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南京市近两年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南京市近两年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近两年来,南京市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旨在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提升南京市的文化软实力。

以下是南京市近两年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一、《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该条例是南京市政府出台的第一部专门针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法规,自2019年开始实施。

该条例包括了文化产业的定义范围、政府支持、市场开放、规范管理、行业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1.明确文化产业的范围和内涵。

包括了文化创意产业、传统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等多个方面。

2.明确政府的支持措施。

包括给予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金融支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等。

3.规范行业管理。

包括鼓励文化产业企业进行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等。

4.促进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鼓励文化企业与科技、教育、旅游等产业进行合作,推动跨行业融合发展。

二、《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2年)》该规划是由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明确了南京市文化产业未来发展的思路和重点任务,包括:1.明确了发展目标。

提出到2022年,南京市文化产业总产值要达到XX亿元,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要达到XX等具体目标。

2.明确了发展重点。

包括加快培育文化创意企业、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数字文化产业、提升文化旅游等方面。

3.明确了政策举措。

包括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加强文化市场监管、鼓励科技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等。

三、《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由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明确了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条件等。

主要内容包括:1.资金使用范围。

包括文化产业的项目资助、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等。

2.资金申请条件。

明确了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以及申请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3.资金监管措施。

明确了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宁文字[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二○○六年四月六日宁文字[2006]61号)机关各处室: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文化(文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市政府《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化(文物)行政机关依据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为。

文化(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落实到本机关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责任分解、严格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广泛监督的文化(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局长(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总责任人。

分管局长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本机关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执法公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作。

第五条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文物)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

南京市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南京市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南京市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南京市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在南京市经营娱乐场所,必须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旅市场部规章制度

文旅市场部规章制度

文旅市场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旅市场部的工作行为,提高部门运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文旅市场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市场营销、活动策划、公关推广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文旅市场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开放合作,努力提升部门形象和业绩。

第二章部门组织第四条文旅市场部设立部长一职,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部门设立市场营销、活动策划、公关推广等具体工作岗位,每个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目标。

第六条部门每季度进行工作计划制定,明确各岗位工作内容和目标,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部门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拖延或早退,严禁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

第八条部门全体人员应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改变或拖延任务进度。

第九条部门全体人员应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工作责任第十条部门全体人员应按照部门工作流程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和质量的保障。

第十二条部门全体人员应加强团队协作,实现工作协同,提升部门整体效益和绩效。

第五章工作奖惩第十三条部门每月评选“优秀员工”和“先进团队”,对表现突出者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部门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影响部门正常运作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第十五条部门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努力提升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为部门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文旅市场部负责人,如有变动或调整,将及时通知全体人员。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疑问或需要补充,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以上为文旅市场部规章制度,望全体人员遵守执行,共同为部门发展和壮大而努力奋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宁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本意见。

二、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

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对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场主体可以利用下列建筑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二)独立住宅类建筑(含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三)酒店式公寓。

(四)符合本意见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住用商”条件的非独立住宅;四、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非独立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以下简称“住用商”):(一)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二)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三)文化创意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四)动漫游戏开发;(五)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六)翻译服务;(七)工业设计;(八)股权投资。

住用商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前款所列项目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五、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一)饭店、茶馆、小吃店、咖啡厅等餐饮业;(二)洗染、收旧等服务业;(三)仓储、物流业;(四)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酒吧、茶座等娱乐业;(五)网吧、电玩等游乐业;(六)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七)宾馆、商场、市场;(八)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游乐厅;(九)营利性养老院、医院、疗养院;(十)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十一)工业生产加工业;(十二)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项目。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规章规章制度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规章规章制度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规章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观众权益,促进文化娱乐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应遵循公序良俗,严禁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经营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且符合相关的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营计划和工作流程,并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外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并履行职责,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保证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岗位技能,为观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观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向观众提供必要的消费信息和操作指南,同时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观众的问题和意见。

第三章观众权益保护第十条经营单位应确保观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严禁向观众发布不实信息、虚假广告等误导观众的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对观众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禁止将观众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观众满意度调查,并根据结果进行相关的改进和提升。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应保证观众购票的公平性和方便性,不得在票价和购票渠道上设置任何限制和差别对待。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经营单位,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六条对于观众的举报投诉,经营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对严重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营单位可以对本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补充和细化。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成立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成立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成立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6
•【字号】宁委[2009]218号
•【施行日期】2009.12.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成立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宁委〔2009〕218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叶皓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王咏红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李涛市委副秘书长
李恕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张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光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黄亚玲市委610办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
许爱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文康市法院副院长
庄践欧市文明办副主任
李耀军市安全局副局长
陈舒泛市教育局副局长
蔡伯圣市科技局副局长
钱建宁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晓红市物价局巡视员
王之熙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建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朱生根市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罗虹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
郑晓明市旅游局副局长
吕瑞祥南京邮政局副局长
宋政市总工会副主席
郑玲玲团市委副书记
贾慧市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陈光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中共南京市委
2009年12月16日。

