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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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内容摘要:正义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正义在法律上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关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有争议,两者互有联系却又不相同。

我们要追求实质正义却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质正义是必由之路。

关键词: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一、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概念辨析(一)实质正义的概念实体正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实质正义,二者是有差别的。

法律正义也不等同于实质正义,法律正义的外延要更大一些,至少在目前二者尚有不少矛盾的地方。

当然这不是一种正确的状态,而我们的目标就是完全消除这种矛盾。

正义可以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我们日常所谈论更多的其实只是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是区别道德正义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或者以法为基础的正义,实体正义的概念则更小,它是指以正确完整的实现现有的实体法所规定内容为基础的正义。

比如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的案件判决,而实质正义则是集合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一种更为纯粹的正义。

①法律制度是一种保守的制度,法学家也往往倾向于保守的观点,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当个人与个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发生了争执需要用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有的权利系统。

如果某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他就应该弥补别人的损失或作出赔偿,至少要保证今后将尊重受害者的权利。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正义都是保守的,都是保护和恢复旧的秩序,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的进步或革新的一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便是按照什么是公正的新观念改变着法律的规则。

总之,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是二重的,一方面,保持事物的原状,保持一个人人得益的稳定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则试图消除弊端,对权利进行再分配。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则将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视为正义的主要问题。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何谓正义?我相信没有人能给出一个十全十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

世界上曾经有一位法学家曾经这样表述:“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其不相同的面貌。

”人类社会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取舍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1.我国传统法律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纵观我国的法制发展历程,我们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了,一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理论界、司法界对正义的认识还停留在“重实体而轻程序”上。

我国1997年就发生了一起冤案。

赵作海是豫东普通的农民,种田过日子。

可是有一天村里失踪一个人,接着发现一具无头尸体。

偏偏赵作海和失踪者打过架、有过节儿,所有嫌疑都指向赵作海,所有人都认为赵作海杀人。

就这样,赵作海被反复提审讯问,稀里糊涂认了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赵作海一坐就坐了11年的牢,11年后,“死者”竟然好端端回来了,大家这才发觉赵作海案件是一起冤案。

赵作海案为什么发生?因为案件还没有宣判,人就已被认定是罪犯,百口莫辩。

一直以来,庭审刑事被告人戴戒具,剃光头,穿囚服同样表现了这种“有罪推定“,由于没有很好地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囚服、戒具、囚笼、光头”等犯罪标签,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被告人人权保障弱化,律师辩护功能未充分发挥,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从赵作海这起冤案中我们认识到我国必须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客观真实的揭示,司法机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往往不遗余力的追究犯罪,从而可以忽略程序不正义的瑕疵,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西方资本主义法律观念:程序至上辛普森案(英语:O. J. Simpson murder case,又称加利福尼亚人民诉辛普森案,英语:Peopl e v.Simpson)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O·J·辛普森进行的刑事诉讼,在该案中,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概念:所谓司法公正,即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现。

司法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包含有两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对人们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

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2、结果公正。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注重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这一流水作业线上始终保持相关的正义性,包括在程序上的平等、独立、民主、公开、科学,审判人员的中立等。

从程序正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来看,程序正义有两个理论渊源,一个是英国的自然正义,一个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其中,美国的正当程序包括两个概念,其一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其二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的正义及公开性能使得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朗,在当事人共同参与和社会的监督下,若这个判决是在一个正义的程序下产生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这个结果也是富有正义性的,这使得当事人在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上能更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社会上普通人们也可借以通过判别此程序下产生结果的合理性从而来判别这个程序的正义性,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尊严是有很大裨益的。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实体公正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确认。

但任何一种结果的实现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经过公正、合理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而经过不公正、不合理的程序则难以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

三、实体不公正可以救济、可以纠正,而程序不公正许多情况是不能救济、不能纠正的。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程序正义1、概述“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的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只要游戏规则公正,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经过课堂辛普森案例分析在撰写此文前我查阅了更多与辛普森相关的案例材料,前提是秉着当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联系的疏漏而去。

