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深入,对于法律义务及其违法的后果研究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特征、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旨在为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研究者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导致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在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地未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进而对他人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这种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二是这种未履行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的损害。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具有以下特征:1. 行为人具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2. 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3.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4. 行为人的未履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损害;5.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 依义务来源分类:包括法定义务不作为犯和约定义务不作为犯;2. 依行为人主观状态分类:包括故意不作为犯和过失不作为犯;3. 依危害程度分类:包括重大危害的不作为犯和一般危害的不作为犯。

五、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主要涉及刑法、民法等领域。

在刑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处罚,其中包括因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在民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因未履行约定义务而导致的民事责任。

此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法律解释和定罪量刑。

六、结论本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义和特征,阐述了其核心要素。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摘要】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以作为义务为存在之前提。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涵义、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等的探索,系统地剖析不作为犯罪,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不作为;行为理论;作为义务在理论上不作为犯罪对于我们来说已不是陌生的概念,但由于在我国刑法中,只对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了明文规定,而没有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明文规定,因此在认定上存在很多困难,学界也存在较大的争论。

不作为为什么能称之为行为及其作为行为的含义,相对于作为而言,其有何特征,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存在的前提,其来源于何处,以及不作为犯罪应当如何进行立法完善等,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对于不作为的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笔者比较赞成高铭暄教授在《刑法学》第五版给不作为下的定义,即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1]高铭暄教授认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的三个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大前提。

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

其二、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其成立的重要条件。

其三、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关键条件。

笔者认为这一表述除摒弃上述各种表述定义的弊端外,其含义和科学性还在于:第一,明确了作为义务作为法律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的不同;第二,将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限定为法律义务,行为人负有的该种被期待的义务来自于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这样在无形之中就将排除了其他的一般的社会意义上的义务;第三,作为不作为要素的“能够实行”特定法律义务这一条件,更加准确的体现了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一可能性是不作为必备的一个因素;第四,行为人没有履行刑法规定的应该履行的特定法律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

