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证监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执行此办法。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已进行辅导的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完成辅导工作。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招股书的特点和要求
招股书的特点和要求招股书的特点和要求第一部分招股书的特点1、强制性2、严肃性3、唯一性4、准确性5、完整性第二部分招股书的要求一、力图反映核准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今年3月以来中国证监会推出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准则》、《招股说明书准则》、《上市公告书准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准则》、《证券公司从事主承销商业务指导意见》以及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核准制新标准和规则。
这些标准和准则,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宗旨,就是通过新的制度建设和规则制定,从不同角度努力保障发行市场的健康运行,把好证券市场的“入门关”,从而向投资者努力推出有质量控制和品质保障的证券产品,真正体现为投资者负责的监管精神。
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实施,最终都集中体现在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中。
证监发[2001]41号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核准制下强制性信息披露基本监管框架的确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核准制下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监管重点的理念。
因此完全可以讲,按核准制新规则要求编制的这份招股说明书标志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制真正步入了操作实施的新阶段。
中国证监会推行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其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和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用最通俗的话讲,就是各自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各自敬业专业,从而提高职业化的水平。
与此同时,在市场各方充分参与的情况下,证券监管的标准和规则不断得以完善,得到切实的实施,从而市场监管在更高层次上开展。
这样在传统体制下参与市场各方“角色错位”的情况得以克服,市场监管的效率不断得以提高,市场健康发展,秩序井然。
推行强制性信息披露,首先要看发行人“说了什么”,并以此来明确发行人、参与执业的中介机构的角色及其对证券发行市场的责任。
发行人“说了什么”,也就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将做什么立下誓词,也为监管部门持续监管确立了一个参照。
各类型项目申报文件封卷注意事项
各类型项目申报文件封卷注意事项作者: 日期:各类型项目申报文件封卷注意事项一、首次公开发行(一)文件清单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目录需要提供文件。
封卷文件包括最初申报文件、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及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回复。
2、在申请材料目录前添加下述文件,并根据新添加内容更新并签署下述文件:0-1机构联系表0-2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的承诺函0-3关于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0-4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的说明0-5关于公司募集说明书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差异比较情况的说明3、封卷稿招股说明书需根据发审委意见修改后为最终稿,项目组应在发审会后落实回复内容以及准备目录清单准备的文件。
招股说明书声明章节必须更新全部签署日期,包括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声明;发行人律师的声明;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声明;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说明;承担验证业务的机构声明。
招股说明书首页需由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封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封卷稿)需存放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前面;招股说明书摘要(封卷稿)代替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更新签署日期。
4、历次反馈意见及发审委意见增加到申请文件目录内(如下),根据申请材料的数量制作新的文件夹、编制并打印新的目录以及目录中新增章节、文件打印新的舌页和隔页。
第九章其他文件第十一章历次反馈意见回复材料11-1 XXXX11-2 XXXX第十二章发审委审核意见回复材料12-1 XXXX12-2 XXXX5、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回复文件需要单独成册,总目录中发审委审核意见回复材料章节可索引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回复文件夹”,需标注。
6、(如有)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证券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实现监督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的内容,发行人如发生需要重新提交发审委审核的情况,项目组需补充相关文件,并保存原件做好再次封卷准备。
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
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国家规范性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发行人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出具专项意见。
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六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8年3月30日证监发字〔1998〕4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2日)(其中,第3号、4号已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3日证监发[2001]1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01]16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3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6]8号 2006年4月10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30日)已被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信息披露规范解释性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1—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2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适应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93年4月9日证委发〔1993〕18号)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证监期字〔1998〕15号)三、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8〕19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证监〔1998〕57号)五、关于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5月4日证监市场字〔1999〕21号)六、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七、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1999年11月16日证监会计字〔1999〕60号)八、第6号规范问答——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九、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4月22日证监办发〔2005〕15号)十、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十一、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19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期货字〔2007〕376号)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4月25日证监会公告〔2008〕18号)十四、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2010年11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0〕31号)十五、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证监发〔2013〕61号)十六、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2015年9月8日证监会公告〔2015〕23号)十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5〕26号)十八、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2016年12月22日证监会公告〔2016〕36号)。
01上市辅导培训上市流程及公司治理1
公司治理—制度安排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Myer)在他的《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 理机制》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他的投资者的一种组 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经理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 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
15、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 ,莫如 树木; 终身之 计,莫 如树人 。202 1年7月 上午9 时17分 21.7.1 209:1 7July 12, 2021
•
16、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更 重要。 因为解 决问题 也许仅 是一个 数学上 或实验 上的技 能而已 ,而提 出新的 问题, 却需要 有创造 性的想 像力, 而且标 志着科 学的真 正进步 。202 1年7月 12日 星期一9 时17分 54秒0 9:17:5 412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 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 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 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可以吸引 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 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 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 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国内学者吴敬琏教授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 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 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 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 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3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7月1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文号:证监发[2001]37号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01-03-0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一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00上市基本要求
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取消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
取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12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提高禁售期的要求
目 录
一、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分析
1、国内证券市场改革回顾我国证券市场的重大变革
(1) 实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2)实施新股上市定价询价制度 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下发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主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程序、定价机制及发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 国内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分析
(6)审核标准将降低,监管力度加大未来监管部门的核心任务并不主要是审查公司的上市标准,而是监管信息披露,增强上市公司的透明度。(7)建立规范市场化发行体制 建立规范的市场化发行体制,而不是政府部门深入介入的发行体制,使得市场定价更合理。实现管理层持股,改变国有企业的现状。通过公平市场竞争解决市场中出现的其他问题。(8)证券市场将具备储备财富、促使财富成长的机制 中国证券市场将从货币性功能转变成资产性功能,将成为全社会财富管理的中心。
《管理办法》较以前的相关规定,着重就以下方面做了规范与修改:
3、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
一、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分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证监发行字[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2001年1月20日证监发行字〔2001〕13号)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二、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三、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版本一致,出现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
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四、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
五、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c29819--010711wjk。
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8•【文号】•【施行日期】199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3月6日)废止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材料的核准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作了修订。
