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量(课时)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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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课时)核算标准
为了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劳好多得,客观公正地衡量教师的工作量,使教师工作量基本趋于合理,本着客观性、可行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对我校全体教师的工作量做出定量指标与定量标准。
一、学科标准系数(A):
根据各学科的难易程度,把学科的完整教学过程看成备、教、改、考、辅、评、析等指标,进行综合考量,分别赋予学科标准系数:(表一)
二、班容量标准系数(B):
由于班容量不同,工作量大小也不同,以45人为标准,各班参照得出班容量标准系数(表二):
三、周课时(C):
C=∑A×B×实际任课节数
四、学校分管工作和兼职工作周标准课时数(D):
根据各职能工作的特点,分别赋予相当的周标准课时数(表三):
(注:周标准课时=岗位系数×人均周标准课时)
五、周工作课时总量(E):
E=C+D
六、人均周标准课时:
人均周标准课时=全校在编教师周工作课时总量÷全校在编教师总人数七、本方案自2010年5月1日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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