从维基百科的审判缘起一一检方指控一一物证人证一一DNA证据一一种族、金钱问题——陪审团裁决”一直到案件结束之后举国对辛普森案件裁决的反应,我们看到的是在经过474天的审理之后就美国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认为公正。

那么我们要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就先从案件中承认当时二者的争议。

“程序工具论”、“程序优先论”、“双轮子”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

辛普森案表明了在国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为了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正义,而并不是两者何为先,当中必有统一性。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之所以他最终能逃脱法律制裁,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到位的执行,而是因为程序过于呆板的执行。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有力地利用了程序的死角为辛普森翻了案。

当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有效的遵循法律程序,而是以上升为法律的全人类的共同的利益标准和价值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惩罚犯罪。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所以在辛普森案审结的时候虽然有68%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80%的受访民众认为法庭审判的程序是正义的。

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认为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则应用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论领导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逻辑关系及把握原则

论领导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逻辑关系及把握原则

DOI :10.19299/ki.42-1837/C.2023.10.0212023年第10期总第216期·领导方略·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论领导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逻辑关系及把握原则王禹乔张智明钟珩摘要:领导实践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领导者在追求公平正义这一重要领导目标的过程中两种不同价值观念的体现。

公平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一致追求,但程序正义主张程序自身的价值,而实质正义强调程序为实质服务。

两者之间的矛盾性极易造成组织出现“制度背离”的现象,这种现象对领导实践会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只有正确认识两者的一致性与矛盾性,追求两者共生平衡状态下的模糊正义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领导者必须在实践中转变单一价值的正义理念、矫正非正义行为、调试不完善程序,兼顾情理与法理,从而达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共生平衡。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制度背离”;“模糊正义”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研究生科研创新一般项目“中国国家安全智库影响力优化路径研究”(2023yjsky020)。

作者简介:王禹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张智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钟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

(北京100038)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3)10-0091-06领导实践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的形式,是社会历史中最高级、最具组织化与权威化的社会活动和组织行为。

具体来讲,领导实践是领导者在特定的条件下,通过管理、服务和影响领导对象来实现领导目标的社会行为。

领导目标是领导者通过领导实践所希望达到的预期状态以及希望实现的价值需求,公平正义是领导实践追求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关系社会主义本质及其制度优越性的重大问题。

公平正义作为领导实践的目标价值存在多种形态,其中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

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我国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犯罪的人受到刑罚;②无罪的人不被定罪;③罪刑相适应。

因此,实体公正是指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到的权利得到完全的保障,表现在审判中其实就是裁判公正。

我们这里所指的裁判公正,只能是符合“法律真实”的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通过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正义的实现是重要而可行的途径。

是人类千百年来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绕不开而又必须解决的是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能否兼得又怎么样实现其统一。

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对于二者关系问题的不同观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乃至司法实务界热议的问题,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实体优先论”,实体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程序只是实体的保障和工具,自身没的价值。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作者:樊斯坦向仁才发布时间:2019-11-09 10:21:39湖北法院网讯(作者樊斯坦向仁才编辑李国清)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公正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

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

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公正的程序事实上是公正司法的经验的积累,程序正义理念和标准的形式,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司法过程中对公正判决形成过程和要素的自觉总结的结果,它体现了在人类社会司法实践中,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以及不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长期博弈、试错的最终产物。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质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程序正义与否,不是以实质结果的公正来加以衡量,而是有一套完整、独立、外在的评判标准,如程序的独立性、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等。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价值标准,这也就决定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实质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基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

实质正义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释明权即指在民事诉讼中,为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欠缺,在其诉讼请求不充分、不正确或者不明确时,法院可依职权向其提出关于法律和事实上的质询,促请当事人表明主张,提供充足证据,以帮助当事人充分辩论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并明确案件事实的权能。

该制度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平衡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差异以及弥补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缺陷而产生的。

奥地利、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法官释明权制度,但相关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仍是新内容,是不完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一、法官释明权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释明权,也没有规定法官诉讼指挥权的限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作用远超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

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在庭审方式上有一些具体的改革,同时在证据制度方面强调当事人责任等体现当事人主义的内容,但从总体上看,由于“发现客观真实”是法官主要职责,因而超职权主义模式仍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大行其道。

