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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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市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完善企业绩效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开发员工潜力,促进员工自身能力素质和业绩水平的提高,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运用科学适用的考评标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评原则,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为薪酬管理、员工选拔、任用、培训和工作改进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促进企业内部的组织公正和核心价值观的落实。

二、基本原则

(一)以战略为导向的原则。体现“人为本、法为准、德为先”的企业核心价值观。

(二)公开与开放的原则。确定对员工的工作期望和要求,明确并公布评价标准,追求和强调组织公正(程序公正、分配公正、人际公正),使考评的总体性和全局性得以加强。

(三)可行性与实用性的原则。绩效考评管理制度和评估指标在设计上力求减少主观和人为因素,务求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员工的业绩、态度和行为等关键指标。

(四)动态改进、兼顾稳妥的原则。在保障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绩效考评机制,将现实要求与现代绩效管理理论相结合,实现与现有考评制度的良好对接。

三、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公司)所有部门(单位)及在岗员工的绩效管理活动,凡考评权在省局(公司)的本公司成员不适用本制度。

(二)身兼多个岗位的任职者,原则上执行主要岗位的考核指标,必要时可以同时采用多个岗位的考评指标。

四、绩效评价周期

绩效评价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一个绩效评估年度内,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季度绩效评价。部门(单位)或员工在一年中四个季度的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全年绩效评价结果。

五、术语定义

(一)绩效:员工在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行为)三个方面的实际状态。

(二)绩效管理:选择以战略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方法,确定战略导向的绩效评价标准,进行日常的和年度的绩效评估活动,并就绩效评估的效度、信度进行评价。通过绩效管理过程促进市局(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绩效管理委员会:绩效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编制9人,其中主任1人,由市局(公司)分管人事的领导担任;委员8人,其中政工处、督察(投诉)中心管理人员各2人、工会代表1人、其他部门中层管理者3人。

(四)关键绩效指标:能够反映员工业绩的主要方面。

(五)绩效评价标准:用来判定绩效目标达成度的衡量尺度。

(六)关键事件记录:考评者把被评价者在绩效方面的非同寻常的表现(好与差)记录下来,并将其应用到日常和定期的绩效评价中。

(七)绩效改进合约:被考评者与其直接主管就在下一个绩效评估周期内,针对被考评者的绩效不足之处,制定绩效改进目标和方案以及绩效改进评价标准,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绩效反馈沟通:在每个绩效考评周期末,上级考评主体将自己的评估范围内的岗位绩效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者,与被考评者就其绩效进行讨论,并力求取得共识。

(九)绩效申诉:为了制约掌握有较大绩效评估权限的组织成员的评估行为,本着权力应有制衡的原则,建立员工的绩效申诉制度。当员工有充分理由认为对自己的绩效评估结果不够公正,且与上级在绩效反馈沟通中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该员工有权力将不公正的方面,及其相关理由或证据向绩效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凡属合理的申诉,一旦成立,相关考评主体必须承担考评失误的责任。

六、机构

市局(公司)绩效管理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薛荣华

成员:项瑞明、汪晓华、廖品荣、王天成、薛卫华、何靖、朱晓舟、段钢

七、职责

(一)公司经理

设定企业工作的总体目标,制定企业对员工的整体绩效期望。

(二)绩效管理委员会

1、负责监控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保持一致,做出企业绩效管理制度架构动态调整的决策,保证绩效管理体系与时俱进;

2、负责审议批准由政工处提出的绩效评估指标的动态调整建议;

3、负责对绩效考核各项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

4、统计绩效评估的结果并通报绩效管理情况;

5、审核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估结果;

6、对绩效评估中出现的舞弊、违规行为给予制裁,维护绩效管理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7、关注组织在绩效管理中的公正性,处理与评估公正有关的事件,仲裁员工的绩效申诉。

(三)政工处

根据市局(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建立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组织该体系的有效实施;负责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动态改进;有义务主动监控绩效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收集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建设性意见,在请公司高层管理者充分参与意见之后,采取改进措施。改进措施须在发现问题或偏差之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

(四)督察(投诉)中心

负责监督、抽查所有岗位任职者的个人工作表现和部门(单位)工作表现,负责将有关检查结果抄送政工处,并将督察考评结果应用到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的绩效评价过程中。

(五)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负责执行绩效管理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本部门(单位)员工的工作表现,监督绩效管理中不利于建立组织公正(程序公正、分配公正和人际公正)的问题或偏差,并向政工处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填写“绩效管理改进建议书”。建设性意见内容必须包括:在绩效管理中所发现的有关问题、该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改进建议以及该建议可能的不足之处等,交由政工处研究后提请绩效管理委员会审议。

(六)各层级的直接主管

实施绩效评价体系,负责对下属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不得操纵或人为调控绩效评价结果。

(七)员工

负责对与本人工作相关的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并以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圆满完成组织任务为出发点,积极、认真、客观地参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接受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结果。有责任对不公正的绩效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申诉,为组织公正氛围的建设起到良好的基层监督作用。

八、各岗位的绩效评估主体

部门的绩效评估主体为市局(公司)督察(投诉)中心和政工处;各个岗位的绩效评估主体原则上由上级和下级构成。对没有下级的岗位,由上级和同级对其进行评价。对没有下级和同级的岗位,由上级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九、部门绩效评价办法

(一)区(市)县专卖局(分局)、营销部

1、评价指标:人均销量、人均创利额、销量同比比率、费用率、贡献度和督察考评情况(营销、专卖、安保和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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