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法释义2014

安全生产法释义20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 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以下将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文进行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一条这个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自治。

它的触动范围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释义:本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防治事故和职业危害,有效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财产安全。

释义:安全生产应首先做好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同时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自然环境以及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释义: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单位内部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释义: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节安全生产投资第四十九条国家对投资建设生产工艺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行安全评价。

释义:国家对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应实行安全评价。

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第五十一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释义: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 释义据多年来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 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车间主任、班组长往往随心所欲,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 不会出事,违章指挥作业,甚至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本身对安全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 程作业。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
主要负责人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及 时”,要求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依照相关规 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 报。“如实”,要求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情况要 全面、真实、准确和客观,不得谎报、漏报。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事务的部门,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是主要负 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 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 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

新安全生产法详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详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条文释义近年来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以及非法转包支解分包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施工项目管理混乱特别是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特殊行业领域违法转包支解发包工程项目由于缺乏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导致施工现场缺乏统一的安全管理和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容易出现推诿扯皮还会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责任不清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46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第3款,规 定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的特殊义务。
主要考虑是,近几年在各类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 中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非法转 包分包等问题,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因此,本次法律修改专门新 增一款予以规范这类行为。
例如,2021年1月山东栖霞笏山金矿重大爆炸事故和2021年2月山东招远曹家洼 金矿较大火灾事故等暴露出企业在项目管理、工程发包等方面的问题,教训极其 深刻。
因此,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特殊规定,目的是督促引导企业加强上述项目安 全管理,严把人口关,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条第2款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安全生产管 理方面的问题予以约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 有两种: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 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在约定中,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 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

安全生产法 释义

安全生产法 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作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它旨在确保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要求,并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规定了“安全生产基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并对定义和使用相关术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它指出,安全生产是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后,该法中第二章到第八章对安全生产的各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安全生产法的第二章中,规定了工伤和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其中重点包括对作业者的职业健康检查与保护、作业场所的卫生状况和防护设施的设置等。

此外,该法还对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其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到第五章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第三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责任,包括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等。

第四章则规定了安全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为作业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五章则详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和处罚。

在安全生产法的第六章中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包括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系统等。

同时,该章还对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应急救援等进行了规定。

最后一章也是该法的重点内容,是对安全生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它要求这些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执法工作,保障公众安全。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这对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作业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赵雷王翔目录第一部分绪论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由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6个月的审议,并作了若干修改,于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票数,通过了这个法律草案的限位开关(回讯器)建议表决稿,宣告了这部法律的诞生。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有明显特点的法律,它的制定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法律规范,将有力地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进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会产生广泛的、深远的影响。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主要规范和立法用意、立法特点对下列问题进行介绍分析:一、必须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1.安全生产立法根源于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安全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明显重要的地位,它在以下几个方面直接产生影响:一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三是,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能否继续进行,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四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保持社会稳定。

大量的事实证明,保证安全生产,就是有力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就是促进经济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

如果安全生产得不到保证,就会给国家、给社会、给劳动者、给个人造成惨重的损失,酿成许多恶果。

正是由于安全生产的这种重要性,从而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将其列为国家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采用国家管理中最强有力的、最有权威的手段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释义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主要考虑是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以外,又相继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因此,对这些领域的安全问题,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修改增加了适用除外的范围。

【释义】一、本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

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即2002年11月1日。

本次修改后,修改决定将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生效。

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人大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

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制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行使主权的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适用本法的主体范围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交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划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赵雷王翔目录第一部分绪论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由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6个月的审议,并作了若干修改,于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票数,通过了这个法律草案的限位开关(回讯器)建议表决稿,宣告了这部法律的诞生。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有明显特点的法律,它的制定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法律规范,将有力地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进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会产生广泛的、深远的影响。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主要规范和立法用意、立法特点对下列问题进行介绍分析:一、必须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1.安全生产立法根源于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安全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明显重要的地位,它在以下几个方面直接产生影响:一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三是,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能否继续进行,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四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保持社会稳定。

大量的事实证明,保证安全生产,就是有力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就是促进经济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

如果安全生产得不到保证,就会给国家、给社会、给劳动者、给个人造成惨重的损失,酿成许多恶果。

正是由于安全生产的这种重要性,从而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将其列为国家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采用国家管理中最强有力的、最有权威的手段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

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详解--(双控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详解--(双控机制)

条文释义
三、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较大、整改难度大,一旦引发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加强重 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本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 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 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能够帮助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及时 掌握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 大隐患督办的方式,可以采取下达督办指令或网上公示。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 整改排除。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度并实 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 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 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 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此外,本次法律修改还增加了“双报告”制度,即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既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又要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条文释义
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 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 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 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共计32条,主要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监督考核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要求;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以及接收的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义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负有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以及对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报告的义务;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

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甚至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原则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条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系统、各生产经营环境、所有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考虑到受行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很难做出统一规定,本条与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了衔接性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依据,包括三个层次:1本法和有关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2有关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3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一要求应当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要持续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本条又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明确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会给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留下严重隐患,因此,有必要从反面再次重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职责的规定。

本法在《总则》一章(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落实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具体职责。

因此,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个方面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核心,又涉及本单位各岗位、各环节以及每一名职工,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直接抓才能做好。

因此,本条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

(各岗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推动才能顺利完成。

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这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职责。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关键所在。

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需要有明确、合理的计划安排,以保证培训和教育有序实施并切实取得实效。

由于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及本单位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布局安排、资金保障、人员调度等重大问题,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一把手” 亲自组织推动。

针对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也有必要将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利益,一般情况下只有主要负责人才可以做出决策。

同时,舍不得投入、心存侥幸不投入或者少投入的现象普遍存在,只有把责任加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才可能改变这一状况。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所谓“有效实施”,是指主要负责人不仅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到位,还要加强对已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好用好,切实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目的。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既要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又要进行督促、检查,这对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在事故发生前对发生事故时如何抢救人员、减少损失、及时恢复生产等所做出的应对计划和安排。

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事先有所准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这项工作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

“及时”,要求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依照相关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

“如实”,要求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情况要全面、真实、准确和客观,不得谎报、漏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监督考核机制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个条文。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制度,本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首要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关键是内容明确、监督考核机制完备。

因此,本条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做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内容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安全生产的状况不同,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都必须具备的核心内容。

1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把责任落实到人,解决“由谁负责”的问题,防止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无人负责。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首先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实践中要注意三点:一是每个岗位都要明确责任人,无论是管理岗位、操作岗位还是其他辅助性岗位都不能例外。

二是实行全员责任,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调度人员到普通从业人员,每个人都要明确其责任。

三是责任人必须是具体的个人,落实到人头,即使是共同负责,也应明确哪些人共同负责。

2各岗位的责任范围。

在明确责任人员的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必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解决每个岗位“负什么责任” 的问题,使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责任所在,防止责任不明,无所适从。

明确责任范围,一是要边界清晰,不能模模糊糊、似是而非; 二是要具体,不能过于笼统或者大而化之;三是要合理,与岗位职责相称,体现出差异性。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现场指挥和管理人员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普通从业人员的责任则主要是按章操作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