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20年第1期(总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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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基于瑞华所被处罚的案例研究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基于瑞华所被处罚的案例研究

【摘要】文章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反应、内部控制监控为分析框架,通过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例的研究,探讨和分析了我国本土事务所在发展中遇到的内部控制难题和解决措施。

文章在介绍瑞华所的发展历史和内控系统基础上,从事务所的组织架构与权责分配、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制度监控等角度总结了本土事务所面临的典型的内外部内控挑战。

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构建起了现代化的组织结构但是没有良好的权责分工来保障其高效运行;在国际事务所进入中国市场后,本土事务所在人力资源上面临着先天的劣势,迫切需要结合中国管理经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所管理层需要提高风险管理、内控监控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意识,积极面对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

【关键词】内部控制;事务所处罚;风险管理【中图分类号】F233一、引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是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

“十一五”规划期间,中注协在2007年明确提出了“做大做强”战略。

这一期间,国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服务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战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改革。

为此,在财政部、中注协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建立内部治理规范体系,帮助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

2007年中注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

2012年,中注协印发《关于支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基于瑞华所被处罚的案例研究漏世达(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的重点方向和具体的扶持措施。

2013年,中注协发布了与支持措施配套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十三五”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成为做大做强又一项重大措施。

在市场需求和政策支持的联合作用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资源整合的时期,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掀起了新一次的合并浪潮。

事务所的合并既会带来资本市场反应、审计市场竞争格局变动等外部影响;也会带来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内部控制等内部影响。

逼死审计深圳证监局发布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 8大问题20项细节你忽略吗

逼死审计深圳证监局发布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 8大问题20项细节你忽略吗

逼死审计!深圳证监局发布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8大问题20项细节你忽略吗?昨日(3月30日),深圳证监局官网发布《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此次发布涉及8大审计问题20多个审计细节,有些问题甚至连多年审计“老司机”都容易忽略,而这,仅仅是深圳证监局发布的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的第一期,后面还有35期,不少审计看完后直呼:审计这行是没法干了!以下为深圳证监局发布具体内容,仅供各位审计们参考。

深圳证监局在2017年对多项审计执业项目开展了检查,针对部分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现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发布,并对2017年年报审计提出监管要求,以助于提高辖区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一)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某上市公司2012年对一家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

该联营公司2012年以来业绩持续下滑。

注册会计师在对该上市公司2013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中,获取了该联营企业2013年未审财务报表,该未审报表显示该联营企业净利润持续下滑,但注册会计师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迹象进行关注和评估,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2.注册会计师连续两年在某上市公司审计执业中均采用综合收入乘数模型对收购企业进行商誉减值测算,审计底稿中未说明采用该测算方法的原因,也未评估该方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客观情况。

注册会计师未对获取的收购企业财务预测数据进行分析说明,评估相关数据的合理性。

3.某上市公司在进行采矿权资产减值测试时采用的预测数据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底稿中具体分析公司提供的预测数据的合理性,也未对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4.某上市公司存在两笔单项金额较大,且债务人多次违约未能按期支付、近两年没有再还款的其他应收款。

注册会计师在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作为正常信用风险组合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应收款项减值的疑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财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评价局、会计司)。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2022年4月29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及各地监管局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执行。