论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

论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
省县 ( ) 数 8 %。 市 总 8
1 .市 一级 。设 有南京 市 文化局 ( 物局 ) 南京 文 、 市广播 电视 局 、 南京 市 新 闻 出版 局 ( 权 局 ) 版 3个 职 能部 门 , 分别 承 担大 文 化 领 域 中不 同方 面 的行 政 管
理职 能 。
2 .区( ) 县 一级 。l 3个 区( ) 县 绝大 多数 设有 文
南 京 晓 庄 学 院 学 报
J OURN AL OF NAN I I 0Z J NG XA HUAN C L GE G OL E
J n ,0 6 a .20
NO. 1
第 1 期
论 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综 合执 法机 构 建 设
蔡 健
( 京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 苏 南 京 20 1 ) 南 江 10 8
收 稿 日期 :0 5—1 — 5 20 1 0
@20 0 1年 1 O月 , 南京 市 新 闻 出 版 管 理 机 构 建 设 得 到 大 大 加 强 . 南京市新 闻出版局 机构性质 由市政 府直属 事业单 位转 变为市政府 工作部 门, 员编制 由2 人 7人增 加 到 6 8人 , 模 居 全 国 同 级新 闻 出 版 规 管 理 机 构 之 首 。 内设 的 “ 南京 市 出版 物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支 队 ” 南 京 市 ( “ 黄 办 ”) 得到 大 大 加 强 , 员 编 制 2 扫 亦 人 5个 。
以南京市为例就有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辖下的南京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辖下的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辖下的南京市环境监理支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辖下的经济监督检查支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等为数不少的执法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局关于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7〕4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局关于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7〕4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局关于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局关于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7〕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局拟定的《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城管局2017年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市党代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和《2017年南京市城市精细化建设管理十项行动方案》要求,以世界一流城市和国内先进城市为标杆,进一步打造南京市的城市名片和形象,全面提升省会城市的首位度、美誉度和吸引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制定《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省、市党代会“两聚一高”主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南京作为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特大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战略定位和要求,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抓整改、目标导向抓推进、民生导向抓落实,真正做到“精准施策、精细管理、精心服务、精致景观”,努力打造独具南京特色、南京魅力的城市管理品牌,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添彩助力、为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一、重点任务(一)切实完成“两减六治三提升”目标任务加大治理生活垃圾的力度,推进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2020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日期】2021.08.19
•【字号】宁文旅办〔2021〕55号
•【施行日期】2021.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三
张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宁文旅办〔2021〕55号江北新区宣传和统战部、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100条(2021年版)》等政策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第一批),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三张清单”附件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19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6•【字号】宁政办发[2001]50号•【施行日期】200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精神,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六日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公安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经贸、建设、教育、劳动、工商、文化、旅游、监察、卫生、广电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对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加大消防执法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根据省政府“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要求,市政府成立由奚永明副市长任组长,王鹤兴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建委副主任郭宏定、经委副主任包智安、公安局副局长何德忠、教育局副长洪伟、监察局副局长储永宏、文化局纪委书记陈军、卫生局副局长刘玉成、广电局纪委书记李俊才、工商局副局长陆广陵、商贸局副局长殷竞武、旅游局副局长潘延龙、公安消防局局长计成宝为组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在市公安消防局设立专项治理办公室,由计成宝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认真抓好全市专项治理的筹划、部署、指导、检查等日常工作,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宁委办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7〕61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自2004年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明委《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意见》(宁委办发〔2004〕4号)以来,各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将文明城区创建工作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抓手,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形势发展和创建工作的实践,创建文明城区工作需要提出新的要求,赋予新的内容。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创建文明城区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文明城区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创建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落实力度,努力推动创建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2月26日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意见创建文明城区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城区管理水平、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的重要途径。

