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
摔倒死亡赔偿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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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0年5月,张某(男,65岁)在某市一家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张某摔倒的原因是超市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
张某的家属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发经过2020年5月某日下午,张某在超市购物时,行至生鲜区,发现地面有积水,未注意到地面湿滑。
在经过积水区域时,张某不慎摔倒,头部着地,造成严重颅脑损伤。
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
2. 家属索赔张某的家属认为,超市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摔倒死亡。
因此,家属要求超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3. 超市抗辩超市辩称,事发当天确实有积水,但已及时清理,并安排了工作人员在附近提醒顾客注意。
此外,超市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负责。
因此,超市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超市的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辩论。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时也应尽到注意义务。
但考虑到张某摔倒时,超市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张某难以发现地面情况,因此,超市的过错程度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超市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c486c903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20.png)
[案情介绍]2005年9月9日24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颜某(已判刑)与余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夜狼”酒吧(店主王某)喝酒唱歌,在敬酒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和余某用啤酒泼邻桌陈某,并围攻殴打陈某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左前胸受暴力打击损伤致心脏震荡死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45370.67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被害人之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也无经济能力),原告林某等人以被告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死亡为由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685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对经营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1)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经营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比任何人了解,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及防范措施也比其他人强,因此其相对于受害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在规范层面适当加重其责任合乎实质平等的民法理念。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e5a2e55e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fc.png)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
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其首要任务便是确保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场所内环境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一个经营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当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也日益明确。
现实中仍有一些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重视不足,导致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件,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经营者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1. 简要介绍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基石。
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商业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
经营者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
2. 阐述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服务场所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案例分析与法律规范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案例分析与法律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c9a91c5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43.png)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案例分析与法律规范案例一:火灾事故导致多人伤亡的商场时间:2007年6月10日地点:某市一家大型商场事件描述:2007年6月10日,某市的一家大型商场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了多人伤亡。
当时商场内人员众多,火灾迅速蔓延,烟雾弥漫,许多人被困在商场内无法逃生。
由于商场内没有足够的应急出口和防火设施,造成火势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多人丧生或受伤。
法律规范:根据我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警示标识。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消防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商场还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保证人员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安全撤离。
律师点评:该商场发生的火灾事故导致了多人伤亡,主要原因是商场没有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紧急疏散通道的设置。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必须承担起确保顾客安全的责任。
根据《消防法》,商场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配备足够的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以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撤离。
商场未能履行这些职责,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悲剧。
案例二:旅游景点发生死亡事故时间:2009年8月26日地点:某省著名旅游景点事件描述:2009年8月26日,某省著名旅游景点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一名游客在游览时意外坠入景区内的湖泊中溺水身亡。
据目击者称,景区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也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这导致了游客无意中进入危险区域。
法律规范:根据我国《旅游法》,旅游景点的经营者有责任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景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防护栏、警示牌等,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景区还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视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律师点评:该旅游景点发生的游客死亡事故是因为景区未能履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根据《旅游法》,景区有义务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以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
商场失火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商场失火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247aaa4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5c.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大型商场于2021年6月1日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商场内一家美容院电气线路短路引发。
