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
3、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 断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医师条件
1.有执业医师资格; 2.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4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
1.申请者有权选择诊断机构;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诊断机构。 (2)劳动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
4.抽取方式: 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和鉴 定办事机构,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 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5名以正 式鉴定委员,再分别抽取1名候补委员。 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某些专家回避,抽 号前将需回避的专家剔除。
5、鉴定会程序,程序如下:
(1)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2)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 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劳动者,后用人单 位; (3)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 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劳动 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 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 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 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 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 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 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 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 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 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 酚中毒;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
二、人员条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职业卫生专家、技术工程师等职称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
资格。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职业卫生监测人员,具备
相关职业卫生监测资质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
和评价。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队伍,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设施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监测设备和
仪器设备,能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管理条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和监测记录。
五、诚信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规范经营行为,诚实守信,不得有虚假宣传、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真实合法性。
六、其他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有效行使和落实。
以上即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相关内容,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将获得相应的资质并得以合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愿对您有所帮助。
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14
•【文号】卫监督发[2011]20号
•【施行日期】2011.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
正文
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卫生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我国正处在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防治任务极其繁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遏制职业病高发的势头,《通知》对我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我部负责以下职责:一是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负责监督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是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是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是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是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卫生部门职责为: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并纳入健康监护管理;
(2)是否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做好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结果是否告知本人;
(4)是否建立并妥善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是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6)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并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
1、国家、省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业交通部门、省(⾃治区、直辖市)各⼯业交通厅、公司和各⼤型⼚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与⼀样,患的劳动者想要获得赔偿,那么就要先进⾏职业病检测。你知道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吗?只有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职业病检测,出来的结果才是有法律效⼒的。下⾯,⼩编为你具体介绍。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
职业病的诊断由哪个部门负责?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的规定,⼀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治区、直辖市)各⼯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型⼚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第⼗七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政部门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江苏省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该基本条件也是江苏省卫生厅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健康检查科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医师,其主检医师必须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执业医师(须经省级培训合格);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至少有2名检验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1名放射技术人员(从事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体检的,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放射技师)。
三、仪器设备
(一)基本仪器设备
仪器类别仪器名称
物理检查仪器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握力计、眼底镜等。
临床检验仪器
(临床一般检验和常用生化检验)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红蛋白比色计、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半自动或全自动)等。
功能检查的仪器心电图仪、B超仪、X线摄片机(200毫安以上)、观片灯等。
其他紫外线灯、高温压力消毒锅、电脑、打印机等。(二)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申请从事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需配备的专门仪器、设备
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高千伏X线摄片机(500mA、120KV、20Kw以上)、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等级通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具体等级划分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种可能的资质证书等级划分:
1. 一级资质证书: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多且经验丰富,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提供全面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具备独立开展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咨询等工作的能力。
2. 二级资质证书:具备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较多,拥有一定的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提供基本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协助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咨询等工作的开展。
3. 三级资质证书:具备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较多,拥有基本的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提供基本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咨询等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种可能的示例。
职业病认定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
职业病认定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职业病认定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工作接触因素,职业病认定必须与工作环境中的特定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可能包括化学物质、物理性因素(如噪音、辐射等)、生物性因素(如病原体)或特定的工作方式(如重复性劳动)等。
2. 疾病诊断,职业病认定需要有医学诊断作为依据,即由专业
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结果来确认患者的疾病。
3. 职业暴露,患者必须证明在工作中长期暴露于引发该疾病的
危险因素中。这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史和工作环境评估等证据,以
证明与职业相关的暴露。
4. 因果关系,最后,职业病认定需要证明工作环境中的特定因
素是导致患者疾病的原因。这通常需要通过排除其他可能的病因,
以及评估工作暴露与疾病发展之间的时间关系来确定。
这四个条件是职业病认定的基本要求,通过满足这些条件,可
以确定患者的疾病与其工作环境中的特定因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进行相应的职业病认定和保障。
职业病的诊断原则
职业病的诊断原则
职业病在诊断上有别于一般疾病,需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机构诊断。为了防止误诊、漏诊,在诊断上需采取以当地为主和以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那么,职业病的诊断原则是什么呢?诊断程序又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职业病的诊断原则
法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1、病人的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3、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这是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这三个因素。基于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的多样性、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的复杂性,职业危害因素对每一个体产生的损害和程度不尽相同,以及临床表现的差异等,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第一章健康与职业病概述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诊断范围进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
2、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程序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0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
(八)技术评审制度 关键词:专业性、技术性、专家评审 1、应熟悉检测能力所涉及的检测仪 器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 卫生专业知识、各种仪器参数及校准 等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 2、应熟悉评价能力所涉及的评价方 法、工程技术参数和指标等; 3、应熟悉检测、评价的质量控制所 涉及的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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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资质认可
明确了各级资质的条件和审定程序,明确了资 质审定的技术评审制度,还明确了职业卫生专
家库的建立、技术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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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技术服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 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 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 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 体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管理 暂行办法》解读 (总局令第50号)
2012年7月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前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重要技术 保障,是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元元局长高 度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反复强调一定要稳妥、细心、管好!为认真落实杨局长重 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按照高司 长要求和会议安排,现就如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管工作与大家进行共同思考和交流。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7.26
•【文号】卫监督发[2005]298号
•【施行日期】2005.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
正文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8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此复。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权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及其相关职能工作(广州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以及深圳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除外),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省卫计委)转移至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下称省职业健康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省卫计委负责监督。
第三条省卫计委定期组织对省职业健康协会在承接期限内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工作绩效、信息公示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凡是我省辖区内(除广州、深圳,同第二条,下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查处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卫计委,同时抄送省职业健康协会。各地可探索建立健全对上述 2 类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六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8.24
•【文号】卫监督发[2009]82号
•【施行日期】2009.08.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卫生监督
正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
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来,新闻媒体报道了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为证明自己患职业病,无奈“开胸验肺”的事件。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张海超所在务工单位存在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不强,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职业病
诊断与鉴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清形势和肩负的责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监管部门, 职业, 职责, 中央, 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要求
三、根据《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 整后的《目录》包括10大类 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 条款),3类分类名称做了调整。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 删除职业病1种,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另外有16种病 种名称进行了调整。
二、“职业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 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三、“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 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有毒 的化学物质、物理的和生物的各种危害因素。 或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目前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见《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范
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职业病诊断标准(包括尘肺病诊断标准片)职业病诊断标准
目录.doc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和《职业健康 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健康检查 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准备或正在从事接触各 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包括已经诊断 的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必须要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检查内容、项目、周期和标准进 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复查。因此,从事职业 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后方可从事职业 健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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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
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
和技术(卫生、诊断)标准。
申报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表(表1);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9.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领导审批→发证
法定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2053913 杜晓刚陈晔
表格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填写,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申请类别”一栏,在选定的申请类别前括号内打√。
二、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三、“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四、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简介;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五)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七)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九)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一)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