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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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1. 引言银行档案管理制度是确保银行档案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关键。

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的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以帮助银行确保档案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档案管理制度银行档案管理制度是指为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2.1 档案分类与整理银行应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管期限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和整理。

分门别类、按照规定的标准将档案进行归档,以方便查找和管理。

2.2 档案保管与存储银行应为档案提供安全的保管环境和设备。

档案应存放在经过安全审查的存储元器件中,避免遭受灾害、破坏和损坏。

同时,需要定期检查档案存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3 档案查阅与利用银行应建立档案查阅和利用的制度,明确审批和授权的流程。

在满足合规性和保密性要求的前提下,员工可以依法查阅和利用档案,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4 档案销毁与调整档案保管期满或其价值消失后,银行应依照相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记录下销毁的相关信息。

同时,银行还应根据需要对档案进行调整,以保持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管理流程银行档案管理流程是指依据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档案收集银行应及时收集与业务相关的各类档案,包括客户资料、合同文件、财务报表等。

收集过程中应注意合规性和信息的准确性。

3.2 档案整理与归档收集到的档案需要进行整理和归档,按照相关分类标准进行分门别类,以方便后续的查阅和利用。

3.3 档案存储与保管归档完成后,银行应将档案存放在安全的存储设备中,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定期检查存储设备,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4 档案查阅与利用根据员工的需求和权限,进行档案的查阅和利用。

审批和授权过程需要符合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3.5 档案销毁与调整档案保管期满或其价值消失后,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销毁工作。

银行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集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银行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和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三、职责分工1. 总行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对分支机构和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分支机构和部门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3. 业务部门负责产生和利用档案,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建立和归档1. 每份档案必须经过编目、装订和盖章等程序后才能正式建立,建档时应填写详细的档案登记表,包括档号、档案名称、归档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2. 档案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归档,包括按照业务类型、时间顺序、单位分类等。

3. 档案归档过程中,应加盖密封章或归档章,并填写归档日期和保管人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4.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归档期限进行分类和归档,到期后应及时清理归档,做好档案检索和销毁工作。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管理部门制定档案管理流程,包括档案的产生、流转、利用和销毁等环节,确保档案管理的全程可控。

2. 档案的流转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包括发放、调阅、外借等,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3. 档案的利用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不得随意调阅或外借档案,避免信息泄露和档案丢失等问题。

4. 档案的销毁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进行销毁,做到安全、规范。

六、档案安全保密1. 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员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私自调阅、外借或销毁档案。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涉密档案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密、权限设置、监控等,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06
档案管理的发展和改进建 议
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
01
02
03
信息化发展是档案管理 的重要趋势,可以提高 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 性,减少人力成本。
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 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 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 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 的信息化素质和技能水
03
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档案收集范围
客户资料
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财产状况、 信用状况等。
业务资料
包括银行的各种业务申请表、合同、协议、会 议记录等。
管理资料
包括银行的内部管理文件、报告、考核记录等。
档案整理方法
分类整理
根据档案的性质、类型、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查找和 管理。
编目整理
对档案的安全、完整负责,监督检 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 决档案存在的问题。
负责银行内部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 、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 ,并提供利用服务。
定期进行档案的清理、销毁工作, 保证档案的永久保存和有效利用。
各部门在档案管理中的责任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 档案工作,定期对档案工作进 行研究、总结和汇报。
档案销毁规定
销毁范围
对于过期、无效、不再使用的档案,应进行销毁,以避免误导和 安全隐患。
审批程序
销毁档案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安全措施
在销毁档案的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如使用碎纸机、焚烧等 ,以防止档案信息泄露或遗失。
05
档案管理的人员和责任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技能,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 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开展档案管理 工作。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六条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八条银行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行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应定期交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银行各级行办公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银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统一管理本级行的档案,并积极利用档案为领导和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三)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四)对所辖行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本级行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六)组织对本系统档案干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十条各级行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定期向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总行及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法律事务档案纳入我行综合档案管理范畴。