火灾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和商场经营者对事故责任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问题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美容院作为商场内的经营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引发火灾,应当由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商场应当赔偿受害者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受害者残疾,商场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受害者死亡,商场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商场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商场存在过错。
4. 商场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作为火灾事故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受害者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安全保障权家乐福案例分析
![安全保障权家乐福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acde029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94.png)
安全保障权家乐福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06年12月3日星期日,家乐福公司X店正在开展鸡蛋促销活动,超市门口聚集了很多购物群众。
北京某知名大学的物理系教授马某某早上来到家乐福超市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摔伤在店内。
马老摔伤后,家乐福公司将其送往人民医院,经急诊于当天以“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于12月8日在人民医院做“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12月18日,马老出院回家休养,医生建议“休息1月,1年后,骨折愈合后,可考虑手术取内固定”等。
治疗期间,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马老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陪护,并建议继续康复治疗1年。
马教授出院后与家乐福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解决,遂起诉至法院。
要求家乐福公司赔偿其医疗费4800余元、误工费55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及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去家乐福公司购物,商场开门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摔伤,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考虑到家乐福公司的实力、国际信誉,其所尽到的安全保护义务是不到位的,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原告人身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考虑到挤倒原告的人不能确定这一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家乐福公司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马教授作为一名教师,其收入除规定的工资外,还有一部分是外出讲课的费用,鉴于原告因受伤在九个月期限内未能外出授课,确实影响了原告的日常收入,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赔偿比例等予以综合判定,判令家乐福公司赔偿原告误工损失3.9万余元。
【法院判决】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赔偿马教授医疗费3400余元、误工费39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
安全员案例分析
![安全员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bfb0088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9f.png)
安全员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无论是生产企业、建筑工地还是公共场所,都离不开安全员的身影。
他们肩负着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安全员的工作及其重要性。
案例一:某工厂火灾事故在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工厂里,由于员工操作不当,导致一台设备发生短路,进而引发了火灾。
幸运的是,工厂的安全员在日常巡检中发现了部分消防设施存在老化和损坏的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申请了维修和更换。
在火灾发生时,这些完好的消防设施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员工疏散和灭火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然而,这次事故也暴露出了一些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首先,员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于设备的正确操作和应急处理流程不够熟悉。
其次,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够细致,没有及时发现设备潜在的故障风险。
作为安全员,在这次事故中,其日常的巡检工作为降低损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应该反思,如何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到提前预防,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高空坠落事故在一个建筑工地上,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经调查发现,该工地的安全员在施工前虽然对工人进行了安全交底,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工人的安全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这起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安全员不仅要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更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巡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严格执行。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此外,工地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安全员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共同保障施工安全。
案例三:某商场踩踏事故在一家大型商场举办促销活动时,由于现场人数过多,管理混乱,导致发生了踩踏事故,造成了多人受伤。
在调查中发现,商场的安全员在活动策划阶段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人流高峰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测,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商场摔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商场摔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0e3fde4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14.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原告)于2021年10月1日到乙(被告)商场购物,在逛商场时,甲在商场内一斜坡处摔伤,造成腿部骨折。
甲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事后,甲与乙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乙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甲在乙商场购物时,在商场内一斜坡处摔伤,乙商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斜坡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甲在摔伤后,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 甲因摔伤休养了两个月,未能正常工作,因此产生了误工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乙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甲在商场内摔伤,乙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1. 甲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应当由乙商场承担;2. 甲因摔伤休养两个月,按照其工资水平计算,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3. 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受伤程度、医院诊断等情况,法院酌情判决为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商场赔偿甲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共场所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商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本案还涉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等;2.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3. 加害人的过错程度;4. 社会舆论对赔偿金额的影响。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上因素,最终判决乙商场赔偿甲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启示本案给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及消费者提供了以下启示:1.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避免发生意外事故;2. 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发生意外伤害;3. 发生意外伤害后,受害人应及时就医,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50f7c59c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95.png)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汇报人:2023-12-1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目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抗辩事由•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完善建议•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案例分析目录0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其他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必须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提供者,对消费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
