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思维导图
行政、刑诉、民诉、商经思维导图(1)
吻i正、书证、视昕资料、电子数据、证人iiEf;、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助垃笔录等和民诉几于-致,一般不会在行政法中寺E要附身份证明,否则无娘由执法λ蛊+当事λ签各{双万签各),当事λ炬签的注明颐囡(不需屡见证λ},有翼他λ在场可自翼签吕-股!£i其书面现场笔录即可,但当事人奇异议时,可以要求锢关行政执法λ员出庭说明的,i圭院可以准许(此处是出庭说明,而不是证人道b')|锢对λ行为一行政机关烟阳一倒行政行为一副一起诉卜L旦旦旦锻音乐组证明行政行为古洼的举证货侄[证据、依据、结论古法}\ \、、涉及国凉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λ古法权益[利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Jl: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侬职眼睛跟的证据军匮旺,可由啤瞌道行说陌芥昕颐当事人霞见//由国家高关部门保存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I 涉E国家秘密、商业秘岳、个人隐私的证据[秘密]\\掖告不可申谴法院洞殴证据\\法院不予惆取的,可以申请司怯2议-次、、~一侬申遭酒踵的证据自当事λ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将为定票根据ι但当事λ在庭前证据川←O j -般原谊规则交换过程中没再争议并记录,a嚣的证摇除外』1对第-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1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踉λ因同-行政行为;;Ji因罔类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古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回g I法院同窟+当$λ罔);;]不仅E于诉讼代表λ,也E于奠他当事λ榄告纠正违法行为莺茜依法履行职壁而使检察院的话讼浦求主部实现,检察院应当恨诉,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不懂1位察院变更诲讼晴求,ill 求确认原行为连藩,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但耐班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富真他相关的职能部门I注m不是检察院密切,而是法院告知①,去律规定该民币争议邵耍行政机关先行处理②行政立案违反民!J J 诉讼昔日岱姐或协议TI细③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对行政诉讼础诉,对已经挺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币争议不1世诉的1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国家赔偿一细It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赔偿'fj式与计�标准附带性(不可单独起诉)规范性文件必须与辙诉行政行为主闯贝菁英联性非正式立法,即规!;!以下(不吉规章}的真他组范性宜件(固务院的除外}田间忖应当在第-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E 中提出|1法院发现立件可能环合法,应当昕取立件制定机关的忽见2制定机关申洒出庭陈述怠见的,法院应当佳许3来陈述意见或者来呢供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种进行审E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古洼的依据[但法院无仅噩撞处理)不适用叫在翩翩申予以阐明备黑间向制定机提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回议多部门联合制定。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第一章综合基础知识思维导图脑图
法律宪法我国国体、政体国体 (国家的性质) :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社会经济权利;⑥文化教育权;⑦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服兵役;⑤依法纳税;⑥其他基本义务。
国家机构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国家主席(国家元首)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民法民事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以上;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向法院申请,公告期3个月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向法院申请,公告期1年或3个月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诉讼时效期限:一般3年;最长20年。
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之日起;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①配偶;②子女;③父母;④丧偶后,仍尽主要的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①兄弟姐妹;②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刑法概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目的:预防犯罪(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重要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妨碍公务罪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和派出机关依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其他。
第六章 行政强制PPT课件
(一)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 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 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 行政强制执行。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 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 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通用的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 实施阶段。
1 2
决定的做出
告诫
实施
3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与行政机 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大体相同,既包括做出强制执 行决定、告诫和实施三个阶段,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3、强制退还 2、强制扣缴 4、强制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拘留 3、强制履行 2、强制传唤 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执行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 行措施时所遵循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
习题6-1
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 D )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 查封、扣押
B: 强制收购
C: 限价出售 D: 代履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 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公基思维导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述概念由于行政活动产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政主体政府及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派出机构:如派出所法律法规等的授权组织相对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行为概念: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分类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设定法律:所有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超过追责时效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对同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作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程序简易程序: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情形一般程序:2人执法、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7日内送达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执行原则:罚缴分离例外:当场收缴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法-思维导图
行政法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梳理】1.学习行政法的第一个部分,需要知道行政法的概念以及行政法依据的重要原则。
2.概念: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活动/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和一般的民事关系的区别:比如行政部门交警部门给甲颁发了一个驾照,该案例中交管部门(管理方)和甲(被管理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不平等,这点是和民事关系最显著的区分,也是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显著特征,而民事关系(比如合同关系、婚姻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3.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共六条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指依法办事,如果法律没有给行政机关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则不能做一些事情,即“法无授权不可为之”。
(2)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做事情要讲究理性、公平,如果行政行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损害公民利益的时候,此时要保证损害是小的损害,比如在一些大城市实行机动车限号,星期一尾号 0 和9 不允许上路,这种规定比较合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私家车车主适当的放弃个人利益,但如果规定星期一只允许 0 和 9 上路则不不合理,因为对老百姓的权利侵害过大。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走程序,比如公安局对甲进行行政处罚,罚甲500 元,罚款过程中需要告知甲罚款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不告知老百姓,老百姓则有权不接受罚款的决定,体现程序性的要求。
(4)高效便民原则:即要提高效率方便老百姓办事,比如现在有些机关仍存在“门难进,脸难看”的情况,去办事情跑很多次都不一定能办完,对于老百姓而言非常不方便,效率非常低,所以我国也在改革,比如设立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张贴温馨告知单,让老百姓跑一次就能办成,即践行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①政府行政信息要真实准确:不欺骗老百姓,信息真实。
②保护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即保护政府的公信力,要让老百姓愿意信任政府,比如机关给甲颁发了一个行政许可,如果没有特别的法定事由/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变更行政许可。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差不多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约10分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治理处罚法》15—20分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内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 5—8分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方式和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行政法备考复习应当幸免的三个误区行政法在司法考试各学科中,难度最大,得分最低,绝大多数考生畏之如虎。
这和大多数考生未能掌握正确的备考复习方法有关。
因此,我们诚挚提醒大伙儿,在行政法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特不幸免陷入以下三个误区:第一,经历偏执。
许多考生花费巨大的精力用于经历老师的授课讲义或课堂笔记,甚至有人认为讲课越琐碎、越强调经历的老师越好,但考试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缘故在于,每年的行政法试题只有一小部分在经历层面进行考察,大多数依旧立足于理解和运用层面。
