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发文机关:劳动部(已变更)发布日期: 1995.04.27生效日期: 1995.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劳部发〔1995〕第202号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第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1995年4月27日附件: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单选题(共50题)1、某公司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属分厂油罐区防火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下列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情形中,正确是()。
A.公司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完成后方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B.该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包含隐患危害程度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C.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制订并实施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D.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停产治理影响公司产量分析【答案】 B2、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A.劳动用工情况B.安全技术措施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D.事故应急措施【答案】 D3、(2019年真题)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下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符合规定是()。
A.食品加工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达到20学时B.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达到20学时C.烟花爆竹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达到24学时D.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再培训时间达到15学时【答案】 B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负责对改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B.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C.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D.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时,应当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等部门备案【答案】 C5、《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生产经营单位B.项目负责人C.工会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答案】 C6、某金属冶炼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当场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事故发生3天后,重伤者因救治无效死亡。
开除员工的合法程序
开除员工的合法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打算开除员工,不仅实体上要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程序上也不能违法,以免被开除员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后,被判决开除无效,从而导致企业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
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企业开除员工时应对遵循的合法程序。
1、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只有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出来的辞退决定,才可以成为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
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
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
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
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法实施中的实际难点
劳动法实施中的实际难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法的实施也面临了一些实际难点。
这些难点,可能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有些瑕疵,也可能是由于一些企业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故意违法,还有一些则是治理能力不足所致。
这些困难给我国劳动法的实施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和探讨,找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难点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至关重要。
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存在着以下问题:1.1 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一些用工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存在不尊重劳动者意愿,强制签订等问题。
同时,在小微企业中还普遍存在诸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
此外,有些企业还存在欺诈、强迫、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变相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
1.2 劳动合同违约一些企业经常存在书面合同与实际工作不符等情况,甚至直接违反法律法规,挑战了劳动合同的权威性。
1.3 劳动合同解除当前,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和问题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扰。
比如,在立\-法上,劳动者在合理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内容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存在滥用权利等情况;在具体操作中,一些企业存在和劳动者洽谈,强令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难点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多,需要我们逐一分析,探讨解决之道。
二、如何解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难点针对以上难点,我们提出以下建议:2.1 建立更为规范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有明确的签订程序和劳动者的保障机制。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签订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平等权和自主权。
2.2 加强劳动合同履约力度为了避免劳动合同履约方面的问题,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所承担的义务,确保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可能会出现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条件和程序。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者玩忽职守,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等情形。
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行为需要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例如严重旷工、盗窃公司财物等。
2.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劳动者的失职或玩忽职守行为需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例如严重疏忽导致工作任务失败或产生严重经济损失等。
3.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四、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解除生效日期,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内送达劳动者。
2.解除合同生效: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劳动合同解除生效。
3.遣散费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遣散费和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尽管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的遣散费和经济补偿,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工会或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
六、总结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权利,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劳动法--劳部发〔1995〕202号--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辞退职工"是否指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答:"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是否需要提供企业发给的通知书?答: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
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
如遇特殊情况,职工无法得到此类通知书,也可提供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如旁证、自述),仲裁委员会应酌情决定其可否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三、《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分别包括哪些内容?答: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7•【文号】劳部发[1995]202号•【施行日期】1995.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2012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2012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1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1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95年3月8日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企业厂长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定劳动合同一年未满一年被辞退是否能得到赔偿劳动合同不满一年
签定劳动合同一年未满一年被辞退是否能得到赔偿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签定劳动合同一年未满一年被辞退是否能得到赔偿?可以赔偿。
