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南宁房地产市场资讯发布会共58页文档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南府办[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工作,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一)继续严格执行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住房、公安、民政、税务、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审核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审核,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对违反政策规定,或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暂停网上签约或交易申请,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进一步落实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优化利率结构、合理定价,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继续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南宁市房地产分析报告
南宁市房地产报告市场报告目录7月导读: (3)易居视点: (6)数字楼市: (8)关注楼盘: (14)第一篇市场背景篇 (19)第一章、政策资讯 (19)一、政策法规 (19)二、市政建设 (22)三、市场资讯 (23)第二章、经济环境 (25)一、GDP (25)二、工业增加值 (25)三、进出口 (26)四、固定资产投资 (27)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8)第三章、房地产投资 (29)一、开发投资额 (29)二、房地产建设指标 (30)第二篇市场分析篇 (33)第四章、商品房市场 (33)一、市场综述 (33)二、供求比分析 (34)三、供应量分析 (35)四、成交量分析 (36)五、成交均价分析 (38)第五章、土地市场 (40)一、土地市场综述 (40)二、重要资讯 (40)三、本月公告土地分析 (41)四、本月成交地块分析 (46)五、重点地块分析 (50)第六章、商品住宅市场 (54)一、市场综述 (54)二、供求比分析 (55)三、供应量分析 (56)四、成交量分析 (59)五、供求对比分析 (63)六、成交价格分析 (65)七、热点板块 (66)八、项目解析 (69)第七章、产品篇 (72)一、产品综述 (72)二、案例分析 (76)第八章、营销媒体篇 (85)一、营销透析 (85)二、媒体分析 (87)三、案例分析 (95)第三篇区域数据篇 (99)一、青秀区 (99)二、西乡塘区 (100)三、兴宁区 (101)四、江南区 (102)五、良庆区 (103)7月导读:银监会收紧二套房贷七折利率成历史银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贷前审查和按揭贷款发放标准,并坚持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
详情请见P14南宁限制提高容积率南宁市近日出台了《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方法》,对土地容积率的提高做出了明确限制。
新南宁市江南区房地产楼盘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南宁江南区房地产楼盘市场分析报告(2012-9-14)策划部:李胜准一、江南区现状及城区发展趋势(一)江南区域现状概况江南区位于广西首府南宁市西南部,邕江南岸。
因城区坐落于邕江南岸而命名为江南区,管辖那洪镇、江西镇、吴圩镇、苏圩镇、延安镇5个镇及福建园街道、江南街道、沙井街道3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为1154平方公里,总人口40.2多万人。
江南区是个后发展城区,拥有大片可供开发的土地和市区内最长的滨江水域,是发展都市型工业、休闲娱乐业、房地业、现代物流业的良好场所。
随着大南宁的形成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江南区已成为南宁市新的投资热土。
提出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战略之后,不仅使江南区工业区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同时也使江南区的城市建设和第三产业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江南区根据其区域特点概括起来,具有“四大优势”:1.核心区域优势:江南区是五象新区和老城区的核心区域,拥有大片可供开发的土地和市区内最长的滨江水域,是发展都市型工业、休闲娱乐业、房地业、现代物流业的良好场所。
2.便捷交通优势:南宁11展。
3.人气商贸优势:4.环境优势:1、江南区市政规划实施“136136”工程。
堤路园工程的实新区。
2、发展趋势规划——““一区”——多点式商贸区范围包括亭江路、星光大道、南建路、壮锦大道、沙井大道、江南大道、五一路、亭洪路、白沙大道,“五纵四横”路网交汇点。
初步具有市场集聚效应的商贸网点,以“10+1”商业大道为中心,形成休闲旅游为重点的商贸区;以邕江大桥南为中心,形成文化体育产业为重点的商贸区;以中兴大桥港经济”。
加工业。
(一)区域市场划分按房地产发展特征,江南片大体分为三个板块:五一沙井板块(老江南板块);白沙星光板块(新江南板块);壮锦那洪板块(新兴的城南板块)。
从规划上看来,江南区发展的灵魂在于由产业经济来带动区域人居发展,这是江南区与其他区域相比最大的优越感来源。
如果要对目前南宁房地产发展得最为顺畅的兴宁区与青秀区进行定位分析,兴宁区仅仅是消费的商业区,而青秀区则十分现代化,但也只是一个城市房地产兴起的区域,而不是经济兴起的区域,换言之,江南区由于具备较为雄厚的产业支撑,未来的江南区或将发展成为南宁的副中心。
2023年三季度南宁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数说南宁把脉市场2023年三季度南宁房地产市场2023年10月7891011121314151617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M2同比增速与社融同比增速M2同比(%)社融同比(%)1.全球商业活动萎靡影响,中国进出口继续下滑,货币政策宽松⚫全球经济衰退大背景下,海外需求疲软导致出口下行压力加大,欧、美终端需求不振,加息进程尚未结束,对国际需求的抑制作用仍将持续,近年中国逆全球加息步伐,适度降息,稳住出口。
2023年前3季度中国累计进出口总值30.8万亿元,同比下跌0.2%。
今年中国出口增长仍将面临较大压力,需要进一步开拓“一带一路”、东南亚等地区市场。
⚫2023年8月广义货币(M2)同比增速放缓,8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1,237亿元,社融存量同比增速为9%,比上月回升0.1个百分点,实体融资需求呈现弱恢复。
货币政策保持适度宽松,社会融资规模增长较低,需要政策给予市场信心带动消费投资的释放。
-50501001502002010201220142016201820202022中国进出口美元计价同比增速出口美元计价当月同比(%)进口美元计价当月同比(%)-40-202040602017-22018-2 2019-2 2020-2 2021-2 2022-2 2023-2地产投资资金来源同比拉动效果(%)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2.房企短期企稳,仍需政策呵护⚫房企资金来源同比降幅收窄。
随着“三支箭”金融政策落地,以及近期允许房企贷款展期1年等措施,扩大企业端的流动性,优质房企迎来实质利好,房地产企业短期内流动性危机将得到大幅缓解,逐渐企稳,房地产行业逐步回稳。
⚫2023年8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68.61万亿元,同比增长9%;增量为3.12万亿元,超出市场预期,比上年同期多0.63亿元。
8月新增贷款同比多增,主要贡献来自居民短期消费和企业票据融资。
宝创地产顾问2010年11月南宁房地产月报
2010年11月份南宁楼市报告
•占地面积:30443.54㎡
•容积率:>3.0且≤3.5
•挂牌起始价::218万/亩
•其他要求:地块住宅商品房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占地面积:30436.72㎡
•容积率:>3.0且≤3.5
•挂牌起始价::218万/亩
•其他要求:地块住宅商品房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占地面积:41285.627㎡
•容积率:>3.0且≤4.0
•挂牌起始价:680万/亩
