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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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2012年补偿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2]27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2012年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2〕2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内卫发〔2012〕5号)和《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办发[201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2012年以市为单位,参合率稳定在97%以上,住院补偿封顶线达到农牧民人均收入的8倍以上,不低于10万元。
年终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当年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
二、补偿模式全市执行统一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含重大疾病)的补偿模式。
三、筹资标准(一)2012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300元。
各级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156元,自治区财政42元,市级财政21元,县级财政21元。
农牧民个人缴费每人60元。
(二)基金分配:1、风险基金:按各旗县区2012年新农合筹资总额的10%计提。
2、门诊统筹基金:按2012年政策筹资基金总额减去风险基金后,剩余部分的20%计提。
3、住院统筹基金:2012年筹资基金总额减去已计提的门诊基金、风险基金的剩余部分加历年结转部分为住院统筹基金。
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付制。
市、旗县区两级合管办参照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每月即时结报的数额,结合增长因素,科学测算预付额度,按月预拨,按季度清算。
试点推行按床日、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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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巴政办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6〕8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9日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0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合并,建立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打破城乡二元医疗保险架构,从根本上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基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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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3〕11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相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不断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努力减少年度预算调整事项,纠正一些单位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
除法律法规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和重点民生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
按照自治区《关于坚持厉行节约抓好财政节支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7 号)要求,各地各单位 2013 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要在 2012 年决算数的基础上压缩 5%以上。
对未按规定比例压缩的,在编制 2014 年部门预算时,各地财政部门对未压缩部分相应扣减单位基本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预算安排。
未来 5 年,各地、各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增长,并严格控制年度内“三公”经费预算追加,缩小“三公”经费预算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距。
二、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一)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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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5]27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2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现将《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0日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内民政社救[2013]210 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筹资水平、救助标准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原则,适度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逐步提高救助比例,着力减轻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旗县区民政部门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 人员、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额度(一)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1、全额资助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 人员、孤残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额度。
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按每人 50 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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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6]104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6【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6〕10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现将《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市级统筹、分账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取得巴彦淖尔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地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给予补助。
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在户籍地除医疗保险待遇外还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须在户籍地参保。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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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巴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分工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6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政发〔2016〕80号),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5日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分工落实方案。
一、放宽准入条件(一)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50号)精神,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予以清除。
(二)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
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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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2]79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19【实施日期】2012.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2〕7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9日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旗(县、区)卫生局审核确定的,按照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参合农牧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旗(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内的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第五条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参合人员就医的原则;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申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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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巴政办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8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 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医改精神,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建立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确保农牧民受益;加强和完善覆盖全市农牧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我市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降低基金运行风险,有效保障基金安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让参合农牧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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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巴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4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巴彦淖尔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稳定,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号)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原则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㈡基本保持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㈢补助经费统筹使用,不划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经审批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㈡列入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列入市本级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市本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中央、自治区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筹资款后自愿参加。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应根据市本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由市财政和社保局每年核定一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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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巴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巴彦淖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已于2020年4月30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巴彦淖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使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基金监管更加规范,保障功能更加全面,支付标准、支付能力得到更好的提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的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水平,方便职工就医,回应职工关切。
——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体现适度保障。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保证基金安全。
二、市级统筹的范围(一)参保人群范围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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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巴政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08〕3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㈠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㈡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㈢坚持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㈣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㈤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别核算,旗县区经办。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逐步实现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
㈥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保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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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4]53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4〕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2014 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1日2014 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参合农牧民大病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保监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农合 21 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基字〔2012〕1394 号)文件精神,结合 2013 年全市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运行状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的原则,在保证新农合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参合人员公平享有的基础上,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市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在新农合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健全运行机制,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参合农牧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二、资金的筹集、管理与拨付(一)资金的筹集2014 年商业补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筹集基金中按照当年参合农牧民23 元/人提取,由巴彦淖尔市卫生局(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投保人为全市新农合参合农牧民向商业保险机构统一购买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其中大病保险金 16元,无责任方意外伤害、由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及连续参合的外伤后续治疗保险金 7 元。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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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2]45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5.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
