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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 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 定。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污染当量数 (大气、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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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税目税额
•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 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 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 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 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以水污染为例,并以污水中1kg最主要污染物COD为基 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和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 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表明,0.5g汞和 1kgCOD的污染危害和相应处理费用基本相等,则汞污 染当量值是0.0005kg。
举 例 以化学需氧量为例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
÷ 1单千击克编二辑氧标化题硫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 0.95(千克)
1.05
1千克二氧化硫应 纳税额(1.26元)
污染当量数 (1.05)
X
适用大气税额 (1.2元)
多种应税污染物共同排放计算方法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 护税。
排放量计算顺序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音的分贝数,按
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 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法及具体计 算方法介绍
1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01 5章
02 28条
03
3500余 字
04 2张附表
纳税人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污染当量数 (2000)
X
适用水税额 (1.4元)
举 例 以一般性粉尘为例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
÷ 1千单克击一编般辑性标粉题尘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 4(千克)
0.25
1千克一般性粉尘 应纳税额(0.3元)
污染当量数 (0.25)
X
适用大气税额 (1.2元)
举 例 以二氧化硫为例
1 大气污染物
01
02
2 水污染物
03
固体废物
04
3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
疗废物
噪声
4
工业生产活动适用固定设备产生
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 第二章 计税依据 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依照下列方法确 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 染当量数确定;
名词解释
• 当量:指与特定或者俗成的数值相当的量。
• 污染当量: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
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
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
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第二十五条)
举例
• 污染当量值设定原则:以环境污染因素中指定单位量的主 要污染物有害程度和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费用为基准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 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 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 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 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 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 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不缴纳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 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 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的。
应缴纳情形
•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 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 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 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 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税对象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 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 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排染放物量为污染当量数 固(体固废体物废为物排)放量
噪声为超出国家标准的分贝数
分贝数 (噪声)
具体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水
污染物、固体废 物应纳税额
X 污染当量数
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污染当量数
÷ 排放量
(大气、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的 污染当量数
- 产生量
综合利用量(免征)+ 储存量和 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
÷ 1千单克击化编学辑需标氧题量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 1(千克)
1
1千克化学需氧量 应纳税额(1.4元)
污染(1.4元)
举 例 以总贡为例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
÷ 单1击千编克辑总标汞题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 0.0005(千克)
2000
1千克总汞应纳税 额(2800元)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 定。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污染当量数 (大气、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
单击此处可编辑内容,
单击编根伸辑据文标您本的框题需大要小自由拉
污染物)
税目税额
•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 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 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 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 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以水污染为例,并以污水中1kg最主要污染物COD为基 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和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 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表明,0.5g汞和 1kgCOD的污染危害和相应处理费用基本相等,则汞污 染当量值是0.0005kg。
举 例 以化学需氧量为例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
÷ 1单千击克编二辑氧标化题硫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 0.95(千克)
1.05
1千克二氧化硫应 纳税额(1.26元)
污染当量数 (1.05)
X
适用大气税额 (1.2元)
多种应税污染物共同排放计算方法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 护税。
排放量计算顺序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音的分贝数,按
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 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法及具体计 算方法介绍
1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01 5章
02 28条
03
3500余 字
04 2张附表
纳税人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污染当量数 (2000)
X
适用水税额 (1.4元)
举 例 以一般性粉尘为例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
÷ 1千单克击一编般辑性标粉题尘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 4(千克)
0.25
1千克一般性粉尘 应纳税额(0.3元)
污染当量数 (0.25)
X
适用大气税额 (1.2元)
举 例 以二氧化硫为例
1 大气污染物
01
02
2 水污染物
03
固体废物
04
3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
疗废物
噪声
4
工业生产活动适用固定设备产生
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 第二章 计税依据 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依照下列方法确 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 染当量数确定;
名词解释
• 当量:指与特定或者俗成的数值相当的量。
• 污染当量: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
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
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
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第二十五条)
举例
• 污染当量值设定原则:以环境污染因素中指定单位量的主 要污染物有害程度和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费用为基准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 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 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 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 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 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 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不缴纳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 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 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的。
应缴纳情形
•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 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 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 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 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税对象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 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 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排染放物量为污染当量数 固(体固废体物废为物排)放量
噪声为超出国家标准的分贝数
分贝数 (噪声)
具体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水
污染物、固体废 物应纳税额
X 污染当量数
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污染当量数
÷ 排放量
(大气、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的 污染当量数
- 产生量
综合利用量(免征)+ 储存量和 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
÷ 1千单克击化编学辑需标氧题量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 1(千克)
1
1千克化学需氧量 应纳税额(1.4元)
污染(1.4元)
举 例 以总贡为例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
÷ 单1击千编克辑总标汞题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 0.0005(千克)
2000
1千克总汞应纳税 额(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