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全国首例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案若干程序问题评析
作者: 竺效[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67-71页
主题词: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问题;首例;《行政许可法》;2004年8月;利害关系人;环境影响评价;暂行办法;听证参加人;环境保护;电磁辐射;输电线路;听证程序;补充规定;听证告知;选择程序;说明书;机关;职权;修改
摘要:2004年8月13日举行的北京西上六输电线路工程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案是我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以来的首例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案。
该案是听证组织机关依职权而任意决定举行的听证,而非依利害关系人中请而举行的听证。
在听证程序方面,《暂行办法》应补充规定在部分利害关系人已经提出听证申请后,听证机关履行可听证告知义务的程序;应修改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为任意选择程序,而非现行的必经开庭程序;应取消听证的辩论程序。
实践中,听证结案程序应采另文制作说明书的模式,而非在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中同文说明的模式。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本办法已于2004年6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章听证的适用范围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二)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及其它行政过错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行政机关不能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坚持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二)未依法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及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十)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十一)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该行政机关未按有关规定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二)行政许可依法由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而相关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十三)违反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十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许可文书(范本)
附件行政许可文书范本—9 —1、行政许可委托书委字[ ]第号根据的规定,经××局与××局协商,现由××局委托××局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权利义务:××局依法对××局实施上述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局以××局的名义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机关印章—10 —— 1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①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委托另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委托事项属委托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②委托机关须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予以公告。
2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所在单位: 电话: 邮编: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住址: 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和理由: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委托代理人:(印章)年月日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12 —— 13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 14 —料。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 月 日5—15 ——16 —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存根) 6、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凭证许受理(不受理)字[ ]第号许受理(不受理)字[ ]第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骑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符合申请收悉。
经审查,(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缝符合(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年月日起受理(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4南通市实施细则
2024南通市实施细则2024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为推动南通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全市居民生活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树立发展第一理念,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人民群众的福祉为根本目标,以创新为动力,以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基础。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政务公开,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和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四)推动创新创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全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经济发展(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附加值产业。
(二)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三)加强农业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推动农村产业升级。
(四)加强对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品种和出口额,促进南通市外贸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事业(一)加强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和奖励力度,鼓励开展教育创新实验。
(二)加强医疗卫生事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健全医联体建设。
(三)关注群众利益,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护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宜居城市。
四、城乡建设(一)加强城市空间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布局城市功能,推动城市林业建设,增加绿地面积。
(二)优化城市交通网络,推动交通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安全性,改善人民群众出行条件。
(三)加强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加强文化建设,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艺创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面对“邻避”困境,如何依法做好公众沟通
面对“邻避”困境,如何依法做好公众沟通作者:暂无来源:《世界环境》 2018年第6期垃圾焚烧、石化和涉核等公共设施和工业建设项目因具有一定的环境风险,在其立项、建设、运营等阶段,这类项目可能引发群众不满、投诉、聚集反对等意见表达,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成为易招致“邻避”的环境敏感项目。
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众参与视域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预防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BSH081)的支持下,本文研究了在“邻避”困境中依法开展公众沟通的问题。
一、环境敏感项目邻避问题的特点及发生时段遭遇“邻避”问题的环境敏感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项目影响的公共性与私利性并存,即存在负外部效应;二是矛盾原因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并存,即存在矛盾叠加效应;三是事件发生的累积性与突发性并存,即存在“灰犀牛”效应。
从矛盾冲突发生的时间节点来看,项目选址、审批、建设和运营各阶段,都有可能遭遇“邻避”问题。
由于公众对“邻避”设施的反对时间节点前置,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干预型转变,项目规划、选址和审批阶段的“邻避”问题日趋凸显。
在项目相关布局规划及规划变更、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涉及审批环节的公众参与和意见征集,成为“邻避”冲突爆发的敏感期。
项目建设完成和正式运营后,也并非进入“邻避”问题的“免疫”期,如果项目存在规划瑕疵、未批先建、征地拆迁未完等“先天缺陷”,或污染破坏生态、配套设施未同步、公众意见表达不畅等“后天不足”,项目建设也会招致群众反对而受阻;运营阶段易让群众不满和反对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设施安全环保问题,如发生突发安全环境事故、违法排污、污染排放数据超标、损害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等。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不足、突发事故处置不当和邻里关系协调不畅等方面也会让这类设施陷入“不受欢迎”的境地。
因此,要解决好“邻避”矛盾,需全面分析环境敏感项目的“邻避”特征及其组成要素,把握好“邻避”冲突敏感期,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做好“邻避”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3《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4《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5《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6《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7《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9《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0《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11《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类19《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1《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5《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三、农业类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9《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30《农产品包装盒标识管理办法》3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32《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3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34《江苏省实施〈农业推广法〉办法》35《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3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3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38《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3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0《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41《江苏省种子条例》4