内部控制审计操作手册

内部控制审计操作手册

目录第一章获取审计业务约定书 (1)一、获取审计业务约定书 (1)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1)三、连续审计 (2)四、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2)五、业务约定书的文档记录 (3)第二章建立审计项目组 (3)一、项目小组成员的要求 (3)二、组建项目小组的考虑 (3)三、管理、指导、并监督项目小组 (4)四、项目小组成员的角色及责任 (5)第三章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6)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必要性 (6)二、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7)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主要内容 (7)3.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7)3.1.1行业因素 (8)3.1.2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8)3.1.3 其他外部因素 (8)3.2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9)3.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10)3.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10)13.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11)四、了解IT在企业中的角色 (12)4.1了解IT复杂程度 (12)4.2了解IT对我们审计工作的影响 (13)五、如何了解企业及其环境 (13)5.1检阅相关信息 (13)5.2询问企业管理层及其他人员 (14)5.3观察及检查 (14)5.4信息来源 (14)六、确定重大错报风险 (15)七、工作底稿记录 (15)第四章利用专家的工作 (15)一、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16)1.1确定IT专家的介入程度 (17)1.2确定税务专家的介入程度 (17)1.3确定相关行业专家的介入程度 (18)二、利用管理层专家的工作 (18)2.1评价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养和客观性 (18)2.2 了解管理层专家的工作 (19)2.3 评价管理层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20)三、利用事务所的内部专家的工作 (21)四、利用事务所外部专家的工作 (23)五、记录审计工作 (26)第五章了解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 (27)一、企业层面控制的内涵 (27)二、企业层面控制对其他控制及其测试的影响 (28)三、了解和评价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29)23.1与控制环境(即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 (30)3.1.1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31)3.1.2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31)3.1.3治理层的参与程度 (32)3.2针对管理层和治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 (32)3.3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34)3.4对内部信息传递的控制 (35)3.5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即监督其他控制的控制)和内部控制评价 (35)3.5.1管理层是否定期地将会计系统中记录的数额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 (36)3.5.2管理层是否为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有效性而确立了相应的控制 (36)3.5.3管理层是否建立了相关的控制以保证自我评价或定期的系统评价的有效性 (36)3.5.4管理层是否建立了相关的控制以保证监督性控制能够在一个集中的地点有效进行(如共享服务中心等) (36)3.6集中化的处理和控制(包括共享的服务环境) (36)3.7监督经营成果的控制 (37)四、企业层面控制对其他控制及其测试的影响 (38)五、如何了解企业层面控制 (39)5.1了解企业层面控制的方法 (39)5.2审计证据的考虑和了解企业层面控制的范围 (39)六、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40)七、工作底稿记录 (40)第六章识别舞弊风险并确定应对措施 (40)一、识别舞弊风险的相关要求 (40)二、识别舞弊风险的主要程序及考虑因素 (41)2.1组织项目组讨论 (42)2.2就舞弊风险询问管理层和其他人员 (42)2.2.1询问管理层 (42)2.2.2询问内部审计人员 (43)32.2.3询问内部其他人员 (44)2.2.4询问治理层 (44)2.3考虑舞弊风险因素 (45)2.4考虑异常关系或偏离预期的关系 (45)2.5考虑其他信息 (45)三、识别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45)3.1收入确认 (46)四、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46)4.1总体应对措施 (46)4.2特别措施 (46)五、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措施 (47)六、应对与关联方有关的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措施 (47)七、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48)第七章确定重要性水平 (48)一、了解确定整体重要性水平需做的考虑 (48)1.1确定整体重要性水平时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展望与预期 (49)1.2整体重要性水平的恰当基准 (49)1.2.1是否存在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关注的项目 (49)1.2.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以及所处行业和经济环境 (49)1.2.3治理层的看法和预期 (49)二、了解确定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需做的考虑 (50)三、了解确定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可容忍误差)需做的考虑 (50)四、确定整体重要性水平 (50)4.1定义整体重要性水平时确定应用适当百分比的税前利润 (51)4.1.1上市企业或重要项目 (51)4.1.2非重要项目 (51)4.2当税前利润作为计量基准不恰当时确定应用适当百分比的计量基础 (51)4五、确定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 (52)六、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52)七、在审计过程中修改重要性水平 (53)第八章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及相关认定 (53)一、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53)1.1重大账户或列报 (53)1.2确定重大账户或列报的金额标准 (53)1.3确定重大账户或列报的性质考虑 (54)1.3.1重大账户或列报的性质确定 (54)1.3.2考虑已识别的固有风险 (54)1.3.3评价财务报表项目及附注的错报风险因素 (54)1.4有关账户的其他考虑因素 (55)二、确定相关认定 (55)2.1利润表科目的重要账户的相关认定 (56)2.2资产负债表重要账户的相关认定 (56)2.3与列报和披露相关的认定 (56)三、更新我们确定的重大账户或列报及相关认定 (57)第九章识别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 (57)一、识别业务流程 (57)1.1常规的业务流程 (58)1.2非常规的业务流程 (58)1.3估计的业务流程 (58)二、确定重大流程 (58)2.1确定重大业务流程 (58)2.2对重大估计业务流程的考虑 (59)2.3重大列报流程 (59)三、识别相关信息系统 (60)5第十章关于集团审计的特殊考虑 (60)一、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60)二、了解集团及其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 (61)三、集团管控风格的影响 (62)四、确定重要性水平以及可容忍误差 (62)4.1确定集团整体财务报表重要性 (63)4.2确定集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可容忍误差) (63)4.3确定组成部分可容忍误差 (63)五、确定重要组成部分 (64)5.1根据规模确定 (65)5.2根据特定性质或情况确定 (65)5.3不重要组成部分 (65)六、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65)七、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审计策略 (66)八、设定组成部分审计策略的标准 (66)第十一章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以及利用他人的工作 (67)一、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 (67)二、利用他人的工作 (68)2.1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的考虑 (68)2.1.1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对可利用他人工作程度的影响 (68)2.2对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特殊考虑 (69)2.2.1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69)2.2.2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70)2.3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 (71)2.4确定利用他人工作的范围 (74)2.5测试由他人执行的部分工作 (74)三、工作底稿记录 (75)6第十二章评价企业层面控制测试 (75)一、间接的企业层面控制 (75)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控制 (76)三、控制环境 (77)四、充当业务层面控制的直接企业层面控制 (77)五、工作底稿记录 (77)第十三章了解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 (78)一、考虑企业层面控制对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的影响 (78)二、识别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的关键流程 (78)2.1信息来源 (80)2.2询问 (80)2.3观察和检查 (80)2.4对服务机构的考虑 (81)三、在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中识别可能出错项 (81)3.1如何识别可能出错项 (82)3.2将可能出错项联系到相关认定 (83)3.3特别风险和可能出错项 (83)3.4 IT方面的可能出错项 (83)四、识别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 (84)4.1相关的控制的种类 (84)4.2如何开始识别相关控制 (84)4.3对识别降低特别风险的控制的特殊考虑 (84)五、对了解不同性质的重大业务流程的具体考虑 (85)5.1重大业务流程的种类 (85)5.2相关控制活动 (86)5.2.1管理层对专家的利用 (87)75.2.3改变会计估计的方法 (87)5.2.4估计的不确定性 (88)六、对了解重大列报流程的特殊考虑 (88)6.1重大会计账户的列报 (88)6.2财务报表决算过程的列报 (88)第十四章执行穿行测试 (89)一、执行穿行测试 (89)1.1穿行测试的程序 (90)1.2与穿行测试过程中进行的询问相关的考虑 (90)1.3对穿行测试的结果得出结论 (91)1.4对控制有效性的初步评价 (91)二、穿行测试的特殊考虑 (92)2.1会计估计的流程 (92)2.2关于降低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的穿行测试的考虑 (92)2.3在执行穿行测试时利用他人工作 (93)2.4针对自动化程序里的数据和交易信息 (93)第十五章选择、测试内部控制 (93)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的基本要求 (94)二、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的考虑因素 (94)2.1选择适当的控制测试 (94)2.1.1控制的目标和分类 (95)2.1.1.1预防性控制和检查性控制 (95)2.1.1.2手工控制和自动执行的控制 (95)2.2确认已选测试的控制与审计相关 (97)2.3评估已选测试的控制是否充分敏感 (97)三、与控制相关的风险 (99)四、控制测试的程序的性质 (100)84.2观察 (100)4.3检查 (100)4.4重新执行 (101)五、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 (102)5.1期中测试的两种方法 (102)5.2是否测试被取代的控制 (103)5.3期中测试和前推程序 (103)5.4针对信息技术一般控制(ITGCs)和应用控制的前推程序 (104)5.5集团内部控制审计中实施前推程序的考虑 (104)六、控制测试的范围 (105)6.1影响测试范围的因素 (105)6.2抽样方法的一般考虑 (105)6.3样本参考量 (106)6.3.1测试人工控制的最小样本规模 (106)6.3.2测试应用控制的最小样本规模 (107)6.4追加控制测试 (107)七、执行内部控制测试 (108)7.1执行控制测试的一般考虑 (108)7.2审计证据质量的额外考虑 (108)八、评价控制偏差 (108)8.1确认控制偏差 (108)8.2确定控制偏差的属性 (109)8.3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110)九、工作底稿记录 (110)第十六章了解和评价财务报告流程(FSCP) (111)一、了解和评价财务报告流程过程 (111)1.1财务报告流程了解程度 (111)91.2对财务报告流程进行了解的起点 (112)1.3了解和评价财务报告流程的程序 (113)1.3.1了解财务报告流程的子过程 (113)1.3.1.1编制试算平衡表并进行任何必要的合并 (113)1.3.1.2生成、授权和记录记账分录 (113)1.3.1.3编制财务报表及相关列报 (113)1.4识别可能出错项 (114)1.5识别和了解财务报告流程中的控制活动 (114)1.6初步评价控制的有效性 (115)第十七章了解、穿行测试、测试和评估IT一般控制 (115)一、信息系统审计范围界定 (116)二、信息系统环境中的控制测试 (116)2.1信息系统审计策略的确定 (116)2.2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 (117)2.3系统应用控制测试 (119)三、控制测试底稿 (120)附件一信息系统环境复杂度判断指引 (120)附件二信息系统环境控制测试底稿 (122)第十八章评价内部控制缺陷 (123)一、控制缺陷的分类 (123)二、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时的一般考虑 (124)2.1衡量缺陷严重性的标准 (124)2.2充分考虑缺陷组合 (124)2.3补偿性控制 (124)2.4考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果 (124)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24)3.1定量标准 (125)3.2定性标准 (125)10四、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26)五、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程序 (127)六、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特殊考虑 (130)6.1对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考虑 (130)6.2对企业层面控制缺陷评价的考虑 (131)6.3与其他缺陷一同进行评价 (131)6.4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其他关注领域 (132)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132)八、工作底稿记录 (132)第十九章完成审计工作 (133)一、项目组内部讨论 (133)二、取得管理层的书面声明 (134)三、与企业沟通控制缺陷 (135)四、形成审计意见 (136)第二十章出具审计报告 (137)一、出具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7)二、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8)2.1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8)2.2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9)2.3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9)三、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限制 (140)四、对期后事项的考虑 (140)五、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衔接 (141)11第一章获取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开始前,我们应先确定我们已遵循了风险管理委员会拟订的《业务承接制度--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操作规程》,评估客户承接/保持程序的结论以确定其对我们审计风险评估及审计策略的影响,确定客户承接/保持决定是适当的。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1期(总第34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1期(总第34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一期二〇一六年第年第一期(总第34期)20166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201目录【财务监管工作】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全面开展【经验交流】江苏局:加强三方联动提升会计监管威慑力深圳局:召开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吉林局:组织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署《诚信尽职执业承诺书》】【国际动态国际动态】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ASB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修订稿IASB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修订稿欧洲议会草拟对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等的评估报告【财务监管工作财务监管工作】】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全面开展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重点,也是广大投资者普遍关注的核心信息。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督促审计机构严把年报财务信息质量关,近年来,各证监局以《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为指导,将年报审计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环节,坚持风险导向原则,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审计机构归位尽责意识,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随着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逐步进行,各证监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全面开展年报审计监管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要求按照《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吉林等证监局不断健全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机制,以全局性、专业性、独立性为基础,探索会计审计监管成果的全局共享机制和各监管条线之间的无缝衔接格局,聚焦市场主体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制定2015年度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年报审计监管双周工作例会制度,编制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手册,完善以市场主体风险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为维度的工作底稿模板,为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做好机制保障。