我国的审判法官既是案件的裁判者,也是案件争点的整理者。

虽然法官的如此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当事人明确案件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与此同时不难发现:法官涉案虽能帮助当事人“讨回公道”,但法官的过多干预威胁到当事人平等诉讼原则;即法官本应在诉讼中保持中立,“一旦参与争点整理则不可避免地发生协助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现象,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发生失衡”。

这种牺牲程序公正的做法是很难实现实体公正的。

本文认为“发现真实”的职责应该归于当事人,同时限制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引进法官释明权制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化和法官释明权民事诉讼模式在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前者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主要事实及诉讼进程由法院主导指挥的诉讼模式;后者是指上述事项由当事人主导的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违反了私法自治原则,使当事人不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主义则违反诉讼经济原则,导致诉讼拖延,因而极少国家采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

浅议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浅议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浅议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一、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界定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是政治学领域的一对重要概念,也是对民主内容的一种重要区分,要正确的界定程序民主与与实质民主,就有必要了解民主的含义。

民主一词最初起源于古希腊语,意思是“人民的统治”。

自从出现了“民主”一词,民主就一直成为政治思想家们讨论的重要话题,从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到近现代的自由主义的代议制民主,在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复兴的协商民主理论,都体现了政治思想家们对民主理论的探讨历程。

俞可平认为,在历史上民主政治的争论集中在什么是“人民”,什么是“统治”,但到了当代,政治思想家们把争论的重点转向了“人民”和“统治”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些人强调‘人民’对于民主的意义,另一些人则强调‘统治’对于民主的意义。

我们把强调‘人民’的理论称为‘实质民主论’(substantivedemocracy theory), 而把强调‘统治’的理论称为‘程序民主论’(procedural democracy theory)”。

二、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作为政治哲学领域的一对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面。

(一)目标指向相同实质民主的内容通过程序民主规则的制定来实现,而程序民主的规则是在实质民主的指导下制定的,程序规则的制定中处处体现着对实质民主要求以及价值内容的肯定和维护,所以二者的目标指向必定是相同的。

(二)二者互为实现的条件实质民主是一系列程序运行的结果,如果不通过具体程序、步骤,实质民主只能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的向往、一种美好的精神追求而不能实现它;另外,程序民主的实现程度也直接决定实质民主的实现质量, 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影响着实质民主的性质。

另一方面,程序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实质民主,因为程序规则的制定也要以实质民主的目标、价值为导向。

(三)都是民主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民主最基本的含义来看,民主指的是“人民的统治”,那么民主就必定包含“什么是人民、什么是统治、人民统治什么和人民怎样统治”的内容。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案件阐述,表明美国司法制度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揭示了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引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辛普森案件借鉴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

辛普森是明星人物,其言行多见诸于报端,辛普森经常虐待、殴打前妻尼科尔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辛普森还多次威胁要杀死前妻。

因此,警方第一个怀疑的凶杀嫌犯便是辛普森。

在法庭上的较量中,美国警方自以为掌握的大量证据,但这些看似强有力的证据却被辛普森的精英律师团驳斥的疑窦丛生。

检方首先拿出的是证据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德肖微茨辩护说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血迹已经被污染,不能作为指控辛普森的证据。

接着证人警官福尔曼出停指证辛普森。

但洛杉矶警察局信誉不佳,警方的种族主义劣迹斑斑,福尔曼也有曾经殴打黑人的不良记录,辛普森又是黑人,律师团当庭证实福尔曼有种族主义偏见。

美国的司法系统奉行所谓的“自由心证”制度,警官福尔曼的证词被法庭当场否定。

而警方自认为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双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白手套,但遗憾的是这个“证据”居然是警方伪造的,辛普森自幼打棒球,手指关节异常粗大,辛普森当庭试戴这双血手套却难以戴上……此时法庭内一片哗然,警方极为尴尬。

最后在辛普森主动配合警方提取血液样本之后,警方忙中出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血样送检,在美国司法体系“程序违法,结果无效”的规则下,警方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以辛普森案和呼格案为例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行政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关于正义的知识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

根据我查阅相关资料以及所学知识,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

一直以来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民众受“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观念影响深刻,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这是一个传统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

