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
15-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
对国际武装冲突的现行规制
战斗人员 敌对行为:作战手段 敌对行为:作战方法 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 确保战争法获得遵守的手段
国内武装冲突的现有规制
【案例】
石油平台案(伊朗VS美国)——自卫 海湾战争问题(1990.8~1991.2)——禁止使用 武力的例外(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 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自卫权;“先发 制人”;国际法对武器使用的规范 “加罗林号”与麦克劳德案——禁止使用武力的 例外(自卫权);“加罗林”规则
一、武装冲突法的概念 在现代国际法中,“武装冲突”与“战争”这两个 概念同时存在,而“武装冲突法”有取代“战争法” 的趋势。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基本概念是: 1.战争与武装冲突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 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武装争斗。 2.战争与武装冲突是一种法律状态又是事实状态。 3.“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例外
一.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二. 陆战规则 三.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 内容和范围 二. 特点 三. 新问题
第一节 概说
“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说国际法处在法律的尽头, 那么,战争法或许明显地处在国际法的尽头。” ——赫希· 劳特派特爵士1952 针对战争的国际法律控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跟上 组织化的武装暴力的发展。 战争种类: 卢梭:国家vs.国家(传统法律采纳此说) 冯· 克劳塞维茨:全面战争(1832《论战争》) 传统法律:(1874布鲁塞尔会议,1899、1907 海牙和会)国家之间(普遍参加条款);中立
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 制——海牙条约体系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国际人 道法)——日内瓦条约体系 传统战争 国际武装冲突 非国际性武装冲 突
国际法译丛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译丛武装冲突法
武装冲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确保个人和国家在进行冲突或战争时遵守特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
此法实施了四大基本原则:平等权利、对待对方人身安全和尊严、尊重外交机构和国家主权、任何国家无权对他国采取暴力行动。
因此,它的实施有助于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权利,保护受到攻击的国家的个人和家庭,以及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
具体而言,武装冲突法是制定,并落实在武装冲突环境下的行动的框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必要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保护参与国家在冲突中的权利的重要一步。
根据联合国组织为国际法作出的规定,战争中所有参与国家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以保护无辜的人民免受战争中的残酷行为。
这包括禁止有故意地对非战斗人员造成伤害、毁坏和抢夺财产、剥夺一般民众机会获得生活必需品、以及强迫单方面的军事行动,如炸弹轰炸或围困城市。
此外,武装冲突法还确保参与国家遵守和尊重双方的外交机构,如通过不介入内部和外部政治事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行政管理权。
它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的直接支持或资助战争双方,并保护受到侵犯的人类权力。
由此,武装冲突法为参与国家提供了一个框架,以保护他们的权力,在战争中捍卫他们的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和遗憾。
结论:
总之,武装冲突法是一类实施在武装冲突环境下的行为准则和法
律的重要部分。
它的实施保护参与国家的个人和社会权利,尊重双方的外交机构,尊重国家主权,以及阻止危险行动的发生,因此为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它的重要性,国际社会应加强对武装冲突法的实践,以保障受攻击国家的个人和家庭不受侵害,抵御冲突中的危险行为,并实现全球和平。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3、缔结和平条约。 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 常的方式。和平条约 的缔结和生效,意味 着战争状态的结束, 从而一切作战行为不 再被允许,双方不得 再行攻击、征用或没 收等行为。
(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停战协定原只是临 时性的安排,它仅有暂时 中止敌对行动的效力。现 代的趋势是全面停战不仅 表现为长时期的全面停止 新发展 敌对行动,而且是在事实 上结束战争或武装冲突, 最后由和约或类似和约的 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 最典型的例子,1953年《 朝鲜停战协定》和1990年 “对德和约”。
传统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
1、战争状态的出现意 味着战争的正式开始, 并不意味着有关国家 之间一定有武装冲突 行为。例如,二战期 间,一些拉丁美洲国 家与轴心国之间的关 系就是这样。
2、国家之间发生武装冲突 而不宣战和不承认战争状态 的存在。二战后,国际法禁 止战争;另外,不宣而战可 以在战争一开始就获得有利 的形势。
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
1977年6月8日签订的两个议定书:《1949年8月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 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 定书》(第二议定书),是对四公约的补充,并没有 使四公约失去效力,而是加强了四公约的原有规则并 引进了心的保护性条款对原有的公约加以补充。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开始的法律后果
处于敌国领土上 的交战国人民或 被允许在适当期 限内撤退,或被 扣押 凡敌国的国家财 产,除了使领馆 外,均可以没收 ,也可以使用, 3、对交战 但不得变卖 敌国的私人财产 国人民及其 ,原则上不得侵 财产的影响 犯,但可以加以 限制,禁止转移 、冻结和征用 对于军事性质的 财产,可以没收 或破坏 1、双方关闭在敌国的使领馆 ,人员返回派遣国。 2、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离境 前仍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敌国协助义务。 1、外交和领事 3、派遣国的委托权。 关系断绝。 有关战争和中立的条 约立即生效 双边的政治性条约因 2、条约 战争而废止,其他经 关系发生 济性条约可在战时暂 停实施 变化。 多边条约一般只是在 交战国之间暂停施行 永久性的双边条约, 均应继续有效。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战争法)
第十八章战争法18.1 复习笔记一、战争与战争法1.战争的法律概念与特征(1)战争的法律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国家间的战时关系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战争亦被视为政治和外交的极端手段。
(2)战争的特征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以下特征:①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
②战争是在敌对主体之间发生的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
③战争不仅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
