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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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4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程交易平台招投标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712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124号)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在11月25日至29日对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等八市,开展建设工程管理综合抽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内容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行为、勘察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二、检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检查组听取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自查的情况汇报。

(二)抽查项目。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检查组提供2013年在建工程一览表、2013年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一览表,表中应列工程名称、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形象进度(在建工程填写)、开工时间以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情况。

2.每个市抽查不少于2项工程,被检查的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提供法定建设程序的所有手续,各项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建市函[2009]7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建市函[2009]7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建市函[2009]78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实际,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报内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包括:适用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并已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受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二、通报的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除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及时登录我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外,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通报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同步公布,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扩大影响范围。

三、工作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要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7]337号)》的要求,负责采集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并及时通过诚信信息平台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结束——。

音基考试模拟题十【最新】

音基考试模拟题十【最新】

1、根据所给谱例,下列选项中不适于填入方框内的是()。

2、根据所给谱例,下列选项中与方框内音符时值相同的是()。

3、所给谱例中,方框内音符的正确唱名是()。

4、下列方框中与给定唱名一致的是()。

5、所给谱例中,方框内符号的正确名称是()。

6、所给谱例中,方框内符号的正确名称是()。

7、根据所给谱例中的模进规律,下列选项中适于填入方框内的是(C )8、根据所给谱例中的模进规律,下列选项中适于填入方框内的是()9、所给谱例中,方框内的音程度数是()。

10、下列方框中与给定音程一致的是()。

11、根据播放的音响,所给谱例中方框内的节奏型是()。

12、根据播放的音响,所给谱例中方框内的节奏型是()。

13、根据播放音响,所给谱例中方框内的音符是()。

14、根据播放音响,所给谱例中方框内的音符的唱名是()。

17、根据播放音响,所给谱例中方框内的部分是()。

18、根据所给谱例,与播放的音响不一致的小节是()。

19、根据播放音响,所给谱例中方框内的音程是()。

20、根据播放音响,第一个音与最后一个音组成的音程是()21、图片中的乐器是()A京胡B板胡C马头琴D二胡22、图片中的乐器()A三弦B古筝C竖琴D琵琶23、图片中的乐器()A冬布拉B热瓦普C二胡D马头琴24、图片中的乐器()A钢琴B定音鼓C木琴D竖琴25、图片中的乐器()A短笛B小号C长号D双簧管26、演奏这段乐曲主要的乐器是()A古琴B古筝C琵琶D三弦27、演奏这段乐曲所使用的主要乐器()A马头琴B二胡C高胡D京胡28、演奏这段乐曲所使用的主要乐器()A笛子B唢呐C巴乌D埙29、演奏这段乐曲所使用的主要乐器()A大管B长笛C单簧管D长号30、演奏这段乐曲所使用的主要乐器()A单簧管B手风琴C双簧管D长号31、这段歌曲的演唱声部属于()A男高音B女高音C女中音D童声32、这段歌曲的演唱声部属于()A男低音B男中音C女高音D女中音33、这段歌曲的演唱声部属于()A女中音B男高音C女高音D男低音34、这段歌曲的演唱形式属于()A童声独唱B女声齐唱C男声独唱D童声齐唱35、这段歌曲的演唱形式属于()A男声齐唱B女声独唱C童声齐唱D男生独唱36、这段民歌属于()A陕北民歌B山西民歌C四川民歌D东北民歌37、这段民歌属于()A江南民歌B湖南民歌C山东民歌D河北民歌38、这段民歌属于()A内蒙古族民歌B维吾尔族民歌C朝鲜族民歌D彝族民歌39、这段民歌属于()A日本民歌B印尼民歌C缅甸民歌D爱尔兰民歌40、这段民歌属于()A意大利民歌B俄罗斯民歌C埃及民歌D美国民歌答案:1-5 B C C B C 6-10 C C B B C 11-15 B C C C B 16-20 C C D B C 21-25 D D B C B 26-30 A A D C D 31-35 B B D B A 36-40 C A B D A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一、指导思想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统一启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系统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统一启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系统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统一启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系统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统一启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系统的通知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务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建市政〔2018〕1852号),我委组织建设了全市统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系统,并已接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

为全面落实此次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现定于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起,全市各区统一启用修订后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和审批系统。

请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及时更新本辖区对外办事指南,在做好日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组织协调与业务审批工作同时,做好申请单位相关审批业务指引工作,审批材料原则上不得另行增设(新启用的审批系统网址:http://jsj.gzcc.gov.cn/)。

二、建设单位申请单独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使用CA证书登录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online.gzcc.gov.cn/)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文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实行全市“一个审批系统”,采用全市“一个办事指南”,全过程实行网上办理,无需现场递交资料。

