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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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

98 行票据比照政府债券计入基金流动性资产 基金部函[2007]79号
管理事宜的复函
关于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后调整基金建仓期
99 有关问题的复函
基金部函[2007]91号
关于将中央银行票据归类为国家债券请示
100 的复函
基金部函[2007]113号
关于 QDII 基金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有关问
101 题的通知
附件
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
序号
部函名称
文号
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
1 项审核工作指引
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
关于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的
2 若干要求
机构部部函[2005]576号
3 关于证券公司重组上市有关意见的函
机构部部函[2006]286号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
20 关问题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323号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
21 工作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3有关问题的函
机构部部函[2008]521号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贴钱“开空户”行
23 为,进一步加强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95 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44号
96 关于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56号
6
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97
基金部通知[2007]57号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
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中央银
关于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3.19•【文号】汇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3月19日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汇传[1998]04号)2、《关于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1998]41号)3、《关于境内机构大额美元现钞取现问题的批复》([98]汇管经字第24号)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系统与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国函[1998]36号)5、《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6、《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1999]289号)7、《关于下发〈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43号)8、《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汇综发[1999]25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工作原则的通知》(汇国函[2001]35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及明确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20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审批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76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汇复[2002]121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资本项目重点监测制度的通知》(汇发[2003]3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汇综发[2004]127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调整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5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05]78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竞价交易和即期询价交易时间的通知》(汇发[2006]50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汇综发[2006]82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汇综发[2010]59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开展数据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93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12]153号)2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3]142号)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02]8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02]83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5年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4]16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1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境外个人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业务的批复》(汇复[2007]21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采集整理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8]72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线运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批复》(汇复[2009]5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中国国都(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汇复[2009]18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6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拿大皇家银行汇款弥补境内分行亏损相关事宜的批复》(汇复[2010]190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2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境内非居民外汇账户进行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6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数据和资本项目数据接口验收和联调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2]139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4]5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03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8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新《证券法》涉及取消、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见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

有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四、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日附件: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的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一、证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备案事项1问:证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许可转备案依据是什么?答:根据《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3)18号),自2023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其中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事项由许可转备案管理。

2.问: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对照分支机构设立要求,对公司符合要求的情况逐一发表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1)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收购协议;(3)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4)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5)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3.问:证券公司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备案情况说明;(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3)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至少包括:撤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业务范围、客户数量、主要财务数据等;现有客户、员工安置情况;分支机构业务了结情况;如对客户和员工安置、业务了结中出现诉讼、纠纷或者风险,说明处置情况、是否存在遗留问题);(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本所对部分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深圳市场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现行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额的0.1475‰收取(其中本所收取0.122‰,中登公司收取0.0255‰)。

现由按交易额的0.122‰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二、股票上市初费和年费分档收取,各档收费体标准为:
总股本
上市初费
上市年费
2亿以下(含)
300,000元
50,000元
2亿-4亿(含)
450,000元
80,000元
4亿-6亿(含)
550,000元
100,000元
6亿-8亿(含)
600,000元
120,000元
8亿以上
650,000元
150,000元
总股本由A、B股构成,不包括H股。

上市年费按上一年末总股本计算收取。

创业板公司减半征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结束——。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三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由所在机构按规定组织的培训,通过所在机构向()申请办理执业年检。

[单选题] *A.当地金融工作办公室B.沪深证券交易所C.中国证券业协会(正确答案)D.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在证券组合管理中,投资目标的确定是在()这一步骤中进行的 [单选题] * A.构建投资组合B.确定证券投资策略(正确答案)C.进行证券分析D.投资组合业绩评估3.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单选题] *A. 5(正确答案)B. 10C. 3D.15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单选题] *A.公开透明B.公平公正C.诚实信用(正确答案)D.独立尽职5.实践中,证券公司正在探索形成多种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模式,其中不包括() [单选题] *A.按照服务期限收取固定顾问服务费用B.按客户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顾问服务费用C.按照客户资产收益比例提成(正确答案)D.以差异佣金方式收取服务费用6.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

[单选题] *A.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正确答案)B.证券投资顾顾问本人关于证券研究报告的观点C.与该证券研究报告冲突的其他证券研究报告的观点D.除作为依据之外的第三方证券研究报告的观点7.关于我国的转融通业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正确答案)B.2011年10月,《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发布C.目前我国的转融通业务标的涵盖了股票、ETF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D.2011年11月,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各自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8从家庭居住特征着眼,如果有人是与老年父母同住或仅夫妻两人居住,那么他的家庭所处的阶段是() [单选题] *A.成长期B.成熟期(正确答案)C.形成期D.衰老期9.以个人理财生命周期的角度看,理财任务是“妥善管理好积累的财富,主动调整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以保守稳健型投资为主,配以适当比例的进取型投资,以稳健的方式使资产得以保值增值”属于() [单选题] *A.退休期B.维持期C.高原期(正确答案)D.稳定期10.期权的购买方购买期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超过该期权内在价值的那部分价值,被称为() [单选题] *A. 内在价值B.估值价值C.时间价值(正确答案)D.市场价值11.根据债券终值求现值的过程被称为() [单选题] *A.映射B.贴现(正确答案)C.转换D.回归12.下列各项中,不受会计年度制约,预算期始终保持在一定时间跨度的预算方法是() [单选题] *A.定期预算B.弹性预算C.滚动预算法(正确答案)D.固定预算法13.某债券面额100元,票面利率为9%,期限3年,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持有人甲于2015年12月31日将其卖出,若购买者乙要求10%的最终收益率,则其购买价格应为(按单利计息复利贴现)()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19〕6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临时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证券公司类报备指引目录:一、证券公司治理类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3、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4、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5、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二、证券公司人员类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3、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4、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三、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类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3、证券公司合规报告4、证券公司年报报备四、其他1、反洗钱情况报备2、信息安全事故报备3、重大、突发事项报备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①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②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③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④变更名称;⑤发生合并、分立;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