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四条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我行规章制度、合同和其他文件审查表及送审的文件;(二)申请法律咨询的相关材料;(三)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材料;(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形成的各种材料;(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归档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结案报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一份文件既属于法律事务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需要,法律事务档案可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

副本或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

第六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各类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一)我行规章制度草案、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申请表及送审法律性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及申请咨询相关材料的保管期限为5年;(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四)有权机关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1. 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和重要的业务数据。

为了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银行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银行档案的创建、存储、检索和保护,以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2. 档案管理原则银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法律合规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档案管理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 统一标准性:制定统一的档案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的格式、命名、编目等一致性。

- 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创建、更新和归档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 保密性:保障敏感信息的安全,制定合理的权限控制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 高效性:优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 档案管理流程3.1 档案创建 - 为每个客户建立独立的档案,记录客户的个人信息、财务状况和业务关系。

- 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制定相应的档案创建流程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档案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和协议、业务操作记录等内容。

3.2 档案归档 - 制定档案归档标准和规范,包括档案的存储介质、归档期限和归档地点等要求。

- 档案应按照事务性和非事务性分类,制定不同的归档周期和归档措施。

- 对于重要的业务档案,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访问权限、防火墙和加密措施等。

3.3 档案检索和利用 - 建立档案检索系统,确保档案的快速检索和准确提取。

-制定档案利用规定,明确档案的使用范围和权限,防止滥用和误用。

3.4 档案保护与销毁 - 建立档案保护体系,包括物理和电子环境下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水、防潮等。

- 制定档案销毁标准和规范,明确档案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档案泄露和滥用。

4. 档案管理技术支持为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银行可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如以下几点: - 档案管理系统:建立一个集中管理和控制档案的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和查询。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各分行筹备组: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一)筹资、发债中的法律事务;(二)项目融资中的法律事务;(三)资产重组中的法律事务;(四)抵、质押物处置中的法律事务;(五)申请支付令中的法律事务;(六)提起诉讼中的法律事务;(七)提起仲裁中的法律事务;(八)应诉中的法律事务;(九)法律事务咨询;(十)法律事务的监管、检查;(十一)外聘律师。

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利益;(二)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权,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分行依法从事法律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第四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全行法律事务工作归口管理,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总行的规定和授权履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完成总行布置的工作任务,管理本行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行间的法律事务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

国家开发银行发生异地经济纠纷,当地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应予支持和协作,以维护国家开发银行整体利益,保障全行法律事务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分行法律事务部门遇到需要由总行研究、处理或协助办理的重要法律事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请示或报告,待事后补报书面文件。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接到分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书面请示和报告,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办理下列案件:(一)诉讼标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三)在北京各级法院涉诉的案件;(四)分行在最高法院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五)涉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案件;(六)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的对象包括:业务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和行政管理档案。

第四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商业银行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目录、鉴定、归档等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⒈法定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依法进行,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⒉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以提高运营效益和服务水平为目标。

⒊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保护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露。

⒋适用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针对性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档案的组织、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⒈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⒉制定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⒊负责商业银行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

⒋制定商业银行档案的保管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⒌组织商业银行档案的鉴定、查询、检索和利用。

⒍指导商业银行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⒎定期组织档案管理的督导和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十条商业银行档案应按照分类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

具体步骤如下:⒈收集阶段:商业银行各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供所需档案材料。

⒉整理阶段: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排序、编目等工作。

⒊归档阶段: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统一的归档规则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目录。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归档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鉴定。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摘要: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档案管理对于保障金融业务的正常运转和信息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银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现行档案管理发展状况以及提出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和措施。

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机构,承担着资金存储、贷款发放、支付结算等多项金融业务,对于保护客户隐私、管理金融风险至关重要。

档案作为商业银行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金融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因此,对商业银行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及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业银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安全保障: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料、财务数据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将对客户个人隐私和银行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档案管理应确保这些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

2. 效率提升:商业银行运营过程中需要频繁查询档案,如客户开户资料、信贷审批文件等。

规范的档案管理可以提高信息检索的效率,节约办事时间,提升工作效能。

3. 法律合规:商业银行在档案管理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合规的档案管理可以为银行提供合规证据,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三、现行档案管理发展状况目前,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 档案管理体系不完善:部分商业银行对档案管理重视不够,缺乏科学的档案管理体系和标准。

