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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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

通知(2015)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证局机构字[2015]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1.14

【实施日期】2015.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证监局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证局机构字〔2015〕7号)

深圳各证券公司,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证监会公告(〔2014〕50号),证监会不再受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等3项涉及证券公司、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及相关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监会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取消后,由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机构部)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托管人应当自首次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向证监会机构部备案。机构部将对备案文件进行审阅,发现备案申请人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将责令更换。

二、“保荐代表人资格”审批取消后,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纳入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三、“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审批取消后,证监会不再接受有关申请,外资代表处应向证监会国际合作部事后备案,同时抄报我局。

有关审批事项取消后,我局将依法加强对辖区证券公司及外资代表处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管,并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附件: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安排

深圳证监局

2015年1月14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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