浅析不作为犯罪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金 } I
29( ) 0.下 01
浅析不作为犯罪
Hale Waihona Puke 陈 海江 摘 要 不作 为犯 罪是 与作 为 犯罪相 对应 的一种犯 罪 形式 。 不作 为犯 罪 的核 心是行 为人 的 不作 为 , 确认 识 不作 为 的特点 正 及构 成有 助 于在 实践 中保 障人 权 , 准确认 定行 为人 是 否构 成犯 罪 , 维护社会 秩序 。本丈 从犯 罪 的行 为性入 手分 析 了不作 为 的概 念及 特征 同时对 不作 为犯 罪的认 定 进行 了初 步的探 讨 。
关键 词 犯罪 危 害行 为 不作 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8—1 10 .522 0)1330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刑法通说 认为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 性,触犯刑事法律规 自己行为的能力 .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并且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 其 范 , 当受 到 刑 法 处 罚的 行 为 不 难 看 出 犯 罪 的 核 心是 行 为 , 应 而不 是 行 为侵 害 了法 律 所 保 护 的社 会 关 系 。 当 然 , 作 为 犯 罪 , 心 在于 行 不 核 人 的 思 想 或 其 他 , 克 思 曾指 出 : 我 只 是 由于 表 现 自己 , 是踏 入 现 为人 的不作 为, 马 “ 只 成立不作为犯罪还应当具备 以下客观要件 : 实的领域 , 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 , 除了我的行 ( ) 为人 负有 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一 行 为, 我足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 ” 在刑法理 论上有行 不作 为的作 为义务是 论证不作为 的原 因力及其犯罪性 的关键所 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划分 ,事实上各 国基本 刑法都是行为刑法 , 在 , 是不作为构成 的核心要素 。 同时也是不作为存在之前提 。根据传 “ 无行 为则无犯罪也 无刑罚” ,已经成为现代通行的法律谚语和法律 统 的刑法理论 , 行为人特定的作为义务, 主要来 自以下几个方面 : 原则 。 1 法律的明文 规定。法律 明文规 定的作 为义务 是不作 为之作为 . 危 害 行 为 是 一 切 犯 罪 的共 同构 成 要 件 ,所 谓危 害 行 为 是 指在 人 义 务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纯正不作为 中其作 为义 务都 是由法 律明文 意志或意 识下支配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身体动静 。 危害行 为的形式 多 规 定的。 这里 的法律规 定不 能作扩大解释 , 能理解 为刑法 明文规 定 只 种 多样 , 刑法理论将危害行 为归纳 为两利, 形式: 基本 作为与不作为。 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 刑法予 以认 可。有些 作为义务即使在一般 作为是指行为人 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 法 规中作 了规 定, 但若 刑法 中未作相应规 定的, 即使行 为人 不履行作 是危害行为的特殊类型, 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为义务, 也不 能 以犯 罪 论 处 。 ‘ 相 应 的不作 为犯罪 与作 为犯罪 就 构成 了犯罪 的两种 基本 形 态 , 作 为 犯 不 2 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具 有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 . 罪 的核心是犯罪行为人的不作为。 定业务的人, 都具有特 定的作 为义 磊 例如 , 司法工作 人员具有依法 不 作 为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追 究罪犯 刑事责任 的义 务, 正在值班 的医生 具有救死扶伤 的义 务。 对于不作 为的概念 , 刑法条文 中并没有 明确 的规定 , 理论界对此 3 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 或法律 行为所 产生的特 定义务。法律 . 也有不同的观点, :不作为足行为在能够履行 自己应尽义 务的情况 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 引起 一定的权利和 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 如 “ 下 不 履 行 该 义 务 , 中义 务 是 实施 特 定 积 极 行 为 的法 律义 务” @ 刑 法 现 为 合 同 行 为 以及 自愿 接 受行 为 。如 根据 约 定 暂 时抚 养他 人 婴 儿 的 其 :‘ 上 的不 作 为 是行 为人 违 反要 求 规 范 的规 定而 不 阻 止 构 成 要 什 结 果 发 人对该婴儿负有抚养的义务, 将弃婴领 回家 中的人也对该婴儿负有抚 生 的行为” ‘ : 不作为, 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 定法律义 养 义 务 。 4 基于 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 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 已经 . 务,能够 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 。 以上概念并未有实质上的差 行为人具有排 除危险或 别, 不难看 出, 从表现 形式上看, 不作为是消极 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 实施的行 为给法律所保护 的利益造成危 险时, 例如, 行为人因用火不慎具有引 律 规 范 的性 质 上 看 , 不作 为 不仅 违 反 了禁 止 性 罪 刑 规 范 , 且 直 接 违 者防止危害发生的的特 定作为义务。 而 反 了某 利, 性 规 范 , 成立 不 作为 在 客观 方 面 应 当具 备 以下 三 个 条 起 火 灾 的 危 险 , 有 消 除 这 种 危 险 的 义 务 。 命令 负 件, 换言之具有以下三个特 征: 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作为的特定 ( ) 二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 义务 法 律义 务, 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 条件 : 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 其 法律规范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 履行义务, 而不会 强求不能 的法彳£ 务, 1 义 这是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 最后行 为人没有履行作为 履 行 义 务 的 人 履 行 义 务 。 至 于 行 为 人 能 否 履 行 义 务 应 当 从 行 为 人 履 的特定法律义 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 行义务 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能够履行特定义 务 不仅意味着 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 而且 二、 不作为犯 罪的理 论分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 罪。对 于不作 为犯罪 的 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 但 分类, 各国刑法学者基于不 同的标准进行 了不同的划 分, 我国刑法理 积极行为的义务, 由于某种 客观原因而不具有腥行该项义务的可能 论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性或者不 具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实 际可能性 ,也不构成 不作 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提纲

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提纲

保证人说是否不作为犯理论的终点?所谓保证人是 指负有义务应该保证避免发生某种犯罪结果的人。 保证人说是为了在决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阶段说明 不作为的作为义务。它是由德国学者拉格纳首倡的。 现今已成为德意志的通说,在日本其影响也不小。但 是,该理论是与德日刑法学阶层论犯罪构成体系相 适应的,且仍然没有解决义务来源的根据问题。与 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体系不相吻合。故,仍不能从 根本上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作为义务的来源趋向于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 面进行探讨。从形式的侧面而言,作为义务 的产生必须具备刑法的规范依据和事实依据 两个条件;从实质的侧面而言,作为义务则 根源于对法益的社会功能关系,即作为义务 产生的实质根据在于:在特定的社会中,为 人们所普遍认可的,为保护法益而存在的社 会关系(或地位),就其关系或地位自身的目的、 性质而言,含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容。 但是,依然有模糊之感。实践中仍无法操作。
所谓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 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 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 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 故意杀人案件等。
三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
• 1、注入活力说; • 2、因果关系说: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态度为作为,不具 有的便是不作为,另外,也有的将结果作为法益,认为使法益恶化的 是作为,使法益位置不改变的是不作为; • 3、社会意义说:即按照社会意义及事物的性质而引起构成要件结果 的原因的意思活动是作为,不防止构成要件结果的是不作为; • 4、价值说(又称法规范说):根据法的谴责是否同对象的某一部分 相联系而作出判断; • 5、作为优先说:认为在具体情况下,作为或不作为界限不明,两者 都可处理情况下,首先作为作为犯处理,在作为犯不能成立的情况下, 再作为不作为犯处理。因为刑法不是以不作为而是以作为作为侵犯社 会的第一位的出发点的。 • 6、法益说:作为是违反禁止性规范,升高法益危险或使法益恶化的 行为;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规范,既未升高也未降低法益危险,或者 说,既未使法益恶化也未使法益好转的行为。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

