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合同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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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推荐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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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书目:
1.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版。

2.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3. 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

4.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5. [德]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总论》、《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台湾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瑞士债法典》等。

7.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8. [美]罗伯特·希尔曼著:《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与批判》,郑云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加拿大]本森主编:《合同法理论》,易继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 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 阿狄亚著,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 尹田著,《法国现代合同法——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法》是XX 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隋彭生。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规则。

本文是小编精心编辑的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希望能帮助到你!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一) 合同订立阶段。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1) 忠实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

(2) 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

(3) 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

民商法主讲--隋彭生教授

民商法主讲--隋彭生教授

民商法主讲--隋彭生教授
隋彭生
教授。

民商法辅导三大辅导名师之首。

和学员亲切留影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济法教授,民法研究生导师、新起点学校签约名师、兼职律师
主要著作:《合同法要义》(专著)、《合同法论》(专著)、《市场竞争法》(教材,主编)、《经济法概论》(教材,主编)、《公司法》(教材,主编)、《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辅导课堂笔记-
民法》等。

发表的理论文章有:"先履行抗辩权刍议"、"论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要件"、"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等
简介:隋彭生,男,50岁,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济法教授,民法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

讲授合同法、担保法、债权法、公司法、经济法等课程。

授课受到广泛欢迎,讲课的特点是简明、流畅、准确、重点突出,善于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是名至实归的名师。

主要研究领域:目前,主要研究合同法基础理论。

主要研究领域:目前,主要研究合同法基础理论。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隋彭生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係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係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係。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2X-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採取一定的形式为标準所作的分类。

2009年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

2009年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与理念(一)民法的含义私法的属性: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例:业务员私扣货款。

(二)民法的理念诚信(禁止权利的滥用,是从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公平、自由、安全、效率。

无实际利益而贯彻权利,为权利的滥用。

在阅读重点法条的时候,要与以上理念相对应。

比如,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考试时,记不清规定或没有规定时。

要以理念指导答题。

如餐馆未经允许给客人擦车收费,违反了诚信原则,客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七剑下天山—“七权”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的权利。

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

请求权1.请求权须借助相对人的行为,因而是相对权。

2.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3.请求权的竞合:选择性竞合与并存性竞合。

抗辩权1.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2.一时的抗辩与永久的抗辩。

形成权1.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形成权考试的意义,在于判断法律关系的变化。

2.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3.形成权的分类:其一,以内容:(1)发生形成权;(2)变更形成权;(3)消灭形成权。

其二,以方式: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其三,以产生:法定形成权;与意定形成权。

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1.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

2.物权请求权也是相对权。

自力救济权1.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2.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3.要求(例如拆除违章建筑)。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2.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大纲未列,但考试要用到)四、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七)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七)

10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主讲教师:隋彭生第七章违约责任[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违约责任的构成及承担。

内容指导缔约责任是由于当事于之缔约之际的过错行为而发生,缔约之际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承担缔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法定义务)的结果。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结果,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严格责任,有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约定义务)的结果。

违约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其次是承担责任的形式。

[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违约责任的构成;2.违约责任的承担;3.法定免责事由;4.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

这种后果,是一种财产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述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都属于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构成的责任。

未成立的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以及效力未定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未被追认时均不产生违约责任。

因为上述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

当事人的约定不被法律所承认。

违约责任不同于缔约责任。

违约责任产生于对有效合同的违反。

而缔约责任主要产生于因过错缔结非有效合同。

违约责任的成立,可以不考虑违约人的过错。

违约行为的类型,是指违约行为的表现方式。

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的最基本分类是两种:一是不履行;二是履行不符合约定。

(一)不履行不履行可以分为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

1.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是故意毁约的行为,自然构成违约责任。

2.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分为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1)自始履行不能构成缔约责任,不构成违约责任。

隋彭生司法考试准格言

隋彭生司法考试准格言

隋彭生司法考试准格言一、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形成权分为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3、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5、鱼和熊掌是选择之债6、鱼或熊掌选择权(合同法116条)7、法律规定加事实等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二、法律行为(19句话)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法律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了一座房屋,就产生了一个物权叫所有权,尽管他没有登记,但是这个房屋已经盖好了。