④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非正义战争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
2.战争法的概念(1)战争法的概念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现代战争法的内容现代战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大部分:①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
②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则。
3.战争的废弃(1)1899年缔结的并经1907年修订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要求各国尽量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不发动战争,限制战争作为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绝对权利。
(2)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不禁止合法的自卫战争。
(3)二战后,联合国制定了规范战争的《联合国宪章》和通过相关决议,《联合国宪章》明确地对一切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作出了全面禁止,但是不禁止单独或集体自卫维持或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采取的行为。
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种普遍受禁止的行为,废弃战争是各国的责任,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罪行。
4.战争法的编纂战争法的编纂经过1856年的巴黎会议,1864年的日内瓦会议,1869年的圣彼得堡会议,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1929年、1949年和1977年的三次日内瓦会议等一系列会议,完善和发展了战争行为规则和战时人道主义法,使战争法体系日益完备。
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所欲达致的平衡:
军事必需
针对军事目标使用武力
人道考量
不得攻击平民和民用 目标
二者的平衡通过适当性原则的适用而达致 (附带伤亡) 附带伤亡)
四、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日内瓦公约体系 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 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 遇之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PROTOCOL ON BLINDING LASERS, 1995
PROHIBITS THE USE OF LASER WEAPONS SPECIFICALLY DESIGNED TO CAUSE PERMANENT BLINDNESS, AND THE TRANSFER OF SUCH WEAPONS TO ANY STATE OR NON-STATE ENTITY
CONDITIONS TO BE FULFILLED 需满足条件
1. UNDER RESPONSIBLE COMMAND 有负责之统帅
DISTINCTIVE可识别的固定标志 2. SIGN FIXED DISTINCTIVE可识别的固定标志 3. CARRY ARMS OPENLY 公开携带武器 4. CONDUCT MILITARY OPER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IHL) 遵守战争法规及习惯法进行作战
(二)主要内容 1、伤病员待遇 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 落于敌手之伤、病者的战俘待遇 搜寻伤、病者 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伤、病、死者之身 份,并尽速转达上述人员之所属国 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检查尸体,以 确定死亡 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任何国籍 之伤者、病者
司法考试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复习指南
第⼀节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武⼒引起的敌对和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表现,但并⾮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在实际的武装冲突的事实为前提 2、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 3、作为⼀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发⽣。
(⼆)战争法体系 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国和其他⾮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战争法的⽬的和作⽤在于保护中⽴国、⾮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员和战争受难者免受不必要的和⾮法的伤害。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 (⼀)战争的开始 1、可以以交战双⽅或⼀⽅的宣战为标志,也可因⼀⽅使⽤武⼒的⾏为被另⼀⽅、第三⽅和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为的开始 2、宣战的⽅式通常有两种: (1)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 (2)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 3、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发⽣变化,对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影响如下: ①凡以维持共同政治⾏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即废⽌ ②⼀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应停⽌效⼒ ③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般应继续维持 (3)经贸往来的禁⽌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①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使馆财产除外 ②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对不动产可以使⽤,但不得拥有、变卖或作其他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 ③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塞等必要时可予以破坏 ④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转移、冻结或征⽤,但不得没收 ⑤对占领区内的敌国⼈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式⼲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 ⑥对海上遇到的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等的船舶除外 ⑦对中⽴国商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于战争⽬的的之外,⼀般不应拿捕没收 ⑧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 (5)敌性的确定 ①个⼈敌性的确定 国际实践中对于个⼈敌性的确定标准,有以下三种: A、住所制 B、国籍制 C、混合制 ②公司敌性的确定 A、设⽴登记制 B、营业地制 C、经理⼈制 ③船舶敌性的确定,均以其悬挂的旗帜来决定,不论其是公务船舶与否 ④敌货敌性的确定 A、凡在敌性船舶上的货物均推定为有敌性,属中⽴国⼈民的除外 B、货主具有敌性,其货物即具有敌性 (⼆)战争的结束(开始与结束都以战争和结束战争的意思表⽰为标志) 1、第⼀步——停⽌敌对⾏动,包括 A、停战 B、⽆条件投降 C、停⽕ D、休战 2、第⼆步——结束战争状态,包括 A、缔结和平条约 B、联合声明 C、单⽅⾯宣布结束战争 (三)战时中⽴ 战时中⽴,是指在战争时期,⾮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武装冲突法_国际法学