之所以这样 , 是因为等价性是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是
否 成立 的关 键性 问题 。 l 9世 纪 不作 为 研 究 的重 心 是 因果 关 系 问 题 , 学
作 者简介 : 袁 爱华。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 学院副教授( 云南 昆明, 6 5 0 1 0 6 ) ; 李克艳 , 曲靖师 范学 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 云 南 曲靖 , 6 5 5 0 1 1 ) 。
和 结果 。
关键 词 : 不真 正不 作 为犯 ; 不作 为 ; 作为 ; 帮助犯 ; 实行 犯 ; 遗 弃罪
不 真 正不 作 为犯 是 指行 为人 以不 作 为 的形 式 实 施 通 常 以作为形 式 构成 的犯 罪 。何 种 情 形 的不 作 为 能成 立通 常 以作 为形式 实 现 的犯 罪 , 一直 是刑 法理论
2 0 1 3年 5月 第2 6卷 第 3期
云南 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Ma y, 2 0 1 3 V 0 1 . 2 6 No . 3
断应 当在犯 罪构成符 合性 阶段 , 把 等价 性作 为犯 罪 构成客 观 方面 的独 立要 素 。具体 判 断 时 , 必须证 明
不作 为行 为和作 为犯 罪导致 法益 受 害的机 制 虽然 不 同 , 但 对 法益 受害 所起 的作 用和 效 果相 当。判 断
不作 为与作 为犯 罪的客观 方 面如何 才能等 价 , 可 以把 导致 法 益 受害的原 因分 为 两大类 , 第一 类是 第三


不 真正 不作 为犯 的等 价性 的意 义
( 一) 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 问题 是判 断不 真 正 不作 为 犯 是 否成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



犯罪 的两种基 本形式一一 作为与 不作为
裁定罪。
无行 为 则 无 犯 罪 , 行 为是 犯 罪 的基 础 。 犯 罪 的 行 为表 现 为作
( 2 ) 职务或者业 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
义 务 是 以行 为 人 从 事 一 定 的 业 务、 担任 一定的职务为前提 , 由有 关法 规 、 规 章 和 制 度 明确 规 定 , 只要 行 为人 在 执 行 职 务 或 从 事业 务期 1 司, 就 必 须 履 行 自己的 义 务 , 例 如 带 领 学 生 外 出 的 教 师 有 对 学 生 安 全 负 责 的 义务 , 仓库 保 管 员有保 管 库 中财 务 的义 务 等 。
某是好朋友, 一 天 李 某 带 云 某 的 儿子 ( 6 岁) 左 左去游泳, 这 是 合
法的行为。 如果李某不履行看护的义务, 不 为” 。 如, 儿子 遗 弃 年迈 的母 亲。 在 寒 冷 的 冬 日, 八 十
多岁 的 老 母 亲 刘 某 , 在 儿 子 的 家 门 口呆 了几 天 几 夜 , 儿 子就 是 不 开 门, 对 老 母 亲不 管 不 问 , 最 终 导 致 老 母 亲 在 瑟 瑟 的 冬 风 中 由于
遍 的典型的犯罪方式 , 抢劫 罪、 抢夺罪 、 故 意 伤 害 罪 等 大 多数 犯
罪都 必 须 通 过 犯 罪分 子 的 主 动积 极 的 行 为 来 完 成 。 不作 为是 相 对 作 为 而 言 的 , 指 有 实 施 某 种行 为义 务 的 人 , 消 极 地 不 实 施 这 种 行 为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不 作 为的 特 征 在 于
人 具 备 履 行义 务 能 力 时 , 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如 某 幼儿教 师邹某 , 在明媚的春 臼 带 领4 名 幼 儿 外 出游 玩 。 走 在 最 后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背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因职务不作为、懒散怠惰、推诿扯皮、违规侵占等行为,导致国家权力受损、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一种犯罪行为。

