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儿童商业保险的特殊疾病保障有哪些
儿童商业保险的特殊疾病保障有哪些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健康始终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考虑为孩子购买商业保险。
其中,特殊疾病保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那么,儿童商业保险中的特殊疾病保障究竟包括哪些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儿童重大疾病保障。
这其中,白血病是备受关注的一种。
白血病是儿童中发病率较高的恶性肿瘤之一,治疗费用高昂。
商业保险通常会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一旦确诊,能够给予一笔较大的赔付,帮助家庭应对巨额的医疗支出。
另外,严重的脑损伤也是儿童商业保险常见的保障疾病之一。
比如由于意外事故或者疾病导致的脑部严重受损,可能会影响孩子的身体机能和智力发育。
这种情况下,保险的赔付可以用于康复治疗、长期护理等方面。
先天性心脏病也是儿童特殊疾病保障的一部分。
有些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在孩子年幼时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费用和后续的护理费用不菲。
商业保险能够在这个关键时刻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家庭的负担。
除了上述几种,恶性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等癌症也在保障范围内。
这些疾病对于孩子的健康威胁极大,治疗过程复杂且漫长,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精力。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一些相对不那么常见但同样重要的特殊疾病保障。
比如重症肌无力,这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会导致孩子肌肉无力,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治疗需要长期的药物和康复治疗,商业保险的保障可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
还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这是一种遗传性肌肉疾病,会逐渐导致肌肉萎缩和无力。
孩子可能需要依靠特殊的设备和护理来维持生活质量,保险赔付能够为这些需求提供资金保障。
儿童糖尿病也是需要关注的特殊疾病之一。
尤其是 1 型糖尿病,需要长期注射胰岛素和进行血糖监测。
保险可以覆盖相关的医疗费用和特殊设备费用。
在选择儿童商业保险的特殊疾病保障时,家长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保障范围。
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特殊疾病的定义和覆盖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所保障的疾病种类和具体的理赔条件。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百年百年附加学生儿童附加学生儿童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与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生效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及续保及续保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发生疾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战争、、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恐怖活动、、暴乱暴乱、、武装叛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系列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本.附加..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2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5.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5.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1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4.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3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7.1 本附加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一、保险合同的构成1.1 保险合同的构成二、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2.1 等待期2.2 保险责任2.3 保险责任免除三、保险金的领取3.1 保险事故的通知3.2 保险金的申领3.3 索赔时效四、保险金额和重大疾病风险保险费4.1 保险金额4.2 保险金额的变更4.3 重大疾病风险保险费的收取4.4 风险保险费的调整五、保险期间、复效、保险合同解除5.1 保险期间5.2 合同效力恢复5.3 附加合同的解除5.4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六、合同的一般条款6.1 如实告知6.2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6.3 适用主合同条款七、重大疾病定义及释义7.1 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7.2 释义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一、保险合同的构成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见7.2释义)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国泰康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介绍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范围:18——65周岁,身体健康 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起至60、70、80周岁(三选一) 疾病免责期:180天 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
2、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主合同保险费豁免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保险金(36种重大疾病)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利益演示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类型
请选择投保时被保险人所在的年龄范围(其
中,61-65周岁仅适用于本卡的续保)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 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 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提前给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30% (每种特定疾病限申请1次,最多3次)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选择分期交 付方式的被保险人,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 期主合同的保险费,并视同投保人已经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豁免重大疾病确诊 日以后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仅发生了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则本公司不豁免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 期主合同的保险费。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关于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15种重大疾病保障
关于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15种重大疾病保障在现代社会,少儿特定重疾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少儿特定重疾是指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会遭受的一系列严重疾病,这些疾病不仅对孩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还对他们的家庭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那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15种少儿特定重疾有哪些?一、15种少儿特定重疾有哪些少儿特定重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5种:白血病、脑瘫、先天性心脏病、肺炎、肺结核、肾病综合症、肝炎、糖尿病、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癫痫、自闭症、唐氏综合症、先天性耳聋、先天性白内障。
这些疾病涵盖了儿童常见的身体和神经系统疾病,对于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少儿特定重疾保险有必要买吗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可以为孩子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这样一来,即使孩子患上了重疾,家庭也能够承受得起高昂的医疗费用,不至于因为经济负担而影响到孩子的治疗。
其次,少儿特定重疾保险还可以为孩子提供额外的保障,比如提供心理咨询、康复训练等服务。
这些服务对于孩子的康复和身心健康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购买少儿特定重疾保险还可以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一旦孩子患上了重疾,家庭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这就会影响到家庭的收入来源。
而有了保险的经济支持,家庭可以更好地应对这种情况,减轻经济压力。
三、少儿特定重疾保险要多少钱因保险公司和保险计划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保费的计算会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以及保险金额等因素。
通常情况下,购买少儿特定重疾保险的保费会比成人的保费要低一些。
家长在购买少儿特定重疾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需求来选择适合的保险计划。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提供不同的保额和保费选择,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能力来决定购买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少儿特定重疾是一个严重的健康问题,对于孩子和家庭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购买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可以为孩子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同时也可以为孩子的康复和身心健康提供额外的支持。
国泰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10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保证续保……………………………………………………………………………………………2.5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连续投保满两年后,我们不能拒绝您的续保申请;续保时将会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重新计算保险费。
犹豫期………………………………………………………………………………………………2.7 您书面签收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您认为本保险不适合您,您可以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3宽限期………………………………………………………………………………………………6.2 对于续期或续保保险费,如您因故未能按时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权利……………………………………………………………………………8.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
退保…………………………………………………………………………………………………9.1 犹豫期过后,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按时交纳保险费……………………………………………………………………………………6.1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泰康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 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保险金时,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5)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 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少儿版)投保规则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少儿版)》投保规则一、本保险计划由“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
二、本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必须作为被保险人既往投保《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未成年人)》且被标准体承保。
三、本保险计划中的主险和附加险不可拆分销售。
四、本保险计划不可附加其他任何险种,也不在家庭保障计划中销售。
五、本保险计划的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17周岁(含)。
六、本保险计划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交费期间一致,均为“8年交”。
七、本保险计划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交费方式一致,均为年交。
八、本保险计划中“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均为16年。
“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8年。