今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材料报我会核准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二)封面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字样;2.申请企业名称;封面后应附发行人及所有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联系表。
材料侧面必须标注企业名称。
(三)份数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发审会召开之前,根据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材料。
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留我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该企业。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第一章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企业申请发行的文件第二章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2-1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文件2-2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三章发行授权文件3-1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3-2发行申请报告第四章公司章程4-1公司章程4-2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第五章招股说明书5-1招股说明书5-2招股说明书概要5-3招股说明书附件5-3-1审计报告5-3-2盈利预测报告5-3-3资产评估报告5-3-4法律意见书5-3-5验资报告第六章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6-1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6-2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6-3被收购兼并企业或项目情况第七章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第八章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格8-1公司改制方案、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关联关系及其交易8-2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原企业会计报表8-3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原企业会计报表与申报会计报表各项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8-4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设立以前年份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第一条为统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文件中资产评估资料的审核标准,规范审核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文件中资产评估资料(以下简称资产评估资料)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资产评估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2、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的合规性;3、公司披露资产评估资料内容与格式的合规性。
第四条审核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应以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及资产评估报告格式的规定等法规为依据。
同时,在审核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时应审核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
根据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文的要求,2000年9月22日以后设立的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
若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但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第五条审核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的合规性,应区分公司设立方式及其资产评估的目的来判断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
设立股份公司的主要方式包括:(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4)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重组的运行时间要求
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重组的运行时间要求一、同一控制人下业务或企业重组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ﻫ(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ﻫ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2001]3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六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1年3月6日证监发〔2001〕3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第七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
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第十条申请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五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六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五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四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提供与主承销商签定的承销协议,在首次申报时可提供经签字的包括尚待确定事项的承销协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报送对尚未确定的事项加以明确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提供书面申请文件。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附二发行人基本情况表附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第一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第一章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 附录一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1-1-2 附录二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1-3 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第二部分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第二章主承销商推荐文件2-1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推荐函后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2-2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2-3 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主承销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提供)第三章发行人律师的意见3-1 法律意见书3-2 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4-1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4-2 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4-3 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4-4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事资产评估、验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招股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4-5 特殊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5-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5-2 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5-3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6-1 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文件6-2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协议、历次增加股本的协议6-3 发行人设立时及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4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6-5 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应提供变更或改制的法律证明文件6-6 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第七章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7-1 发行方案7-2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第八章其他相关文件8-1 发行人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8-1-1 发行人关于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的说明8-1-2 发行人关于设立时股权设置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8-1-3 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8-1-4 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8-1-5 发行人与股东在非经营性资产、离退休人员剥离方面的协议8-1-6 其他服务协议8-2 发行人关于近3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8-2-1 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记录8-2-2 历次股东大会决议8-2-3 发行人成立以来有关股本发行与增减、投资项目决策、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8-3 发行人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8-3-1 发行人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或承诺8-4 发行人关于近3年及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8-4-1 发行人内部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8-4-2 关联交易决策的记录8-4-3 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8-5 发行人关于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8-5-1 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附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8-6 发行人关于技术含量及技术创新能力的依据8-6-1 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许可协议8-6-2 发行人有关获奖证书、专家评审意见8-7 发行人关于近3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8-7-1 发行人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8-7-2 有关发行人税收、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8-8 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或相关租赁协议8-9 涉及政府特许经营的发行人,提供的政府特许经营证书8-10 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8-11 设立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以及其他方式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8-11-1 最近3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8-11-2 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8-11-3 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8-12 设立已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定向募集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8-12-1 最近3年原始财务报告8-12-2 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8-12-3 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8-13 发行人的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8-14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8-15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8-16 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字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字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第九章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9-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募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9-2 发行人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说明9-2-1 有关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批准文件9-2-2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过户登记的证明文件9-2-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9-2-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9-2-5 律师对上述文件的鉴证意见9-3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批准、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9-4 中介机构的意见9-4-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9-4-2 主承销商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附二:发行人基本情况表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发行人核查人签名:主承销商授权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