三、建设单位申请联合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涉及发改、环保、城管、水务、公安交警、林业、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网址:http://lhsp.gzonline.gov.cn/)进行申请,具体联合办理业务申请规则遵照联合审批平台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5〕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5〕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5〕30号为有效遏制我市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所有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含报建手续已失效)或者未按报建手续建设的,已建成、正在建设施工或者停工尚未建成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施行后两个月内向建(构)筑物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申报。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漏报或者瞒报的,将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经核实后,申报的建(构)筑物统一录入全市违法建设查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处理。

对符合“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建房政策的,加强政策疏导,合法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各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上述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摸查,并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如实统计、上报违法建设,逾期未列入全市违法建设查控信息管理平台的,按照该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下列违法建设依法予以重点查处:(一)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二)游资介入开发建设的;(三)体量大和村(居)民违法建房严重超高超大的;(四)涉嫌贪腐及渎职行为的;(五)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六)涉及严重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违 法 生产 经 营建 设 行 为 专 项 行 动 的通 知
No ie o u c i g a S e ilz d Aci n t t r l a k tc n La n h n p caie to o S e n y Cr c Do n Ilg lM a u a t rn sn s Is e y t wn o l a n f cu i g Bu i e s,s u d b he e Of c fW o k S ft m m iso ft t t un i i f e o r a ey Co si n o he S a e Co cl
安委明 电[0 1 7号 2 1]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 疆 生产 建 设兵 新
团, 国务 院 安全生产 委 员会各 成员 单位 :
良好 的安全 生产 环境 。
二、 重点 范 围和 重 点 内容
今 年 以 来 , 地 区、 有 关 部 门和 各 单 位 认 各 各 真 贯彻党 中央 、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 安 全生 产 工 作 的
问题 ; 要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 逐 级抓好 工 作 落 实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 强化社 会 监督 四)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的作用, 鼓 励发动群众举报 、 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 设行为 , 成强有 力 的、 速反 应 的监 督机制。 形 快
4 .建筑 施 工 :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通 知的部署 ,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 门 认真履职 , 积极做好“ 打非” 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方案

关于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方案

朵府〔2011〕21号朵洛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方案根据《九龙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九安委…2011‟5号通知精神,结合本乡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实际,决定开展为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全乡范围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两个主体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和工作重点(一)时间:5月上旬~6月下旬(二)重点范围及重点内容重点范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⑴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⑵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⑶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⑷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⑸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⑺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⑻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⑼充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保护伞或唆使他人打击报复执行公务人员的。

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怎么写(3篇)

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怎么写(3篇)

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怎么写(3篇)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怎么写(精选3篇)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怎么写篇1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打非治违视频会议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电〔〕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安委会决定,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严格落实政府打非和企业治违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现象,切实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行业领域及重点地区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使用单位)、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线、人员密集场所、冶金、机械、特种设备、消防、电力、燃气燃油等重点行业领域。

其中,湘潭县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含非法挖山采砂)、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非法加油站等重点;雨湖区要突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家俱生产、消防等重点,同时要进一步巩固鹤岭地区打非成果;湘乡市要突出非煤矿山(含非法挖山采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特种设备、水上交通等重点,同时要巩固非法加油站整治成果;韶山市要突出非煤矿山(含非法挖山采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重点;岳塘区要突出非法经营燃油、非法挖山采砂、消防等重点。

其他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分析,明确各自打非治违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

(二)重点违法违章行为严厉打击10类非法违法行为: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擅自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被暂扣证照,或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将项目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租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和起重机械设备的;5、不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6、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非法承包或超深越界组织生产,以及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不技改生产的;7、非客运车船非法载客、非危货车船非法载运危险品,未经批准的渡口码头非法经营的;8、非法违法用工的;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10、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降噪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3]834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降噪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3]834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降噪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降噪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3]834号)各区(县市级)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噪音污染管理,增强建筑施工工地各参建人员的防噪音意识,控制建筑施工噪音扰民,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工地防噪音的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管理措施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政府令第6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的相关规定,修订了我市《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制定了《建筑施工工地降噪措施控制表》(详见附件2),以此规范噪音管理工作。

二、施工单位管理责任(一)施工单位应按《申请表》规定编制建筑施工工地专项降噪措施方案,方案中要有对周边居住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特别是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办公及居民楼的距离、居住楼的栋数等),明确具体的降噪措施。

(二)如施工现场情况改变导致噪声影响范围变化后,还应及时修改专项降噪措施方案。

(三)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留存于工地现场备查。

三、监理单位管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在工地现场设置噪音监测点,并对记录监控监测数据负责。

(二)督促施工单位对超过监测的部分机械设备及进行更换或改善,确保夜间施工时,不产生强噪音扰民。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穗建质[2009]45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2009年4月30日)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工程(军队、铁路等专业工程除外)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既有的市、区分工,负责所辖区(县级市)建设工程的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城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辖区违法夜间施工举报、投诉的受理、执法工作,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违法夜间施工的执法工作。