原本只是一种行政责任,但在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其纳入刑法范畴,引发了广泛争议和讨论。

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这一核心概念上的争议主要有哪些?这些争议的根源在哪里?应该如何对待这些争议,以便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执法目标?
研究内容:
1.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本质及其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2.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

3.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4.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司法实际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5.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方法:通过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律条文和学术观点,思考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争议及其对刑法执法目标的实现带来的问题。

预期结果:为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有建设性的思路,为刑法执法实践提出有益的建议。

同时,也可以为深入研究刑事犯罪和司法制度的问题提供参考。

第三只眼看校园暴力——校园管理“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第三只眼看校园暴力——校园管理“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本文 从 刑 法 “ 不 作为犯罪 ” 的 专 业 角 度 人手, 从研 究 校 园管 理 方 的 角 度 出 发 , 指 出 在校 园暴力中校园管理 “ 不作为” 与“ 不 作 为犯罪” 的 关 系以 及 校 园管 理 中构 成 “ 不 作
将 行 为 概括 为两 种 基 本 形式 , 即“ 作为” , 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及 在 这 里我 们 谈 到的 “ 不 作为 ” 。 一般 来 说 , 在这 方面 需要 特 别注 意 的 是 不 能 以 “ 不 行 为 的成 立 条 件取 代犯 罪构 成要 件 。 2 0 1 2 年7 月一 则 消 息 映 入 我 们 眼帘 。日 “ 作为” 是 指 行 为 人以 积 极 的 身体 活 动 实 施 作 为 ” 3 校 园暴力 中校 园管 理 ” 不作为” 与“ 不 本 滋贺 县 大 津 市一 名 l 3 岁 的初 中学 生 因不 刑 法 所 禁 止 的 行 为 , 是 积极 的 身 体 活 动 ( 如 2. 盗窃等 ) , 大 多 数 犯 罪 行 为 都 表现 为 作 为犯 罪 ” 的 关 系 堪 同 学 的欺 凌 跳 楼 自杀 。 这 则 新 闻 从 表 面 抢 劫 、 作为” 。 而“ 不作为” , 是指 行 为 人在 能 够 履 如上文 所述 , “ 不作 为” 行 为 必 须 先 在 看, 似 乎 只 是 一 篇 比 较 极 端 的 校 园暴 力 受 “ 才 有构 成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 在 此 由 法律 上 成 立 , 害 案件 , 但 细 细 阅读 , 从 此 事 中暴 露 出的 一 行 自己 应 尽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不 履 行 义 务 。
1 写作背景与意义
结 合 犯 罪 的 基 本定 义 , 我 们 可 以简 要 概 些 问题 则非 常 值 得 我 们 深 思 。 据报 道 , 该 名 此 , 学生死后, 竟 然 有 多达 3 0 0 多 名学 生 提 供 了 括 “ 不作为犯罪 ” 的基本含义 : 即 负 有 特 定 该生受虐 的诸多事实 , 并且 有至少1 4 名 学 作 为 义 务 的 人 , 在 能 够 履 行 该 种 义 务 的 情 生 作证 说 : 老师“ 看 到 了” 或者“ 老 师也 知 道 况下 , 故 意或 者 过 失 的不 履 行 , 以致 发 生 危 依 照 法 律 应 当 受 到 刑 罚 处 欺负的事” , 但 校 方 却 在 获 悉 受 害者 可 能 要 害 社 会 的 结 果 , ③ 自杀 的 情 况 下 却 依 然 没 有 进 行 干 预 , 最 终 罚 的 行 为 。 2 “ 不作为” 行 为构 成犯 罪的 条 件 导 致 了 悲剧 的 发 生 。 对此 , 我们不禁要问 , 2.