吉林、辽宁、陕西、深圳等证监局通过召开辖区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向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下发工作通知等形式传达监管要求,通报近年来多发的审计机构执业问题,明确各方配合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基于13 家上市公司的多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基于13 家上市公司的多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基于13 家上市公司的多案例研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并购业务部【摘要】实务中,上市公司对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较为随意,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文章梳理了目前相关事项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并以13 家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对比总结分析。

研究发现,虽然目前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规定已比较明确,但实务应用中还普遍存在资产与收益确认时点不准确、交易性质界定不明确、列报方式随意、计量金额的确认方法未能做充分披露等问题。

文章旨在帮助会计实务工作者理解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经济实质及会计处理规定、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同时建议监管部门提高对相关问题的监管重视程度,并出台专门的文件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

【关键词】公司并购;业绩补偿;会计处理;会计信息质量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系列政策利好释放,如“小额快速”机制推出、定向可转债支付试点、配套融资和再融资政策调整等,上市公司并购交易频繁发生。

在此过程中,交易对方常常有利用信息优势哄抬资产价格,进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因此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目前仍普遍会自发地要求交易对方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②。

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为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的常见事项,且随着我国企业风险控制意识的加强,协议中约定该事项的情况将更加普遍,其影响也会越来越大,业绩补偿收益对于被补偿公司的财务报表也往往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因此,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于进行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来说显得尤为关键。

