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确保用水安全、合理、高效,并有效维护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二、计费依据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2.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计价分为基础水费和超额水费两部分;3. 基础水费根据水利工程的固定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的覆盖;4. 超额水费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进行计算,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对过量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收费。
三、计费标准1. 基础水费的计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所需资金和成本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2. 超额水费采用分层分档计费的模式,根据用水量进行不同档次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和用水需求制定,并经过合理公示,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四、计费方式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方式分为定额计收和实际计量两种方式;2. 定额计收适用于用水量较小、固定模式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固定的用水指标进行计算;3. 实际计量适用于用水量较大、变动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水表或水表数据进行计算,并定期核对水表是否准确。
五、计费周期1. 水费的计费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确定,一般可设为月度或季度;2. 水费的计费周期应当与用水周期相一致,保证用水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合理缴费。
六、缴费方式1. 水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2. 水利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水费的正常收取,并接受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和投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拒不缴纳水费、偷漏水、超用水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2. 公众和媒体应当监督水费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持续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与用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以及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提供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而兴建的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净化消毒设施、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运营、安全卫生、用水付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的运行、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供水单位运行成本补贴、水质检测和卫生监测等保障工作。
第六条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安全保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发改、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供水事业给予鼓励和扶持,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用电、用地、收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0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体改办、计委、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建设厅、水利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6月16日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体改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2003年6月2日)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以下简称水管)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水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省水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年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200多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兴建各类水利工程的同时,一大批水管单位也应时而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做出了一定贡献。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水费管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5]7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12.26【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5〕7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水务局: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委托征收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取水许可审批且取水口所在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代为征收。
森工系统和垦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森工和农垦水务(利)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自行征收。
森工、垦区范围外的森工、农垦单位的水资源费,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取用地表水。
1.农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1)种植业:0.02元/立方。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蓄、引、提等供水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
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区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牧业水费的供水成本,不包括农牧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农牧林业用水收费标准:(一)农业灌区用水计收水费标准;水库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
引水工程灌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电力提水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电费除外)。
(二)牧业灌溉用水计收水费标准;人工饲草料基地灌溉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天然草场灌区,每亩每年按0.5元计收。
(三)农牧区人畜饮用水计收水费标准;农业区,每户每年按5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5元计收;大牲畜马、牛等每头(匹)每年按1元计收。
牧业区,每户每年按1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1元计收;大牲畜马、牛每头(匹)每年按0.2元计收。
(四)林业灌溉用水,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第七条工业用水收费标准:(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4元计收。
(一)贯流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计收。
水质受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户不得将水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对造成污染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简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是水利部门管理水利工程供水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水利部门保障水利工程供水质量、维护水利工程利益,实现供需平衡的有效方式。
价格制定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需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公开透明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即使涉及政府或其它利益相关人员,也应该相关人员得知并参与定价过程,确保价格制定的公正、合理性。
成本合理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应当参考供水成本进行,实现成本合理、收支平衡,避免因收入不足而导致供水服务的恶化,也避免价格过高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
风险可控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参考市场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应当防范供水企业的市场风险,并控制合理的风险投资。
按照上述原则,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当参照市场定价机制进行,主要工作为:价格收集应当收集相关价格信息,了解市场价格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价格测算在价格信息采集的基础上,运用市场调价测算方法,确定供水企业相关成本项目和相关服务标准,计算出供应水的合理价格,确保供水企业有可用的利润空间,同时也避免对水价造成影响。
定价依据上述工作,制定出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且上报到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监督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供水价格公正、合理。
价格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起常态化的价格监督机制,捕捉市场动态调整。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工程供水市场的价格监督力度,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变化和竞争情况,确保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价格信息公开价格信息公开是建立监督机制的重要条件之一。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应该及时、公开地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其供水价格信息,让消费者和政府各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价格变化,加强监管力度,避免不正当价格竞争。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2011年12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后,方可用水。
临时用水的,期满后需要继续用水,应当续签供水合同。
建设工程工地用水,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
生活用水和生产、经营用水,应当分装水表。
使用同一水表的,按照生产、经营用水价格计收水费。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城市供水水表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安装水表,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企业审定同意的图纸进行,不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新建建筑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建筑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有计划的实施改造,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拆除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或者改变二次供水方式。
新建区域的二次供水方式应当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擅自拆除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或者改变二次供水方式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在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的调度。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黑政发〔1987〕1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87.02.17【实施日期】1987.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87]18号1987年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所有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按时交纳水费。
各用水户应当把水费列为生产费中的一项支出,按规定交纳。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效益。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状况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六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元至七元。
旱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二元至三元。
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
抽水灌区和井灌区,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提水动力费。
(二)渔、苇、牧、林业水费。
渔业用水:一千亩以下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至五厘;一千亩以上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至二厘。
苇区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厘,或按亩收费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角,或按芦苇收购基价的百分之五收水费,或按芦苇加工品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一收水费。
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管理成为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合理管理和利用水资源,黑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费管理办法,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对水资源进行收费。
本文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水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几个原则和目标:1. 公平合理:水费的征收必须公平、合理,保障广大市民的利益。
2. 费用核算:水费的征收必须基于成本核算和市场状况,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激励节水:通过合理的水费设置,激励市民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 收费透明:水费的征收必须透明,市民能够清楚了解水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用构成。
二、水费的征收方式根据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水费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计量水费和非计量水费两种。
1. 计量水费:对于安装了水表的用户,按照实际用水情况进行计量收费。
水费的计算以水表读数为准,按照一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2. 非计量水费:对于未安装水表的用户,按照一定的标准或固定的水费额进行收费。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水表的用户。
三、水费的费率制定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规定,水费的费率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经过公告。
费率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公平性等因素。
同时,水费的费率应当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和用水量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置。
