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三级联审”新模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解读《广西国土资源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二次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第68号令”),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要求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第68号令,切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的土地“闸门”作用,实现用地预审“材料简化、难度降低”,促进建设用地审批整体流程“时间缩短”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用地预审材料要求(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的材料清单。

1.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见附件1)。

2.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要求列明引用的政策、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具体条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有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等。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核准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制的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

“三级清单+BIM”开启建设管理新模式

“三级清单+BIM”开启建设管理新模式

“三级清单+BIM”开启建设管理新模式

【期刊名称】《中国公路》
【年(卷),期】2022()11
【摘要】公路工程建设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人、车、路的方方面面,必须依靠信息化手段,推进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BIM技术能够集成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综合管理项目的设计、施工、营运维护,为参与项目建设全寿命周期的各部门、单位提供一个协作的平台。

“三级清单”管理体系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程前期概预算体系与工程后期工程量计价体系,形成的一种适合于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体系。

该体系主要是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使工程在实施阶段和决算阶段能够接近工程实际造价。

“三级清单”管理模式适用于各种新、改、扩建项目及大修养护工程。

【总页数】3页(P127-1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
【相关文献】
1.BIM开启医疗建筑建设新模式
2.推行"三级联审"新模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解读《广西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暂行管理办法》
3.将BIM数
据融入管理开启BIM应用新模式--对话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BIM学院院长陈浩4.开启“智慧+”创新新模式建设发票管理服务平台
5.“童”心协力,开启小组建设新模式——基于儿童的视角,高段学生“双向选择”小组建设策略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桂国土资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要求,我厅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办内部流程等进行了清理和优化。

本次共清理22项行政审批事项,精简申请材料三分之一以上,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压缩了36%。

现将清理和优化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图予以印发,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当前本级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清理,积极落实行政审批“接、放、管”工作,科学设置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能。

二、对于审批事项前置相关方案(报告)、设计的评审论证,各相关职能处室要制定相应的评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并对承担行评审论证单位进行指导;评审论证承担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切实对评审结果负责。

三、行政审批涉及的有关数据库由厅信息中心统一负责更新和维护,并纳入“一张图”管理,相关处室要及时汇交更新的有关数据信息,确保审批数据的时效性。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图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4年5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桂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区用地审批权限,切实做好我区用地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一)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城市批次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二、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3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自我区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以来,用地预审在引导项目科学选址、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供应缺口较大的情况下,不按规划选址、超定额标准和控制指标用地以及压占指标批而不征、征而不供、供而不用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全区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突出、压力巨大。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闸门”调控作用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年度调节作用,增强对项目用地的综合统筹保障能力,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进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审管分离”天地宽——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纪实

“审管分离”天地宽——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纪实

“审管分离”天地宽——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纪实黄尚宁【期刊名称】《南方国土资源》【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2页(P46-47)【作者】黄尚宁【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广西武鸣县是广西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县级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审管分离”改革试点县之一。

2014年9月15日,该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了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将25项行政审批权集中到审批办统一办理,形成了收件、办理、制证、发件“一条龙”。

这标志着以“审管分离”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县一级正式启动。

说到“审管分离”,得追溯到两年半以前。

2012年7月,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广西国土资源厅积极探索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继在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国土资源系统建立了“集中审批、审管分离”的新机制,并在县级国土资源系统试点开展了“审管分离”改革,这一举措极大提高了审批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两年多来,厅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率达100%,群众满意度达100%,各类审批事项提速率达50%左右。

2012和2013年,该厅连续两年被评为“自治区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还荣膺“群众最满意窗口单位”称号。

转职能,审批从管理中“剥离”“审管分离”,顾名思义,即行政审批职能与行政监管服务职能相对分离。

过去基于机构和职能设置等原因,国土资源审批和管理职能相对混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审批、轻管理”和“以审代管”现象的发生,削弱了审批和管理效率。

广西国土资源厅厅长肖建刚指出,实行“审管分离”的审批管理制度,就是要理顺“审”和“管”的关系,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2012年7月,该厅从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出发,顺应社会形势和群众期盼,全面启动了以“审管分离”为核心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审批和监管相对独立、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把审批职能从各职能处室中“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广西国土资源厅实施“审管分离”改革的切入点。

推行“三级联审”新模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推行“三级联审”新模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推行“三级联审”新模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作者:张卫成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17年第7期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当前,全区建设用地存在突出问题有:建设用地报批前期工作不扎实、报件质量差、履行审查职责不到位等。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职责倒挂,审查报批与审批的关系不清;组件材料与要求的标准脱节;基础不牢,审查报批人员业务能力与承担任务不匹配。

