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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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为非企业单位的组织。

第三条非企业单位成立应当有重大社会公益性或者专门服务性需要,并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主管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循自愿组织、民主管理、合法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非企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保护非企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七条非企业单位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自主权,有权根据其宗旨、目标和需要自由设立、调整、解散、改组等。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八条非企业单位成立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的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活动。

第九条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所需材料和程序,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书、单位章程、主要负责人名单、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后,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同意登记;但第三方对该非企业单位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一条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名称、负责人、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经济活动、社会服务、资产收益等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非企业单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重大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宗旨、章程等重要内容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变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当经过单位领导机关的决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进行公告和报告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企业事业性质。

民办非企业注册流程是需要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核查等才能做出决定,如果符合规定就会发放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种类有哪些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种类按照实体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是法规规定的分类,这三类的区别在于民事关系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1、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或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个人出资并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也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较为集中和活跃的主要领域(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民办非企业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民办非企业

一、新三板教育机构下设民办非企业情况1.华图教育: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设培训学校5 家,具体情况如下:公司设立上述5 所学校,用途为内部员工培训,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存在面向社会的营业收入。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立上述 5 所学校,属于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并且5 所学校均取得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 5 所培训学校均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并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同时在开办期间,并未发生面向社会的经营性行为。

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5 所学校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主体的合法性,从而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必由学:下面无民办非企业信息3. 朗顿教育朗顿教育下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两个: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和广东省朗顿职业培训学校收入并表,且占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

两家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均不利为目,其办学宗旨和办方针均符合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原则。

两家培训机构为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的同时,取得一些收益,其净资产相对于设立时有了较大的增加,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费。

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该条规定表明,民办学校每个年度可以获得净收益。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春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元;出资者: 王春明,金额: 10000 元 ; 张三 ,金额: 10000元 ; 李四,金额: 5000元;赵六,金额: 2000元 ; 高园园,金额: 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培训;(二) 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10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春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元;出资者:王春明,金额: 10000 元 ; 三,金额: 10000元 ; 四,金额: 5000元 ; 六,金额: 2000元 ; 高园园,金额: 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围:(一)开展培训;(二)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10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系民法总则首创,在此之前,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同、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是”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

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近的法律概念还有”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等。

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直接在规章名称中使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用以指称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了规范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既包括面向社会大众,以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环境保护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组织、各类基金会等;也包括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比如为互助互益目的(既非为公益又非为成员的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的非经济利益)而成立的互益性法人(又称为共益性法人),仅面向成员提供服务,如商会、行业协会、学会、倶乐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可喜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广泛。

它是我国公民充分享有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体现,是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力的结晶。

对于这些民间组织的发展,党和国家一直坚持积极扶持、鼓励和保护的态度。

但是,由于缺乏法定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一些单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审批,政出多门,致使一些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盲目发展。

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松散,许多业务主管单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二是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这些情况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和隐患。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兴利除弊,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确立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是迫切需要的.与此同时,由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体制和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社会上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还有的单位随意干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

挫伤了民间组织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下,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他们急切盼望国家制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非法的干涉和侵害,捍卫自己的权利。

2022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新版

2022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新版

2022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新版2022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新版(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以下
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 辖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
(镇
)
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 分别发给 《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 )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伙 )登记证书》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 )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
(一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 的理由, 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
签署变
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
(三)
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 )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伙 )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 )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 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 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 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是由为大家整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参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最新版】

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最新版】

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尔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和职业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办学许可证(副本);(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核准登记。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龚毅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龚毅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属性和监管特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属性和监管特点

Forum学术论坛 2016年5月18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属性和监管特点徐州市工商局 卜庆行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

越来越多的公民、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身到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化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改变了传统的国家单独兴办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的局面。

关键词:非企业单位 法律 监管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5(a)-181-0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运而生,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满足了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的不同需求,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对传统国家主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益补充,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的新生事物,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也需要正确的引导和管理。

虽然,国家一些单行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规范性的条款,但在立法理念和法理上民法理论没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对涉及某一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尚缺乏系统的制度和规范,往往将其与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一并规范,无法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性特征。