因为一个行为而产生的一个物权法律行为——如把家里的沙发扔掉;)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8、以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以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10、法律行为可撤销,事实行为不可撤销11、法律行为三分法(单方、双方、共同——多数决、一致决),事实行为三分法(单独、双方侵权、共同侵权)12、抛弃是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合同处理管理被追认的,按无偿委托合同处理)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16、条件可能发生,而期限必然届至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三、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权利能力纵横相同,行为能力纵横不同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因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针对个人合伙,合伙积累的财产属于共有,散伙的时候不能参与分割)四、1、法人是独立自然,非法人是非独立责任(分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面纱(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分立后的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如股东会股东大会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7、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五、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期限包括两大类:期日、期间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力本身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6、出生是时间点,活到18岁是时间段7、时间点是一个分水岭(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8、缺多少补多少(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的中止制度,最后6个月缺几天补几天)9、黑签和白签(黑签针对诉讼时效,白签针对除斥其间)10、民法倒计时(如01年3月1号申请专利,04年3月1号专利被授予,20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01年的3月1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十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11、掐头去尾(民法通则154条规定,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要顺延到工作日,节假日按国务院的规定)12、时间起算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六、1、物权优于债权,债权也可优于物权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3、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4、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5、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6、“双产一权”作客体(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7、物权法定原则8、公示、公信原则9、一物一权原则(自物权和他物权可以并存)10、效力分离原则(15条、212条专利法10条3款——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在前已经生效)11、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14条)12、动产以占有方式公示13、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14、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效力(28条)各部门法的复习方法基于各个部门法自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以及在司法考试体系中的重要性的不同,在对各部门法的复习方法上,也是有区别的。

《合同法》课程标准

《合同法》课程标准
2.课程目标
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 念、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 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 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 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
保全 同保全措施以维护合同主体 ● 掌握合同法关于合同的
权益。
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
具体规定。
●会结合案情对合同变更和 ● 了解合同变更和转让的
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具体 含义和类型;
合同变更 认定;
● 掌握债权让与、债务承
和转让 ●能够根据合同变更和转让 担、概括移转的具体适用条
的特点准确适用相应的的变 件和程序。
●了解加工承揽合同的概 念、特征及效力; ● 掌握加工承揽合同中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会结合案情分析识别委托 ●了解委托合同的概念、特
提供
合同的不同类型和效力;
征及效力;
4
服务 委托合同 ● 能根据个案提出恰当解决 ● 掌握委托合同中当事人 4
合同
委托合同纠纷的具体方案。 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合同
● 会根据案情准确适用合同 ● 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
合同的 履行
履行抗辩权;
原则和履行抗辩权;
● 能够通过个案剖析全面适 ● 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
当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
体、履行标的等因素的具体
18
要求。
● 会结合案情选择确认适用 ● 了解合同的撤销权、债
不同的合同保全方法;
权人的代位权的含义和特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篇一:12版合同法教学大纲《合同法学》教学大纲一、大纲制订依据本大纲根据政法学院法学专业XX版培养方案制订。

二、课程名称、代码课程名称:合同法学 Contract Law 课程代码:320XX7 三、课程性质和开课目的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开课目的:《合同法学》的开课目的:本课程通过系统讲授,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合同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合同法案例的能力。

四、学时、学分学时:54学时,其中理论讲授40学时,习题或实践14学时。

学分:3学分五、适用专业和开课学期适用专业:法学开课学期:第六学期六、考核形式和要求考核形式:考查,写一篇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理论或实践论文,不少于XX字。