然而经笔者观察发现,上市公司对于业绩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却是五花八门,可比性非常有限,各上市公司对该事项经济实质的判断、会计要素的分类、补偿收益的确认时间等各持不同意见;另外,监管部门对于该事项的会计处理监管力度较轻,以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为例,此类问题出现在相关上市公司年报问询函中的频率较低,且时常存在并购交易类型相同、会计处理也相同的不同上市公司中,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问询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总第13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 2013年6月17日编者按:为加强证券监管系统与审计、评估行业沟通交流,通报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信息,加强会计监管经验交流,共享监管信息,自2012 年5 月会计部不定期编印《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并在证券监管系统内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范围内发布。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初步设立了“重要工作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建设”、“审计监管工作"、“资产评估监管"、“国际动态”、“经验交流”、“案例选编”、“课题研究"、“培训专栏"等栏目。

欢迎证券监管系统内各单位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积极投稿:kjtxtg@。

目录【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 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审计监管工作】证监会:对相关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经验交流】深圳局:深化对上市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的监管厦门局: 认真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课题研究】福建局: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专题研讨预警指标体系【国际动态】IASB 发布有关费率管制业务的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修订《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3-【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近日,证监会在长沙召开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就2013 年度检查工作的分配及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

来自证监会会计部、上市一部、上市二部、沪深专员办、28 家派出机构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同志共计约80 人参加了会议。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首先,刘新华分析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现状,指出当前行业竞争异常激烈,注册会计师的快速流动已成为常态,内资所迅速崛起,分所执业比重不断提高,但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模式尚未形成,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现象有所增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 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 监会统一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
01 历史沿革
03 内设机构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直属单位
05 派出机构
07 历任主席
目录
06 现任领导 08 地理位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 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直属单位
研究中心
研究草拟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资本市场发展、运行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 究,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为草拟资本市场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或具体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交办 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建设和管理证监会广域网、证监会机关计算机局域网和机房、其他专网等;建设和管理证监会电子政务系统、 电视**会议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互联网站、资讯系统等;组织协调证监会各部门单位提出信息系统建设需求, 提交开发单位,参与上线测试,负责验收并承担运行维护服务;负责会机关电子类办公设备的管理工作;组织保 障证监会网络和信息安全,配合开展保密和密码技术支持工作;承办证监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理位置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谢谢观看
派出机构名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19〕6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临时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2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会计监管工作,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然而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管。

同时,现行会计、审计、评估准则主要以原则为导向,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容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实际业务执行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相应增加了会计监管的难度。

为提示会计监管风险,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会计监管效能,我会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在总结会计监管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特征,指出会计监管特定领域风险、存在的常见问题,要求关注重点事项,防范相关风险。

现将我会制定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一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予以发布。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内容,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高度关注相关领域问题,同时将相关要求传达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政府补助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本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 展考核,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负面清单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予 以加分或者减分,确定考核期内上市公司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公司 信息披露评级为A的家数占考核总家数比例不超过25%。
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三)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4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配合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 及信息披露情况; (六)公司是否充分、及时揭示风险,包括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控股股 东质押股份被平仓等风险; (七)如存在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等情形,公司是否积极采取诉讼等方式 保障公司权益; (八)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总第6期)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证监会会计部2011年8月15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问题一:如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作出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何时开始应用?解答: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开始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近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变更当期数又影响未来期间数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被正式批准后生效。

为了方便操作,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施,原则上不能追溯调整更早会计期间。

问题二: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债务,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应该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相关负债的金额?解答: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在报告期仍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地约定确认和计量,相关债务重组损益应当在有关负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

问题三:除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外,公司为取得贷款可能还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服务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在上市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向银行支付的该类服务费用与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相关并且银行实质上未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实质上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贷款利息进行处理;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征收管理工作;对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 释和处理;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
企业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个人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财产和行为税处。组织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征收 管理工作;对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资源和环境税处。组织实施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等征收管理工作;对相关税 种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谢谢观看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成立背景
03 主要职责
目录
02 历史沿革 04 领导信息
05 所获荣誉
07 派出机构
目录
06 事业单位 08 内设机构
2018年6月15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税务局。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原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正式合并。市长陈如桂出席揭牌仪式,并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一起为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揭牌。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 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成立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 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省 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以降低征纳成本,理顺 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成立,意味着 税务机构改革在深圳正式拉开大幕。