(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

深圳市证监局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证监局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证监局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深证局机构字[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市证监局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机构字〔2012〕170号)深圳各证券经营机构:2012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2]28号),取消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

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根据证监会机构部《关于做好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9月23日起,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我局不再受理证券公司变更辖区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申请。

9月23日之后已受理的上述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撤回申请。

9月23日之前受理且尚未办结的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可依法按期办结;申请人也可以依规定程序自主撤回。

二、证券公司变更辖区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向证监会申请换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三、为统一备案标准,提高效率,方便备案申请人,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我局在备案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我局在出具备案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证券公司变更辖区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备案材料的审阅,发现备案材料存在问题的,将要求申请人纠正;对申请人出现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形,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四、辖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范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我局及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为做好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执法机关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执法机关在证券公司等证券托管机构办理的流通证券冻结、扣划业务,仍按照本公司之前发布的有关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本公司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二○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

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

【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押题12

【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押题12

【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押题12金融基础押题演练121、2016年12月12日,( )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A.中国证监会B.国务院C.中国证券业协会D.原中国银监会答案:A【解析】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2、下列关于风险与波动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现代金融风险分析中,通常仅仅关注损失的可能性,是单向测度B.在波动性定义下,风险既是损失的可能,也是盈利的可能C.传统风险观认为,风险既是损失的来源,也是盈利的来源D.基于不确定性定义下风险的双向测度是现代风险管理发展的重要基础答案:B【解析】A项,传统风险观仅仅关注损失的可能性,是单向测度;C项,在现代金融风险分析中,风险既是损失的来源,也是盈利的来源;D项,基于波动性定义下的双向测度是现代风险管理发展的重要基础。

3、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当中,价格能够反映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搜集到的总的信息,这反映了金融市场的( )功能。

A.资金融通B.价格发现C.风险管理D.降低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金融市场的功能之一:降低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

金融市场能够降低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两种交易成本。

搜寻成本有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比如花线做广告寻求金融资产的买方与卖方为显性成本,而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定位交易对手则为隐性成本。

信息成本是那些与评估金融资产投资特点有关的成本,评估就是寻找到与期望产生现金流的数量与可能性的金融资产。

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当中,价格反映了所有市场参与者所能搜集到的信息总和。

4、期货市场监管方面,我国形成了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协调工作机制与较为完善的期货监管法律体系。

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证券公司类报备指引目录:一、证券公司治理类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3、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4、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5、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二、证券公司人员类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3、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4、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三、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类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3、证券公司合规报告4、证券公司年报报备四、其他1、反洗钱情况报备2、信息安全事故报备3、重大、突发事项报备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④变更名称;⑤发生合并、分立;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

(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深证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苑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苑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苑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7.07
•【字号】深证局发[2009]248号
•【施行日期】2009.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苑君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深证局发[2009]248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苑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苑君(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苑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手续。

你公司应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在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将复印件报送我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铁道部
37
铁路基建大中型工程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道部
38
铁路运输治理信息系统认定
?铁路运输平安保卫 ?〔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道部
3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平安鉴定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持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重要地块都市修建性具体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法?
都市、县人民政府或都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部门
30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国务院令第406号〕
交通运输部
31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治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 〉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部
43
开发建设工程水土维持方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维持法?有关 办理
44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70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深证局办字[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办字〔2013〕17号)深圳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为便利辖区证券、基金和期货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申报工作,转变我局审批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实现阳光审批、技术监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我局组织开发了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和全面测试,目前系统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即将正式启用。

为做好系统上线前后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适用范围自2013年12月30日起,我局将通过系统接收深圳辖区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申报,此前已报送事项将继续采用原方式办理。

由于报备事项正处于清理、梳理和规范过程中,相应功能开放我局将另行通知。

二、系统操作流程(一)各机构应及时向本通知联系人申请账户和初始密码,并通过https://61.144.218.228/访问系统,使用手册可在系统中查阅。

各机构如遇到使用方面问题,可通过系统技术支持电话或交流专用QQ群(群号111093758)咨询。

(二)各机构应事先将申请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登录系统后选择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按系统提示和要求填写各项信息、上传电子文档,并经认真复核后提交。

(三)各机构应根据系统短信提醒,及时登录系统查询办理状态,按照系统补正、受理、反馈和批复等提示作出相应处理。

三、系统使用要求(一)机制建设各机构应高度重视系统启用的各项相关工作,认真梳理工作流程,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指定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和申报专员,分管该部门的高管为使用本系统进行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申报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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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
通知(2015)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证局机构字[2015]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1.14
【实施日期】2015.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证监局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证局机构字〔2015〕7号)
深圳各证券公司,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证监会公告(〔2014〕50号),证监会不再受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等3项涉及证券公司、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的行政审批项目。

为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及相关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监会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取消后,由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机构部)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托管人应当自首次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向证监会机构部备案。

机构部将对备案文件进行审阅,发现备案申请人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将责令更换。

二、“保荐代表人资格”审批取消后,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纳入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三、“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审批取消后,证监会不再接受有关申请,外资代表处应向证监会国际合作部事后备案,同时抄报我局。

有关审批事项取消后,我局将依法加强对辖区证券公司及外资代表处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管,并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附件: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安排
深圳证监局
2015年1月14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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