考核要求:卷面成绩60分及格期末总成绩构成:期末论文占70%,平时成绩占30%。

七、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1.合同法概述 2学时(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2)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3)中国合同法的发展状况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4)民法体系中的合同法体系(5)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概述 1学时(1)合同的基本观念(2)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成立 4学时(1)合同的成立概述(2)要约(3)承诺(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5)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6)合同的形式(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4.合同的生效 4学时(1)合同的生效概述(2)合同的生效条件(3)合同的无效(4)合同的撤销(5)效力待定合同及其效力的补正(6)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5.缔约过失责任4(1)缔约过失责任概述(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6.合同的效力 4(1)合同的效力概述(2)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3)合同效力的相对性(4)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5)情势变更原则(6)涉他合同(7)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7.合同的解释 1(1)合同解释的意义(2)合同解释的方法(3)格式条款的解释8.合同的担保 2(1)合同的担保概述(2)保证(3)定金9.合同的保全 2(1)合同的保全概述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2)债权人的代位权(3)债权人的撤销权10.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学时(1)合同的变更(2)合同的转让概述(3)债权让与(4)债务承担(5)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1.合同的解除 4(1)合同的解除概述(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4)合同解除的程序(5)合同解除的效力12.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2(1)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概述(2)清偿(3)抵消(4)提存(5)免除(6)混同13.违约责任4(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3)违约行为的形态(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5)违约责任的形式14.买卖合同4(1)买卖合同概述(2)买卖合同的效力(3)特种买卖合同1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2)供电合同16.赠与合同1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2)赠与合同的效力(3)赠与合同的终止17.借款合同1学时(1)借款合同概述(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18.租赁合同1(1)租赁合同概述(2)租赁合同的订立(3)租赁合同的效力(4)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和风险负担(5)租赁合同的解除19.融资租赁合同 1(1)融资租赁合同概述(2)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3)融资租赁合同的其他特别规定20.承揽合同1(1)承揽合同概述(2)承揽合同的内容(3)承揽合同的效力(4)承揽合同的终止21.建设工程合同 1(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22.运输合同1(1)运输合同概述(2)客运合同(3)货运合同(4)联运合同23.技术合同1(1)技术合同概述(2)技术开发合同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4)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24.保管合同1学时(1)保管合同概述(2)保管合同效力(3)保管合同终止25.仓储合同1学时(1)仓储合同概述(2)仓储合同效力(3)仓储合同终止26.委托合同1学时(1)委托合同概述(2)委托合同的效力(3)间接代理中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4)委托合同的终止27.行纪合同1学时(1)行纪合同概述(2)行纪合同效力28.居间合同1学时(1)居间合同概述(2)解决合同的效力八、推荐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推荐教材:《合同法学》陈小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11月第二版。

合同法(第九版)

合同法(第九版)

第二节 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由合意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不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
合同法不调整 具有身份性质 的民事合同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 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 的债权债务关 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系对“合同编”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通则的适用
涉外合同的 法律适用
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 人或无国籍人的,属于涉外合同。
合同法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同时废止。
第二节 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和解
调解
合同争议 解决的途径
诉讼
普通:3年 特殊:4年
仲裁
第三节 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
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与公序 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对有争议的合同内容及合同行为含义和意义的理解和确认。具体地说,合同的解释, 既包括对合意的解释,也包括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解除、撤销等一方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分类和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 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节 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
本章引例
银行付款由建筑公司为其盖办公楼;建筑公司向水泥制品公司购买水泥楼板;水泥制 品公司出图样由服装公司制作劳保用品;服装公司向银行借10万元;服装公司委托工业公 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工业公司向银行承诺保证服装公司按时偿还借款。 请问:当事人之间有哪些合同?

09政法英杰基础班合同法讲义隋彭生

09政法英杰基础班合同法讲义隋彭生

09政法英杰合同法讲授提纲隋彭生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债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合同的分类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2.要约与承诺的生效3.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4.要约的撤销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1.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2.承诺迟延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二、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序悬赏广告等。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五)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五)

2合同法--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主讲教师:隋彭生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合同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规则。

[内容指导]变更为内容的局部调整,因此要与更新相区别。

变更引起担保责任的变化,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合同转让,为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转让),要了解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和概括移转的不同规则,以及它们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单方变更权(法定变更);2.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3.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4.对以通知方式转让债权的限制;5.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权利;6.对债务移转,概括移转的要求;7.合同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

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交货时间的提前、延期,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改变等都可视为合同的变更。

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标的发生变化,等于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成立了新的合同。

合同变更可以分为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变更权两类。

(二)广义的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某种变化,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