因此,只有规范各级职能部门的审查报批审查行为,改进建设用地报批管理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提升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三级联审”是指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系统、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查流程,各负其责、逐级会审、逐级上报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

实施“三级联审”,对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广西实行建设项目用地“三级联审”后,需要建设统一的审批系统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目前,广西国土资源厅已完成建设用地“三级联审”审批系统的开发建设,为顺利推行“三级联审”,制定印发《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在明确职责、审查内容、会审制度、审批监督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共十三条,第一至第四条,规定的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及原则和会审制度;第五至第八条规定的是各级职责、审查依据和办理时限要求;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要加强队伍建设和审批监督;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实施建设用地报批质量通报和约谈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罚。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国土资源部和广西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利用“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批,不纳入三级联审管理。

二是明确建设用地审查实行会审制度。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实行内部会审制,设置统一的会审岗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审批信息系统网上会审制度,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网上会审制或会议集中会审制度,采用会议集中会审制度的需在审批系统中上传会议审查结论。

两个100%背后的“政策妙局”——广西推行自然资源管理组合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纪实

两个100%背后的“政策妙局”——广西推行自然资源管理组合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纪实

释放新动能 开启新时代编者按: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广西迎来了自然资源改革发展的新时代。

这一年里,广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坚定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积极探索用地保突出政策创新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加快释放增减挂钩政策助力脱贫攻坚新动能……改革亮点纷呈,工作成效显著。

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释放了新动能,激发了新活力,有力地助推了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

近期,本刊记者深入全区各地,对广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专项用地指标核销制、建设用地审批“三级联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改革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与成效进行采访报道。

请关注本期特别策划——6南方国土资源 2019.01南方国土资源 2019.0172019.01 南方国土资源7≤≤≤本刊专稿两个100%背后的“政策妙局”——广西推行自然资源管理组合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纪实● 本刊记者 黄尚宁<<<广西在全国率先试行专项用地指标核销制度,保障了一大批急需用地项目的及时落地和用地指标的100%使用。

图为靖西市高速路美景 许鸿鹄/摄2019年新年伊始,用地面积约5.25公顷的防城港市桂海跨境电商快递物流园拿到了自治区政府的用地批文。

该项目是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在专项用地指标核销制和建设用地审批“三级联审”的双重护航下,项目用地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就通过了自治区的审查,成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的受益者。

“推行指标核销制是改革用地计划管理、减少用地审批环节的重要举措,可确保急需开工重大项目的及时落地,并实现用地指标投放与急需用地项目的精准配置。

”广西自然资源厅厅长陈建军介绍。

2018年,自治区共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04万公顷、批准用地1.52万公顷、供应土地2.98万公顷,实现了两个100%,即具备报批条件的528个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实现100%保障,通过核销制度获得土地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使用率达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1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大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工作,强化和完善建设用地监管制度,及时有效地保障我区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依照批准的“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用地位置、权属界限等按程序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供地和土地使用情况。

(二)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式,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状况等)。

(三)征地实施及供地情况(包括已实施征地面积、供地方式、供地用途、建设情况等)。

(四)征地补偿安置规费缴纳情况(包括应缴的各类规费数额、已缴数额、拖欠原因等)。

二、有关要求(一)建立每月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专报工作制度,各市每月5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上一个月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开展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我厅将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对全区批后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落实,切实加强批后实施监管,并形成工作台帐(附表1),每月需填报一次,有关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必须如实填写。

重点问题要专题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各市国土资源局将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难点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及汇总后的附表1、附表2于2011年2月20日前(首次上报批后实施清理情况包括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止,以后每月定期上报)送我厅耕地保护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08]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8.02.28【实施日期】2008.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现行广西各设区市(含本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以下简称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原则性修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与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局部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审管分离”提质增效促清廉--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纪实

“审管分离”提质增效促清廉--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纪实

“审管分离”提质增效促清廉--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纪实
陈国章;黄尚宁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
【年(卷),期】2014(000)01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是广西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县级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审管分离"改革试点县。

9月15日,该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了行政审批办公室,将25项行政审批权集中到审批办统一办理,形成了收件、办理、制证、发件"一条龙"服务。

这是广西较早成立专门审批机构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标志着以"审管分离"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县一级正式启动。