武装冲突法_国际法学武装冲突法是一门涉及军事、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国际法学科。
它主要研究有关武装冲突及其规则的法律问题。
武装冲突是指在国际或非国际冲突中,涉及双方或多方交战,以武力为手段进行的冲突。
武装冲突法分为国际武装冲突法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法两个部分。
国际武装冲突发生在国家之间。
国家在进行武装冲突时,必须依照国际法的规定执行军事行动,以保护军队及平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冲突中各方需遵守的规则和原则,以限制军事行动的导向,保护平民和战俘的权益,这些规则和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在冲突中,必须区分军事目标和非军事目标,只有军事目标可以被攻击。
军事目标包括军事设施、武器、物资等,而非军事目标包括文化遗产、医院、学校等。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冲突中,必须确定攻击军事目标的攻击手段,以确保不会危及平民的生命和财产。
即必须采取适当的攻击手段,避免攻击目标对平民造成无谓的伤害。
3.禁止攻击平民根据国际人道法,平民不得直接参与冲突,他们必须免受攻击。
武装冲突中,各方必须采取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平民的生命和财产。
平民包括非作战员、妇女、儿童、老人以及伤残者等。
4.禁止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待遇根据国际法,无论是非战俘还是战俘,都受到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待遇的保护。
战俘必须免受侮辱,不得被迫进行反叛活动,他们必须允许被逐步放回各自的原籍。
5.禁止使用部分武器国际人道法禁止使用残酷的武器,这些武器包括放射性武器、紫外线或镭射武器、毒气武器等。
此外,在使用普通武器时,也必须遵循比例原则,避免造成平民伤亡。
非国际武装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发生的武装冲突。
非国际武装冲突法规则由国际法和国内法构成。
这些规则是指导冲突各方行为的标准和原则,以保护战争中的平民和战俘,确保对罪行者的惩处等。
目前,国际人道法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进行野蛮或不人道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对平民的攻击、非战俘的杀害、酷刑、致残、人质、强迫失踪和强迫迁移等。
武装冲突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武装冲突法和相关概念的辨析Discrimination law of armed conflict and related concepts摘要:目前,在我国军事法学界对于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有国际战争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等称谓。
笔者认为武装冲突法继承了国际战争法的大部分内容,是后者的现代表述。
而国际人道法是武装冲突法中关于人道主义保护的内容,为其所包含。
国际人权法与武装冲突法中的人道主义保护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同一种精神和价值下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
因此,笔者认为用武装冲突法表述上述法律体系最为恰当。
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are four tiles, which are law of war,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for wars and armed conflicts law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I believe that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has inherited most contents of the law of war, the latter is a modern express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s a part of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humanitarian protected content in law of armed conflict has a clear distinction, but in the same spirit and values showing a trend of interacting with each other. Therefore, I believe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tile for the legal system.关键词:战争法武装冲突法人道主义法称谓Keywords: law of war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title在我国军事法学界,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存在着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等称谓。
国际冲突法的分类
国际冲突法的分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际冲突法的分类是指根据国际冲突的性质、来源、原因等因素将国际冲突法划分为不同类型的一种分类方式。
在国际关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国际冲突法则是管理、调解和解决国际冲突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国际冲突法进行分类讨论。
一、根据冲突的性质,国际冲突法可分为武装冲突法和非武装冲突法。
1. 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法是指在国家之间或国家与非国家主体之间发生的使用武力对抗的冲突。
武装冲突法主要包括国际武装冲突法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法两种类型。
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武装冲突时,根据国际公法的相关规定,需要遵守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等法律规范,保护战争中的平民、战俘和财产。
而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当一个国家与非国家主体之间发生武装冲突时,相关国际法律规定也适用于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
2. 非武装冲突法:非武装冲突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通过外交、经济、法律等手段解决争端的冲突。
非武装冲突法主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冲突升级,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根据冲突的来源,国际冲突法可分为政治冲突法、领土冲突法、经济冲突法、文化冲突法等。
1. 政治冲突法:政治冲突法是指由于国家之间政治制度、政治理念等方面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在国际关系中,政治冲突通常与国际政治、国际安全、国际法等紧密相关,需要通过外交渠道、多边机制等手段解决。
2. 领土冲突法:领土冲突法是指由于领土、海域等领土主权问题而引发的冲突。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争端是较为普遍的冲突形式,涉及到国家领土完整、国界问题等方面,涉及到国际法、国际公约等法律规范,需要通过谈判、仲裁等手段解决。
3. 经济冲突法:经济冲突法是指由于经济利益、资源分配等经济问题而产生的冲突。
