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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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开征的税种,同时考虑到环保监测管理的专业 技术性,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认定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 完善的过程。在实践中,各地要根据税法和条例的基本规 定,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作用,在做好初期环保部门交送纳 税人信息识别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改进。 纳税人识别的三个途径: (1)环保部门交送; (2)纳税人主动申报; (3)联合环保部门税源清查。 坚持稳中求进,保证税务管理和环保管理对象的一致 12 性,避免单方面突进。
2.直接排放。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 物作为应税行为。税法第四条和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不属 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三种情 形,除此之外,其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应纳入征税 5 范围,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
3.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噪声。四类污染物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对其征税符合 国际上征收环境税的一般惯例;我国排污费改税前,排污费的 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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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特殊规定
根据税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海洋局发布的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 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海洋工程环保税的纳税人。 海洋工程征税范围只限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 等作业工程,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生 活垃圾。对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海底隧道工程等其他 海洋工程,由于目前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其污染 物排放实施监管,暂不具备征收条件。 10
应税大气污染物:税法所附污染当量值的大气污染物共 44项,重点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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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应税水污染物:税法所附污染当量值的第一类水污 染物10项;第二类水污染物和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 氯量水污染物55项。重点污染物为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 属等。 需要提示的是税法第九条规定,对其他类水污染物 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的排序,应当对第二类水污染物和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等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 从大到小排序确定。
(二)纳税人识别——基本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 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 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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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识别——纳税人识别的途径
(二)纳税人识别——纳税人识别的渠道
特别要注意的是关于固体废物纳税人的识别,由于 大部分固体废物不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目前传递的 档案资料中包含的固体废物信息不全,各地也反映纳 税人识别存在困难。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 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据此,税务 机关应当积极协调环保部门依托环保管理信息进行识 13 别。
环境保护税重点问题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薛明兵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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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及纳税人识别
征免界限的划分 关于规模化养殖 关于固体废物 应税噪声计税依据的确定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适用 关于几个征管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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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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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及纳税人识别
纳税人的判定是环境保护税管理的起点,也是 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作的基础。重点要理解纳税 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把握纳税人识别的一般程序 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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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4.身份特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规 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 污费只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染物征缴,为保 持法律间的衔接,保证费改税的平稳过渡,环境保护税也 不对行政机关和自然人征收。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有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 排放行为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
以环保传递信息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的一 般程序为:
环保信息交送 税务数据清洗
基础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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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纳税人身份
(三)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
纳税人基础信息是环保税征收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基础 信息进行一表采集,信息数据项要确保统一、规范、完整和 准确。主管税务机关对环保部门传递的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 清洗后,确定纳税人身份,然后采取适当方式推送给纳税人, 确认和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需要纳税人补充完善基础信息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 需补充完善内容,并在纳税人办理第一次纳税申报时或之前 完成。按照目前金三系统设计百度文库纳税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 污染物、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登记完成后,将在申报期在金 三系统生成应征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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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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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1.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 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 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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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口、排放种类等重要基础信 息发生变化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环保部门传递的信息, 及时通知纳税人确认并变更基础信息。纳税人申请变更信息 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确认变更后的信息传递给同级环保部 门,确保数据信息交换、比对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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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应税固体废物:指税法附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 表》列举品目,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 煤灰、炉渣和其他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条 例第二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请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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