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研究背景和意义:不作为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指公职人员应该负责但无故不负责、不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然而,在不作为罪之前,实际上存在着一些“先行行为”,包括不作为罪成立的重要前置要件——“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

因此,研究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作为罪是一种危害性、后果性较强的犯罪类型。

比如,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等严重后果。

研究该罪犯罪中的先行行为,有利于及早发现、预防和打击该罪犯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为基础,对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进行详细梳理和分析,包括先行行为的成立要件、判断标准、案例分析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案例研究法、比较法等方法,深入分析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最后,对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进行总结归纳,提出对应的法律建议。

研究计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与方法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不足第二章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2.1 不作为罪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2.2 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概述2.3 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成立要件分析第三章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案例分析3.1 人民法院对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的解释3.2 典型案例分析第四章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的具体应用4.1 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4.2 典型案例分析第五章总结与展望5.1 研究成果总结5.2 研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5.3 研究展望参考文献预计研究时间:12个月。

浅论不作为犯罪

浅论不作为犯罪

“ 作为义务”是刑法上不作为犯罪 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 , 对于刑法 上不作为 之“ 为义务 ” 作 的理解 , 有着不 同的观
点, 其主要为 : 1 . 不作为是一种法律的判断 , 或者说是行为人实 际实施 的 行为与他应实施的行为 的对立 。故而不作 为义务的来源在 于 “ 防止—定 结果 的法律义务。 应 在法律承认 的情况下 , 甚至于包 括某种 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 2 . 不作 为的义务范 围包括法律规定 、 职务要求 和特定情况 下的“ 见危不救 ” 。 3不作为的 “ . 特定义务 ” 于 : 于法 律之规定 、 源 基 基于特定 关系 、 基于职务 的要求以及 自己的行为。 4不作为义务源 于 : 1法律 的规定 ;2 合 约之规定或 职 . () () 业守则 ;3 ( )行为人的行为引起 的特定危 险而产生的义务 ;4 ()
针对学界关于“ 作为义务 ” 根据或来 源的争议 , 归根结底在
于如何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确定标 准问题 。正 因为对“ 为义 作 务” 的界定及确 定标准理 解的不一 致 , 故而产生 涉及“ 作为义 务” 的来 源或根据 的观点林立 , 莫衷一是 。
如何 理解 与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标 准问题 : 首先 , 当从 应 法律义务的内涵上分析 。 在法律上 , 义务 可以分为两类 : 一类是
法律要求人们实施一定积极 的义务 , 例如纳税 的义务 等 , 这是
积极 的义务 , 其本质在 于要 求人们依法实施一定 的行为 , 即应 为义务 。在这种法律规定情况下 , 行为人违背了义务性规定则 表现为“ 应为 而不 为” 构成 不作为犯罪之要求的 “ , 作为义务 ” 。 另一类是法律规 定要求人们不实施 某种行为 的义务 , 可称 为消 极义务 , 即不应为之义务。 如若违反则表 现为“ 不应为而为”构 , 成作为犯罪。因此, 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是作为义务。 其次 ,作 为义务中又涵括具有法律层 面的道德义务之违 反, 即虽然法律上 没有 明文规定 , 但行 为人所 违反的特定义务 又同属于道德义务范畴 的义务 , 诸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引起 的特定义务 , 也构成“ 作为义务” 因为 , 。 这种情形下有的作为义 务, 具有 法律层面与道 德层面 的交融 以说 , 可 法律虽未明确规 定 , 已涉及 法律 精神之要 求 , 但 又将 突破道 德义务之界限 ,应 “ 为而不为” 明显地具有法律所要求 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说 明 则 的是 , 这种情形下 , 不仅道德上对行为人有要求 , 而且从法律 的 精神上对行为人也有要求 , 即具有道德上 的有责性和法律精神 上的有责性 , 否则 , 不构成不作为之“ 作为义务 ” 。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23 5

No .9, 011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 d 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年第 9 01 期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是 “ 为 法 律 所 期 待 不 不 的 一 定 行 为 因 而 惹 起 一 定 结 果 发 生 的 场 合 ”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只有 在 结 果 犯பைடு நூலகம்中 才 能 成 立 不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 危 害 结 果 的 以 发生作为该 当要件之 一。
第二种 观点认 为“ 以不 作为 形式 而 犯通 常 以作 为 形式
实 施 的 罪 ” 立 不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认 同 此 种 成 见解 。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由 不 作 为 而 实 现 以 作 为 形 式 所 规 定 “ 的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场 合 是 不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 此 为 日本 学 界 ,
2 0 ( ) 0 4, 1 .
[ ]刘 春 田 , 璇 玉 .商业 秘 密的 法理 分 析 F B OL .北 大 法 律 信 息 3 郑 E /  ̄
网 , tp / www. hn lwif . o c / ht :/ cia a n o c m. n .
[ ]彭 学 龙 .商 业 秘 密 法 律 保 护 世 纪 回 顾 [ B OL . 中 国 民 商 法 律 4 E / ]
摘 要 :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作 为 不 作 为犯 罪 理 论 的 核 心 , 直 以 来 备 受 大 陆 法 系刑 法 学 家 关 注 。 试 图 通 过 对 不 纯 正 不 作 不 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作为犯罪,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要深入理解不作为犯罪,需要从其概念、构成要件、义务来源以及与作为犯罪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简单来说,不作为犯罪就是当行为人有义务去做某件事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去做,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

