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患方陈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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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患方陈述材料

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何智芳诉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委托贵会对该案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我代表患方发表如下陈述:

一、简述诊疗经过

20XX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患者何智芳因怀孕280天并且诉轻微腹痛来到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检查。首诊医师只简单的听诊触诊后认为胎心音和胎位正常,就告知患者可以回家了,而并没有做B超等详细检查。当天下午17时许,何智芳又因腹痛由其母亲陪伴再次来到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检查,当时妇产科江医师在操场打羽毛球,就让一名中医师帮忙检查,听诊认为胎心音正常后,该中医师就让何智芳等腹痛的厉害时再来住院。20XX年7月26日晚上23时许,何智芳腹痛难忍,其母亲再一次带患者来到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当时是妇产科江医师值班,江医师在检查之后感觉情况不对,便叫何智芳做B超检查。后B 超提示胎儿已经死亡。遂于20XX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给予引产,于5时30分产下一死男婴。悲痛之余家属向医院讨要说法。20XX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贵溪市卫生局来了几位领导帮忙协调处理此事,当家属询问医院小孩的尸体在哪里时,塘湾卫生院副院长王鹏说是“放在下面”,写作参考当时卫生局一领导还要求王鹏将小孩的尸体存放于冰箱中,等事情结束后再作处理。期间患方一再要求对死胎进行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但医院一直予以拒绝。20XX年7月30日晚上20时许,当患者的丈夫再次质问医院小孩的尸体保管的怎么样时,王鹏居然回答说尸体已经掩埋处理了。

二、对诊疗过程的分析

(一)首诊医师张凤梅未认真对胎儿进行全面检查,未进行产前评估。

20XX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何智芳就因腹部不适来到医院检查,首诊医师张凤梅没有认真对产妇和胎儿进行仔细评估,只简单给予检查胎心音和胎位就让患者回家待产,并且在家属反映一周前就感觉有胎动频繁和产妇最近没有进

行过B型超声波检查时也完全不予重视。张凤梅在没有对胎儿大小、胎儿宫内情况、双顶径、软产道、骨产道进行综合评估,未确定是否能经阴道分娩的情况下草率、错误的让患者回家待产,严重违反了医疗常规与规范。

另外,张凤梅作为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应当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工作,而其当时没有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工作而是独立当班,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的规定。

(二)当天下午的接诊医师喻文晋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产前监护严重不到位,直接延误了患者行剖腹产手术的宝贵时间。

20XX年7月26日下午17时许,何智芳因下腹疼痛再次来到该院,妇产科江医师未尽工作职责坚守岗位,论文写作而在球场打羽毛球,另吩咐一名中医师喻文晋来给产妇做检查,先且不说技术如何,单从资格上讲就已经不合法。且喻文晋当时根本就没有认真对产妇进行检查,也只是简单做了个胎心音和胎位检查,认为正常后就匆匆打发患者回家。而按照诊疗常规,此时患者已经腹痛7

个多小时,即便是考虑初产妇产程较长(11—12小时)也理应进行详细检查以综合评估了。该医师不仅犯了与首诊医师同样的错误,且错的更加可笑离谱:

1、喻文晋作为一名中医师,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西医妇产科的检查和治疗,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另据我们从医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得知,喻文晋在20XX年7月26日之前并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卫生部(卫政法发〔2004〕178号)《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非法行医处理。

2、患者再次来院就诊时已经腹痛7个多小时,按照诊疗常规应安排患者住院并对胎心音进行监测,一般情况下应使用胎心音监护仪实施全程监护,而喻文晋只简单做个胎心音和胎位检查显然严重地违反了医疗常规与规范,耽误了患者行剖腹产手术的宝贵时间。

3、患者入院后喻文晋没有对患者进行宫口是否开全等情况分析。

4、在家属一再提示喻文晋说产妇近期没有进行过B超检查的情况下,工作体会喻医师也完全不予理会和重视。

对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当事医师喻文晋在对妇产科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冒然给患者进行简单检查就匆匆打发患者回家,很有可能当时胎儿在宫内就已经存在缺氧的表现,而由于当事医师喻文晋的漏诊误诊,产前监护严重不到位,直接延误了对患者何智芳进行剖腹产手术。

(三)会阴侧切没有指征,应保护母体。

接生医师江爱群在明知道胎儿在宫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还对患者进行会阴侧切术,增加了患者的痛苦。此时应对死胎进行处理以方便通过产道。

(四)家属一再要求对胎儿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但医方不仅一直拒绝尸检,甚至在没有取得我当事人何智芳的同意下,私自处理胎儿尸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而胎儿尸体作为物的属性,也应该由其母亲何智芳才有资格进行处理,医方私自掩埋胎儿尸体的做法完全是在毁灭证据,导致举证不能,应承担完全责任。

三、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看法与分析

鹰潭市医学会于20XX年9月27日作出本医疗纠纷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免费论文双方对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均表示认可,但患方对“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和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难以接受。

1、患方认为这不是单纯的死胎或者胎死腹中。因为当时产妇已经完全进入了产程,是医疗机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患者何智芳的胎儿死产,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因为医疗机构极其不负责任,那么胎儿是完全可能活着顺利娩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指出,造成死亡的,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鹰潭市医学会作出的“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结论明显偏低,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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