九、本保险计划中“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保险金额必须与既往投保的《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中“泰康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住院日额相匹配,具体匹配比例为1:1000。
十、本保险计划“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风险额度和体检额度。
十一、本保险计划“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投保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重大疾病风险额度和体检额度。
十二、本保险计划“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风险保额计算公式为:本保险计划中“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金额×交费年期×2/3,并计入被保险人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
十三、如果被保险人既往未投保其他重大疾病险种,单独投保本保险计划,被保险人累计重大疾病风险额度可不受未成年人相关限制。
十四、核保规定:不进行健康加费,仅当额外死亡率>100%时拒保。
十五、本保险计划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个人健康保险投保规则(2008版)》有关规定执行。
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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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少儿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少儿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A)C0001333252201811231797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见释义)后经医院(见释义)确诊罹患保单载明的少儿特定疾病(见释义)并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少儿特定疾病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疾病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见释义),在扣除免赔额(率)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率)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责任免除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可能或已患有少儿特定疾病的,但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治疗痊愈的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等待期内(不包括续保)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可能或已患有少儿特定疾病。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或资料。
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
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为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为您和您的家人的健康保驾护航。
健康是人生最重要的财富,然而生活中时常会遭遇意外和突发疾病,给我们的身体和经济带来巨大压力。
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健康和财务安全,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应运而生。
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针对41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脏瓣膜手术、多个器官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
在保险期限内,只要您被确诊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任何一种疾病,无论您是否经历手术治疗,我们将向您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帮助您应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与其他疾病保险不同的是,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为您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除了基本保额外,我们还为您提供了额外保障选项,包括豁免保费特约和轻症疾病保障。
豁免保费特约是指如果您被确诊患有保险条款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您继续支付保费,确保您的保障连续性。
轻症疾病保障则为您提供额外的保障,覆盖常见的轻型疾病,如原位癌、早期乳腺癌、腹主动脉瘤等。
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还提供了营养咨询、心理咨询和国际第二诊断服务。
我们的营养师和心理咨询师将为您提供个性化的专业建议,帮助您维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国际第二诊断服务则为您提供了机会,让专家跨国界为您的疾病提供诊断和治疗建议,确保您得到最好的医疗资源。
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拥有诸多优势,是您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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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提供了多重保障,旨在帮助您和您的家人面对重大疾病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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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让我们一起为美好的明天做好准备!。
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重大疾病定义10.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周岁10.3 有效身份证件10.4 医院10.5 意外伤害10.6 毒品10.7 酒后驾驶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9 无有效行驶证10.10 机动车10.11 遗传性疾病10.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3 现金价值10.14 专科医生10.15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16 永久不可逆10.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18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医院9.6 白血病9.7 遗传性疾病9.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9 现金价值9.10专科医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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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 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2020/168/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 病确诊180天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 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020/169/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 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2020/260/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 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释七。须由头 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 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2020/165/29
少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 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 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 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 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020/162/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
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
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 造血干细胞、外周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2020/261/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 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 《中 国新九分法》计算。
2020/262/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以下全部 条件:
此外,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年还可以得到红利。
2020/67/29
投保示例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累积红利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交费期间
累计交费
5岁投保 70928元
18岁 24岁 交费期满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满 期 金
60岁 保险期满
累计领取 92000元
2020/68/29
国泰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国泰附加康佑少儿 重大疾病保险 (A10)
教育资料 企划部 2009.09
国泰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商品特色 • 商品内容 • 投保示例 • 投保规定
2020/63/29
商品内容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不满1年,给付10%保额 – 合同生效1年后,1倍保额
2020/166/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 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 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020/167/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20/64/29
国泰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商品特色 • 商品内容 • 投保示例 • 投保规定
2020/65/29
投保示例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王妈妈为5周岁的明明购买了保额2万元的“国泰富 贵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并附加保额10万元 的“国泰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交保 费5,686元,直至明明18周岁。则明明在今后的成 长路程中将享有以下保障:
• 商品特色 • 商品内容 • 投保示例 • 投保规定
2020/69/29
投保规定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13周岁 保险期限: 至21周岁 交费年期: 至18周岁 交费方式: 同主险 保额限制: 以1000为单位,最低1万元,最
高25万元,且不超过主险保额的5倍
2020/160/29
)的异体移植手术。
2020/163/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终末期肾病
又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 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 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 植手术。
2020/164/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 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 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由头颅断层扫描(CT)
、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 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颅骨切开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减瘤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明明在投保1年以内罹患重大疾病,给付1万元
–明明在投保满1年以后罹患重大疾病,给付10万 元
2020/66/29
投保示例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5、16、17周岁,每年领取2000元高中教育金 –18、19、20、21周岁,每年领取8000元大学教育金 –24周岁,领取10000元就业基金 –24周岁以后,每三年可领2000元作为旅游休闲基金 –60周岁,可领取20000元满期保险金作为退休基金
投保规定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无体检规定: 限标准体,免体检 附加险之附加规定:
本附加险只能与 国泰富贵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岁满期(AAQ) 国泰富贵成长两全保险(ABM)同时购买
2020/161/29
少儿重大疾病 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 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 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 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