在全球化背景下,经济领域的冲突越来越频繁,包括贸易争端、投资纠纷等,需要通过多边机制、国际贸易规则等手段解决。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18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二、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 (一)在国际法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战争在国 际法上的地位是不同的。 • 1. 传统国际法时期,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 手段,国家可以合法地诉诸战争以实现自己的目 的。 • 2.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成立的国际联盟进一步限 制成员国进行战争的权力。 • 3. 在国际法上宣布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工 具的第一个法律文件是1928年签订的《关于废弃 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 • 4.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签订的《联合国宪章》和 许多其他国际文件最终确立了不得进行侵略战争 、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
• (二)从承认战争是国家解决争端的合法 手段到宣布侵略战争构成国际罪行,国际 法经过了漫长的历程,不使用武力或以武 力相威胁原则的确立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 表现之一,标志着整个国际社会的成熟与 进步。
§2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和发展
• 一、战争法的概念 •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各方之间、交战各方与中 立国以及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规范交 战行为和规定保护平民、战斗员及战争受难 者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 二、战争法的编纂
二、对海战中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限制 1. 海战战场、战斗员及军舰和商船。 2. 海军轰击。1907年海牙《关于战时海军轰 击的公约》对海军的轰击规定了特殊限制。 3. 潜艇攻击。 4. 水雷和鱼雷。
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签订的《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 雷公约》对水雷和鱼雷的使用设置了若干限制: (1)禁止敷设没有系缆的自动触发水雷,但失去控 制一小时后失效者除外。 (2)禁止敷设虽有系缆,但离开系缆后仍能为害的 水雷。 (3)禁止敷设击不中目标后仍有危险性的鱼雷。 (4)禁止以断绝贸易通航为目的在敌国港口或沿岸 敷设自动触发水雷。 (5)使用系缆触发水雷时,应尽力避免威胁海上和 平航行的安全。 (6)中立国在其海岸敷设触发水雷时,亦应遵守上 述规定。
武装冲突法
三.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伤病员待遇
(二)战俘待遇 1. 战俘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利之下的合法 交战者及其他人员。 2. 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 3. 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 得迟延。
(三)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1. 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对交战国或武装冲突 国境内的敌国平民的保护; 2. 对占领区的平民的保护;
5.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成立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经过纽伦堡和东京法庭审判,联合 国大会在1948年首次认识到必须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其 后一直在联合国讨论这个问题。但随后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 达发生的各种令人发指的事件则进一步激发了国际社会的关 注,认为必须有一个常设机制,对杀人如麻的凶犯和战犯进 行起诉。
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 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 布在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主要审判日本 的战争罪犯。
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中国、澳洲、新西兰、 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 理案件。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 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 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 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 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 被告有罪。
(2)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
• 国际刑事法院由院长会议、法庭、检察官办公
室和书记官出等四个机关组成。
• 国际刑事法院共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 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 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 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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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的地位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内容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规则 中立制度 战争责任的追究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地位
传统国际法的基本构成部分 战争合法性在现代国际法中的限制 武装冲突法的性质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一般原则
一般原则
◦ ◦ ◦ ◦ ◦ ◦ 限制(Restriction) 比例(Proportion) 区分(Distinction) 中立(Neutraliy) 军事必要(Military Necessary)不免责 尊重国际法
海战
◦ ◦ ◦ ◦ 关于战斗员、军舰和商船的规则 海军轰击规则 潜艇攻击规则 水雷和鱼雷的使用
空战
◦ 轰炸目标的区别和选择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战争受难者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战争受难者
伤病员待遇 战俘待遇 战时平民的保护
战争责任的追究
战争罪的概念 二战后的战争审判 联合国体系下的战争罪行追究
◦ 两个追究战争罪的国际法庭的设立 ◦ 国际刑事法院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陆战规则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陆战规则
禁止使用如下作战手段和方法
◦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极度残酷的武器 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海战和空战规则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海战和空战规则
第十八章武装冲突法ppt课件