(三)变更的基础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或针对生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和已经被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对可撤销而尚未被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而采取协商的手段,变更某些条款,消除合同瑕疵,使之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合同法第一章合同概述主讲教师:隋彭生1[名师提示]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的协议,一个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

我国合同法规范是民事规范的一部分。

从分值统计看,《合同法》所占比例一直名列前矛,有时处在第一的位置。

这与《合同法》的性质和地位有关,《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合同法》是最具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一部伟大但有缺点的法;《合同法》体系完整、条文众多。

把握了《合同法》,就很有希望破土而出。

从考点的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合同法》第2章至第7章和第9章,上述各章,是考试不能回避的内容。

但《合同法》是一个规则体系,内部的联系和呼应非常紧密,因此,我主张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学习《合同法》,要有民法基本理论的指导,并注重结合《担保法》。

学习《合同法》,要反复阅读教材、反复阅读法条、反复做习题。

打通“任督”二脉,迈向新境界。

《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当中的债权合同,因此,在考试大纲中,《合同法》的内容被作为民法的一部分予以规定。

由于《合同法》在考试中所占分值一直比较高,有时处在第一的位置,因此,在讲课时,都作为独立的一部分专门加以讲解。

在编写教材时,亦应把它作为相对的独立一部分。

这样一来,关于知识点的顺序,就与大纲不尽一致了。

但毫无疑问,本书的写作,是符合2003年《大纲》要求的。

由于《合同法》在考试中分值所占的比例比较高,教材的内容应当更细致一些,但本书还是把握了简明的宗旨。

在“考试大纲要求”和“考点提示”中,依据作者的经验,叙述了重点,没有照抄大纲的内容。

须知,重点永远是重点。

作者将2003年的《大纲》与2002年的大纲作了仔细比较,在知识点上它并没有大的变化,在个别地方有所删除(如删除了“间接委托中的委托人介入段”),只是在“组合”上有所调整。

这种来来回回的调整,一方面创造了价值,另一方面浪费了资源。

第一章合同概述[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合同的概念、分类并涉及到《合同法》的适用。

隋彭生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

隋彭生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

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隋彭生内容提要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

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合同法 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

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

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有较密切的关系,应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

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

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

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

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年)的规定。

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

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

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

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1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必看(三)汇编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必看(三)汇编

6合同法 --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主讲教师:隋彭生[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1.附条件的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4.因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6.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内容指导]本章主要介绍了几种合同的效力状态。

它们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其中的效力未定中的无权处分,尽管不无争议,但成了出题者的偏执。

其他各种效力状态的表现在试卷上也是层出不穷,本章的重要性与第2章不相上下。

在判断当事人的要约、承诺是否一致后,紧接着,就要判断合同的效力。

判断合同效力,才能决定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判断合同效力,首先要考察当事人有无能力瑕疵、权利瑕疵和意思表示瑕疵。

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无效效事由。

《合同法》有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当一份合同的效力判断在两可之间时,要作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合同处于何种的效力状态;2.如何处理财产后果;3.是缔约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

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合同具有履行效力。

如果无效,法律认定其不能产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故有人简称无效合同为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法律对当事人意图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可和保护。

二、合同有效,则合同为当事人履行义务、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关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

这与无效合同有根本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可作为诉因之一,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作为某种证据,不能作为判决和裁决的依据。

[转载]格式条款合同讲课提纲(隋彭生)

[转载]格式条款合同讲课提纲(隋彭生)

[转载]格式条款合同讲课提纲(隋彭生)原文地址:格式条款合同讲课提纲(隋彭生)作者:隋彭生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一般原理(一)合同的意义双方法律行为与合同之债。

法律原因事实与法律结果事实。

与消费者的关系是对待给付关系、交易关系。

(二)合同法的价值理念1.合同自由。

2.合同公平是对当事人关系的要求。

(1)形式上的公平。

(2)实质上的公平。

(三)合同的缔结1.要约邀请。

2.要约。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

3.容纳规则。

(四)合同的一般条款1.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

2.格式免责条款主要表现在哪类条款上?(五)程序性格式条款解决争议的格式条款的效力。

二、格式合同的广泛采用(一)对消费者(二)对商事主体第二节格式合同的含义和法律特征一、格式合同的含义格式合同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的合同,故格式合同也称为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倾斜原则”,加强了对弱者的保护和救济。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作用(一)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1.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

