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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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府函〔2020〕19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府函〔2020〕19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1.总则1.1修编目的。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范要求,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6年5月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府函〔2016〕236号)进行调整,为中山市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5)《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8)《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10)《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环〔2016〕29号);(1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12)《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中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13)《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4)《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修编》,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5)《中山市统计年鉴》(2015-2019年度),中山市统计局;(16)《广东省中山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8-2018年度),中山市生态环境局;(17)《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18)《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8-2027年)》,中山市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中心,2018年;(19)《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中山黄圃省级地质公园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府函〔2016〕338号);(2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0〕23号);(21)《中山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中府办函〔2017〕241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7日文号:中府办函〔2017〕24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空气全面稳定达标,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业源治理(一)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执法督察力度。

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并将方案报省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等部门和各镇区,联合开展“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清查取缔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配合)(二)强力推进区域污染整治。

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规划审批,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不再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现有陶瓷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应用,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范围,将全市域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9•【字号】中府[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的通知(中府[1998]5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证大气环境资源的有效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与保护。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是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每年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提交各大气环境功能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分析结果及年度综合报告书。

市建委、规划、卫生、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工作。

第五条中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具体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定期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保护文物古迹为宗旨,根据大气环境污染现状和大气环境容量、地理、气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大气环境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

第七条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三类区)。

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撰写时间: 2009-03-3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修编》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修编》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
2020年)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04
•【字号】中府函〔2015〕730号
•【施行日期】2015.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
修编》的批复
中府函〔2015〕730号
市环境保护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批<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修编>的请示》(中环请〔2015〕9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修编》(下称《规划》)。

二、《规划》作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我市的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声环境污染防治、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生态保护与建设、农村和土壤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点
行业布局优化等环境保护有关活动应按照《规划》实施。

市环境保护局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正式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指城镇建成区范围之外由各镇区政府拟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各镇区政府,指本市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办事处。

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分工、分区负责、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职能分工】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住建、规划、公安、卫生、环保、国土、工商、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镇区政府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村)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村)。

第五条【规划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GB 3095-2012)
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2、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3、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表2 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
4、样品采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 193 或HJ/T 194 的要求执行。

5、分析方法:应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

表3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4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表4 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以下为环境空气中部分污染物参考浓度限值。

表 A.1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中府办[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14〕8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4日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中山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切实提升我市大气重污染的防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1.4.2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大气重污染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十五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划》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其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前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建设方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进一步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等具体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明确要求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党和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对进一步开展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山市历史上未开展过全面系统的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但零散开展了部分工作。

在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中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中,对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粗线条的初步划分,既是一次初步尝试,也在后期中山市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关于中山市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关于中山市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关于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问:《关于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与意义?答:《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提出严格环保准入,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加强涉及VOCs污染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明确涉VOCs项目执行的排放标准,强调VOCs 处理工程应参照有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新、改、扩建涉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中山市当前空气污染治理任务艰巨,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严格涉VOCs项目项目环境准入非常必要。

因此,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台了《关于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问:《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答:《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中府办函[2017]241号)等政策文件。

问:《规定》的主要措施?答:《规定》的主要措施包括严格源头控制、规范过程管理、加强末端治理、实行总量控制、强化管理措施。

中山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山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指城镇建成区范围之外由各镇区政府拟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各镇区政府,指本市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办事处。

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分工、分区负责、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职能分工】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住建、规划、公安、卫生、环保、国土、工商、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镇区政府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村)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村)。

第五条【规划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

中山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中山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中山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情况,制定本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区划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范围为中山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依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火炬开发区(不含马鞍岛部分)及港口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不含桂南、南桥部分),总面积362.60平方公里。

二、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6)《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7)《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8)《中山市综合交通规划(2012-2020)》三、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中山市中心城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区域可按功能类别划分为5类区域,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1)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中府通[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中府办〔2012〕4号)和《中山市锅炉污染减排“十二五”实施方案》(中府办〔2012〕46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下称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本市划定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为禁燃区。

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四、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高污染燃料锅炉,须于2013年10月底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其余已建成的锅炉须按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

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排放须符合《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要求。

五、禁燃区内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改监督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中府通〔2023〕1号、中府规字〔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23〕1号、中府规字〔2023〕2号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渔业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柴油发电机(组)、叉车、起重机械、非公路用卡车、港口码头作业机械等机械。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是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园林机械:是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渔业机械:是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等机械。

