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职业安全与健康-09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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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 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可适用《职 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如认定事故中劳动者生命健康损害尚未 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则应适用职 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违法行为的 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如认定职业中毒事故已造成重大职业病 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则应适用 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3、如何“走近”ISO 标准,实施“立足国 情、积极接轨”的现代职业卫生管理模式, 我国职业卫生学界所面临的是经济转轨时 期新旧问题并存的双重挑战 • 传统、落后工艺与先进、高科技并存, 使职业卫生标准难以统一 ; • 职业健康要求水平难以统一。 • 4、职业人群流动性大,管理模式遇到挑战
(二)、发展趋势
6、心理和精神卫生将成为职业卫生工作的 一个内容 现代工业高技术、快节奏的生产方式 也将使劳动者在心理—精神卫生方面成为 愈来愈突出的职业危害问题,某些职业性紧 张、职业性疲劳综合症、“过劳死”等现 象将成为重要的职业危害之一。因此劳动 者个体心理和精神卫生将成为职业卫生工 作的一个内容。 7、大部分传统职业病在10-20年内将逐步得 到控制,职业工效学问题、噪声、震动、
1、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将统一 职业卫生应为全面保护职业人群的健 康, 除应注意经典的职业病外, 还应预防意 外事故, 意外事故除了机器和劳动组织 不善等因素外, 尚有人的心理和职业紧张 因素, 都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职业卫生措施 达到预防的目的。新世纪我国职业卫生工 作范围将大大超越传统职业卫生范围, 朝 着安全—职业卫生—健康促进的方向发展。
1994 年《劳 动法》, 进一步 明确了 劳动安 全卫生 国家监 察体制。
1949.11成立劳动 总局,负责劳动保护 工作
新《职业病防治法》详细解读
新《职业病防治法》详细解读目前网络上有很多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版本,但这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是最全面,准确的。
职业卫生网,职业卫生行业领跑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颁布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实施,对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职业病危害初步得到了控制,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到了保护。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的确发现有许多地方还须进一步的完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并非某一部门的监管和努力就能做好,而必须是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做好。
因此,对《职业病防治法》作进一步的修订,显得非常必要。
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现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对有哪些不同、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提出以下解读: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介绍及解读周安寿
0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03
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法条)
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02
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
01
修正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02
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01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01
修正案调整重点内容
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4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原则
修前
01
修后
02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03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关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3)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卫监督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一、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健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健康局所属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卫生健康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二)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四)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四)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和培训;(五)按规定向卫生健康局报送职业卫生有关资料。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时间和方式;(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程度;(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措施。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依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基本信息;(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1、国家、省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业交通部门、省(⾃治区、直辖市)各⼯业交通厅、公司和各⼤型⼚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与⼀样,患的劳动者想要获得赔偿,那么就要先进⾏职业病检测。
你知道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吗?只有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职业病检测,出来的结果才是有法律效⼒的。
下⾯,⼩编为你具体介绍。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职业病的诊断由哪个部门负责?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的规定,⼀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1)国家、省(⾃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治区、直辖市)各⼯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型⼚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第⼗七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政部门提出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进⾏⼯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办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温政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管理职责划分1.1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岗前、离职体检工作。
1.2安环管理部门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在岗员工的定期体检(含应急体检)、工作场所的定期检测和日常职业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配合安环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2工作程序2.1职业健康的日常防治2.1.1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员工,公司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
2.1.2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3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不断改善和提高生产作业环境。
2.1.4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2.1.5各部门要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2.2职业体检要求2.2.1新员工一律执行岗前体检制,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执行离职体检制,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员工入职、离职职业健康档案。
2.2.2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定期进行在岗体检(每年一次),安环管理部门按照“一人一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3负责体检单位必须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2.4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完成率确保100%。
2.2.5体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承担。
2.3体检异常情况处理2.3.1体检发现异常情况的一周内按照体检单位的相关要求组织安排进行复查。
2.3.2复查后存有异常的且与所从事的职业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实行调岗并妥善安置。
2.3.3与本岗位无直接关联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本人去综合医院核查和治疗。
2.4职业病核准及上报2.4.1职业病诊断核准:各建制单元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经国家或地方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组织认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2.4.2职业病上报流程:发生职业病车间/科室填报《职业病信息报告表》→厂区安全环保科科长审批→厂区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部长协议→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专员协议。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办事类型卫生行政许可受理机关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053913)决定机关省卫生厅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
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人员。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一、职业病的诊断原则法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这是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这三个因素。
基于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的多样性、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的复杂性,职业危害因素对每一个体产生的损害和程度不尽相同,以及临床表现的差异等,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第一章健康与职业病概述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诊断范围进行。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2.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程序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
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调查取证。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
同时,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4.诊断。
参加诊断的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共同诊断。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组员: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二、各岗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车间主任组员:班长三、生产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 [篇2]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我国正处在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防治任务极其繁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遏制职业病高发的势头,《通知》对我部和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我部负责以下职责:一是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
