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南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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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28
•【文号】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前次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并对业务管理工作文件中已明文废止的2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2.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注:2007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中载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85件规范性文件,本文不再列出。

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变更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变更吗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变更吗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进行变更。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变更吗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续期怎么办理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正本、副本以及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几天一般情况下,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个工作日内可以办下来。

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后,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程序如下:1、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递交相关材料,领取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

3、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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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6•【文号】国食药监安[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9年下半年起,各地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为认真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情况,按照“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要加大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借换证之际突击新增药品经营企业;对在换证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符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范围的核查工作,凡是不符合阴凉、冷藏储存、运输要求的,不得给予需阴凉、冷藏保管药品的经营范围。

三、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一)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三)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四)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五)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六)《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八)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九)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中国医科大学2022年12月《药事管理学》作业考核试题-[答案]

中国医科大学2022年12月《药事管理学》作业考核试题-[答案]

中国医科大学2022年12月《药事管理学》作业考核试题提示:本科目为中国医科大学课程考核辅导资料,仅作学习参考使用!!!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1.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A>.4年<B.>3年<C>.2年<D>.1年<E>.5年正确【答案】:D2.负责非处方药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机构是<A>.国家药典委员会<B.>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E>.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正确【答案】:D3.对获得生产或销售含有新型化学药品许可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的未披露数据,SFDA给予<A>.从申请之日起,5年保护<B.>从批准之日起,6年保护<C>.从申请之日起,6年保护<D>.从批准之日起,5年保护<E>.以上都不是正确【答案】:B4.药品信息管理的主要目的是<A>.对特殊药品特殊管理<B.>保证用药的安全性<C>.保证用药的合理性<D>.保证用药的有效性<E>.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正确【答案】:E5.需要冷藏或阴凉处储存的药品要陈放在( )度的冰柜里<A>.1-8<B.>0-10<C>.2-10<D>.3-5<E>.4-6正确【答案】:C6.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中,不正确的是<A>.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B.>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零售连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零售连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零售连锁)
变更公告(2017—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依照《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经平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以下企业符合规定,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平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经营
方式变更事项变更时间
证书有
效期至
发证单位备注
平原县鲁平大药房有限公司连锁二十二店平原县前曹
镇汽车站东

零售
连锁
同意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由处方药、非处方药: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
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
苗)变更为处方药、非处方药: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
品(除疫苗);其他内容不变。

2017-12-11 2022-12-12
德州市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鲁(德)
JYBG201
700385
号。

《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

《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

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理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

第二条办理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三条办理部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

第四条市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时间。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注明受理日期、受理编号(申办人领证时,须交验相应的《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申请材料应打印(署名、签字确认除外),并配有封面、目录、页码,一式二份,申办人对所报材料及相关证明复印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并将所报材料做成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第六条市局在作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决定(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变更、换发)或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之前,应在市局网站公示五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之内),无异议,方可发证或注销。

第七条市局在核发或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应在市局网站公告(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变更、换发、注销)。

第八条因变更、换发、注销而收回或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局建档保存五年。

第二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第九条拟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办人向市局受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筹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需提交加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法人企业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加盖法人企业印章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苏食药监械[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械〔2011〕13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局将通过网上运行和书面材料两种形式同步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省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事项的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检查等工作;省局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事项的复审、审批以及发放行政许可通知。

二、受理、审核、审批等流程的电子文档应与书面申请材料同步流转,并保持内容一致。

三、各市局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操作规范》(见附件)开展有关审批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环节审批任务。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换证前应先上网录入基本信息,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操作规范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操作规范一、时限(一)行政审批时限1、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换发或不予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决定。

2、审批各阶段时限分配:材料初审: 20个工作日;复审、审定、审批:10个工作日。

3、以上时限不包括受理(5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20个工作日/次)、现场检查(5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一般不超过3个月),以及制作发放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的时间。

(二)申请换证时限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不少于45个工作日),提出换证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

