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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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文件下发后各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并纳入今后的工作常规。
二、组织网络
1.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
2.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所属医疗机构接受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技术支持及督导评估。
3.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成立市、区两级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4.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门诊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负责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建立工作网络,指定联络员。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控(健教)中心指定本单位联络员(附件1),各医疗机构联络员名单(附件2)上报所在辖区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汇总附件1、附件2,11月15日前报市健康教育所,由市健康教育所汇总后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三、责任分工
1.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做好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交流和总结。每年联合市(区)级专家组组织对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检查结果提交市卫生计生委、文明办,作为本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及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参考指标。
2.区(县)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1)召集工作会议,对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相关要求进行培训,收集汇总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联络员名单。
(2)指导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门诊健康教育工作方案,每年对医疗机构健康教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一次专业培训。汇总门诊健康教育活动相关信息、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报送辖区主管单位和上海市健康教育所。
(3)参照《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考评细则(试行)》(附件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完成评估报告。
(4)因地制宜,开发个性化健康宣传材料。
3.上海市健康教育所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收集汇总全市工作总结;负责提供部分健康教育材料(实物或电子文件),包括海报、墙报、健康提示折页、健康教育处方等不少于15种,提供flash、视频短片等不少于10种,如遇突发事件临时增加。为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统一配备规范化资料架;作为市级专家组,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督导评估工作。
4.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每年的宣传重点开展工作,相关要求参照附件3。
四、年度工作指标
各区县、各级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资源开发应用条件不一,拟采取分步实施。计划于2014年底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建成率100%,全市规范化的资料架配
备全覆盖,电视屏每日播放健康教育内容时间≥30%。2014年的宣传重点包括“科学就医”、“脑卒中健康教育”等。
五、联系方式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促进处顾希平 23117839
上海市健康教育所组织指导部(上海市胶州路358弄6号楼B楼410室,200040)魏晓敏黄晓兰 52282734 zuzhizhidaobu@。
附件:1.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健教)中心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联络员名单》
2. 《区(县)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联络员名单》
3. 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考评细则(试行)
附件1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健教)中心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联络员名单
备注:名单上报上海市健康教育所组织指导部,联系人:黄晓兰电话:52282734 邮箱:zuzhizhidaobu@
附件2
区(县)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联络员名单
备注:名单上报上海市健康教育所组织指导部,联系人:黄晓兰电话:52282734 邮箱:zuzhizhidaobu@
附件:3
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考评细则(试行)
本考评细则依据《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编制,供各医疗机构开展门诊健康教育工作参照执行。
备注:《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考评细则(试行)》设总分120分,其中20分为特色活动加分项,各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医疗资源开展特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