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

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

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八年第四期(总第26期)北京证监局二〇一八年十月本期主要内容如下:【警钟长鸣】二、三季度辖区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处理处罚情况【风险提示】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案例分析】售后回租、回购的收入确认问题【监管动态】二、三季度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要求【警钟长鸣】经统计,截至2018年9月30日,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北京辖区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检查结果告知书共涉及20家事务所的113个项目;具有证券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共涉及9家评估机构的13个项目。

具体如下:对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涉及审计机构1家次、注册会计师3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17份,涉及审计机构16家次、注册会计师18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53份,涉及审计机构53家次。

对资产评估机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涉及评估机构1家次、评估师4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1份,涉及评估机构1家次、评估师2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6份,涉及评估机构6家次。

项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2018年4-9月新增2018年累计2018年4-9月新增2018年累计行政处罚- 1 1 1 1 市场禁入- 0 0 0 0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13 40 1 4 责令改正 2 3 0 0 监管谈话 2 4 0 1检查结果告知书- 53 59 6 6 【风险提示】我局对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辖区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检查意见书等指出的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汇总,现予以发布,提示各审计与评估机构重点关注。

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一、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一是被审计单位合并报表层面预收账款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余额为1,608亿元,占全部资产的17.48%,发生额及余额均较大,作为现金管理的储值卡业务易产生错误与舞弊风险,但会计师在内控测试程序中未将储值管理认定为关键控制点,仅实施了穿行测试,未针对储值卡申领和领取、写磁和销售、保管等环节实施控制测试,未对储值卡写磁密码管理等相关安全节点进行控制测试,也未对储值卡管理系统权限分配及相关职务分离情况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 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这一条件, 企业通过外购
等方面对数据资源进行标准化分类, 建立数据资
源管理体系, 为后续进行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提供
基础。 此外, 企业应加强数据监管工作, 建立数
或自行开发形成的数据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应采用
据监督机制, 完善内控体系, 对数据的质量进行
成本法, 这就涉及到数据资源的成本归集与分摊
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 暂行
应计入当期损益, 而处于开发阶段的支出且满足
无形资产相关确认条件, 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
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 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
据资源, 符合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中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 应当确认为存货,
并依据会计准则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 此外, 企
数据资源 “ 入表” 意味着企业原来计入损益
都可参与数据治理, 形成了共同治理模式, 为加
的部分金额将依据资产确认条件计入相应的资产
快建设数字经济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科目, 企业的资产将会明显增加, 资产负债率降
三、 数据资源 “ 入表” 的难点
低。 损益的减少意味着企业利润增加, 企业利润
率将得到一定改善。 数据资源 “ 入表” 有利于更
加真实、 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水平, 提高会计信
息的有用性和透明度, 促进数据价值的显现, 进
而提高企业整体价值, 这对企业未来价值的评估
有显著的帮助, 同时也增强了投资者、 债权人等
利益相关者和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信心, 为企业信
用评级、 担保及贷款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支持。
( 二) 对企业数据资源管理的影响
条》 ) , 明确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8期(总第45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8期(总第45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七年第八期(总第45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2017年12月25日目录【重要工作信息】会计部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经验交流】安徽局:举办辖区2017年证券期货财务审计业务培训会陕西局:抓住三个“关键提高中介机构监管工作成效深圳局:组织召开2017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重要工作信息】会计部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为研究解决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一监管口径,证监会会计部于2017年8月30日、9月11日和10月10日分别召开三次会计监管协调会。

现将会议讨论的具体会计问题形成的监管口径予以发布。

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一)长期股权投资1、重大影响的判断公司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财务经营决策。

公司持股比例较低,且仅有权提名独立董事,但是并未派驻董事,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其有权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的情况下,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存在被投资公司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公司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公司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

2、未出资的股权投资能否确认问题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公司应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即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合同明确规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合同没有明确的,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相应的负债。

对于投资的后续计量,根据股东间合同协议约定,未实缴出资前即享有分红权等公司权益或承担损失的,应确认与相关分红权或承担损失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如果股东之间未做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实缴出资前并不享有股东权益,不应确认相关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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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20年第1期(总第46期)
[作者]深圳证监局
[发布日期]2020.01.14
本期导读:在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开展之际,证监会近期对2019年报审计工作提出了系列要求,印发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通报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专题检查相关情况。

现将相关文件精神传达给辖区证券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提醒各中介机构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关注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强化质量管理,当好“看门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报审计工作,以提升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2019年年报审计监管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民间投资意愿不强、企业债务违约上升、消费需求放缓。