这就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

因而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着更严格的要求。

2.事先拟定、事先设计,而且相对人不能更改。

这种不能更改的格式条款被称为“锅炉钢板条款”,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限制。

“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3.当事人地位不对等。

消费者作为弱者,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

“自愿”的虚假性。

(二)格式条款的作用1.格式条款的运用,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可以预先分配风险。

三、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分1.与合同的示范文本。

2.与标准合同。

狭义与广义。

3.区分的意义。

第三节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一、概述“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

9合同法--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主讲教师:隋彭生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1.合同解除的程序、原因和效果;2.法定抵销权的成立;3.提存和免除的效力。

[内容指导]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与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单纯形成权;协商解除是以第2个合同解除第1个合同,故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合同解除的效力可以溯及至合同订立时,也可以是面向将来的解除。

它们财产后果的处理原则并不一致。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权是单纯形成权,因此对条件的要求比较严格。

提存,可以理解为提存合同,免除和混同应作一般了解。

[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法定解除的法定事由;2.解除后财产后果的处理;3.法定抵销成立的条件;4.提存的效力。

第一节权利义务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

合同是一个运动过程,因订立而产生,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混同等事由而消灭。

(一)合同终止与相应概念1.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解除是原因,终止是结果。

解除只是终止的原因之一。

解除可以区分为溯及既往的解除和不溯及既往、面向将来的解除。

2.合同终止与债的消灭。

有的学者把合同的终止看作是债的消灭。

实际上,合同终止,但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消灭。

如负有违约责任的一方,仍有可能承担给付(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负违约责任的一方,仍有可能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

因此,合同的终止并不等于债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与债的终止是两个有原则区别的法律概念。

(二)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的条款《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

隋彭生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doc

隋彭生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doc

隋彭生: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二) - 第六章代理人的能力和精力有限,不能事必躬亲,于是产生了代理制度。

代理人所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签订合同,不能代理送信。

当事人必须亲为的行为,不能代理。

代理人有时需要转委托他人(复代理人)完成事务。

甲委托乙到丙处买房子,乙必须获得授权,否则丙不认账。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行为:甲和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对乙的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

委托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

代理中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广义的无权代理中有一朵带刺的花----表见代理。

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

表见家族中,还有动产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

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展期),因而称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不能中断、终止和延长,因而称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有一个例外,保证期间限制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超过除斥期间;一切化为云烟;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签字,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黑签);超过除斥期间,义务人签字,签了也白签(白签)。

第八章物权概述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强制和内容强制。

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成为考察理论基础知识的试铁石。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共有三个儿子: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三子之中,简易交付是宠儿。

第九章所有权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惟一的自物权、是最完全物权,有弹力性。

“此恨绵绵无绝期”,说的是所有权的永久性。

相邻权不同于地役权。

相邻权是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则属于他物权;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但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

区分所有,是对“一物一权”的挑战。

08合同法(隋彭生)

08合同法(隋彭生)

合同法考点串讲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合意+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例:赠予也是双方法律行为,由要约与承诺二部分组成,是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属于意定之债。

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委托、借款既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三)要约的撤销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一)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二)承诺迟延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2.未迟法而迟到的承诺(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2.非实质性变更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以手机短信成立的合同。

四、格式条款与合同解释(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登记及交付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五、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七、无效合同八、可撤销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有关制度代为履行、代为受领代位履行、代位受领代物清偿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四、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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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合同法要义篇一:12版合同法教学大纲《合同法学》教学大纲一、大纲制订依据本大纲根据政法学院法学专业XX版培养方案制订。

二、课程名称、代码课程名称:合同法学 Contract Law 课程代码:320XX7 三、课程性质和开课目的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开课目的:《合同法学》的开课目的:本课程通过系统讲授,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合同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合同法案例的能力。