预防和减少损害通过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预防和减少因经营场所或活动管理不善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经营者应当承担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责任,通过承担补充责任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02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其控制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这种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能够防止或者减轻安全事件发生的能力,以及其能够控制危险源或者危险区域的能力来认定的。
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时,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行业特点等因素,以合理确定其补充责任的承担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不要求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实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只要他们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违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
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超出了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赔偿能力,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
![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fca4f2c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76.png)
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在城市的一家大型购物中心,一名购物者在商场内购物时发生了被盗事件。
购物者称其手提包在商场内的一些店铺内被盗取,损失了一部手机、钱包和一些重要的身份文件。
购物者向商场方寻求赔偿,并认为商场方没有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一、商場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职责是确保顾客在商场内购物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商场经营者具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充足的安全设施和安保人员,确保商场内的监控和巡逻系统正常运行,并在有需要时调用警察支援。
2.落实完善的安保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逻、制定安全演练计划、加强保安员培训等。
3.提供合理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引导顾客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
4.合理规划商场布局、加装防盗门、摄像头等设施,以防止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二、案件分析:1.是否属于商场安全保障范围:商场安全保障的范围包括商场内的店铺、公共通道和停车场等。
购物者的被盗事件发生在商场内的店铺内,符合商场安全保障范围。
2.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购物者提供的证据可以判断,商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以下问题:a.商场内没有足够的监控摄像头,不能提供有效的监控记录;b.商场内的安保人员对店铺内的顾客进行巡逻检查不够频繁,未能发现或阻止盗窃行为;c.商场内的店铺缺乏安全措施,如防盗门等。
三、商场应承担的责任:商场作为安保部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购物者的被盗事件与商场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责任相关。
商场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购物者损失的经济损失,包括手机、钱包和身份文件的价值。
2.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赔偿购物者的精神损失和因此给购物者带来的其他合理损失。
3.检讨商场安保措施的不足,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保人员的巡逻频率,完善监控系统,并在店铺内加装防盗门等设施,提高商场的安全保障水平。
四、商场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商场应该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监控系统:商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控设施进行加装和改进,确保商场内各个区域都能被有效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安全每日一案例
![安全每日一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dccca95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c8.png)
安全每日一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安全问题时刻都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重要事项。
每天都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
以下是一则关于安全案例的描述,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警惕。
今天我们来谈论的是一位女士在购物中心的安全问题。
这位女士名叫小红,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
某天,小红和朋友一起去购物中心逛街,享受周末的放松时光。
她们逛着逛着来到了一家品牌专卖店,看中了一款漂亮的包包。
小红喜欢这款包包的设计,于是决定购买下来。
在结账的过程中,小红忽然发现自己的包包不见了。
她慌乱地四处寻找,但无济于事。
她意识到可能是自己在购物中心的时候不慎遭遇了小偷。
这一瞬间,小红感到无比后悔和焦虑。
她明明知道在公共场所要保护好自己的财物,但在疏忽大意之下还是发生了这样的意外。
经过询问和调查,小红最终确定了丢失包包的确是被小偷盗走了。
她立刻报了警,并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小偷,成功将包包找回。
但这一次的案例给小红敲响了警钟,让她意识到了自己在安全防范方面的不足。
购物中心作为一个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小红学到了一些有关安全防范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要时刻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轻易将贵重物品放在外露位置。
其次,要警惕周围的人群,注意防范可能的小偷行为。
再次,购物时最好选择正规可信赖的商家,避免在一些偏僻或不安全的地方购物。
通过这次安全案例的经历,小红对自己的安全意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她也将更加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问题,并将所学到的经验和教训分享给身边的亲朋好友。
安全每日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希望每个人都能学习到更多有关安全防范的知识,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谐。
愿大家都能远离危险,平安健康地生活下去。
法学案例灯具掉落
![法学案例灯具掉落](https://img.taocdn.com/s3/m/dc44cf96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36.png)
法学案例灯具掉落摘要:一、案例背景1.事件发生时间2.事件发生地点3.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案例经过1.灯具掉落的具体情况2.当事人受到的伤害3.事发现场的处理措施三、案例分析1.法律责任的归属2.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3.对当事人的赔偿及处理结果四、案例启示1.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3.预防类似事件的建议正文:一、案例背景本次案例发生于2021年某月,地点位于我国某城市的一家大型商场。
当事人张先生是一位在商场购物的普通消费者,年龄为35岁。
二、案例经过当天下午,张先生在商场内闲逛时,一盏装饰性的灯具突然掉落,正好砸中他的头部。
张先生立即感到剧痛,并血流不止。
现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后,迅速采取了止血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张先生被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头部外伤,需要进行缝针处理。