我们的大多数授课内容都不强求大伙儿经历,而是尽量告诉大伙儿如何去理解那些重点和难点,并通过揭示知识规律告诉大伙儿解决问题的方法。
因此,仅仅执着于记住授课内容可能会让你一无所获。
第二,法条偏执。
专门多考生有着根深蒂固的法条“迷信”,认为只有记住大量的法条,考试才有希望。
甚至有的人对老师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结论置之不理,而孜孜不倦地将这些结论重新还原为法条来经历。
关于行政法学科来讲,其法律渊源比较丰富,法条数量极为庞大,法条关系错综复杂。
第九章行政强制PPT课件
• 4、听取意见程序: •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
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 法权益的。
• 5、裁定程序
•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 6、终结执行的情形 •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
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7、执行协议(和解):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 成执行协议。
• (2)规则 • a、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 b、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的停止 • c、行政机关到场监督 • d、履行完毕在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 e、费用由义务人合理承担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申请时间: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中止执行: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 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 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 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 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 行。
行政处罚概述(思维导图)
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的概念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相对人进行行政制裁惩罚惩戒对合法权益:限制、剥夺行攻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分行政处罚针对公民、组织或一般社会主体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行政处分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只能复核申诉行政出发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分目的处罚行攻相对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予以惩罚强制措施为了预防或制止发生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效力处罚永久性不存在解除问题强制措施暂时控制一旦实现目的,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人身)法律责任处罚要求责任年龄14岁强制措施非法律责任的方式不要求责任年龄行政处罚的种类自由罚行政拘留其他人身自由限制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财产罚罚款不要混淆: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申诫罚警告其他罚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等法律、行政法规创设理解概念加记忆种类才能清准判断行政处罚的设定有权机关创制行政处罚的立法活动没有处罚创造处罚事项设定文件法律创设权可以创设所有处罚行政法规创设权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地方性法规创设权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但可以设暂扣企业执照部门规章创设权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上限由国务院规定省、地级地方规章创设权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上限由省人级大常委会规定规定权(执行细化权)上位法没有设处罚下位法依法定权限设定处罚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重复设定但下位法(不限层级)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种类、幅度)内做具体规定“上无政策创政策,上有政策设对策”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力原则处罚前告知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陈述申辩否则处罚不成立处罚后保障救济权利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复议、诉讼的途径。
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执行(一)工作流程(二)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三)决定和实施程序1. 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催告书》(范例6-2-1、6-2-2)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2.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集体研究(代履行不适用)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行政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员、执行员集体讨论,研究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方案》。
第五节行政强制.ppt
参考资料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
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 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 有盘问记录。
(二)查封、扣押的特殊规定
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 机关或者组织 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 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事故处理陷入僵局。
3月19日,周某向法院起诉。
• 冻结
• A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 关实施,
• B/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 冻结。
• C/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 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 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 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
• 注意:《行政强制法》之中的 几个特殊之处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 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 重复查封。
4·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 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 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 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 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 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 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行政法-公共基础-思维导图-3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
诉讼当事人
被告 经复议案件
维持决定 改变决定
授权 委托 起诉的条件
复议后十五日 未复议6个月 起诉的时间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 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 期限 的, 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一年。
处罚原则
教育相结合 一事不再罚 任何 机关不得以 同一 事由作出两个以上 罚款
特点:一人执法, 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简易程序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 警告、公 民50元 以 下 ,法人、 其他组织 1000元以下 立案 调查取证:不少于两人 告知义务:处罚事实、理由、依据、相关权利
行政处罚程序
6个月
破坏选举秩序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 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哺乳 自己不满一周岁 婴儿的 情节轻微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减轻或不予处罚 主动投案 有立功表现 处于胁迫或诱骗的
行政机关不得阻碍、干预 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委托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法原则
行政合法性审查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当事人有权辩论 检察院法律监督 合议制
审判员、陪审员组合 三人以上单数 当事人申请 审判人员 回避
基本制度
回避制
审判人员 自行回避 涉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的除外
部门派出机构 被授权组织 多个行政机关
主管部门 或主管部门 同级政府
例派 出 所-县 分 局-市局-省厅
该组织管理机关 共同上一级 职权继承机关 的 上一级机关 同级政府 上级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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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 施
分类
概念
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
分类 扣押
冻结
其他 普通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18条 使用一般情况
情况紧急
及时强制程序 需要当场采取措施
实施措施
24小时内不办批准手续
特别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20条
特别强制程序(对人身的强制程序) ——增加了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环节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 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概念
法定原则 比例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救济原则
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证券法》
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管管理法》
适用范围 (事项排除)
《海关法》、《食品安全法》第6章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概念
查封、扣押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 行
特征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对物: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滞纳金、强制拆除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对行为:强制许可、强制登记等
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 其他方式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代履行 划拨存汇款 拍卖或其他财务处理方式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恢复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
代履行程序
对人身:强制履行、遣送出境等
分类
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
代履行
含义: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注意:人身性义务不可适用
执行罚
含义: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注意:主要适用于院医务不可替代或属于不作为义务的情况
含义:间接强制难达到目的时方可采用
注意: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
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