3.为了民族解放运动而使用武力。 《宪章》明确承认民族自决权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宣言要求国际社会承认并支援为反对殖民统治,外国压迫及民族歧视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从而肯定了为实现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可见,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同时承认合法战争和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联合国宪章》中所讲的武力或武力威胁,包括战争。 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禁止与宪章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不符的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使用武力是不违背宪章规定的。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自卫。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宪章第81条)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的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海陆空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宪章第42条)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对于公海上的敌国商船可以拘留,也可以征用,战后予以交还或赔偿;但必须保证船上人员的安全。船上的货物可以拘留,也可以征用,是扣留的,应当归还,是征用的,应当赔偿。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四)战争的结束 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 停止敌对行动是为实现最终和平作出的临时性安排。 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一种法律状态的变化,它标志着所有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2)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 普遍的多边性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应因战争开始而终止,部分与交战冲突的条款可以暂停; 明文规定战时停止效力的条约,如1944年《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法译丛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译丛武装冲突法国际法一直在探索和发展,以保护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维护和平的核心是国际法。
国际法是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当今国家之间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主要以政府间协定和相互承认的国际准则为基础,是一种国际惯例和国际关系的规范。
其中,武装冲突法旨在保护参与武装冲突的人员免受不必要的痛苦,限制使用武力,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参加武装冲突的人员,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根据国际宪章第1章第2条规定,“各国必须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和友好关系,为此,他们必须遵守国际法,尊重国际民主,遵守来自他们的领域的其他国家的政治独立,并应尽力避免武力冲突。
”因此,应遵守武装冲突法以维护世界的和平。
武装冲突法的根本原则是应限制以武力解决纷争,规定双方只能在国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武力。
据美国《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指出,武装冲突法的原则天然注定受到限制对武力的使用都属于不合理,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此限制只适用于那些被认定非法且不合理的行为,而不包括有正当理由的行为。
此外,武装冲突法也规定双方不得使用失去控制的武力。
根据美国《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规定,双方如果造成伤亡,那么就必须对其后果负责,因此,必须更加注意,以防双方发生失控的武力冲突。
国际法规第49条指出,即使使用武力也必须遵守武装冲突法,以保护参与冲突的人员免受痛苦,并将危害限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根据《柏林宪章》,参与武装冲突的各国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参加冲突的人员的权利。
同时,武装冲突法也规定双方不得使用恐怖行为来影响冲突的进程,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冲突,破坏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稳定和平。
《柏林宪章》规定,参与武装冲突的国家都不得使用武力来实施政治、经济、宗教等其他目的。
总之,武装冲突法是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抑制武力的有效工具,并规定双方只能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武力,旨在保护参与武装冲突的人员免受不必要的痛苦。
因此,遵守武装冲突法是维护世界的和平的必要步骤,有必要将其作为遵守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参加武装冲突的人员,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十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20131129
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状态 限制和禁止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范 国际人道法 战 时 中 立 法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战争法,是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国际习惯
为形式,用以调整各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 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以及交战行为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体。
*武装冲突法,是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国
特 征
是一种法律 状态又是事 实状态
*
1、确定战争的法律状态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主要是1907年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2、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范
1868年《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宣言》; 1899年和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二公 约)和《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 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 战方法的议定书》;199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
4、战 时 中 立 法 1907年《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 ;1907年《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 权利和义务公约》 5、惩 办 战 争 犯 罪 的 规 范 1945年《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 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认纽伦堡宪章 承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决议》;1968年《战争 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战争法在传统上分为海牙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