其他机械: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但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范畴。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中府〔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绿美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法规标题】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中府〔2014〕49号【适用区域】中山市【发布时间】2014-06-09【生效时间】2014-06-09【关键词】废气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中府〔2014〕4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稳定,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他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

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现役燃气火电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改造。

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应采取高效除尘技术,确保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到2014年底,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8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应达70%以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中府[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中府〔2014〕4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稳定,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他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

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现役燃气火电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改造。

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应采取高效除尘技术,确保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到2014年底,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8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应达70%以上。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三号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0日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5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水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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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审定《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以下简称方案),修编年号修改为2021年,由你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后印发实施。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三、请你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加强《方案》的落实,研究制定区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和提升城市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四、《方案》是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区划管控,确保区划顺利实施。

在区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需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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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
日期:2008年10月06日来源:环保局
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
中府[1998]51号,1998年6月19日颁布;
中府[2004]64号,2004年6月23日修改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证大气环境资源的有效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与保护。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是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每年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提交各大气环境功能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分析结果及年度综合报告书。

市建设、规划、卫生、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工作。

第五条中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具体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定期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保护文物古迹为宗旨,根据大气环境污染现状和大气环境容量、地理、气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大气环境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

第七条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三类区)。

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特定工业区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一般工业区指特定的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第八条一类区的范围和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目标:
一类区范围包括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面积268平方公里。

其具体范围界线是:东以逸仙公路翠亨镇北、南边界和山脚的平顶村至竹林埔村的公路为界;南部界线是以竹林埔村北山脚至中山温泉宾馆,经温泉宾馆西侧曰心河北折至王屋村山脚,沿山脚向西南至广珠公路;西以五桂山麓25米等高线为界;北以规划的铁路线、八念象山脊、规划高速公路为界。

一类区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I类标准值为空气质量保护目标。

第九条二类区的范围和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目标:
二类区范围包括中山市辖区内除一类区和三类区外的其他区域。

二类区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Ⅱ类标准值作为空气质量保护目标。

第十条三类区的范围和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目标:
三类区范围包括:
(一)洪奇沥临海工业区。

其具体界线为:东面以田基沙沥上四围闸所在的小河涌为界;南面为从石基河向西转折处沿田基沙沥方向直至四围闸;西面以石基河为界;北面以洪奇沥为界。

(二)阜沙大有—罗松—卫民工业区。

其具体界线为:东面以大有正河为界;南以万阜公路和三阜公路为界;西以规划中的广珠高速公路为界;北面以鸡鸦水道为界。

三类区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Ⅲ类标准值作为空气质量保护目标。

第十一条一类区和二类区之间,二类区和三类区之间均设置300米宽的缓冲带,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向要求高的区域标准靠拢。

第十二条一类区内严格控制发展废气污染型的工业设施,并对区内和周边区域现有的废气排污企业采取措施加以限制和改造,以确保本区大气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提高,在2005年前达到空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

2005年以后严格按空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保护。

第十三条二类区在保证实现环境目标的前提下,部分轻废气污染的工业项目经治理达标后继续存在。

对玻璃厂、马赛克厂、水泥厂、陶瓷厂、火力发电厂、石油化工厂、橡胶厂等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企业,要尽快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治理,使其达标排放。

对布置分散、工艺落后、设施简陋、生产环境恶劣、大气污染严重的作坊式小厂,进行行业整顿,大气污染排放不达标的,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

第十四条三类区在环境容量许可和保证实现环境目标的前提下,可集中发展新建或安置迁移的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项目,但必须做好污染源的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有效治理。

第十五条在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内推广高效的消烟除尘技术,逐步扩大烟尘控制区的范围。

第十六条在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内加强酸雨监控,采用优质清洁能源,推广节能、高效、低排污的设备,推广先进废气脱硫脱氮技术,加强机动车尾气的监控与治理。

第十七条在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内加强交通管理,改善交通状况,控制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建立和完善机动车辆尾气的检测、超标处罚等制度。

第十八条在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内新设排污口的,应按照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各类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内开办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条向各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须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禁止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排污限值及总量排放污染物。

排污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

逾期无法治理的,可由市环境保护局上报市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作出防治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市环境保护局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空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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