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

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相比于中国对实体正义的重视,西方国家更加重视程序正义,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人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这几年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这个话题又可以分解出相关的诸多问题,诸如程序的独立价值问题、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等。

通过讨论,人们对于程序自身的价值有了更多的认识,对于如何完善诉讼程序的探讨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入。

但在这些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在笔者看来有点语义不详的观点,例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的观点。

所谓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就是在承认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同时,肯定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尽管当前我国面临着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这一紧迫问题,但也不能矫枉过正。

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在刑事诉讼中,既不能因为实施实体法的需要而忽视程序法,也不能因为强调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而忽视了其保证实体法实施这个“第一位”意义的价值。

因此,正确实施刑事实体法以实现实质正义,与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程序正义应当兼顾。

这种观点现在颇为时髦,学界不少知名人士或主张,或赞同,鲜见认真分析。

表面来看,这种观点持论公允,滴水不漏。

然而,仔细分析却能发现其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以下试作简单分析。

问题一:程序法保障实体法实施是否与程序法的其他独立价值属于同一阶位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解决刑事实体法律问题的方法、步骤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诉讼参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规范的总和。

诉讼法的这一概念决定了实体法律在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为这决定了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应当存在。

这种重要性并不因为诉讼历史的变化而发生过实质性的变化。

笔者无意介入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产生孰先孰后的争论。

但我以为,肯定刑事程序法产生于前的观点,似乎忘记了说明:在刑事程序规定产生而刑事实体法律出现之前的那段时间,刑事程序规则为何产生?难道不是为了解决刑事实体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实体法的实施是诉讼法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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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社会追求 的核心价值 , 正义是人 类永恒 的理想追 求, 是一 个社会存 在和维持的基 础。古典经 济学家亚 当 ・ 斯密 在其 著作《 道 德情操 论》 中 曾出结 论 : “ 没有 仁慈 , 社 会仍 可 能 存在, 虽 然不 是存在 于最舒 服 的状 态 ; 但是 , 普 遍失 去正义 , 肯
[ 关键词 ] 正义 ; 程序正义 ; 实质 正义 [ 中图分类号 ]I ) 6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1 — 5 9 1 8 ( 01 2 4 ) 1 4 — 0 0 5 3 — 0 3
[ 本刊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h b x b . n e t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4 . 1 4 — 0 2 7
定会 彻 底 摧 毁 社 会 ” 。社 会 正 义 的实 现 对 于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发 展 有着 十分重要 的意义 。但 是 , 对 于什 么是 真正 的正 义 、 如 何 实 现社会 正义 , 学术 界至今存 在两种争 论不休 的观 点 : 程 序正义 观和实质正义观 。 问题的提 出: 程序正义还是 实质正 义? 上世纪 7 0年代 , 美 国学者 罗尔斯 在其 《 正 义论 》 一 书 中将 程 序正义 划分 为三种 类型 : 完善 的程 序正 义、 不 完善 的程序 正 义和纯 粹 的程 序正义 , 并 且分别 以分 蛋糕 、 刑 事审判 和赌博 为 例做了说 明, 最终 , 罗尔斯得 出了一 个结论 : 纯粹 的程序正 义决
溯历史发展 的脉络 , 中西方社会具有不 同的正 义传 统。但是 , 2 O世 纪 2 0年 代起 , 程序正 义传统深远 的西方社会逐 渐重
视 实质正义的实现 , 2 O世 纪9 O年代 以来, 实质正义传 统深厚 的 中国社会 也越来越 重视程 序正 义的作用。 中西方历 史 发展 的逻辑体现 了程序正义与实质 正义相辅相成、 不可分割 的统一性。