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5月4日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1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避孕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255号)2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684号)3 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4 国家计委关于对13家企业生产的第一批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2592号)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28号)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国内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48号)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卡力等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61号)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司巴乐等进口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662号)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免费发放橡胶避孕套(精装)产品出厂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72号)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风疹疫苗(护贝法)等进口生物制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01号)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注丙种球蛋白及机采血浆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31号)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分包装罗氏芬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50号)1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可松等15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918号)1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8]676号)1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导升明等1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6号)1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依诺沙星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557号)1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克拉维酸钾/羟氨苄青霉素(安奇)等三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8号)1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壬苯醇醚栓和拉西地平片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663号)1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665号)2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尔立)等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08号)2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安贺拉等5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1号)2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美舒利等4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2号)2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奥扎格雷钠等5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1号)2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4号)2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双氯芬酸纳缓释片和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57号)2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山地明等15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83号)2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风疹活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00号)2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氟伐他汀(来适可)等20种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801号)2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16号)3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血丙种球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53号)3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单磷酸阿糖腺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51号)3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更昔洛韦、复合乳酸菌等两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5号)3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泰斯德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66号)3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8号)3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宁得等3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3号)3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莫地平等15种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6号)3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476号)3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804号)39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80号)40 国家计委关于审定公布脂肪乳注射液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166号)41 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403号)42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西力欣等1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617号)4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常规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2号)4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号)4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昆明积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5号)4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6号)4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青岛第二制药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7号)4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8号)4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9号)5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制药三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70号)5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华北吉姆欣、格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6号)5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1号)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盐酸恩丹西酮等4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9号)5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金葡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00号)5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青霉素V钾干糖浆等2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11号)5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头孢拉定胶囊等1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38号)5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2b(安达芬)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44号)5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半乳糖-棕榈酸等2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202号)5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36号)6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培菲康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48号)6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66号)6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硫酸依替米星等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78号)6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洁欣)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88号)6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托吡脂片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05号)6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1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311号)6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胞必佳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41号)6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康达明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84号)6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硝苯地平缓释片等5种中管药品新剂型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51号)6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法斯通等1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0号)7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佐米格等4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3号)7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沙丁胺醇气雾剂等17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82号)7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降纤酶等2种生化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22号)7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干扰素幔?2a栓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8号)7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等2种计划生育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77号)7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巴苏等2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83号)7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萘普生等2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26号)7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吗氯贝氨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5号)7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奥贝等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6号)7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枯草芽孢杆菌活菌制剂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12号)8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盐酸万拉法新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896号)8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必需磷脂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914号)8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假单胞菌注射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47号)83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5号)84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头孢拉定等9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855号)85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86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8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司他丁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9号)8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格列奈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5号)8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灵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76号)9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31号)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53号)9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东莨菪碱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54号)9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阿托伐他汀钙等8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1号)9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地奥司明等1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7号)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米托蒽醌等1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359号)9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喷昔洛韦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401号)9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吲达帕胺等10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9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盐酸氨溴索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31号)9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肤疡散等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41号)10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硫酸茆地那韦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5号)10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白芍总甙胶囊等7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6号)10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米普利等5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3号)10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来氟米特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4号)104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105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10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1]602号)10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替斯等1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20号)10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88号)10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1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123号)1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1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113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11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33号)11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11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11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118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1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暂停执行我委制定的蜜炼川贝枇杷膏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1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2457号)1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1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1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组集成干扰素峒鄹裎侍獾母春?(发改办价格[2005]496号)1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红霉素肠溶胶囊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1071号)1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250号)1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1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1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1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1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1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1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酮康唑洗剂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307号)1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949号)1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1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1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西吡氯铵含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046号)1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14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14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1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榄香烯注射液纳入专利药品定价范围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809号)1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专利药品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930号)1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和热淋清颗粒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232号)1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421号)14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1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783号)15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降低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1207号)1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装头孢地尼胶囊及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银杏叶胶囊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303号)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15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15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15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15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1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1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1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等产品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0]2253号)1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1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16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16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16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16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1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554号) ——结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0日,总局发布了《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2015年第284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落实《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积极采取飞行检查、公开曝光等方法,督促企业持续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立案查处;对屡查屡犯的,必须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擅自变通标准许可开办。

四、继续认真做好认证检查工作。

对后续申请药品GSP认证企业,必须坚持统一标准,严格现场检查,确保认证标准的一致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全面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一)严格药品注册审评审批。

1﹒严格按规定办理药品注册事项。

根据国家关于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积极调整药品注册工作流程,切实履行省级药品注册管理职能。

加强药品技术审评能力建设,及时承接国家赋予的审评与核查任务。

强化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建设,满足我省药物创新研发需求。

制定药物研发管理指南,强化药物研制环节日常监管,严惩试验数据造假,不断规范药物研发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2﹒引导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

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分期分批按相关指导原则选购参比制剂、选用评价方法,开展研究和评价。

指导和帮助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

通过省级科技计划和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批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和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苏食药监安[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情况的通报(苏食药监安〔2006〕2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巩固监督实施药品GMP成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号)要求,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换发了《药品生产许可证》。

现将换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3年有393家企业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另有20家企业因资产重组、异地改造而保留换证资格。

期间,有49家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14家企业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截止2005年底,我省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448家,经我局组织对换证资料进行审核和对部分企业抽查,390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换证要求,予以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名单见附件1),其中药品生产企业274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2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19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56家、医用氧生产企业39家。

另有18家企业因迁址改造等原因暂缓换证(名单见附件2)。

注销40家未通过认证、兼并、转产的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名单见附件3)。

在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部分企业的生产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新增剂型153个、原料药品种443个,涉及企业117家;撤销制剂剂型239个、原料药品种144个,涉及企业101家(换证统计情况见附件4)。