•其他要求:地块项目中批发零售用途建筑面积占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5-20%。
住宅商品房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必须达到住宅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配建幼儿园一所(6班),独立用地面积不少于2520㎡,建筑面积不少于1620平方米。
位于中兴桥东北面66万㎡大盘
总户数:4500户
项目定位:江景、公园美景大盘
由2栋42层超高层、11栋34层和1栋26层高层组成。
南宁市房地产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
南宁市房地产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一:宏观环境与机遇的分析一1、“南博会”——南宁千载难逢的机遇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是广西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与东南亚各国,尤其是越南、泰国有着紧密的联系,是我国和东盟个国沟通的桥头堡。
大西南出海通道,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交通设施,终于样广西,样南宁真正有能力抓住一切发展的机遇.而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花落南宁,这一历史性的机遇,将会彻底的改变南宁,样南宁不仅变得象个省会,而且将会成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城市.如果说改革开放是一股从南方发起的“南风",它成就了广东,尤其是成就了深圳的话。
那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举办,它就是一股强劲的“东风”,必将会成就南宁,带动广西。
如果说曾经的西部大开发,它是一股“西风”,也曾经滋润了广西,热闹了北海,但北海最终没能抓住的话.那么,回头看看,这几年来南宁市“136工程”的建设,就好象为中国——东盟博览会这股“东风”而准备的一样;市容的变化,交通的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及早的准备以及全力以赴的态度,完全表明南宁有能力留住着股“东风”,发挥它地威力。
再者,由于“南博会"是温总理亲点在南宁举办,因此当南宁人感受到“南博会”威力的时候,南宁人将会象深圳人“感谢***”一样“感谢温总"。
一2:南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这几年来,南宁市的经济一直保持10%以上的速度增长,工业的投资和生产速度明显加快,第三产业发达,城市的建设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一3、2003年南宁市的经济发展指数:二:政策环境:二1:国家政策的支持:国务院直接指定“南博会”每年都在南宁举办,而且国务院和商务部明确要求我国其他30个省市,密切配合支持南宁市,全力以赴办好“南博会”,这样“10+1”的博览会就演变为“10+30”的超大型的经济交流会。
二2:广西的政策支持:近年来,南宁一直是广西重点发展的城市,被视为带领广西腾飞的龙头,无论是在投资和人才的引进上都有很大的政策支持。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新闻时间:2013-05-08 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作者:字数:3890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堤: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南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完成单体项目基础以上工程,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向南宁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售注册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凭明;(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批准文件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四)建筑施工合同书及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五)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或施工单位完成单体项目基础以上工程的施工进度报表;(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地点、位置、装修标准、售价、预售方式、预售总面积、总套数、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七)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
帐户及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八)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影响南宁近十年的房地产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在未来3-5年南宁房价预测
题目:影响南宁近十年的房地产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在未来3-5年南宁房价预测姓名:XXX班级:XX班学号:XX 【摘要】伴随宏观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持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长期滞后于国民经济的房地产业在我国得以渐进复苏和快速发展,迎来了产业发展的复苏与繁荣时期。
从总体上观察,南宁房地产业进入到以体制转轨为主要运行特征的发展阶段以后,房地产经济开始形成较为明显的稳中有升----飙升-----转折-----略有下跌四个阶段相互循环、产业扩张与产业收缩两个过程交替出现的周期波动现象。
本文对南宁近10年房地产周期波动进行研究,重点探讨以南宁为代表的中国房地产经济波动特征,并与宏观经济联系,最后分析影响南宁房地产波动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南宁房价价格影响变动因素对未来预测主要思路:首先分析各阶段南宁的房价,主要是从四个阶段稳中有升----飙升-----转折-----略有下跌,对每个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再从各阶段分析导致该阶段房价情况的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而影响南宁房价影响因素,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一、国家各阶段对房地产的政策。
二、南宁居民近10年来平均收入。
三、购房者或是潜在购房者对预期的期望。
一、2006年以前:房价稳中有升纵观南宁房地产前10年的楼市,房价平稳,上行是主旋律,但上行的曲线每年都有不同。
以商品房销售均价为例,2001-2003年,房价较低且稳定在每平方米2250元左右,2000年为2105元/平方米,2001年为2229元/平方米,2002年为2375元/平方米,2003年为2458元/平方米,2004至2006年,房价相比前三年有了小幅度上升,接近每平方米3000元。
2004年为2767元/平方米,2005年为2741元/平方米,2006年达2996元/平方米。
以上7年间,南宁房价一直在稳步上升,总体趋势呈良性发展,曲线波动幅度不大。
市场总体均价以每年130元/平方米左右的涨幅一路平稳上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12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自然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四)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六)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七)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上市出售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
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