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43《植物检疫条例》4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45《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46《农药管理条例》4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9《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50《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51《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52《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5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5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5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5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58《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5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60《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章)》61《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62《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6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四、林业类6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6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67《森林防火条例》68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7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72《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7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7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76《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77《森林病虫防治条例》78《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79《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80《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8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8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83《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8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8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86《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87《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88《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89《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90《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91《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92《林业统计管理办法》9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五、畜牧兽医类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9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96《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9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9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9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00《种畜禽管理条例》101《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103《兽药管理条例》10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105《兽药注册办法》10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10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0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109《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1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114《饲料采样办法》1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1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117《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11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章)》11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20《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管理办法》121《江苏省动物防疫监督抽样管理暂行办法》122《江苏省动物防疫证、章及标志管理暂行办法》123《江苏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24《江苏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125《江苏省动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26《江苏省检疫合格动物产品分割包装加封验讫标志暂行办法》127《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28《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9《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3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通知》13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3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33《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13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135《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136《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3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138《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六、农机类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140《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1《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142《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4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14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45《拖拉机登记规定》146《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147《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148《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4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50《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5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七、渔业、水产类15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5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5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155《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57《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158《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15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16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2《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6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16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八、其它类165《蚕种管理办法》16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167《草种管理办法》168《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转瞬即逝,一转眼我都大四了,三年的大学生活已经结束。
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有关听证法定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听证应当公开举行B.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C.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D.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答案】 D2、下列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级有关内容表述不符合规定是( )。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已批准公布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B.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文物,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C.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城镇、街道、村庄,直接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D.基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需要,按照国际法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移动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一般文物【答案】 C3、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A.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活动B.以营利为目经营活动C.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游览活动D.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答案】 D4、以下有关行政法分类描述错误是( )。
A.经济行政法属于一般行政法B.一般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C.以行政法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D.行政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答案】 A5、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以()为标准划分的。
A.行政法的作用B.行政规范的性质C.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D.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原则【答案】 B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具有其他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县(区)建设局和专业局。
