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推进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优化就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一、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就业创业,从即日起,取消对企业招用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高职院校毕业生及其他特定群体人员的就业补贴政策。
取消就业补贴政策后,将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大对技能型人才的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
二、劳动关系政策的调整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获得感,从即日起,全省范围内取消非法打工的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设,明确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为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养老、医疗等基本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山东省将从明年起逐步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额度。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养老金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符。
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适当扩大,提高对重大疾病的保障力度。
四、人才引进政策的调整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工作和创业,山东省开始实施新的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人才的不同需求,采取差别化措施,提供住房补贴、创业支持、科研经费支持等多种激励措施,打造更有活力和吸引力的人才环境。
五、政策落地和宣传工作的安排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政策的具体落地和宣传工作。
同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步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小时、人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威海市所辖市(区)9.6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7.8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区)6.5——结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鲁人社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实施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现就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数量(一)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二)招聘数量。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青优计划”招聘数量,可不受编制、用编进人计划和岗位的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青优计划”人才,可申请使用省级高层次人才周转专户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单位空出编制后改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周转编制收回。
二、人选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东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政策
2.建立奖励机制,对在独生子女费政策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政策效果评估与反馈
1.定期对独生子女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收集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始终符合实际需要,发挥最大效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独生子女费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领取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
2.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期间,如子女丧失独生子女资格,应主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停止领取。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退休人员的投诉和举报。
八、信息变更及资料更新
1.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如户口迁移、联系方式更改等,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2.退休人员每年需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供子女在学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认子女未满18周岁或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十、监督检查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独生子女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对违反本政策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独生子女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定期对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置
1.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情况,经核实后,可采取先予发放、后补材料的方式处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人社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理顺工作职责和流程,切实提高证书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证书发放工作(一)新版证书发放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实现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确保证书去向可查、可追溯。
(二)旧版证书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45号)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有序开展旧版证书发放工作,在审核、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时,要确保表格中关键字段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无误、印章规范清晰。
二、证书补换工作(一)规范工作流程1.及时上报申请。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补换证书、缩短补办等待时间,证书补换申请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
各市要及时整理、汇总受理的考生补换证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每月末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严格审核信息。
对提出证书补换申请的考生,要认真核对其姓名、证件号码、级别、专业、批准日期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一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鲁人社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各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二)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三)规范合作用工形式。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鲁人社函〔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已经第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0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2020年7月底前,建立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9月底前,完成办件数据归集、统一身份信息互信等系统对接工作;年底前,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
(二)具体目标: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体系“一个体系”,实现各服务岗位、各服务环节“两个覆盖”,做到每个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能评价、每个窗口和工作人员均能接受评价、每个办事企业和群众均能自愿自主真实参与评价“三个均能”,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四个环节”全流程衔接,促进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评价、处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效。
二、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一)畅通评价渠道。
1.现场服务“一次一评”。
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张贴静态二维码,满足现场服务“一次一评”。
没有在服务现场作出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可在自办事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评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鲁人社办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9〕24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二)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报告、请示和议案;(二)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三)商洽性工作函: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等;(四)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且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五)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工作表彰、通报;(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九)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以及讲话材料等;(十)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十一)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十二)涉密文件;(十三)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四)对有关财务工作的格式文本、报表、换机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定》。
2024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 险覆盖范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 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工 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认定和劳 动能力鉴定效率,保障工伤人员 合法权益。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 优抚等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客观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技能人才进行全 面、准确的评价,为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 撑。
促进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加强技能人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政策,为技能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05 劳动关系协调与权益维护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规定解读
强化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包 括提供公益性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D
04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及成果展示
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和资金支持,推 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 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举措
A
拓宽就业渠道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农村地 区等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
加强就业指导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供职业 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帮 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B
C
创业扶持措施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创 业培训、创业贷款、创业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和服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鲁人社字〔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研究,现就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员登记服务制度(一)登记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城乡劳动者,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其中,“劳动年龄内”是指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内;“有就业要求”依据个人申请;“处于无业状态”依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记录(以下简称“山东就业信息系统”)。
在山东省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登记地点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的劳动者,应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三)登记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负责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见附件1)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
各市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统一发布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线下渠道和线上渠道清单(清单形式见附件2)并进行动态更新,供劳动者查询和咨询。
各市要按照互联网应用系统分级开发原则尽快开发上线本地失业登记网上服务渠道。
(四)登记流程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确定的失业登记工作流程(附件3)办理失业登记(附件4)。
二、建立人员动态服务制度(一)状态动态更新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2.从事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10.死亡的;11.各市确定的其他情形。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鲁人社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7号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激发事业单位内生活力动力,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制度创新,推动流程再造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通知如下:一、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一)优化高层次人才岗位管理。
对通过直接颁发程序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级专家,以及从省外引进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或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不占结构比例人员名单,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材料中予以备注。
(二)统筹专业技术岗位使用。
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允许事业单位空缺的同系列高等级岗位借用到低等级岗位使用。
对能力业绩突出、行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才,各地可通过统筹使用本行业(本区域、本部门)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等办法予以聘用。
(三)拓宽特设岗位设置范围。
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没有空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评议,事业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数量等要求申请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对于此类情形,要严格把握,从严管理,科学使用。
(四)简化竞聘上岗备案程序。
省属事业单位拟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不再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五)优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流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鲁人社字〔2022〕133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经过对2021年全省18个行业门类12339户企业、2036054名职工的薪酬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数据进行筛选、汇总、分析,形成了2021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1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主要包括技能类、管理类、专业技术类部分职业和不同岗位等级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数据。
工资价位同时包括10%、25%、50%、75%、90%等5个分位值。
二、分位值是指将数据由低到高排序,在数列中处于相应百分比位置的数据。
它表示有相应比例的数据低于或等于该数值。
10分位值,即排在前10%位置的数据值,反映市场的低端水平;25分位值,即排在前25%位置的数据值,反映市场的较低水平;50分位值,即排在50%中间位置的数据值,反映市场的中等水平;75分位值,即排在后25%位置的数据值,反映市场的较高水平;90分位值,即排在后10%位置的数据值,反映市场的高端水平。
三、企业要积极与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对标,按照职工工作岗位和岗位等级,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附件:1.分职业中类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2021年)2.分岗位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2021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1月7日附件1分职业中类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2021年)附件2分岗位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2021年)附注:1.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6]3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0.08
【实施日期】201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
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6〕313号)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驻济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济有关单位: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医疗费统筹以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原有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和管理措施需做相应调整完善。
为妥善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做好生育待遇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1.产前检查:1200元,超过35周岁(含)怀孕的增加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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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及其他机构【文 号】鲁人社发﹝2015﹞46号【发文日期】2015-07-28【实施时间】2015-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6号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
16号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21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6%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7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一)普遍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05元计算增加。
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08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9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4%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
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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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字[2017]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6.25
【实施日期】201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作风
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鲁人社办字〔2017〕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作风建设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对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如下调整:
组长:韩金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夏鲁青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李伯平厅巡视员、厅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梁永军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
成员:潘文勇厅办公室主任
于向东厅人事处副处长
梁万里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崔艳平厅政策研究处处长
刘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