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决权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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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决权限准则

一、目的

为使公司组织内各单位主管之权责明确划分,执行业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

二、范围

2.1本准则适用于全公司。

2.2授权核准处理业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依本准则规定;本准则未有规定者,从其它有关规章之规定。

三、权责定义

3.1『立』:代表经办、主办或提出

指该一事项应由该层级人员负责办理或由其发动提出。

3.2『审』:代表复核或核转

指该一事项应由该层级人员负责复核或核转上一阶层。

3.3『会』:代表签注意见

指该一事项应由该层级人员负责签注意见或建议。

3.4『决』:代表核准

指该一事项应由该层级人员做最后决定,而付诸实施。

四、内容

4.1董事长、总经理、各级单位主管之权责划分依本准则及「核决权限表」(如附件)之规定。

4.2权限之行使,原则上应由负责人员自己行使,如因出差、请假、或其它理由无法行使权限时,得经直属主管同意,指定代理人员代

行之。

4.3各级主管得将业务权限之一部份经直属主管同意后授权下级人员决行,但仍应付行政上之责任。

4.4单位内如无相关职级,由上一职级主管行使。

4.5部级主管得于「核决权限表」授权范围内,调整各该部门各职级之权限,但调整范围不得逾越「核决权限表」之范围。

4.6权责有冲突抵触情形,双方负责人员无法相互协议时,由隶属之同一上级主管裁决为准。

4.7「核决权限表」内所列事项,若与现行规章抵触者,概以「核决权限表」为准。

五、附则

4.1本准则经呈董事长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4.2本准则沿革:

年月日制定

注(一):费用报支时,凡经❶事前签准在案或者❷契约规定之经常性支出,其报支单据由承办单位之经理∕厂长签核即可,但每月须提出总结报告,若有异常情形应解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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