【总页数】1页(P51-51)
【作者】陈国章;黄尚宁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简放权的“辽宁三度”——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J], 彭兵根
2.“审管分离”天地宽——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纪实 [J], 黄尚宁
3.作风务实政风清廉——广西百色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活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纪实 [J], 李烈干;范雁阳;韦庆斌;罗伟将;莫静
4.在阳光下“提质增效”——广西武鸣县国土资源局转变作风践行群众路线推进“审管分离”改革 [J], 黎俊彦;韦春艳
5.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审批与审管分离之浅谈 [J], 苏媚燕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桂国土资规〔2015〕6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变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的审查方式我厅不再组织对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审查和出具评审意见,我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探矿权人申请再一次勘探延续审批时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审查出具的详查中间性报告评审意见。

承担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DZ/T 0251-2012)及现行的地质勘查规范、规程要求,采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编制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并按照地勘单位三级质量管理的要求组织报告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报告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经地勘单位法人及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请再一次勘探延续审批的依据。

二、继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一)单位住所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区外甲级地勘单位”),可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等规定承担地质勘查项目,不再需要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

全面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2018.10南方国土资源全面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黄 鹏全面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国土资源服务保障水平和推进新时代国土资源建设的重要手段和路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土地、矿政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改革,建立“三级联审”制度,全力保障自治区“三大攻坚战”发展用地,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保障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随着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全面深入,要深化广西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真刀真枪行清理。

按照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创新管理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公布保留的行政服务目录。

凡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下放、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变相保留。

要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审批流程持续优化、审批效率持续提高、监管责任持续加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要见血见肉放权限。

要在总体考量的前提下,下放一批权限,如用地报批环节的审查权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审批权限、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审批权限、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审查权限、矿业权出让事项办理权限等,做好科学调整,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提升服务。

三是要大刀阔斧减事项。

要精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范围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

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如临时用地报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自治区级备案、部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探矿 权和采矿权年检、自治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鉴定等,将行政审批精简到科学、合理、便利的范畴。

“审管分离”提质增效促清廉——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

“审管分离”提质增效促清廉——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
3 6 %。 目前 ,该 厅探 矿 权 审批 已 由4 0 个 工 作 日办 结缩 短 为2 0 个 ,用 地预 审
行 政审 批 办公 室 ,将
2 5 项 行 政 审批 权集 中到审 批 办统 一 办 限 公 开 。
理 ,形 成 了收 件 、办 理 、制 证 、发 件


一 站 1  ̄ 1 2 0 日 办结缩短为1 0 l,地质灾害备 E 授实权 , 全 力 推 行 “ 门 审批 机 构的 县级 国土 资源 部 门 ,标 式”审批 案 由1 2 分 离 ”改 革 办 “ 一站式 ”完成 。
的切 入 点 。为 推 进机 关职 能 转变 ,厅 研 究 ,成 立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对 全 自 治 区 国土 资 源 系统 实 施 “ 审 管 分 离”
子 政 务 、综 合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3 大 平
转 职 能 ,将 审 批 从 管 理 中 批 办 的效 用 ?广 西 厅行 政审 批 办 公室 主 任 罗讲 平 认 为 ,做 好 “ 审 管 分 离” “ 剥离”
改 革 ,关 键在 于 审批 权 的集 中统一 和 资 源 局 行 政 审 批 办 相 继 运 行 ,标 志 “ 审 管 分 离 ”,即 行 政 审 批 职 能 依 法 充 分 授 权 。 该 厅 实 行 审 批 窗 口 着桂 林 市县 级 国土 资 源 系统 “ 审 管分 与 行 政监 管 服务 职 能相 分 离 。广 西厅
审 管分 离 ”后 ,现 在 取案 卷 抽查 、网上 检 查 、专题 检 查 等 改 革进 行 全面 安 排部 署 。2 0 1 2 年1 0 月 级 审 批 。推 行 “ 1 日 ,厅 行政 审批 办 正 式 运 行 ,实 现 审 批 层级 已变为 “ 经 办人 一 矿 产科 科 方式 ,通过 各 级纪 检 监 察室 的专 门 监 了人 员 、事项 、职 能的 集 中 ,形成 了 长一 首 席代 表 ”三 级 ,凡 申请事 项 符 督 、业 务处 ( 科 、股 ) 室的 常态 监 督 审批全程的 “ 一站 式 ”办 理 、 “ 一 条 合 条 件且 材 料 齐全 的 , 原来3 0 个 工作 和服 务 对象 的 社会 监督 ,强化 对 审 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桂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积极开展“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有效保障我区扩大内需等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力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和管控(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修改调整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要及时组织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市级重大项目的选址论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论证等工作。

项目建设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尽量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范围内选址。

(二)凡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一个月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三)各市、县(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并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快审批 优服务 促发展 勇立潮头 破旧立新——广西推进用地“三级联审”制度改革纪实