三、案例分析1.法律责任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场所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设施、物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次事件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确保灯具安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次事件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对当事人的赔偿及处理结果:经过与商场协商,商场同意赔偿张先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同时,商场也对现场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四、案例启示1.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场所内的设施、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大型购物中心法律案例(3篇)
![大型购物中心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572ce7b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2f.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是一家集购物、餐饮、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繁华地段。
近年来,购物中心因其便捷的交通、丰富的商品种类和优质的服务而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购物中心因与商户、消费者等发生的法律纠纷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购物中心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纠纷起因2019年5月,购物中心内的一家知名服装品牌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发现,其店铺门口摆放的促销宣传牌被另一家商户(以下简称“侵权商户”)擅自复制并用于宣传。
商户认为侵权商户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购物中心提出投诉。
购物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对侵权商户进行了调查,确认侵权事实,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商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商户和购物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侵权商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2. 购物中心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图形、图案、模型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
本案中,侵权商户未经商户许可,擅自复制并使用其店铺门口的促销宣传牌,构成对商户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购物中心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购物中心作为侵权商户的雇主,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侵权商户和购物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商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著作权侵权和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1.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侵权商户未经商户许可,擅自复制并使用其店铺门口的促销宣传牌,侵犯了商户的著作权。
商场经营中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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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场、超市等商业业态日益繁荣。
然而,在商场经营过程中,因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侵权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大型商场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商场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大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场”)位于我国某繁华商圈,经营面积达10万平方米,集购物、餐饮、娱乐于一体。
2018年5月,商场内一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因商场内货架倒塌,导致其头部受到撞击,造成轻微脑震荡。
消费者随后向商场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商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货架倒塌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商场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因商场侵权行为遭受了身体伤害,商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消费者受伤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素综合考虑。
3. 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消费者因商场侵权行为遭受了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有权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商场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完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责任。
商场在与供应商、消费者等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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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商场公众责任险案例篇一: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201X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
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
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
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
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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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8年5月,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导致其在使用机器时遭受严重伤害,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遂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案件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医疗鉴定报告、劳动合同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遂予以立案。
二、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2.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张某及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到庭,并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1)张某提交的证据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劳动合同,证明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②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其在工作中遭受伤害;③医疗鉴定报告,证明其伤残等级为十级;④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某科技公司未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
(2)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某科技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证明公司对安全生产有明确的规定;②事故发生时现场的安全检查记录,证明公司已尽到安全检查义务;③张某在工作中的考勤记录,证明张某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
3.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1)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虽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落实,未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导致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其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日常安全未遂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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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日常安全未遂事故案例分析
2021年6月,某超市举行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周边居民。
因参与人数众多,在扶梯平台上不幸发生踩踏事故,导致刘大爷受伤。