导致档案存储、检索等过程中存在信息混乱、遗漏等问题。

2. 信息技术应用不足:一些商业银行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仍然依赖传统的纸质档案和手工操作,缺乏信息技术的应用,导致档案管理效率较低。

3. 安全保密风险:部分商业银行员工对档案管理安全保密意识不强,容易发生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和措施为了提高商业银行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以下是一些针对性的办法和措施:1.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职责,制定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规定档案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银行支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支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支行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支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护和利用好银行支行的档案资源,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银行支行依法依规产生的管理、业务、科研、技术、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切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光盘等介质的记录载体。

2. 档案管理范围包括档案的采集、整理、筛选、保管、利用和建设。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办事。

2. 利用原则: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为业务工作服务。

3. 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4. 整理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管理档案,使档案规范、整洁、完整。

5. 原状原则:保持档案的原状,不得私自毁坏、擅自增减。

6. 普查原则:定期进行档案普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安全原则:银行支行档案管理工作要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四、档案管理目标本银行支行档案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档案管理,依法保护档案资源,提高档案利用效益,服务银行支行的各项业务,促进银行支行的可持续发展。

五、档案管理部门1. 银行支行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经验丰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的人员,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档案管理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4.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档案管理意识和水平。

六、档案管理工作职责1.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2. 依法依规开展档案采集工作,确保档案的全面、真实和准确。

3. 完善档案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规范、整洁和完整。

4. 妥善保管档案,做好档案的保密、安全和防火工作。

5. 合理利用档案资源,充分发挥档案的效益。

6. 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清点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和完整。

7. 积极开展档案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档案管理意识。

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存放档案的原则,总部及各支行对本单位在经营管理、基本建设、党、政、工、团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三条全辖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各支行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支行负责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总部及各支行均设立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总部设两名,每支行设一名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人员负责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总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各支行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各类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六条归档范围(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决定、命令、规定、制度、办法、通知等;(二)以单位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监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三)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四)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五)本单位的工作总结、计划、统计材料;(六)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七)总部下发的各类文件、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八)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报表及文件材料;(九)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十)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内部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十二)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十三)在日常管理及重大活动中的各类影像资料;(十四)单位印鉴启用和作废的文件材料、交接登记薄;(十五)上级领导检查、视察工作时形成的指示、讲话、工作汇报以及其他文件材料;(十六)获得市级(含)以上或本行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及进行表彰的审批材料;(十七)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资料。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是指律师事务所为了对其业务相关的档案材料进行有效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被妥善保存和管理,以便随时查阅和使用。

这个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收集和归档程序: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对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档案编号、分类、索引等。

2. 档案保管: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对业务档案的保管措施,包括档案室的管理规定、安全防护措施、防火、防水等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借阅和查阅: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员工如何借阅和查阅档案,包括申请流程、审批程序、使用规定等,以确保档案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滥用。

4. 档案销毁和转移: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对业务档案的销毁和转移程序和要求,包括档案保管期限、销毁手续、转移目标等。

5. 档案电子化: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对业务档案的数字化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扫描、存储、备份等,以增强档案的可访问性和保护性。