例如,一位母亲有抚养自己年幼子女的义务,如果她故意遗弃孩子,导致孩子陷入危险甚至死亡,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种义务,就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其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

其三,行为人未履行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只有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其四,因为行为人未履行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一结果与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行为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明确的义务来源。

例如,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职业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员,由于其职业或业务的特殊性,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比如,医生在工作期间有救治病人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某种危险状态的产生,从而使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比如,某人不小心将他人推入河中,就有义务将其救起。

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存在一定的区别。

作为犯罪是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犯罪行为,而不作为犯罪则是通过消极的不履行义务来实现犯罪。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果 的行 为 。 以不 作 为是人 的一 种消 极行 为 。 2不 作 为是 指行 所 0.
( ) 明文规 定的作 为 义务 一 法律
法律 明文规定 的 作为 义务 是 不作 为犯 罪作 为义 务 的主要 来
为人 在能 够履行 自己应 尽义 务的情 况下不 履行 该义务 , 中行为 其
人 负有 实施特 定积 极行 为 的法律义 务 。 3 不作 为是 指 消极 的行 源 。这里 的法 律应 作广 义 的理解 , 括法 律 、 。. 包 法规 、 章 、 规 条例 和 为, 即不 实施 依法应 当 实施 的行 为。 . 作为 是指 消极 地 不进 其 他 具有 普遍法 律约 束 力 的规 范 性文 件 。 如 , 国婚姻 法规 定 不 例 我 行 法律 和社 会所要求 的某 些动作 而危 害社会 的行 为, 即当为 而不 夫 妻之 间 、 系亲属 之间 有抚养 、 直 扶养 和赡养 义务 : 法 规定 的负 税 为 5不 作为 犯罪 是指 行为人 负有 实施 某 种积 极行 为特 定 的法 有 纳税 义 务的人 而偷 税 , 可 能构成 偷税 罪 : 法规 定 的对 于年 0. 有 刑
L g ly tm n o it e a se A dS c y S e
{占 I 缸金 } J I
己1年 月下 口 6 () 口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岳启杰
摘 要


在 我 国刑 法体 系 中, 不作 为是 与作 为相对 而言 的, 是危 害行 为 的基 本形 式之 一 。“ 无行 为则 无犯 罪” 的刑法 格言 意
为形 式构 成 的犯罪 案件呈 逐渐 上升 趋势 , 为此 , 引起 了我 国刑 法 缩 小 了不作 为义务 来源 的范 围;五来 源说 ” 公共 秩序和 社会 公 “ 将

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探究

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探究

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探究摘要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对准确处罚不作为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传统的行为理论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当且只当人的行为具备刑法规范上的意义的时候,不作为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性。

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社会意义上的行为均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性。

关键词行为危害行为不作为行为性基金项目:本项目获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gxun-chx2012019资助。

作者简介:王丽超,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4-02无行为则无犯罪已成为当代以来刑法学理论重要的科学命题。

不作为作为我国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但其行为性受到质疑,认为对不作为犯罪的处罚,尤其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违背无行为则无犯罪的科学命题。

对不作为的行为性进行理论研究,对准确处罚不作为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法中不作为之含义(一)刑法中的“行为”界定现代刑法中,学者们对不作为的行为性认识的分歧,主要源于对刑法中的行为的界定不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认为,行为应包括运动和静止两种形式。

在我国刑法立法上,对行为的界定,分为三个层次:在外延上,可分为狭义的危害行为、广义的犯罪行为和最广义的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按有无意思支配,可分为有意行为和无意行为;按照对行为的法律评价,可分为可罚的行为和不罚行为。

笔者认为,前述的将刑法中的行为分类为最广义的行为、广义的行为和狭义的行为是比较科学的。

这三类不同的行为起着“过滤”的作用,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种分类很容易将危害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避免二者的混淆。

(二)刑法中不作为的界定刑法中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有义务去履行刑法规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不作为,对其定义,大多数观点都强调“某种特定义务”和“不履行的行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有些观点规定的某些条件是值得商榷的:第一,有的观点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还有的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防止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