第三条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旁听。
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听证场所可容纳人数限定旁听人员数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二)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三)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许可机关应当保障听证主持人备选人员培训经费、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许可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受理、送达机构(以下简称“窗口”)在听证过程中负责下列工作:(一)提请许可机关决定是否组织听证;(二)听证过程中的有关告知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资料的送达;(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听证申请、意见、资料的接收、整理,并反馈到听证主持人;(四)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过行政许可或者法制工作;(二)参加过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培训,掌握听证基本知识。
许可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建立本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备选名单。
为什么制定岗位职责
为什么制定岗位职责【篇一:制定岗位职责的原则】制定岗位职责的原则首先要让员工自己真正明白岗位的工作性质。
岗位工作的压力不是来自他人的压力,而是使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产生,从而转变为主动工作的动力,而要推动此岗位员工参与设定岗位目标,并努力激励他实现这个目标。
因此此岗位的目标设定、准备实施、实施后的评定工作都必须由此岗位员工承担,让岗位员工认识到这个岗位中所发生的任何问题,并由自己着手解决掉,他的上司仅仅只是起辅助他的作用,他的岗位工作是为他自己做的,而不是为他上司或者老板做的,这个岗位是他个人展现能力和人生价值的舞台。
在这个岗位上各阶段工作的执行,应该由岗位上的员工主动发挥创造力,靠他自己的自我努力和自我协调的能力去完成。
员工必须在本职岗位的工作中主动发挥自我解决、自我判断、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求工作成果的绩效实现最大化。
因此,企业应激励各岗位工作人员除了主动承担自己必须执行的本职工作外,也应主动参加自我决策和对工作完成状况的自我评价。
其次,企业在制定岗位职责时,要考虑尽可能一个岗位包含多项工作内容,以便发挥岗位上的员工由于长期从事单一型工作而被埋没了个人的其他才能。
丰富的岗位职责的内容,可以促使一个多面手的员工充分的发挥各种技能,也会收到激励员工主动积极工作的意愿的效果。
第三,在企业人力资源许可情况下,可在有些岗位职责里设定针对在固定期间内出色完成既定任务之后,可以获得转换到其他岗位的工作的权利。
通过工作岗位转换,丰富了企业员工整体的知识领域和操作技能,同时也营造企业各岗位员工之间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氛围。
行政执法简介这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
我们有必要明确其含义。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备[2006]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渝文备[2006]4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和《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规划、测绘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划、测绘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听证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市规划局及其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测绘行政许可事项,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公示的结果,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实施规划、测绘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经公开征询意见、了解和协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仍提出听证申请的,应组织听证。
第六条分局业务办公会决定听证的,由分局负责组织;市局相关业务办公会决定听证的,由市局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局长办公会决定听证的,由局长办公会议指定组织听证的部门。
第七条依本规定第四条举行听证的,听证会应有听证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公众陈述人、市规划局及其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依本规定第五条举行听证的,还必须有听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加听证会人数较多的,应推举代表参加。
第八条听证人不少于3人,由组织听证的部门指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布南通市暴雨强度公式及涉及暴雨雨型的批复-通政复〔2021〕18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布南通市暴雨强度公式及涉及暴雨雨型的批复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布南通市暴雨强度公式及涉及暴雨雨型的批复市市政和园林局:你局《关于批准发布〈南通市暴雨强度公式及设计暴雨雨型〉的请示》(通政园公〔2021〕15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发布我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成果及设计暴雨雨型,修订后的公式为:1.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历时≤180min时:式中:i——设计暴雨强度(mm/min);t——降雨历时(min);TM——设计重现期(年);2.设计雨型采用K.C法计算设计暴雨雨型。
式中:i——瞬时雨强(mm/min);t1——峰前时间(min);t2——峰后时间(min);r——雨峰位置系数;b、n、A、c——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
3.参数取值A=9.972,c=1.004,b=12.000,n=0.657。
雨峰位置系数统计表设计暴雨雨型历时(min)120180r0.4300.418二、新公式主要适用于崇川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使用。
三、你局要牵头各相关单位将其作为我市科学规划、设计、新建改造和管理排水防涝设施的技术依据,同时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及时开展暴雨强度公式编制和设计暴雨雨型研究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和提升城市内涝防治水平打好基础。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4日——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21〕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三章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第四章听证参加人第五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六章听证举行第七章附则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并保障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六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14•【文号】环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现发布施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二○○六年二月十四日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通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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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立法必要性(一)统一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综合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管工作。
由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对象各异,具体程序不尽一致,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完善,使整个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工作有统一的规则可循。
(二)解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行政许可法》发布于2003年,距今已近二十年。
由于受立法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限,主要围绕着许可设定、实施主体、准入程序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网上审批、许可退出等内容,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需要在规章中予以补充完善,以实现对行政许可的闭环管理。
(三)实践工作经验的总结完善。
经过多年实践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在实施许可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等,有必要对这些经验和做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以更好地推进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提升整个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立法过程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启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全面汇总整理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食药总局、原知识产权局及地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组织收集总局各司局以总局(部、委)名义或者以司局名义制定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规定的公告、通知、意见等各类文件目录及相应立法建议。
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初稿)》。
2019年1月,法规司召开规章立法研讨会,对规章的立法必要性、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实施主体、主要制度以及规章与其他专门规章、改革的关系进行了充分讨论,分专题对各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
2019年4月,法规司召开第二次规章立法研讨会,对各个专题研究成果进行充分讨论,对规章具体条文进行逐条修改。
会后,法规司根据研讨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形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局内征求意见稿)》。
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研究
内 。 行政权 力缺 乏羁束 性规 定 的情 形 下 , 在 自行判 断 、 自行选 择 、 自行决定 以其 理性认 识做 出公 正 而适 当的 具体 行政 行 为 的权力 , 即对 行 为 的范 围 、 方式 、 类 、 种
一
、
行 政许 可 听 证 适 用 范 围 的法 律 规 定
重 大 利益 关 系告 知 相关 人 而 由相关 人 提 出听 证 申请 的事项 ” 出了具体 规定 。 《 作 如 吉林 省行政 许可 听证实 施 办法 》 中规 定 , ( ) “ 一 多人同 时竞争有 数量 限制 的行 政许可 , 不能 满足所 有 申请人要 求 的( 招标 、 拍卖 等公 平竞 争方 式取 得行 政许 可 的 除外 ) ( ) ; 二 准予 申请人 行 政 许 可 直 接关 系 其 相邻 权 人 或 者 当 事人 利 益 的 :
异. 而导致 未行 使行政 许可 听证 或未告 知行 政许 可 听
证 权利 的职责 , 在 引发 申请 人 、 害 关 系人 对此 提 存 利 出行 政不作 为诉 讼 的风 险 。
同时 . 以通 过 尝 试非 正 式 听证 的形 式 , 累行 可 积
政 许 可听证 的经验 。 正式 听证是 指行 政机关 在做 出 非 行 政决定 时 , 只需 给予 当事 人 口头或 书面 陈述 意见 的
助 于行政 机关 了解熟 悉 听证 的基 本程 序 。 而 累积行 从 政许 可 听证 的实践 经验 。
( )探 索通 过 听证 解 决行 政 许 可 中的 矛盾 。近 几 三
( ) 实行政许 可听证的法律依据 。我 国各地 区 一 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