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12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40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民生指标标准的通知》和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
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㈠城乡低保
1、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2012年,各旗县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具体标准附后)。
各旗县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审批后标准从2012年1月开始执行。
2、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从2012年1月份开始,全市。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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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9]71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0【实施日期】2009.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7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巴彦淖尔市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巴彦淖尔市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市农牧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为继续做好我市新农合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0年全市新农合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0年全市新农合地域覆盖率达到100%,覆盖全市所有苏木、镇、嘎查、村。
以旗县区为单位,参合率达到95%以上,年度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进一步提高住院实际补偿率,取消家庭账户,实行门诊统筹。
二、规范补偿模式2010年,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模式执行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统筹模式。
三、提高筹资标准㈠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150元以上。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农牧民人口在6万以内的牧区旗县每人每年补助增加5元)、市财政、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0元(各级财政具体补助标准按自治区确定执行,有条件的旗县区财政可增加补助标准)。
农牧民个人缴费每人30元。
㈡基金分配为:⒈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的旗县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20%提取,将慢性病门诊补助纳入门诊统筹,主要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参合成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偿。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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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巴政办字[2009]225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6
【实施日期】2009.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
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9〕22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快非公经济组织社会保险扩面步伐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非公经济组织的数量、经济总量与从业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成为拉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是,与非公
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相比,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却比较低,有不少非公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经济社会发展留下了不稳定的隐患,同时也使非公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不。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0]23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0]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ef00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2b.png)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0〕2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今年,自治区将我市确定为全区五个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试点盟市之一。
为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工作,现将《巴彦淖尔市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巴彦淖尔市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开展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市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发展思路,以城乡低保实现按标施保为核心,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狠抓落实为着力点,以强化能力建设为保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不断推进城乡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全市开展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的基本原则是:㈠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既要立足于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又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㈡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原则。
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试点活动要坚持以“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为指导,既要注重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又要突出社会和谐,维护稳定。
特别是在城乡低保清理整顿活动中,坚决杜绝群体性非法上访事件发生。
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巴政办字〔2017〕64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巴政办字〔2017〕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eab3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31.png)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巴政办字〔2017〕6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着力实现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综合救助,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2号)和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
现将审定后的2017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有及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旗县区要及时将市政府审定后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区要在2017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市政府将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二、全面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一)强力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
各旗县区要尽快修改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认定指标,不能将需救助的困难群众排除在顶层制度设计之外。
具体指标原则上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统计部门未公布的指标也要参照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各旗县区要根据修订后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继续组织对本地区已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认定,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和低保渐退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退,确保对象认定精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让广大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cf8553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7a.png)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巴政办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5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和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力度,加快进度,确保改革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0〕25 号)《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内政发电〔2011〕12号)《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改革文件明确了政府办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和财政保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支持每个行政嘎查村建设一所标准化卫生室,对嘎查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五统一”的乡村一体化管理。
(一)编制管理。
市和旗县区两级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核定工作。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管理办法,杜绝新的“大锅饭”现象出现。
村医可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卫生院可向下派驻村医。
(二)财政保障。
各旗县区政府负责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35fff0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dc.png)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3.23
•【字号】巴政办字〔2015〕31号
•【施行日期】2015.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5〕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均衡各类参保人员的参保
缴费和医疗待遇,保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费率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的费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由
4.5%调整为4.9%。
二、达到免缴条件后,享受个人账户按只缴纳统筹部分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医保免缴条件后,享受和8%缴费人员同等待遇的个人账户标准。
三、调整按4.9%缴费人员慢性病待遇有关政策按4.9%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慢性病补贴,设起付线标准,起付标准与8%缴费人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相等。
特此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巴彦淖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巴彦淖](https://img.taocdn.com/s3/m/ecd538f1195f312b3169a5f4.png)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9]77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9【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7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九年十一月)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推进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内政发[2009]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㈠统一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设立个人账户,确保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退休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4232元或每年缴费450元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参保方式和金额,在参保人存活期内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4232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150元;每年缴费450元参保的,当年记个人账户150元。
原一次性缴费5000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200元;原一次性缴费6000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300元;原一次性缴费8000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450元;原一次性缴费9000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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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3
【实施日期】200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稳定,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号)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原则
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㈡基本保持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㈢补助经费统筹使用,不划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经审批列入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