两个体系,前者主要是规定关于战争如何开始、进行 和结束的规则和制度;而后者主要是关于保护那些不 直接参加战争或已退出战斗那部分人的人道主义的法 律规则,又称“国际人道主义法”,具体是指1949 年日内瓦四个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
*日内瓦四公约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1859年的意大
第十八章 战争法
国际法学
三、战争的废弃
国际社会对战争的限制始于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
议。 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 1928年《关于 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通常统称为巴黎 非战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对非法使用武力的全面禁止
四、战争法的编纂
1974年联大第3264号决议 1976年《禁止为军事和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 的公约》
国际法学
二、保护战争受难者
对战时伤者、病者和遇难者的 保护 对战俘的保护 对平民的保护
国际法学
第四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一、战争犯罪的概念 二、对侵略国的制裁 三、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罪犯的审判
战争法
国际法学
目录
战争与战争法
战争的开始与结束 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
1
2
3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国际法学
4
第一节 战争与战争法 一、战争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 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 态。 (一)战争的主体 (二)战争是在敌对主体之间发生的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 (三)战争不仅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且是一种法律 状态 (四)战争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
国际法学
第四节 战时中立
一、中立的概念与现状 所谓中立,是指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时,非交战国 所选择的不加入战争和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 •特点: 1.战时中立的地位是一国的自由选择 2.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 3.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中立和中立主义 4.战争法上的战时中立是国家的一种战时地位,而不是个人或 团体的地位 5. 传统的战时中立制度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受到诸多限制
武装冲突法四大原则
武装冲突法四大原则
美国《武装冲突法》也称《战争法》,其中明确了进行战争的四大原则,分别为:军事必要性原则、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不必要苦难原则。
军事必要性原则要求部队只能采取符合以下特征的军事行动:既没有被国际法禁止,又是在尽快击败敌人、取得军事胜利中必不可少的军事行动。
区分原则也被称为“所有原则之父”,该原则的本质是军队的进攻应该针对战斗人员及军事目标,而非平民、平民的财产、战俘等。
比例原则禁止军队使用任何超过达成军事目标所需的武力规模。
造成平民意外丧生、受伤,破坏民用目标的军事进攻,违反该原则。
不必要苦难原则也称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军队避免对敌人造成非必要的暴力伤害,该原则源于对受伤士兵的人道主义关怀。
国际战争法
国际战争法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关系以及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它的作用在于保护中立国、非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免遭不必要的和非法的伤害。
虽然国际法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战争的根源还存在,因而限制和约束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减少战争的残酷性,具有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战争法的内容战争法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在此期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规则,即关于武器、其他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内容的适用,对于具有法律上战争状态与不具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是有区别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重大国际武装冲突除两伊战争和海湾战争经过宣战外,都是不宣而战,没有法律上的战争状态的存在,因而也不适用传统意义上的缔结和约和中立等制度。
第二部分内容,即作战规则,不但在经过宣战、存在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战争中适用,而且在一切国际、甚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
作战规则在国际实践和西方国际法著作中常被称为“国际人道主义法”。
它也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惯例;另一部分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惯例。
这两部分内容既有差别,又有联系,有的条约也把这两部分内容规定在一个条约中,例如1977年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就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通常当交战一方或双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确认为战争行为时,战争状态即开始存在。
宣战是一个国家正式通知另一个国家它们之间的和平关系终止,进入战争状态。
宣战通常是用宣战书或最后通牒表示的。
冲突法介绍
重点问题● 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 关于作战方法和手段● 国际人道法● 惩治战争犯罪●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关键词武装冲突战争国际人道法战斗员平民战俘中立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原则东京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惩治战争罪犯第一节概述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发展演变而来的。
近代战争法的发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达到了第一次历史性高潮,其标志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争法又有新的发展,主要标志是《联合国宪章》、《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结,以及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的审判。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一)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武装冲突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军事对抗(二)武装冲突可以是有战争状态的,也可以是没有战争状态的。
(三)“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变化,国家的“诉诸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1928年《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