不作为帮助犯研究

不作为帮助犯研究

不作为帮助犯研究【内容提要】不作为帮助犯是共犯与不作为犯的交叉形态,既符合不作为犯的特征,也具备帮助犯的特性。

不作为帮助犯仅限于片面帮助的情形,其成立以作为义务为前提,作为义务可区分为法益保护义务与危险源监督义务。

封闭空间管理者的犯罪阻止义务是一个伪命题。

在我国共犯立法语境下,应提倡双层次的共犯评价体系。

不作为帮助场合,作为义务者均构成帮助犯,但不作为帮助犯与从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不作为帮助者在部分场合亦应以主犯论处。

【关键词】片面共犯保证人地位犯罪阻止义务不作为帮助犯系不作为共犯的子范畴,作为共犯与不作为犯相互交错形成的不作为方式的“共同现象”,其复杂性不言而喻。

甚至有学者从概念上否定“不作为帮助”,认为以不作为方式帮助他人犯罪在概念上是不可能的。

(p178)也有学者批评道,“在该类场合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解为对作为犯的帮助,在刑事政策上是毫无意义的”。

(p189)但是,作为一种实体现象,不作为帮助是客观存在的,其行为属性及在刑法上的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一、不作为帮助犯的问题及其意义(一)作为现象论的不作为帮助及其意义父亲看到自己的孩子遭受他人的伤害,心里盘算着让这个“讨厌的家伙长点记性”,眼看着自己孩子被他人打成重伤;保安从监控录像上发现小偷正在盗窃本公司财物,出于对公司领导的不满而对盗贼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租屋的房东发现租客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后,仍继续将房子出租给租客;络服务商明知有人利用其络平台散布虚假消息欺骗公众、诋毁他人名誉,或传播淫秽“物品”而不加制止,等等。

上述实行者构成正犯,大致不存在争议,但对正犯的“作为”有义务制止而放任不管甚至希望正犯结果发生者,其不作为在客观上对正犯的作为也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协力,确保了正犯行为的顺利进行。

就此而言,上述不作为帮助了正犯,有成立帮助犯的余地;但广泛处罚不作为帮助又与刑法以处罚作为犯为原则、处罚不作为犯为例外的刑事政策相悖,更何况不作为的帮助,其可罚的违法、可罚的责任以及整体呈现出来的应受刑罚惩罚性明显低于不作为正犯。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不作为犯罪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不作为犯罪一般被定义为一种罪行,即一些人由于不履行其职责而未能保障其他人或他们自己的权益。

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严重,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生命伤亡,因此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大部分学者都将研究焦点放在了犯罪的后果上。

而本研究则更加关注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旨在探究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不作为犯罪的产生和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可能的预防措施,从而为防止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提供理论参考和实际指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了解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对其进行界定和分类。

2. 探究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即在不作为犯罪发生之前,可能预示着不作为犯罪将要发生的迹象和情形。

3. 分析导致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内在机制。

4. 借鉴国内外实际案例,提出防止不作为犯罪发生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为了深入了解和探究上述研究内容,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并结合专家访谈法,以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全面探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和预防措施。

三、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我们期望能够达到以下预期结果:1. 初步确定不作为犯罪中的不同类型的先行行为,以及在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所暴露出的通用特征。

2. 深入分析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的原因和机制,揭示不作为犯罪现象背后的道德、心理和社会原因。

3. 对于各种不作为犯罪行为的预防措施,提供基于实际案例和专家经验的具体建议和指导性意见。

4. 为法律、行政和社会管理部门,提供及时预警和应对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一)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是否为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的问题。

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但成效并不显著。

[1]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不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来自于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象作为那样存在身体外部动作。

因而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

因果行为论因为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因而难以对不作为的行为性作出有效说明,个别学者甚至得出不作为难以称为行为的结论。

[2]为使不作为归之于行为,在因果行为论中,或者是象贝林格那样,放弃行为概念中的意思限定要素,将行为概念变通为没有的内容的抽象物-人的态度;或者是象李斯特那样,放弃行为概念中的有体性要素,强调行为中的意思作用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难以坚守其因果行为论的基本立场。

目的行为论立足于人的主观目的,消极行为的机械性,对于理解行为的本质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目的行为论主要适用于对故意行为的解释,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则难以作出科学论证[3].为此目的行为论提出“人的形态”(menschlichesverhalten )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引申出“目的行动力(finaletatmacht)以联结作为与不作为,使之共同归属于行为。