为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新格局,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风险监控体系,落实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制度,强化新增职业病病人的管理控制,严格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追责问责,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1.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2.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
50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
本《办法》明确将职业病危害现 状评价也纳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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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质分级与业务范围
关键词:中小企业,向基层倾斜,三个等级,业务范围
31号令 甲级 乙级 甲级 50号令 乙级 丙级
卫 生 部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省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市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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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资质认可
明确了各级资质的条件和审定程序,明确了资 质审定的技术评审制度,还明确了职业卫生专
家库的建立、技术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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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技术服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 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 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 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 体要求。
即将印发资质条件、标准和程序通知
23
(七)资质认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技术服务单 位,不仅应当具备可靠的技术服务能力,在技术 服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技术服 务活动,而且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 责。因此,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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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检、监督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等的
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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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法律责任 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相关要求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 办法。
2017注安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五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第一节职业卫生概述二、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分为三类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1、化学因素。
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
生产性粉尘,例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等。
化学有毒物质,例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甲醇等。
2、物理因素。
例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3、生物因素。
例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等。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10类132种)①导致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的危害因素粉尘类(13种);其他呼吸系统类(6种)②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9种)③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种)④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4种)⑤化学因素(60种)⑥物理因素(7种)⑦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等11种);⑧生物因素(5种);⑨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1种);⑩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3种)。
四、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限倍数四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最高容许浓度(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
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
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权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及其相关职能工作(广州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以及深圳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除外),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省卫计委)转移至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下称省职业健康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省卫计委负责监督。
第三条省卫计委定期组织对省职业健康协会在承接期限内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工作绩效、信息公示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凡是我省辖区内(除广州、深圳,同第二条,下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查处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卫计委,同时抄送省职业健康协会。
各地可探索建立健全对上述 2 类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六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第八条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执业范围要求;(三)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X 射线等特殊检查室使用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五)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六)设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部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监管部门, 职业, 职责, 中央, 通知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知识】浅析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一、引言作为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涉及着工人健康和权益保护,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品质和社会公正。
然而,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方面,有时会出现标准不统一、评估不全面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探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议题。
二、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是医学上针对职业病的诊断制定的一套标准。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所致的与特定职业有关的疾病。
职业病诊断标准主要由相关的医学专家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研究制定,旨在对职业病进行准确、全面的诊断。
职业病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病因判断和临床诊断。
病因判断是对职业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确定职业病的诱因是否与职业活动密切相关。
临床诊断则侧重于对患者身体状况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根据相关临床表现来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
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医生会依据标准中所列出的相关病因和症状,结合患者的工作史和体征,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是对职业病确诊的权威认定,属于一项法律程序。
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经济和医疗赔偿。
职业病诊断鉴定在程序上更为复杂和严格。
需要医生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随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诊断鉴定。
该过程包括书面材料的审查以及现场勘查等环节。
职业病诊断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工资待遇等权益。
制定公正、科学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保障真实准确的诊断结果,对于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文章写手,对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这一话题,我认为其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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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
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
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
和技术(卫生、诊断)标准。
申报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表(表1);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9.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领导审批→发证
法定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2053913 杜晓刚陈晔
表格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填写,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申请类别”一栏,在选定的申请类别前括号内打√。
二、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三、“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四、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简介;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五)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七)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九)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一)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申请表
附表1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科室设置
情况表
附表2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技术人员
情况表
注: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外聘人员聘用合同。
(复印件)
附表3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一、粉尘作业类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二、化学毒物作业类
三、物理因素作业类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四、电离辐射作业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