事后,刘大爷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8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组织管理不当导致发生踩踏事故致使刘大爷受伤,应对刘大爷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在参加人员众多的聚集活动,除经营管理者应对到场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消费者自身亦应有防范踩踏事件发生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本案中,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在人多拥挤时乘坐扶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现场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某超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42162元,刘大爷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超市作为涉案场所的经营者,对该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亦应尽到
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注意防范安全隐患,以免自身受到伤害。
商场搜身法律案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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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北京市某大型商场发生了一起因商场搜身引发的纠纷。
消费者张女士在该商场购物时,因怀疑自己购买的某品牌化妆品为假货,被商场保安怀疑并要求搜身。
在搜身过程中,张女士的手机被查封,并在商场内部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审查。
张女士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严重侵犯,遂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经过1. 张女士购物被怀疑张女士在商场购买了一款某品牌化妆品,在结账时,商场保安突然怀疑该化妆品为假货。
保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要求张女士配合搜身。
2. 搜身过程在商场保安的监督下,张女士被带到商场内部一处偏僻的角落进行搜身。
在搜身过程中,保安查看了张女士的随身物品,包括手机、钱包等。
随后,保安以涉嫌偷窃为由,查封了张女士的手机,并要求其配合调查。
3. 调查过程在商场内部,张女士被要求提供身份信息、购物凭证等,并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审查。
期间,张女士多次要求归还手机,但商场方面以调查需要为由拒绝。
4. 纠纷升级在审查过程中,张女士的手机突然响起,保安以涉嫌偷窃为由,将张女士的手机查封。
张女士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严重侵犯,遂将商场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隐私权与搜身权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播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商场保安对张女士的搜身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
2. 商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商场保安对张女士的搜身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3. 精神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女士在搜身过程中,遭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有权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规定遵守商场秩序(3篇)
![法律规定遵守商场秩序(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eaa237a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1e.png)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场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购物场所,其规模不断扩大,人流密集,商品种类繁多。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商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规范商场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商场秩序的遵守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场秩序概述商场秩序是指商场内各类活动及其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工作人员等各方在商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良好的商场秩序是商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
二、消费者遵守商场秩序的法律规定1. 遵守法律法规: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盗窃、诈骗、故意损坏商品等。
2. 文明购物:消费者应文明购物,保持购物场所的整洁、有序,不得在商场内大声喧哗、乱扔垃圾、随意占用公共设施等。
3. 尊重他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应尊重他人,不得干扰他人购物,不得强行要求他人让路。
4. 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服务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
三、经营者遵守商场秩序的法律规定1. 合法经营: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2. 诚信经营: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得进行虚假打折、虚假优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保障商品质量:经营者应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商品,不得以次充好。
4. 提供优质服务:经营者应提供优质服务,遵守服务承诺,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
四、商场工作人员遵守商场秩序的法律规定1. 履行职责:商场工作人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商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2. 文明服务:商场工作人员应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威胁等行为。
3. 维护公共安全:商场工作人员应负责维护公共安全,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1310ecb0e009581b6bd9ebb7.png)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导读:本文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一、引言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
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10 月24 日傍晚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
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
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403 万元。
同年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
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
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
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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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经营场所或附属区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商场?顾客自己?还是侵权第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商场对顾客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法律规定的商场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似乎要强于顾客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那么,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前述几类主体又应当如何分担责任?笔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的几起案例对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
(注:本文中的案例都是以顾客确实存在人身损害事实以及该损害事实与商场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探讨前提)基本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1]一、非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案例一:顾客温女士在商城门前广场参与商场组织的兑奖活动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律分析:正如前文提及,当顾客在商场内发生人身伤害时,是顾客自己还是商场应当对顾客人身伤害负有更大的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2]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3]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根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如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而从过错的证明责任和推定上来,无论是商场还是顾客的过错往往都由商场来举证,而且在举证不足时的过错推定上,处于商场和顾客所处地位以及相互间利益的权衡,法院往往倾向于由商场承担举证不能或不足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存在一般过错或不存在过错。
案件结果:和解。