三、在广州城区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下简称夜间施工)。

工期紧急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技术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工程或其他特殊需要工程,确需夜间施工,并取得延长作业时间证明的,可以按照该证明规定的时间进行夜间施工。

四、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夜间施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申请表》(该表可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下载后打印);(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属于因技术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工程的,还应提交相关设计文件及相应规范(复印件,核对原件);(四)属于工期紧急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其他特殊需要工程的,还应提供相关文件,并加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发改部门的“重点工程审批绿色通道”章(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范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案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筑工地落实“六个100%”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筑工地落实“六个100%”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筑工地落实“六个
100%”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8.04
•【字号】穗建质[201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筑工地落实“六个100%”
的紧急通知
(穗建质[2010]1048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在广州亚运会开幕迎来倒计时100天之际,国家文明办将组织于8月中下旬对我市的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为切实做好迎亚运、迎国检“两迎”工作,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六个100%”,携手创建清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要求,立即对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进行拉网式排查,凡围蔽不达标的工地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确保2010年8月20日前全市工地围蔽100%达标。

二、严格落实《关于全市建设工地配合广州创建文明城市专项测评的通知》(穗建质[2010]948号)要求,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实施诚信综合评价,强化落实企
业管理主体责任。

三、市建委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区进行督查,对落实“六个100%”不到位的工地,将加大处罚力度,严惩违规企业,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联系人:李彦杰,电话:83126784)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0年8月4日。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第六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违法建设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加快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违法建设认定及查控责任主体(一)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含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则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各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年度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

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追究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是查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是协助查控违法建设的协作责任部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和市政工程绿色环保施工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和市政工程绿色环保施工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和市政工程绿色环保施工管理
工作指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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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和市政工程绿色环保施工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倡导绿色施工,控制施工扬尘,我委在实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62号令)和《广州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与评价标准》(DBJ440100/T277-2016)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制定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绿色环保施工措施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住建局指导所辖项目施工单位按指引内容做好建设工程绿色环保日常施工管理工作,并积极落实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环保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绿色环保施工措施指引(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结束——。

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打非治违工作总结打非治违工作总结1根据上级《转发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村迅速行动,严密组织,科学安排,在全村展开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建材行业为重点的“打非治违”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现就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指导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第一时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

明确突出抓好建材陶瓷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及时转发县、镇关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相关文件,让企业知晓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具体精神,制定并下发《建材陶瓷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以村长乔月亮为组长的建材陶瓷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企业安检负责人具体抓此项工作落实,确保了组织到位,领导到位。

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确保效果自4月份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以“科学生产、安全生产”为主题,加大宣传力度,把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宣传深入到企业的每一个角落。

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的利用相关企业的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大力宣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目标,主要内容,“四个一律”的具体要求。

提高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科学生产,安全发展,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素质,保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到目前为止,共下发文件32份,制作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栏15个,横幅15条,张贴宣传标语45条,画报12张。

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广度和深度,保证了专项行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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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Z15062010039102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发文日期:2010年8月30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号:穗建质[2010]1187号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通知
穗建质[2010]118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18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0]10号)的工作要求,我委决定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制订《广州市建委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
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联系人:陈庆亚,电话:83126788)
附件:
广州市建委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

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18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0]10号)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建设工地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全市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及时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广州市建委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如下:市建委主任侯永铨任组长;副主任莫仕容任副组长;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处长方兴华、副处长林冀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袁鄂、安全监督站站长林启华、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站长王大通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负责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工作内容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今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查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一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安全质量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办理滞后,擅自开工的;二是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相关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三是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四是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五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六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相关责任主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落实整改的。

(二)任务分工
成立五个督查组
第一组:组长建筑业管理处1名领导,负责督查越秀区、天河区;
第二组:组长建筑业管理处1名领导,负责督查黄埔区、萝岗区、番禺区;
第三组:组长林冀东副处长,负责督查从化市、增城市;
第四组:组长邱海峰科长,负责督查海珠区、南沙区、白云区及各组督查材料汇总上报;
第五组:组长陈庆亚科长,负责督查荔湾区、花都区及专项行动总协调。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从8月中下旬至10月31日,集中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一)8月31日前,各建设(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宣传发动。

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于今年8月31日前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二)8月31日至9月30日,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由各建设(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内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对存在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10月10日前,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排查工作的方式,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查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下一步工作设想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并附上执法文书复印件。

(四)在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市建委督查组将不间断随时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该项工作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对这次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辖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方案,重点打击容易引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涉及深基坑、高支模、高层外墙脚手架、地下暗挖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辖内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曝光典型案例。

(四)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各单位要通过专项行动总结分析管理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增强执行力度,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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