现就在全市深入开展文明城区创建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点内容,不断完善城市功能,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文化发达、环境优美、生活方便、服务高效、市民素质较高的文明城区,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1•【字号】宁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日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诚信南京建设,有力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由实践探索向系统化建设、由重点推进向示范性引领转变的重要发展阶段。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我市持续实施诚信南京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目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展现新面貌。

2017年,入选首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8年,承办全国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观摩培训活动;在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全国信用承诺书示范性案例征集评选等活动中多次获奖;城市信用监测指数在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名列前列,信用工作在全省考评中保持领先。

组织推进机制不断优化。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33个增加为53个,各区、各市级有关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不断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工作运行体系总体形成。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列入各区、各市级机关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和“真抓实干”专项奖励举措。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16号《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15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6年9月2日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流通发展,服务生产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生活提供商品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服务民生相衔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导、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业态优化,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传统商业网点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本市商业网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3•【字号】宁政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日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0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紧紧围绕区域中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根本,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打造全省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助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对标对表。

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聚焦制度创新,推动向制度型开放转变。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文化服务、“两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改革事项落地见效。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宁委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宁委发〔2017〕5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9日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为民,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我市“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推动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公正,依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03.05.15•【字号】宁文字[2003]88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规定》的通知(宁文字[2003]88号二○○三年五月十五日)各区县文化局,局机关各处室: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文化(文物)行政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文化(文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增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机关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的规定》,经2003年5月1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现予以发布,请各区县文化局,本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的作风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群众行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访、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直接向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申诉、举报、控告、申告,反映情况、表达意愿的行为。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宁政发[2006]17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宁政发[2006]17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宁政发〔2006〕1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实施文化南京战略,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实现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产业强市的历史性跨越,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

第一条对参加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如下税收政策:(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条对参加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如下税收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条 文化活动经营者不得租借、涂改、出售、伪造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之内不营业的,视为自动歇业。
文化经营场所经营者转业、停业或者歇业,必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更换经营许可证。
文化经营场所合并或者分立,文化活动经营者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经营许可证。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予批准或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负责文化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属于文化系统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因文化活动经营者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和遭受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侵犯文化活动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负有赔偿的责任。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申领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在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审批
第九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文化经营项目;
(二)必要的资金和齐全的设备;
(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所;
(四)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按照规定交纳文化市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六)禁止不正当竞争和牟取暴利行为;
(七)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文化活动经营者应当维持经营场所的秩序,保障服务对象的安全。
第二十条 鼓励和扶持文化活动经营者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对从事农村电影经营性放映活动的单位,应当实行优惠的放映收费制度。集镇和乡村开办文化经营项目,应当减免文化市场管理费。
(八)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奏、演唱、舞蹈表演、时装表演、娱乐场所节目主持和其他文艺演出活动;
(九)经文化部批准进入本市的境外表演团体、个人所从事的营利性文艺演出活动;
(十)演出经纪活动;
(十一)营利性的文艺艺术培训活动;
(十二)台球、保龄球、溜(滑)冰以及其他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文化市场管理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由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文明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等文化经营活动,包括:
(一)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租;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四)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申领其他证照的,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年度审核验证制度。文化活动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核验证手续。
(一)内容反动的;
(二)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
(三)带有色情淫秽内容的;
(四)非法出版的。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文化活动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游戏机厅(室)和游艺机厅(室)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文化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和管理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职守,不徇私情,认真执法;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的便利向经营者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四)不得干扰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五)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文化市场管理费必须用于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四章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文化活动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拒绝缴纳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
(三)拒绝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抵制行政执法人员的以权谋私行为;
(四)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许可证;
(五)揭发、控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参加文化活动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文化活动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和健康、文明的文化服务。
第三十条 文化活动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时间提供服务或者收费超过核准标价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赔和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化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许可开办或不许可开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1202(颁布时间)
19971202(实施时间)
20040512(失效时间)
南京市政府150号令(文号)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经1997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和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照;
(二)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三)接受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培训和管理;
(四)严禁组织、招徕、容留色情陪侍活动,严禁赌博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游艺机是指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允许向未成人开放的游戏类机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文化市场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市文化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
公安、工商、科学技术、财政、物价、税务、卫生、环保、市容、教育、海关、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的放映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
(四)依法进入文化市场的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和营业性放映活动;
(六)歌舞、游艺、游戏场所,旅游景点(公园)以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经营活动;
(七)美术品的收购、展销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书画裱褙等美术品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电影片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乐队和演艺人员,必须持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演出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下列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扶持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五条 文化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有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危害公民和社会的文化经营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