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责任能力等法律属性没有系统的明确规定。

而且,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互不关联,对于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活动的行为标准、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的指导,纳入法制化的规范尚待完善。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组织结构中的一部分,其设立有法可循,非营利性是其本质特征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举办的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其目的是向社会提供最广泛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多样化的生活需求。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意事项嘿呀!以下就是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一些注意事项呢!1. 政策法规要搞清楚呀!哎呀呀,这可太重要啦!一定要详细了解国家和地方对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相关政策法规,千万别稀里糊涂就上马,不然可能会惹大麻烦呢!2. 市场调研不能少哇!得好好琢磨一下市场需求到底是啥,哪些职业培训热门,哪些没人感兴趣,这可关系到未来的招生和发展呀!3. 师资力量可得重视呢!优秀的老师才能教出好学生呀,对不对?所以招聘有经验、有资质的教师团队很关键哇!4. 教学设施要跟上哟!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先进的设备,能大大提升教学质量呢,这可不能马虎!5. 课程设置要合理呀!不能想当然地设置课程,得结合市场需求和学员特点,不然谁来报名呢?6. 资金预算要做好哇!投资可不是小数目,各项费用都得算清楚,可别到时候资金链断了,那可就惨啦!7. 品牌建设别忘了呢!要有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形象,这样才能在众多培训机构中脱颖而出呀!8. 合作伙伴要选对哟!比如和一些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学员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这多好呀!9. 风险管理要到位哇!要提前想到可能出现的风险,比如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做好应对措施,不能措手不及呀!10. 宣传推广得跟上呢!酒香也怕巷子深,得让大家都知道你的培训机构好在哪里,才能吸引更多学员呀!11. 学员管理要用心哇!关心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这样才能有好口碑呀!12. 质量监控不能松哟!定期检查教学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可不能敷衍了事呢!13. 与政府部门保持沟通哇!及时了解政策动态,争取政策支持,这很有帮助呀!14. 知识产权要保护好呢!自己开发的课程和教材,可不能被别人轻易抄袭啦!15. 社会责任要承担哇!为社会培养有用的人才,这也是国有企业的担当呀!哇塞,以上这些注意事项,国有企业在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得好好琢磨琢磨,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哟!。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文件一、引言本法律文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文件》,旨在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运作、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事项,确保其合法、有序运行。

本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设立和解散、组织架构、经济管理及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规定。

二、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组织的社会组织。

其活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且不能直接为参与者分配收益。

三、设立和解散1. 设立(1)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设立意向书、组织章程等。

(2)设立需满足下列条件:a. 组织创立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b. 有充足的经费和固定场所;c. 目标与服务对象明确。

2. 解散(1)解散需提前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并说明解散的原因和过程。

(2)解散审批需满足下列条件:a. 经营活动任务完成,或无法继续履行经营活动任务;b. 创办宗旨达到;c. 组织不具备继续存在的条件;d.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条件。

四、组织架构1. 董事会a. 董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b. 董事由发起人或代表发起人的机构指派。

c. 董事会负责制定组织的战略方向和政策。

2. 理事会a. 理事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

b. 理事会负责具体运行管理。

3. 监事会a. 监事会是单位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

b. 监事会负责监督单位的经济财务活动。

五、经济管理1. 资金来源(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社会募捐等。

(2)资金使用需按照财务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合法、规范使用。

2. 财务报告(1)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状况和财务活动。

(2)财务报告需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并公示于单位官方网站。

六、纪律和处罚1. 纪律(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员应当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责,遵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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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龚毅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
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
(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3)出资人对其投入的财产无所有权和支配权。

(4)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5)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三、优劣势分析
(1)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政策优惠(免增值税等)。

(2)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财产捐赠。

(3)是政府公益事业的体现形式,社会效应非常显着。

(4)有利于政策的争取及财政资金的拨付。

(5)国有企业只能参股,且合计股份比例不能高于%.
(6)对出资财产没所有权及支配权,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7)不能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且不能分红,无法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合作,也无法对经营班子起到激励效果。

(8)今后改制将受到更多限制,且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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