独立 的“ 社会正义 ” , 社会 正义 是人类 的幻象 。另一派是以阿拉 斯代尔 ・ 麦金太尔 、 迈 克尔 ・ 桑德尔 、 查尔斯 ・ 泰勒、 迈克 ・ 沃 兹尔 等为代表 的共 同体主义 学派 , 他 们是彻底 的实质正义者 , 认 为实质正义才是真正 的正义 , 政府对社会 的不公平 现象 应作 调节 , 他们 批评 罗尔斯 的实质正 义观不彻底 , 认为罗 尔斯对程 序正义 的坚持背叛 了实质正义 。 罗尔斯在 自由主义阵 营 内中部 偏左 的政治立 场决定 了罗 尔斯 既要 固守 自由, 又不 可能无 视平 等。但是 , 罗 尔斯不 是一 个真正 的程序正义 和实质正 义的统一论者 , 他 既强调 自己的正 义是 “ 纯粹程序 的正义 ” , 又 试图 涵盖 实质正义 的内容 , 他 在理 论上 的暖昧态度使 他遭 到 了 自由主义激 进派 和共同体 主义学 派两 方面的批评 。
2 0 1 4年 8月 ( 下)
浅 谈 程 序 正 义 与实 质 正 义
李 欢
( 扬州 大学马克思主义学 院 , 江苏扬 州 2 2 5 0 0 9 )
[ 摘 要] 上世 纪 7 0年代 , 美国学者 罗尔斯 的《 正义论》 一书 引发 了关于程序正义与 实质正义关 系的激烈讨论 。回
第2 7卷第 1 4期
Hale Waihona Puke 总第 1 3 4期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E I C o r r e s p o n d e n c e Un i v e r s i t y
V o 1 . 2 7 . N O . 1 4 ( G e n . N O . 1 3 4 ) A u g . ( 1 a s t h a l f ) 2 0 1 4
二、 历 史 的 回溯 : 中 西 方 两 种 不 同 的正 义 传 统
定 了结果 的实体正义 。从此 , 引起 了学界关 于正义 问题 的诸 多 讨 论 。著名学者 哈贝马斯 1 9 9 2年在 其著 作《 在事 实 与规范 之 间》 中对罗 尔斯的正义理论 提 出批 评 , 认 为 罗尔 斯 的正 义表 面 上是程序 的, 而 实际上是 实质 的。为此 , 罗 尔斯 1 9 9 5年 在《 哲 学 杂志》 上发表 了一 篇题 为《 答 哈 贝马 斯》 的 文章对 哈贝马 斯 的批评作 了回应 , 进一步论述了他关于程序 正义 与实质正 义的 关系 。罗尔斯说 , “ 我把程序的正义与实质 的正义 的区分 , 相 当 程 度地看作一种程序 的正义 ( 或公 平) 与该程序 之结 果的正 义 ( 或公平 ) 的区分” 。罗尔斯认为 , 哈贝马斯将“ 合法 ” 与“ 正义 ”
的概 念 弄混 了 , 并且 指 出, 哈贝 马斯 的程 序正 义依 旧依赖 于实 质性 的 内容 , “ 一种程序 的正义总是依赖 ( 除赌博这种特殊 情况 之外 ) 于其 可能性结 果的正义 , 或依赖 于实质性正 义。因此 , 实 质正 义与程序正义是相 互联 系而非 相互 分离 的 ” 。此 时, 他 否 认 了在《 正 义论 》 一书 中提出的“ 纯粹 的程 序正 义” 存 在 的可能 性, “ 鉴于所有人类政治程序的不完善性 , 不 可能存 在任何 相对 于政 治正义 的纯程序 , 也没有任何程序 能够决定 其实质性 的 内 容 。因而 , 我 们永 远都 依赖 于我 们 的 实质性 正 义 判 断。 ” 事 实 上, 哈贝马斯 重点 强调 的是 程序本 身 的正 义性 , 而不 太在 意程 序所 规导 的结 果 ; 罗 尔斯 重 点强 调 的则 是程 序 之结 果 的正 义 性, 并根 据结 果对程序本身进行“ 筛选” 和“ 过滤” , 以进一 步找 寻 能保证 自由、 平 等之结果 的程 序和制度。 两 派学者对罗尔斯 《 正义 论》 提 出批 评。一 派是 自由主义 阵营的激进派 , 主要 以诺奇 克 、 哈耶 克为 代表 。他 们是 完全 的 程序正 义者 , 认 为只要程序正义 , 产 生的结果必 然也是 正义 的, 政府不应 该对此程序产生 的结果 多做干预 。哈耶克认 为 , 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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