[4]这种以目的为出发点的行为理论,在目的行动力的范围内,对于故意的作为与不作为尚能作出解释,对于过失行为,尤其是过失的不作为仍然难以作出圆满的解释。

社会行为论引入规范评价的立场,跳出了存在论的限制,为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解释带来了希望。

在物理意义上说,不作为是”无“。

但在社会意义上,只要具有社会重要性,仍然可以评价为”有“。

[5]当然,过于信赖社会的规范评价,完全脱离行为的物理基础,也会使行为概念泛化,消解行为的界定机能。

至于人格行为论,也对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较强解释力,但同样存在上述缺陷。

[6]行为理论在解释不作为的行为性上存在这种不圆满性为控制原则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

由于控制原则是以事态是否行为人可控制作为衡量标准的,因而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就没有任何必要,难怪控制原则的倡导者本身也认为这是一种激进的观点。

[7]尽管控制原则从根本上使不作为的行为性不成其为一个问题,我们还是不赞同控制原则,坚持在行为理论的框架内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

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某一方面,而应当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

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行为人的态度这两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与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通过法律加以确立,从而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面,两者互相依赖而又互相转化。

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而行使本人的权利也必须以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基础。

因此,作为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说,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不仅如此,不作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无”,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因而从人的态度上来判断,是一种“有”,在故意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行为人之所欲为,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表面上看行为人不作为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而仍然可以归结为是行为人的态度。

[8]根据上述论述,我认为不作为的行为性是可以成立的。

(二)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论证不作为的原因力及其犯罪性的关键之所在。

在不作为的构成中,首先涉及作为义务与违法性的关系问题,广而言之,是作为义务在不作为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问题。

[9]应当指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作为义务在不作为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问题,是在其递进式犯罪构成结构的框架中探讨的。

作为义务当然不属于有责性的要件,这是没有疑义的。

那么,作为义务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要素还是违法性要素?争论主要集中在此。

由于作为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是由法律规定的,违反作为义务才能
构成不作为。

因此,将作为义务归之于违法性,其理论逻辑大抵如此。

但把作为义务视为是一个违法性问题,存在以下这样一个难以化解的逻辑矛盾: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样一个顺序递进的。

如果把作为义务视为违法性的问题,则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人也具有该当构成要件的不作为,只是因为不具有作为义务而阻却违法。

显然,这是难以成立的。

因为不作为不同于作为,它没有行诸于外的身体动作,因而其不作为也就丧失了筛选机能,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具备不作为。

由此看来,作为义务只能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考虑。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作为义务是作为行为要素还是作为主体要素?因果关系说认为是行为要素。

即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因,没有作为义务就无不作为之果。

[10]而保证人说主张从不作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中探讨作为义务的实质内容。

[11]根据保证人说,作为义务决定了保证人地位,因而不作为犯是一个主体身份问题。

应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自法律规定或者职责要求,因而属于主体身份问题。

但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情况下,作为义务可能来自先行行为,因而不能认为是主体身份问题。

由此可见,在大陆法系的构成体系中,在实行行为的范围内确立作为义务的地位较为适宜。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作为义务显然是一个客观要件的问题。

[12]对此,在理论上并无争论。

我认为,将作为义务确定为不作为的行为要素是合理的,这也是不作为区别于作为的重要特征之一。

从作为义务出发,我们可以对不作为的原因力作出解释。

如同不作为的行为性一样,不作为的原因力,也是不作为理论中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13]在不作为是否有原因力的问题上,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从物理意义上看,不作为是无,无中不能生有,因而必然产生否定不作为的原因力的结论,因果行为论就是如此,不作为无原因力,又如何能对其结果进行客观归咎呢?为解决这个难题,拟制说应运而生。

法律是可以拟制,但法律的拟制不能脱离一定的客观根据。

从客观的无,引申出法律拟制之有,其逻辑演绎难以令人信服。

因为在存在一定的结果的情况下,对于这种引发结果的动因需要客观基础,而不是法律拟制所能解决的。

不作为的特点在于对于结果的不防止,从防果的可能性上确实可以对不作为的原因力作出某种说明。

但这种结果的可能性并不能作为对不作为原因力的唯一解说。

事实上,结果可能性也是以结果义务为前提的。

如果脱离作为义务,空泛地谈论防果可能性,就会扩大不作为范围。

例如,面对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两个人都没有防止其发生,其中一个有作为义务,另一个则没有这种作为义务,但两人都有防果可能性。

那么,能否认为没有作为义务的人对结果发生同样具有原因力呢?显然不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