并未做违纪违规的事而被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双倍补偿。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先向劳动部门投诉,经劳动部门调解仍解决不了,再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我的参考答案会让你失望——鉴于合同旅行满6个月不满一年,且员工的工资并没有出现超过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你的经济补偿金就是2000元。
劳动合同法确实有明确从2008年1月1日后执行生效,但这个仅限于在执行时碰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出现不同规定的时候。
你列举的这个case,在新老法的执行上没有不同,因此我做这个参考答案。
假设:1)你2007年9月开始工作,2008年1月被解聘;或2)你2007年9月开始工作,2008年5月被解聘,但月平均收入为2订000。
那么就需要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割点做前后的分别计算。
最后提几个建议:1)确认公司解聘的理由和程序是否合法;2)是否能和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协商。
很多时候这两点,远比钻研法理更有良性的直接的效果。
工作不满一年不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新劳动法合同中的解除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中的解除规定新劳动法合同中的解除规定(精选篇1)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中,如何区分辞退、开除和劝退
劳动法中,如何区分辞退、开除和劝退劳动法中,辞退、开除和劝退都是企业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但它们的性质、程序和影响有很大的区别。
在行使权利时,企业必须准确地区分这三种方式。
一、辞退辞退是指员工自愿离职或与企业协商,达成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辞退不会造成员工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法定待遇的损失。
辞退的程序是自愿申请或与企业商讨达成协议。
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要向员工支付工资、补偿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法定待遇。
辞退是由员工主动申请或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具有自愿性质,员工自身因素是主要原因,不会造成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就业保障等方面的损失,因此企业没有责任承担相关经济补偿,但在员工提出辞退申请前,企业有义务咨询并告知员工相关政策和后果。
二、开除开除是指企业因员工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时,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开除的程序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的有关规定,包括先进行调查,听取员工的申辩,作出决定,并向员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环节。
开除是一种企业对员工采取的强制性行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并需要承担员工失业保险等相关责任,员工因开除而失去就业机会,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
三、劝退劝退是指企业对不符合招聘条件或不符合企业要求的员工,实行劝退政策从而达到解除其劳动关系的方式。
劝退的程序需要先经过企业内部协商,并告知员工相关政策和后果,员工自愿离开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劝退适用于员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调配需要、岗位调整后不能胜任原职位等情况。
劝退的实施需要注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随意打压员工权利,或因为个人因素降低员工的合法地位。
同时,企业在采取劝退政策时也应注重维护员工晋升和发展的合理期望,协商解决劳动问题。
结语在企业用人的过程中,合理采取辞退、开除和劝退,有助于调整和优化企业人员队伍,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
规章制度中开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明确开除员工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开除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开除条件第四条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对员工进行开除处理: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2.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3. 携带违禁品或危害企业安全、公共安全的;4. 拒不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 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6. 被证实有欺诈、隐瞒、欺骗等行为的;7. 因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8. 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9. 被证实与企业存在利益冲突,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10. 企业因经营不善、结构调整等原因,根据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第三章开除程序第五条开除员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调查核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2. 纪律处分:根据调查结果,企业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3. 通报批评:对严重违纪员工,企业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4. 解除劳动合同:经调查核实,员工符合开除条件的,企业应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5. 办理手续: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协助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工资结算、社会保险转移等。
6. 争议处理:员工对开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规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以上规定,企业明确了开除员工的条件和程序,旨在确保开除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资料,欢迎阅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解除总经理劳动合同协议
解除总经理劳动合同协议一、背景在企业管理中,总经理一职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属于重要的管理岗位。
总经理在企业中任职具有一定的权力,在管理决策、资金运作、业务战略等方面拥有重要的话语权。
鉴于总经理职位的特殊性,一旦出现任职上的争议,解除其劳动合同协议就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
本文就解除总经理劳动合同协议进行讨论。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劳动法》中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文书: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用人单位与职工达成和解协议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应当依照协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当事人未依照协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关于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向被解除职工支付赔偿金。
总经理作为高层管理人员,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的赔偿金标准,一般高于普通员工,属于公司重要的财务支出之一。
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程序解除总经理劳动合同协议,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步骤如下:1.开会协商被公司解除职务的总经理与公司相关领导、法务人员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协商中,需讨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具体内容,如赔偿金、解除原因、职业安置等问题。
2.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开会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要包含解除原因、时间、赔偿金数额等相关内容。
在签署协议书时,需要双方口头确认,并签署确认书,以保障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邮寄或发放解除通知书公司需要将签署的协议书通过邮寄或亲自发放的方式通知总经理。
通知书中,需说明解除原因及解除时间等内容,并要求总经理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公司。
4.发放离职证明和给付赔偿金最后,公司需按照协议书规定的给付赔偿金,并为总经理出具离职证明,保障其下一步的求职工作。
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风险和方法一旦解除总经理劳动合同协议,公司需要面对的风险和挑战也随之而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20•【文号】劳人办[1988]4号•【施行日期】1988.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劳动合同正文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0日劳人办〔1988〕4号)福建省劳动局:你局元月五日来函收悉。
关于所询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也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问题。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适用于试用期已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包括试用期内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二、关于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发不发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的“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重新就业后改变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来的工资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核定的问题。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改变工种的,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是指原工资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合同制工人,原工资低于二级工的,保留原工资等级。
四、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未满,而合同期已满的合同制工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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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