6. 档案管理责任:明确律师事务所中涉及档案管理的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并能够履行好相应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规范管理;(三)集中保管,方便利用;(四)安全保密,责任到人。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建设银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二)业务档案:包括信贷、投资、资金、外汇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三)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职称档案、培训档案等;(四)综合档案:包括会议记录、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负责档案的检索、查询、借阅、利用等工作;(五)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负责档案管理的培训、宣传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范围应覆盖全行各项业务活动;(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四)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应分类准确、编号规范。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化: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重要性等要求进行整理;(二)规范化: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进行整理;(三)准确性:整理的档案应准确、完整、清晰。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规范存放: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重要性等要求进行存放;(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银行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依法合规原则;(三)安全保密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各类金融业务合同、协议、文件;(二)金融业务报表、数据;(三)金融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四)金融业务审计、检查、评估报告;(五)金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立卷要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重要程度进行分类;(二)档案卷内文件应按顺序排列,封面、目录、文件等必备文件应置于卷首;(三)档案卷内文件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详细记录文件名称、文号、日期、页数等信息;(四)档案卷内文件应装订整齐,封面、封底、脊背等应清晰、规范。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二)档案库房温度、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三)档案库房应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档案柜应具备防盗、防火功能;(四)档案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五)档案库房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说明利用目的、范围和期限;(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利用申请,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四)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涂改、损坏、撕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二)档案鉴定应遵循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档案价值进行评估;(三)鉴定出的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保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行经营和管理发展的需要,加强档案合规内控管理与防范风险,科学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确保本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15〕3号)、《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档案检查工作办法》(档发〔20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档案是本行各级机构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材料的总称,是本行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是法律诉讼、工作查考、决策研究、审计检查、合规内控、权益保障等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是本行重要的法律权益凭证、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历史记忆与无形资产。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机构整体工作和发展计划,列入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列入各业务部门人员岗位职责,与业务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在档案人员配备、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保证,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第四条本行档案工作实行档案产生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制。

档案产生部门负责所辖业务办理中产生文件材料的收集、移交归档工作,对应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与合规性负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办结文件材料移交归档后的接收、整理、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对归档后档案材料的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负责。

第五条本行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档案资源电子化、档案管理自动化、档案利用网络化、档案服务知识化,为各项业务与管理决策提供证据、责任、信息与知识的高效档案服务。

第六条本行档案工作以档案安全为底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机构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档案安全负总责。

档案安全管理遵循严格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综合防控体系。

第七条各级机构实施档案外包管理时,应严格遵循本行外包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档案外包安全监控与检查,确保档案外包安全;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高级商密档案实施外包管理。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保障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法律事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法律事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法律事务档案是指在我行法律事务工作中直接形成、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全行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员,负责本机构法律事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法律事务合同、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二)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等;(三)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等;(五)其他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法律事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第九条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工作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各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通风、干燥;(二)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密集架、温湿度控制器等;(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好无损;(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者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坏档案;(四)档案利用者应按照规定归还档案。

银行诉讼档案管理制度范围

银行诉讼档案管理制度范围

银行诉讼档案管理制度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诉讼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银行诉讼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涉及诉讼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诉讼档案指的是因我行参与的各类诉讼活动而形成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诚实信用、规范化管理和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诉讼档案管理制度应与我行其他管理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六条本制度由我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诉讼档案的管理第八条诉讼档案的管理范围应包括我行参与的一切诉讼活动,无论涉及金额大小。

第九条诉讼档案应当及时建立、保存和管理。

第十条诉讼档案应当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清晰的。

第十一条诉讼档案应当合理分类和编号,确保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十二条诉讼档案应当采取电子化管理方式,并建立相应的网络数据备份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章诉讼档案的保存第十三条诉讼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诉讼档案的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销毁,不得单方面处理。

第十五条诉讼档案的销毁应当经过法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并建立相应的销毁记录。

第十六条诉讼档案的保存和销毁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诉讼档案的利用第十七条诉讼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诉讼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规和依法程序,不得滥用或篡改。

第十九条诉讼档案的利用应当是为了我行法务工作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不得滥用。

第二十条诉讼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诉讼档案的监督第二十一条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和监督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团队,确保工作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务所内所有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工作,凡是涉及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益”的原则,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合规,任何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事务所纪律处分。

第二章档案保管第五条事务所档案保管的责任人应当做好档案的分类、整理和存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事务所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目录进行分类归档,对每一份档案都应当进行编号,并做好档案的索引和检索工作。

第七条事务所档案的存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第八条事务所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保管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动、丢弃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事务所档案的检索工作必须依据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翻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事务所档案保管责任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档案利用第十一条事务所档案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

第十二条事务所档案的利用必须依据相关授权和程序进行,未经授权的档案利用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第十三条事务所档案的利用范围必须符合事务所工作需要,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取档案进行利用。