二、换证工作特点1、指导思想明确。

今年换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的第一次全国范围换证,是全面监督实施GMP认证后的换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苏食药监市[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9〕7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换证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明确工作责任,拟定工作方案,做到周密部署、严格审查、合理安排、协调发展,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应将换证工作与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分类分级管理、诚信体系建设、计算机远程监管、全省万店无假药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认真开展学习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

在广泛学习基础上,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对本企业近5年来的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二)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品行为;(三)商业贿赂治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四)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开展情况(药品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销售是否实现计算机管理等);(五)计算机远程监管开展情况(包括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展药品电子监管执行情况);(六)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执行情况;(七)销售人员管理及销售行为管理情况;(八)冷藏及阴凉保管药品的储运条件是否经过验证并符合有关规定;(九)药品GSP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宁食药监财〔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财〔2018〕87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原则第三章项目预算执行第四章项目预算执行的监督与考评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章精神,根据《南京市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社〔2017〕976号)、《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预算管理办法》(宁食药监财〔2017〕39号)及《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财务管理办法》(宁食药监财〔2017〕22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批复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本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部门预算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部门预算项目、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其它上级转移性资金项目。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原则第四条项目预算是年度预算管理的重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要充分体现法定性、原则性、严肃性要求。

各项目预算编制严格按照《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预算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预算编制要与工作规划编制相一致、相统一,预算内项目要符合财政性资金支持和其他资金使用的方向和范围,属于职能工作和事业发展切实需要安排的项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暂行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暂行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暂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宁政办发[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暂行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暂行方案为了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4号)精神,现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事宜明确如下:一、事权划分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食药监局)在市政府领导下承担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的责任,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与考评。

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县食药监局)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的责任。

(二)科学监管,权责一致。

市、区县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各有侧重。

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以市食药监局为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以区县为主,切实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权责一致。

电大一网一《生活中的法律》第四单元测验-9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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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校本部《生活中的法律》第四单元测验-98分
题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

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正确答案:B
题2:张某向教育局申请一项行政许可,对教育局的如下做法和说法哪些是违法的?
A.教育局认为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口头告知张某不予受理
B.教育部只派了一名工作人员审查张某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C.教育局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
D.教育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正确答案:ACD
题3:行政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何区别?
A.行政行为针对少数人做出,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多数人做出
B.行政行为是一次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可以反复多次适用
C.行政行为的做出就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D.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B
题4: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拘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9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9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经结束。

通过换证,淘汰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由换证前的9000多家减少到6000多家,有效地促进了药品经营企业结构的调整和整体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目前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在换证后,放松了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甚至出现了个别地区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规发证,违规变更,出现擅自将药品批发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为药品批发企业法人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事项变更工作的管理。

严禁擅自将非法人分支机构改为企业法人。

对非法人分支机构改为企业法人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买卖、变相买卖或拍卖,防止借企业改革改制等名义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因法人人事变更等,需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决不允许从事过非法经营,有违法不良品行记录的人员通过改头换面,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食药监注[2006]287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食药监注[2006]287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食药监注〔2006〕287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和《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上述3个文件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局第24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的规定,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做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申报工作。

二、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需对原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相应修改的,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提出补充申请。

在提交补充申请申报资料时,应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情况承诺书》(见附件4),同时将上次补充申请或备案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原件在领取补充申请批件时交回我局予以注销。

三、凡不进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修改,仅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向我局提出备案,备案的资料要求详见《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资料说明》(附件5),同时将上次补充申请或备案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原件交回我局予以注销。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1982年12月28日)在贯彻党的调整国民经济方针、进行工业调整工作中,我省各地、市特别是南京、无锡、苏州、徐州等城市,都根据国家经委和原国家机械委的指示精神,结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专业化进行了认真的调整和改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最近在徐州召开座谈会的统计,全省十一个市原有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共为二千六百二十四个(不包括南京市三县),其中铸造厂、点为六百五十五个,锻造厂、点六百八十六个,热处理厂、点五百四十四个,电镀厂、点六百零四个。

各市规划一九八五年前建立铸、锻、热处理、电镀中心共一百六十六个,其中铸造中心五十个,锻造中心三十九个,热处理中心三十三个,电镀中心四十四个,另外仍需保留的厂、点九百八十七个,其中铸造二百九十四个,锻造二百五十六个,热处理二百二十六个,电镀一百六十一个。

规划撤销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一千四百七十一个,其中铸造三百七十六个,锻造三百六十四个,热处理三百四十三个,电镀三百八十八个。

到今年五月底止,全省十一个市按专业化调规划已撤销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二百零九个,其中铸造五十三个,锻造二十七个,热处理五十七个,电镀七十二个。

上述规划全部实现,不仅将对促进工厂的专业生产,改组大而全,小而全,减少重复生产建设,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搞好城市规划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减少污染,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也是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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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南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依照《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我局对南京百隆大药房有限公司恒山路店等4家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核,以下企业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7日
来源: /fg/detail2012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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