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机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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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2006年/3月/6日/第B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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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机理分析

黄燕

在我国国有企业实现公司制改造的过程中,内部人控制企业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企业内部控制的失控问题,正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公司治理架构中的内部人

至今,内部人概念的外延一直没有得到规范的分析确认。本文将从公司的治理的一般架构中定义内部人的外延。来分析内部人控制的失控问题。阴影部分即为可能出现内控问题的内部人。

几乎所有经历过或正处于转轨经济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过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内部人主要是通过私有化证券等方式在法律上获得了企业的控制权。南斯拉夫和波兰在企业控制上唱主角的是员工,俄国的企业则主要由经理人员所控制,而捷克和匈牙利等国的许多企业的控制权则为经理人和员工共同获取。而我国在国企改革的不同阶段,曾经出现过不同的内部人主体,内部人呈多元化态势。

青木昌彦(1994)认为,在私有化的场合,多数或相当大量的股权为内部人持有;在企业仍为国有的场合,在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也能被强调。

内部人控制问题最早是从对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问题中引发出来的,虽然目前对公司治理问题仍没有标准的解释,但是对下面的观点存在共识——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旨在对公司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和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的核心是一种制衡关系,当这种制衡关系,由于偏向于内部人而使这种制衡关系被打破时,内部人控制问题就随之产生了。

另外,从企业的利益特征来看,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多个利益主体组成的利益组合,该企业内控制其现金流量的利益主体,有可能通过剥夺一个或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而谋取私利,即使在利益总量既定的情况下,也存在人为地改变利益分配结构的潜在可能。当这种人为控制来自于内部人时,内部人控制问题则不可避免。

内部人控制的产生机理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国有企业在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出现了资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特定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前提下,由于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产生于西方经济社会的委托代理理论,也验证了内部人控制之所以成为一种内生现象的本质原因。

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对国有企业来说,所有者即国家的目标是单一的,即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是多元的,既追求收入,也追求在职消费、经理王国的权利等利益。当两者利益不一致时,经营者就有可能会放弃所有者的利益转而追求自己的利益。从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力中心——国家而言,它的目标是双重的:一是努力降低界定、谈判和实施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合约所引起的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总产值的最大化;二是通过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执政者的垄断租金最大化。而与初始委托人和国家不同的是,对具体行使国有产权的自然人——政府官员而言,他们的效用函数可能包含了薪水、津贴、声望、权力、庇护、机构的产出以及各级管理机构的便利性等(杨瑞龙,1997)。由于政府官员是国有公司的直接控制者,因而他们的长菜单般的效用函数必将影响国有公司的治理和运作。

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国家作为所有者是“外部人”,由于不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高昂的成本,否则,无法获得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信息。而经营者拥有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入和费用的全部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也使得经营者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所有者的权益。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经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从而赋予经理人随机处置权,以及权力主体与经理人相互之间不利于前者的依赖关系,是作为代理者的经理人取代作为权力主体的所有者,从而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权力主宰。

所有者和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结果所承担的责任不对等。中央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是通过中间人(主要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来进行。中间人相对于上一级来说是代理入,相对于下一级或企业来说又是委托人,这样就形成了一条委托-代理链,但是,在这个委托代理链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对称。首先中央政府代表全国人民享有绝大部分的剩余索取权,但它却并不直接承担监控国有企业的任务。中间人则相反,他们享有的剩余索取权远远不能和其拥有的决策权相匹配。而对于企业内部人来说,他们享受的是近乎固定的报酬,企业剩余的多寡和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甚微,这种激励机制显然不能调动其经营积极性。当他们认为可以把企业的利益转化为更多的自身利益时,内部人便会利用自己手中的决策权和信息优势,不遗余力地谋求对企业的控制。

产权理论的制度因素分析

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是全体人民,但实际上全体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无具体行为能力:特别是企业韵剩余索取权与初始委托人不相干,以致他们缺乏监督的动力。这就是国有产权“人人都有、人人都无”的现象。结果。谁也没有动力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和监督,从而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国有企业事实上的“产权主体缺位”,没有人真正承担责任。

独特的企业权力结构。国有企业的权力结构比较特殊,表现在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政府对企业的人事任免拥有绝对的权威,其它投资机构拥有的权力十分有限。但是,政府对经理人员的任免、奖惩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经济绩效,还包含政治和其它因素,这必然使得经理人员的行为目标函数偏离企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官员代表政府管理国有企业。官员以政府的名义按照法律授予的权力管理与控制国有企业,可国有资产并非为这些人所有,为人民利益工作只是官员价值取向的一部分,他们会利用某种消费的增加补偿另一种消费的降低,官员效用函数中金钱与权力的转换就产生了大家都知道的“廉价投票权”现象。从理论上说,只要得到的收益大于预期的损失。就有可能诱使官员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

人力资本理论的人为因素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历来应有的剩余索取权,人力资本所有者却未被明确赋予这一权利,即人力资本没有得到相应收益,没有形成合理的“回报机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国有股独大、产权主体缺位的历史背景,却为这种回报机制提供了实现的条件。

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虽然初步改变了原有单一的所有格局,但国有股权仍然占很大的比重,其他所有者所占的比重低且分散。据统计,深沪交易所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5%,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仅有8%。很多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80~90%以上。即使是国有企业中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股票流动性差,削弱了“用脚投票”对经营者实施“退出”威胁的能力(2000年底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到总股本的63%)。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仍处于低级阶段,难以形成对职业经理人的有效约束。同时也尚未形成完善的经理入市场,国有公司不能象民营公司那样,采用各种激励政策对经理进行奖励,使经理人的剩余控制权与其剩余索取权匹配。

外部经营环境理论的外因分析

外部市场机制不完善。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基础下,市场评判是监督和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主要依据,市场机制则为这种监督和约束的实现创造了前提条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所有者只要通过企业的利润率。就足以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和监督。在这个前提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其作用是,依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对经营者进行奖惩,从而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激励变成相容。

国有企业的非经济义务过多。改革后国有企业,由于仍然承担一系列传统发展战略和体制遗留下来的政策性和社会性负担,缺乏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公平竞争的条件。在国企经营绩效难以考核和评价的情况下,政府不但缺乏足够的动力(压力)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考核和监督,反而很可能会与企业经营者妥协,甚至合谋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

预算约束软化。预算约束软化是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当预算约束软化时,企业内部人往往会钻预算约束的空子,而不是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如当一些企业发现在股票市场上剥夺小股东比废逃银行债务更容易时,企业上市就会起到软化而不是硬化预算约束的作用。

目前我国财务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执行不力,财务活动未能对企业经理人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同时,由于财务活动本身缺乏独立性和规范性,这势必形成经理人操纵控制财务以致扰乱财务秩序的现象,也必然导致“内部人控制”失控。例如近期的美国安然、安迪生、惠普、微软这些世界知名大公司均由于财务操纵,官司缠身。国内前几年沸沸扬扬的郑百文、银广夏等也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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