快审批 优服务 促发展 勇立潮头 破旧立新——广西推进用地“三级联审”制度改革纪实

南方国土资源 2018.10
6
ZT
·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宣传专题·
快审批 优服务 促发展
编者按:近年来,广西依托沿海沿江沿边独特区位,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加快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三大攻坚战”,强弱项、补短板、增动力,拓展了新空间,实现了新发展,全区经济运行呈现总体稳定、稳中提质、稳中增效的良好态势。

广西经济发展取得的喜人成绩,与广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密不可分。

近年来,为了保障自治区“三大攻坚战”发展用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深化用地审批“三级联审”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近期,本刊记者走进南宁、柳州、河池等地,对广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进行专题采访报道。

<<<高速发展的柳州范雁阳/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桂国土资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推进项目评审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和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项目评审是指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送审单位报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

包括项目立项评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验收鉴定、成果奖励、预算等项目的技术性评审工作。

本办法评审组织单位是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名义组织评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组织评审的单位。

送审单位是指按要求需要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评审项目设定第五条依照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定评审项目。

评审项目必须具备充分的评审依据,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控和监测处备案(见附件1)。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新增设的评审项目,须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调控和监测处备案。

未经按规定审定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项目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下放方案(修订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下放方案(修订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下放方案(修订案)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下放方案(修订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关于全部下放临时用地审批的方案(修订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临时用地审批的方案(修订案)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临时用地审批”下放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和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土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07南方国土资源
29
<<<政策法规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当前,全区建设用地存在突出问题有:建设用地报批前期工作不扎实、报件质量差、履行审查职责不到位等。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职责倒挂,审查报批与审批的关系不清;组件材料与要求的标准脱节;基础不牢,审查报批人员业务能力与承担任务不匹配。

因此,只有规范各级职能部门的审查报批审查行为,改进建设用地报批管理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提升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三级联审”是指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系统、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查流程,各负其责、逐级会审、逐级上报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

实施“三级联审”,对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审查责任,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广西实行建设项目用地“三级联审”后,需要建设统一的审批系统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目前,广西国土资源厅已完成建设用地“三级联审”审批系统的开发建设,为顺利推行“三级联审”,制定印发《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在明确职责、审查内容、会审制度、审批监督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共十三条,第一至第四条,规定的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及原则和会审制度;第五至第八条规定的是各级职责、审查依据和办理时限要求;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要加强队伍建设和审批监督;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实施建设用地报批质量通报和约谈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罚。

主要有以
编者按:为改进全区建设用地报批机制,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提高审批效率,2017年4月21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它有哪些主要内容?请关注本期政策解读——
推行“三级联审”新模式
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解读《广西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
暂行管理办法》
● 张卫成
FL法律
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国土资源部和广西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利用“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批,不纳入三级联审管理。

二是明确建设用地审查实行会审制度。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实行内部会审制,设置统一的会审岗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审批信息系统网上会审制度,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网上会审制或会议集中会审制度,采用会议集中会审制度的需在审批系统中上传会议审查结论。

三是明确各级审查职责。

《办法》明确,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基础性审查,对申报用地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实质性审查,对申报用地报件材料合法性负责。

广西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用地形式性、复核性审查,对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结论性意见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重复审查。

四是明确了各级审查时限。

《办法》明确,广西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限为 23个工作日;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但不得超过 23个工作日;自治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过程中,每宗报件可进行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为 5 个工作日,未按时补正系统自动退件,补正时间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五是明确了各级审查内容,以及报件材料清单。

《办法》明确,县级重点是要对其组件上报用地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并负责;市级则是对审查报件的合规、合法性负责;广西国土资源厅主要对报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未进行会审或报件不全的,系统已设置无法上报上一级审查,同时也将过去的县级直报改为现行的逐级审核上报。

六是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人员队伍建设。

《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建设用地审批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审批人员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建设人员相对稳定、勤政务实、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才队伍。

三、《办法》实施后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实施,为打造全区建设用地“三级联审”新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广西国土资源部门深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将为改进全区建设用地报批机制,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改进升级建设用地报批机制。

《办法》明确,一是将过去的远程越级申报,改为远程逐级审查上报;二是将现行一级会审改为三级联审,审查模式实行三级同流程;三是区、市、县建立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系统,报件一旦进入系统,三级可同步了解审查进展情况,实现联动审查。

二是制定了统一的审查流程和审查内容。

其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是要对其组件上报用地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并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则是对审查报件的合规、合法性负责;广西国土资源厅主要对报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作者单位:广西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30南方国土资源 2017.0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