上海⅛市场监B管理S关T撤销扇曼主营主体登记^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以下简称虚假登记)行为,切实维护经营主体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登记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辖原则)撤销登记由负责经营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管辖。
涉嫌虚假登记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登记,作出登记决定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涉及委托登记的,由受委托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相关决定以委托登记机关名义作出。
两个以上登记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下级登记机关管辖原属于多个登记机关管辖的撤销登记。
第四条(撤销流程)撤销登记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流程开展。
第五条(组织实施)登记机关中负责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执法办案、法制、档案的相关内设机构按各自分工对撤销登记工作予以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对撤销登记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的,由其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代表人提出。
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主体资格)以及虚假签署的虚假登记,应当由被冒用或被虚假签署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但该当事人客观无法提出申请或者有生效司法文书查明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收到撤销申请材料,应审查是否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出具的撤销登记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撤销登记的内容、本人与申请撤销登记的关系、撤销的原因和证据以及如有不实申请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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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区规划行政管理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听证程序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书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经办部门起草,局负责人审定,经办部门工作人员送达。
(一)新建项目北侧、西北侧和东北侧已有居住建筑存在,同时该项目涉及与上述居住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系数、建筑退让控制要求拟定在《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的100%~115%之间的,山墙间距控制要求拟定在《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的100%~130%之间的;(二)(一)项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拟调整的,涉及到重要相邻关系的;(三)原居住区规划方案调整,领取销售许可证的(若未销售的,以房管部门证明为准),同时调整方案涉及居住区内重要公建及配套用房调整的;(四)其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是指南通市规划管理局拟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可能会产生重大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利益关系人身份核准以本人所持有的拟作出行政许可项目周边紧邻建筑的产权所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听证事项,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公告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经办部门起草,局负责人审定,主要采取电视、报纸、网站公告和公告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听证事项,符合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人员,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姓名或单位、联系方式向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经办部门登记。
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书面推举或委托15个代表人参加听证,也可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人。
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或被公告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组织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登记本人姓名或单位、联系方式等。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凭本人所持有的拟作出行政许可项目周边紧邻建筑的产权所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或被公告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组织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登记本人姓名或单位、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听证事项,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登记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
经统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超过15人的,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组织部门应在登记日结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要求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4日内书面推举或委托15个代表人参加听证。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全体人员未书面推举或委托的,视为未能有效推举或委托代表人,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应于举行听证会10日前,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人。
申请听证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须参加听证代表人的抽签确定会,本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抽签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提供申请参加听证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听证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参加且无代理人参加抽签确定会的,视为放弃可能成为听证代表人的权利并承认抽签确定会产生的听证代表人。
参加抽签确定会的申请听证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足15人的,参加抽签确定会的自动成为听证代表人。
第九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在申请听证登记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行政许可听证组织部门组织听证。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听证前沟通请求的,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经办部门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牵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沟通事宜。
沟通的时间不得占用组织听证的时间,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沟通中,就相关争议事宜达成一致,可由申请听证方撤回听证申请,终止听证。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听证事项,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由行政许可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通知相关人员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人名单,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四)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的查阅日期;(五)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听证会代表人名单;(七)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等。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员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负责人从非直接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听证员可设一至三名。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审查该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三)与该项目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听证事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举行听证日期、材料查阅日期,签发听证通知书;(二)对行政拟许可事项的事实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护听证秩序;(五)决定中止听证;(六)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四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三)在确定的听证会材料查阅日,查阅与该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材料;(四)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其回避;(五)对审查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六)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听证会议程,遵守听证秩序;(二)围绕主题,阐明对听证项目的观点、意见和建议;(三)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回答相关问题;(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与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依据;(五)申请人进行陈述;(六)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三方互相辩论、质证;(八)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依据进行询问;(九)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组织部门。
第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由;(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记录员姓名;(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审查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听证参与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必须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决定。
延期听证的,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应当由听证组织部门书面通知听证参与人,说明理由,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并由听证组织部门书面通知听证参与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必须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参加参加听证的;(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应当由听证组织部门书面通知听证参与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听证申请方撤回听证申请;(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终止听证的,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应当由听证组织部门书面通知听证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