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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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议会萌芽的出现

现代法国政治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之后,大量的宪法草案被起草,其中18部草案正式生效为宪法。法国一直在君主制、帝制和共和制之间徘徊。正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现代意义上议会萌芽开始出现。

(一)1791年宪法

1789年6月17日三级会议转变成国民议会这件事标志着旧有秩序的崩溃。当时革命者的主要诉求便是制定一部旨在保卫人权、限制国王权力、使政治生活有序化的成文宪法。1789年国民议会又宣布改名为制宪议会。在这种情况,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9月3日宪法得到了通过。其中,前者只是一项旧有超越时空性质的原则宣言,而对于具体的议会制度并未规定,甚至对于议会政治的重要性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议会政治具体化的任务在1791年宪法中得到了初步的完成。根据该宪法规定,法国的主权属于国家,这一主权由立法机构和国王代表,立法机构是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

当时的国民立法议会共有745名议员,由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但这并不是一种普选制,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所谓积极公民,是指那些25岁以上、出生在法国或归化了法国的、有固定住所的,特别是缴纳了不低于三个工作日日值的直接税的男性公民。宪法还规定了国民立法议会的权限主要是:法律的创制权(提出法案的权力)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决定公共支出及赋税的权力;决定公共收入在各省间的分配及运用的权力;与王一起决定宣战的权力;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和平或同盟条约的权力。

由于在这种宪法的规定中,国王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其频频使用否决权,从而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激化,最终到了1792年的年中,这部宪法实施上就已经被搁置了。

(二)1793年宪法

1792年8月10日,巴黎爆发了起义。9月21日,国民公会正式开幕,取代了国民议会的地位。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新宪法。

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的新宪法具有许多新的特点。首先,从性质上来说,这是一部共和宪法,其废除了世袭的权力,规定一切权力必须经选举产生。同时,为了扩大选举的范围,其还废除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界限,废除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一切年满21周岁的男性公民在某地居住了10个月后,都可参加该地的初级议会,然后在初级议会中按人口比例选出选举人,参加对国民议会的选举。其次,1793年宪法宣布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从而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指导思想。

但是,1793年宪法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当时决定着法国政治的是国民公会及下属的各个委员会,尤其是公共安全委员会,因而,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段时期是议会专政的时期。

(三)1795年宪法

这部宪法否定了国民公会的绝对优势,重新建立了行政权的权威,再次确认了分权原则。

在选举方面,虽然公民均可很容易的加入初级议会,但如果想参加选举议会,则除了需要年满25周岁之外,还要拥有一份相当于100-400个工作日日值的产业。因而这仍然是一种财产选举。

在立法及立法权方面,这部宪法在法国政治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两院制,即元老院和五百人院,其中元老院由250名议员组成。五百人院享有法案的创制权,讨论和三读通过法案的权力。五百人院的法案转送到元老院,由后者决定是否将其付诸表决。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原则,这些原则至今对于法国的议会实践仍然有着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议员法律地位的不

可兼容性上。

行政权由5人督政府组成,督政任命部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部长只对督政们负责。

总的来说,这部宪法严格而僵硬的分权体制使得各权力机构之间的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国家事务的治理,并最终导致了雾月政变。

(四)拿破仑专政时期的几部宪法

1、1799年宪法

这部宪法肯定了共和制原则及国家主权原则,但人民在这个制度下并没有多少权力和力量。他们所能作的,只是将自己的权力通过投票委托给他们信任的人。这部宪法还恢复了成年男子的普选制,虽然这种普选制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普选制还有很大的区别。

执政府是各权力机构中最重要的机构,由三名执政组成,任期十年,可以无限连任。立法权则由四个机构共同行使:参议院由第一执政任命,其负责将政府提出的法案草案整理成文,并向立法团做出解释和辩护;法案审议委员会由100经选举的成员组成,任期五年,其只是负责讨论法案,而没有法案的创制权和表决权;立法团由300名30岁以上的经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负责提取政府、参政院和法案审议委员会的意见,并对法案进行表决;元老院由60-80人组成,主要负责审查最后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

这部宪法削弱了议会的权力,而提高了行政权力的地位。

2、其他几部宪法

1802年宪法使拿破仑成为了终身第一执政,财产选举制代替了普选制。

1804年宪法使拿破仑由第一执政成为了皇帝,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帝国。帝国时期,实际上皇帝才是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立法团、法案审议委员会的权力则大大下降。

二、议会政治的引入

议会政治的引入主要发生在1814年复辟王朝的建立到1870年第二帝国终结的这段时期里。在这个期间,虽然奉行的并不是法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制政权,但某些议会政治的原则和具体制度开始被引入法国的政治实践。这段时期的历史也为后来的法国政治生活提供了经验。

1、1814年宪章

1814年路易十八颁布了自己的宪法性宪章,于7月6日开始正式实行。该宪章建立了两院制议会:贵族院和各省代表院(众议院)。选举制度方面实行的是财产制选举制。立法权由两院制议会与国王一起行使。具体而言,国王提出法案,议会通过法案,再经国王批准并颁布后即成为法律。议会有批准征收赋税的权力,也享有向国王的建议权。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国王与议会两院之间相互牵制又相互合作。此外,宪章还设立了部长的职位,虽然部长仍然由国王任命,但其除向国王负责之外,还要向议会负一定的责任,这与过去无人向议会负责的局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也是法国政治生活中新出现的事物。

2、1830年宪章

1830年7月革命后,七月王朝建立,该王朝所实施的即是1830年宪章。从产生及性质上看,1830年宪章不是由国王颁布的,而是国王与议会或者说是国王与国家之间的一个契约。国王的权力和地位来源于人民代表的委托。在立法权上,议会与国王一起享有法案的创制权,国王和议会之间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平等的合作状态。部长虽然由国王选任,但与1814年宪章一样,其仍然向国王和议会负责。议会还可以对部长进行质询,并追究其政治责任。

3、1848年宪法

1848年2月22日,巴黎爆发起义。25日,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建立。该宪法重新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权力分割的原则再次得到确认:“权力的分割是一个自由政府的首要条件”。立法权由一院制的立法议会行使。立法议会与总统共同享有法案的创制权,议会负责法案的表决通过。此外,议会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并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任何人包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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