资本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经济金融领域的各类风险都会在资本市场得到体现。

从深圳辖区来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尚未根本性缓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时有发生、大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又有抬头趋势、个别公司退市风险突出。

面临严峻的形势,各审计机构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应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将职业怀疑态度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重点关注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防范部分上市公司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审计过程中应全面尽责履职,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审计执业过程中如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现对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执业水平
审计机构应秉持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良好诚信记录的合伙人担任项目合伙人;按照规定对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等进行实质性轮换;针对近两年携带客户加入审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执行的原有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不利影响;充分识别、评估与应对新承接的、或近两年加入或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注册会计师负责的、或近两年监控或外部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执业项目的重大错报风险,从业务承接、计划、执行、复核等环节强化质量控制工作,委派具备相应知识、经
(二) 做好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工作
审计机构应做好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工作。

特别对于存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审计机构、最近两年连续变更审计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意见后变更审计机构、被实行风险警示后变更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变更但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等情形的,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对拟承接客户的诚信水平和项目执业风险进行评价,并形成详细记录;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如实、全面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如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前任注册会计师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说明原因,并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三) 对重大错报风险和重点审计领域采取有效应对
审计机构应关注上市公司交易真实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减值、保壳动机、公司治理、“三高”并购和新会计准则实施等对公司的影响等,并就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事项采取有效的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具体如下:
1.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行为
对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的相关提示,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关注是否存在利用购买理财产品、预付工程款和货款及无商业实质的购销等方式变相将资金转移给大股东等违法行为。

同时重视内控审计工作,恰当关注、评价并披露上市公司内控缺陷,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与公司治理水平。

2.上市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减值计提
重点关注上市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减值计提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减值会计处理与披露。

关注公司在评估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时,是否首先考虑了债务人的信用状态、还款能力;关注公司在估计担保品现金流量时,是否充分考虑担保品流动性、限售情况、集中度、波动性等因素对变现能力和价值的影响;对于担保品价值已低于融资额的交易,关注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股票质押交易是否实质性承担相关风险。

3.退市风险公司的财务处理合规性
重点关注存在*ST、暂停上市等退市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其财务处理的合规性,关注该类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突击确认利润、资产交易、政府补助、捐赠、关联交易、变更会计估计或政策等各种方式避免亏损的情形;关注该类公司是否存在应计提不计提资产减值、利用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存货等大额资产减值
4.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会计处理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收购标的业绩未达标或精准达标公司的业绩真实性,是否存在利润调节行为,是否存在超期未履行、违规变更业绩承诺或其他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或承诺的行为,是否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

对尚在业绩承诺期内置出不良资产的,关注是否依规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业绩承诺方是否已按照约定通过股份或现金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如未履行补偿义务的,上市公司是否已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追偿工作,并考虑对或有对价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5.商誉减值的计提
关注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情况,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集中、随意、突然”减值商誉“大洗澡”、以及应计提不计提商誉减值等问题。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商誉减值掩盖以往财务问题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利用资产减值等手段进行“大洗澡”掩盖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资产组划分、可收回金额估计等重点环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恰当计提了商誉减值损失,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关注公司是否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6.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执行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收入确认与计量、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分类与确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资产处置损益及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等利润操纵高发领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真研判交易的商业实质和业务流程,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正确运用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并按照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关注上市公司2019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协助上市公司做好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过渡衔接工作。

(四)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年审工作
截至目前,辖区共有6家科创板上市公司。

审计机构应结合风险评估情况,强化内部控制测试,重点关注不同业务模式下收入确认、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业务的真实性和商业实质采取更加有效的审计程序,作出恰当判断;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和内部经营情况,充分关注资产减值等重大会计估计和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等复杂会计核算的审计;对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企业所在行业及采用技术的特点,应强化IT审计。

二、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2019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印发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详见 中国证监会网站。

各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提及的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对风险事项有针对性的采取审计应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证监会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专题检查情况的通报
近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给上市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营压力,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融资渠道受阻,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商誉减值事项进行“盈余管理”,以实现保壳或财务“洗大澡”。

为此,证监会会计部2019年组织系统各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开展了内部控制审计专题检查、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专题检查,近期通报了专题检查中发现的审计、评估机构主要执业问题,详见 中国证监会网站。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认真梳理、总结相关执业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切实做好2019年年报相关工作,避免类似执业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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