第十四条事务所档案利用应当做到规范、合理和有序,任何违规的档案利用行为都必须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事务所档案的利用责任人员必须对档案的利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事务所档案的利用审批程序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任何违反规定的档案利用行为都必须受到处理。

第四章档案管理责任第十七条事务所档案管理责任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3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3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14日银办发[2005]31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工作的管理,维护诉讼案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诉讼案件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档案是指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代表人民银行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形成的、立卷归档保存的纸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诉讼案件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保证诉讼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诉讼案件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诉讼案件处理完毕后,具体承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的档案进行管理;下级行上报的重大诉讼案件的资料,上级行应当归档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的归档范围第四条诉讼案件档案包括以下文件资料:(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参加诉讼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书面证据、诉状、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答辩书、开庭前的通知、传票、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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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法律事务档案纳入我行综合档案管理范畴。

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四条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我行规章制度、合同和其他文件审查表及送审的文件;
(二)申请法律咨询的相关材料;
(三)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材料;
(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形成的各种材料;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归档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结案报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一份文件既属于法律事务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需要,法律事务档案可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

副本或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

第六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各类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我行规章制度草案、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申请表及送审法律性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及申请咨询相关材料的保管期限为5年;
(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四)有权机关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第七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仲裁)类档案从结案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不易判定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宜长不宜短的原则进行保管。

第三章法律事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八条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法律事务的当事职能部门和区域支行应建立法律事务档案。

第九条法律事务档案原始资料由承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承办人员变动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交接清单见附表5),续办人员对接收后的档案资料负责。

第十条每件法律事务办理完结后,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本部门(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规章制度、合同审查的档案材料,承办人员应于法律性文件正式使用之日起5日内移交;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档案材料,承办人员应于法律事务办结之日起5日内移交;
诉讼(仲裁)案件的档案材料,承办人员应于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移交;
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其中协助类档案交接在“协助台帐”中登记、审查类档案交接在“审查台帐”中登记、诉讼仲裁类案件档案资料交接使用附表5中的交接清单。

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档案管理人员应于每年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移交总行行长办公室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的法律事务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

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要求承办人员注明原件(正本)的去处。

传真件应经复印,并由送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可视作原件归档。

第十二条档案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后,同一法律事务又形成新的归档材料的,承办人员应随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每件法律事务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检查。

发现缺件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员补齐。

因故不能补齐的,承办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职能部门、支行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作为法律事务档案的一部分放入相关案卷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行长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不同法律事务类别,对同一年度的法律事务档案进行分类。

对于同一类别法律事务,可以按照所涉及的不同业务类别或结案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与编号。

第十五条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应一案一卷,材料多的可一案数卷。

按照《银行诉讼(仲裁)案卷》(附表1)、《银行诉讼(仲裁)档案目录》(附表2)要求填写相关要素,按照目录要求排放档案材料。

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装订,然后按照文件排列顺序,在每一件文件首页的右上角编写件号,并在每一件文件的每一有效张页正面的右下角编写本件文件张号。

每一案卷(或卷盒)封面应设置目录号、案卷号、(法律事务)编号及名称、涉及部门、承办人员、办结时间、卷内件数等项目。

每一案卷的卷首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应包括件号、文号、标题、文件日期、张数等项目。

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卷内资料一般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卷内文件目录、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其他资料、结案报告。

第十六条其他法律事务档案,按照《银行法律事务案卷》(附表3)、《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目录》(附表4)要求填写相关要素,按照目录顺序排放档案材料。

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卷、入档。

第十七条归档整理过程中,卷皮、目录、张号和有关的交接手续等均应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第十八条行长办公室对于接收的法律事务档案可视数量多少,分年度或混年度编制案卷号并单独存放,妥善保管。

第四章法律事务档案的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行长办公室应加强法律事务档案借阅管理,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原件的,应经行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批准。

重大案件,应经总行领导签字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单位利用者查阅法律事务档案时,须持有县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件,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协助查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得允许外单位复印银行法律事务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管期满的法律事务档案,应由行长办公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对其保存价值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对保管期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视情况继续保管3年以上;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其销毁工作程序按照我行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分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市商业银行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xx商银[2006]398号)中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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