(四)关于禁止使用武力。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概念,主要是来自《联合国宪章》。
但是,宪章并没有禁止所有的武器使用,在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争取民族独立的组织抵抗殖民主义镇压等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第二节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与其他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改善伤、病员待遇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从历史发展看,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可分为两个体系: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
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既有差别又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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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俘待遇
□ 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 1. 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 2. 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施以暴行、恫吓、 报复、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 3. 战俘应保有民事权利 4. 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 5. 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6. 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 7. 战俘享有司法保障 8. 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 9. 不得歧视 10.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海战
→ → → → 军舰、商船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水雷和鱼雷
(二)空战
→ 适用于陆战的规则同样适 用于空战
第四节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一)伤病员待遇
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概说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武装冲突中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中立 惩治战争罪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第一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说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 战争与和平法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l)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免除个人责任 (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 人道罪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 → → →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战争状态 诉诸战争权 禁止使用武力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 海牙体系
♦ 作战手段与方法及中立的制度
→ 日内瓦体系
♦ 平民与受难者保护的制度
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 条约;习惯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1. 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 2. 落于敌手之伤、病者的战俘待遇 3. 搜寻伤者、病者 4. 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伤、病、死 者之身份,并尽速转达上述人员之所属国 5. 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检查尸 体,以确定死亡 6. 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任 何国籍之伤者、病者
东条英机在东京法庭上受审
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
→ 安理会附属机关 分庭
□ 组成 检察官
书记官处
属事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属地和属时管辖权 并行管辖权:优于国内法院
□ 事管辖权
四、国际刑事法院
院长会议 法庭 组成 检察官办公室 书记官处 自然人 对人管辖权 管 辖 权 对事管辖权 补充性原则
灭绝种族罪 侵 略 罪 战 争 罪 危害人类罪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 中立国的义务 自我约束的义务 → 交战国的义务 防止的义务
容忍的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
→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 联合国安全体制与中立
第六节 惩治战争罪的国际刑事司 法机构
一、战争罪的基本概念
→ 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灭绝种族罪
二、纽伦堡与东京审判及其意义
→ 纽伦堡原则
二、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
→ 恐怖分子与战俘
第五节 中立
一、中立的概念
1. 目的在于使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利益保 持平衡 2. 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但中 立后则引起会相应法律问题 3. 一个国家选择中立地位的方式多样 4. 战时中立不同于中立化 5. 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中立、 中立主义和不结盟 6. 是国家的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体的 地位
1. 限制原则
→ 对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
2. 比例原则
→ 战争的伤害与痛苦与预期军事利益成比例
3. 4. 5. 6.
区分原则 中立原则 “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尊重习惯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二、陆战
禁 止 的 作 战 手 段 和 方 法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 武器
→ 极度残忍的武器 → 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三)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1)平民居民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 (2)禁止将平民作为报复对象 (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 (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 (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 (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 (7)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 (8)非安全的绝对必要,不得拘禁平民 (9)对妇女和儿童予以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