四、学时、学分学时:54学时,其中理论讲授40学时,习题或实践14学时。

学分:3学分五、适用专业和开课学期适用专业:法学开课学期:第六学期六、考核形式和要求考核形式:考查,写一篇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理论或实践论文,不少于XX字。

考核要求:卷面成绩60分及格期末总成绩构成:期末论文占70%,平时成绩占30%。

七、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1.合同法概述 2学时(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2)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3)中国合同法的发展状况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4)民法体系中的合同法体系(5)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概述 1学时(1)合同的基本观念(2)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成立 4学时(1)合同的成立概述(2)要约(3)承诺(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5)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6)合同的形式(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4.合同的生效 4学时(1)合同的生效概述(2)合同的生效条件(3)合同的无效(4)合同的撤销(5)效力待定合同及其效力的补正(6)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5.缔约过失责任4(1)缔约过失责任概述(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6.合同的效力 4(1)合同的效力概述(2)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3)合同效力的相对性(4)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5)情势变更原则(6)涉他合同(7)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7.合同的解释 1(1)合同解释的意义(2)合同解释的方法(3)格式条款的解释8.合同的担保 2(1)合同的担保概述(2)保证(3)定金9.合同的保全 2(1)合同的保全概述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2)债权人的代位权(3)债权人的撤销权10.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学时(1)合同的变更(2)合同的转让概述(3)债权让与(4)债务承担(5)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1.合同的解除 4(1)合同的解除概述(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4)合同解除的程序(5)合同解除的效力12.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2(1)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概述(2)清偿(3)抵消(4)提存(5)免除(6)混同13.违约责任4(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3)违约行为的形态(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5)违约责任的形式14.买卖合同4(1)买卖合同概述(2)买卖合同的效力(3)特种买卖合同1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2)供电合同16.赠与合同1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2)赠与合同的效力(3)赠与合同的终止17.借款合同1学时(1)借款合同概述(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18.租赁合同1(1)租赁合同概述(2)租赁合同的订立(3)租赁合同的效力(4)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和风险负担(5)租赁合同的解除19.融资租赁合同 1(1)融资租赁合同概述(2)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3)融资租赁合同的其他特别规定20.承揽合同1(1)承揽合同概述(2)承揽合同的内容(3)承揽合同的效力(4)承揽合同的终止21.建设工程合同 1(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22.运输合同1(1)运输合同概述(2)客运合同(3)货运合同(4)联运合同23.技术合同1(1)技术合同概述(2)技术开发合同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学时(4)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24.保管合同1学时(1)保管合同概述(2)保管合同效力(3)保管合同终止25.仓储合同1学时(1)仓储合同概述(2)仓储合同效力(3)仓储合同终止26.委托合同1学时(1)委托合同概述(2)委托合同的效力(3)间接代理中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4)委托合同的终止27.行纪合同1学时(1)行纪合同概述(2)行纪合同效力28.居间合同1学时(1)居间合同概述(2)解决合同的效力八、推荐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推荐教材:《合同法学》陈小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11月第二版。

主要参考资料:1.《合同法学案例分析》陈小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出版。

2.《合同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 出版。

3.《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 出版。

4.《合同法要义》隋彭生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出版。

5. 《合同法》(总则):学说与判例注释, 邢建东著,法律出版社XX年出版。

6.《合同法》(民商法精要系列.影印注释本) [美] Claude D. Rohwer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出版。

篇二:论合同成立与生效论合同成立与生效内容摘要: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联系合同生效的要件正文: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

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的研究中,又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1、合同成立的概念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而表达的意思取得一致,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

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

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中得以体现。

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了合意。

2、合同的生效的概念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实际上揭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源,也为我们正确理解合同的效力提供了依据。

但是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

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以后才能生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联系1、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和起点(一)合同有效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但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合同压根就不成立,也即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并未形成合同关系,那么也就无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不存在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成立之日,正是合同有效之时。

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但是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

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真正的权利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2、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法的合同自成立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违法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以后,既可能因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生效,又可能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意思表示而无效、可变更或者撤销。

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当然,合同的成立也并不等于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结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以下区分: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反映的内容不同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

但是合同成立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2)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四、是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⑴、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条件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⑵、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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