四、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为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一部分水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治理。
2. 基础设施建设:水费也用于城市水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管网的建设、扩容和维护等。
3. 水环境治理:为保障水环境的良好质量,一部分水费用于水环境的治理和监测。
4. 水费监管和使用情况公示:水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水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五、水费管理的实施情况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黑政发〔1998〕2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2.25【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98〕21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25日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特别是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的步伐,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增强抗灾能力,确保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省、地市、县都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主要包括:(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固定收入。
从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省电力局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3%。
(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固定收入。
1.从地市、县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建设(城建)部门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2.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黑河市、伊春市、鸡西市、富锦市、宁安市、尚志市、铁力市、穆棱市、同江市、东宁县以及各行署、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防洪县城、建制镇。
(三)省与地市、县水利建设基金共享收入。
从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土地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中,由省、地市、县按各自分成数额的3%的提取。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与其他水利投入资金配合使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黑财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水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2024年4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下达和省级财政统筹现有相关渠道,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和调整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和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黑价联字[2005]7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和调整的通知(二○○五年十一月一日黑价联字〔2005〕78号)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的有关精神和政策规定,对报送的成本、费用等进行了认真审核,为充分听取供需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多次组织召开了协调会。
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有利于水利工程实现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并考虑用水单位承受能力的原则,同时参考协调会结果。
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和适当调整。
一、省引嫩工程管理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工程的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价按各水库出水口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元/立方米┌──────┬───────────────────────┐│水价项目│用水单位││├───────┬───────┬───────┤││大庆石化分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 大庆市水务局│├──────┼───────┼───────┼───────┤│基本水价│0.27│0.19│0.20│├──────┼───────┼───────┼───────┤│计量水价│0.50│0.39│0.62│└──────┴───────┴───────┴───────┘注:供水容量是指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中确定的设计供水量:红旗泡水库为32万立方米/日;大庆水库为27万立方米/日;大庆市水务局东湖水库为5万立方米/日。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一、引言水利工程是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对于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范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并取得合理的利润,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公平负担原则。
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用水性质公平分担供水成本。
3、节约用水原则。
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分类定价原则。
根据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合理体现水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
三、供水价格的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
(二)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利润按照供水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四)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
四、供水价格的分类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用水性质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一)农业用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向农业生产供水的价格。
(二)非农业用水价格包括工业用水价格、城市生活用水价格、商业用水价格等。
五、供水价格的核定(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二)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水利工程的建设投资、运行维护成本、水资源状况、供水市场需求、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三)农业用水价格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四)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和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六、供水价格的调整(一)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的变化和水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二)擅自开闭阀门、改动计量水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四)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七)擅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八)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九)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外,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十)盗用或转供、转售城市供水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十一)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十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水利天地》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第一条为建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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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水发[2013]701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水发〔2013〕701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机制,规范应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应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水利工程建设机制,规范应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水利工程的确定、设计、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水利工程是指受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影响需要在短期内修复重建的各类水利工程,或其他应及时完成而又无法按正常建设程序按时完成,投资额度较大,经各级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水利工程。
应急水利工程包括:1、防洪、供水、灌溉、排水等水利设施的应急加固、抢修工程;2、防洪、排涝疏浚工程;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的水利工程;4、由于洪水灾害导致堤防溃堤、水库垮坝等事故急需堵复加固的水利工程。
5、为抗御特大干旱灾害临时建设的引调水工程和其它水源工程。
6、各级政府为满足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
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计划委员会、水利厅法律级别:地方法规法规状态:制定有效性:现行发布日期:1995-01-01实施日期:1995-01-01(1995年1月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省委、省政府黑发[1992]11号文件,省政府黑政发[1993]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征收水资源费。
农田灌溉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乡镇、农村家庭生活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市城区地下水资源费,在国务院没有规定之前,也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部门按现行征收范围征收。
第四条取水口和用水范围不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费,由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地区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取用地下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三角;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六厘;畜牧业、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一角;其他用水每立方米二角。
取用矿泉水每立方米二元;地下热水每立方米一元。
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一角,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三厘;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五分。
火力发电利用河道直流供水冷却的,取用水每立方米二分至三分。
大中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二分;小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五厘至一分。
利用池塘人工养鱼的,每亩养鱼水面按六百立方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利用自然湖泊人工养鱼的,每亩养鱼水面按三百立方米取用水计收资源费;利用水库人工养鱼的,水库水面面积按死库容面积计算,每亩养鱼水面按四十立方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
生产芦苇的,每亩水面按取用水二百立方米计收水资源费。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水发[2009]388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水发〔2009〕388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有关建设单位,厅直有关单位:《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黑龙江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
2009年9月8日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基本建设是指纳入国家和我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按规定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财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单位负责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归集工程建设成本和费用。
(三)根据合同和价款结算单办理价款结算,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编报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五)参与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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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政发[1987]1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2.17
【实施日期】1987.0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政发[1987]18号1987年2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所有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按时交纳水费。
各用水户应当把水费列为生产费中的一项支出,按规定交纳。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效益。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水费标准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状况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六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元至七元。
旱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二元至三元。
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
抽水灌区和井灌区,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提水动力费。
(二)渔、苇、牧、林业水费。
渔业用水:一千亩以下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至五厘;一千亩以上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至二厘。
苇区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厘,或按亩收费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角,或按芦苇收购基价的百分之五收水费,或按芦苇加工品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一收水费。
牧、林业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
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抽水动力费。
(三)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
工矿企业用水:消耗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分;循环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分五厘。
城镇生活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