在顾客医疗费用大部分通过医疗保险承担的情况下,商场承担了其余部分的医疗费和一定的赔偿费用。
案例二:王先生夫妇带着年仅二岁的女儿到商城购物,后两人只顾挑选、试衣,完全忘记了女儿的存在,而二岁女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自己跑到电动扶梯处摔倒并被电梯夹缝夹断小指,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律分析:案例中王先生夫妇的法律地位究竟是受害人还是侵权人,即在未成年人收到人身损害的案件中,若损害结果的发生兼受父母监护不力行为的影响,那么父母监护不力的行为是看做受害人的过失行为[4],还是看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5],这对判定父母在此类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文案例,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侵权人按比例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已屡见不鲜,但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有过失行为的监护人,究其在案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却莫衷一是[6]。
以最高人民法院对赵正诉尹发惠的批复来看,最高院认为“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
”虽然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明第三方侵权者尹发惠的民事责任的减轻,是由于赵正父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由于赵正父母之监护不力行为视同受害方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但从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来看,更偏向于将监护人置于被害人的法律角色,而不是将其认定为侵权的第三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避免冒犯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
因此,在案例二中王先生夫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而且,商场在小女孩受伤和送医过程中尽到了较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电梯定期安检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时配合将伤者送医等),应当大大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件结果:和解。
商场对王先生做出了一定的补偿。
案例三:顾客张先生在商场电动扶梯边摔伤,商场工作人员立即将张先生送医救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商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电梯质量符合标准、定期维保,电梯处贴有安全告示,顾客受伤后商场工作人员及时送医等),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7],由商场和张先生公平分担损失。
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发生的顾客人身损害,一方面,商场很难证明自己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出于对双方当事人所处地位和利益权衡的考量,也可能让商场承担公平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时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四:顾客鲁某某在商场摔伤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并在起诉状中诉称:原告在路经商场门口时,看到一小孩正在门前斜披上撒尿,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伤。
法律分析:见笔者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答辩人与鲁某某人身侵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原告人身侵权的责任方是第三方和原告本人。
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承认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是由一小孩在出口斜坡处撒尿直接引起,该小孩撒尿与被告摔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应为该小孩及其法定监护人。
另外,原告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自己知道商城出口处为斜坡,并发现了小孩的撒尿行为,理应在通过时更加小心谨慎,但原告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摔伤承担责任。
二、被告无需对原告摔伤承担补充责任。
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和清理应当对原告摔伤承担一定责任。
但对商场经营而言,无论安保还是清洁工作都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因为小孩撒尿和原告摔伤基本处于同一时间,被告工作人员在得知原告摔倒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清理并及时将原告送医。
被告已尽到了商城经营中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
三、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相应证据支持。
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都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的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原告撤诉。
案例五:供应商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并将顾客打伤。
法律分析:供应商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权行为,应由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商城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件结果:供应商对顾客做出赔偿并道歉。
案例六:供应商员工韩某被商城消防设备砸伤后,起诉供应商要求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供应商未替员工缴纳社保),同时,又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侵权赔偿能否同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8],供应商为韩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当承担韩某的工伤保险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9]规定:受伤员工既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被侵权人不得再向侵权第三人重复主张。
即两种权利救济方式只要能够完全覆盖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即可,不允许重复赔偿。
商场内非人为的意外伤害,商场对供应商员工是否构成第三人侵权?争议焦点即本案例是否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
笔者认为商场对供应商员工不构成第三人侵权。
理由:韩某是供应商指派到商场工作的,也就是说,商场就是韩某的工作场所(此种用工形式有点类似于劳务派遣),因此,韩某在自己工作场所遭受非人为的意外伤害,完全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而不构成商场对韩某的第三人侵权。
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不同?工伤保险与人身侵权赔偿竞合时,不允许重复赔偿;商业人身保险与人身侵权赔偿竞合时,可以重复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三、商场如何规避顾客人身损害风险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对商场设定了相对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不存在过错,基于商场与顾客所处地位和利益的考量,商场也很可能承担公平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商场同样要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事后的及时救济(如报警、送医、劝架等),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顾客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减少工作人员的处理此类案件的心力负担,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细节,落实法律设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和措施,如及时清理地面污渍,放置防滑垫,人员较多或对行动不便的顾客稍加注意或引导,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在第三人侵权或顾客受伤的情况下,建立快速完善安保和送医机制;同时注意保留证据,注意视频等证据的保全,还原顾客或第三人可能存在的过错,诸如如快速奔跑、追逐打闹、违背基本常识使用电梯等。
另外,购买适当的公众责任险也是很好的选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转嫁和规避此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条有二层含义: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电梯漏电、物品坠落、地面显滑未警示等,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消费者在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皮包被小偷盗窃、遭受他人欧打等,管理人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完全相同的。
承担侵权责任,就应直接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承担补充责任,是先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在无法找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人才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