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工商管理局
南京工商管理局南京工商管理局是南京市的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管辖南京市内各类工商企业和市场交易行为。
下面将从南京工商管理局的职责、机构设置、主要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绩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南京工商管理局的职责南京工商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南京市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和市场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和开展工商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工商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
2. 监督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执法监管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4. 编制工商经济统计,研究分析工商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决策依据。
5. 承担消费者申诉、投诉处理和仲裁等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开展企业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认证等工作,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提升竞争力。
二、南京工商管理局的组织结构南京工商管理局下设多个职能部门,包括法规监管科、市场监管科、工商登记科、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用信息处等。
其中,法规监管科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工商法规和规章,检查和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科主管市场管理和监督,执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工商登记科负责企业注册和变更,以及企业信息管理等。
三、南京工商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南京工商管理局的主要工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下面将从监管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信用体系和加强工作协作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1. 监管企业南京工商管理局以市场监管科为核心,采取执法、检查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执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2)组织检查和抽检,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3)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市场结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南京工商管理局主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和制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
南京市2010公务员职位表
单位 代码
单位名称
职位 代码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 开考 招考 类别 比例 人数
学 历
专 业
其 它
市质量技术监 市 010000 南京市 032 督局
市局特种设 从事特种设备 02 备安全监察 安全监察工作 处科员 六合分局科 从事食品安全 员 监督管理工作 六合分局科 从事特种设备 员 安全监察工作 从事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01 02 03 04 05 06
卫生所科办 员 教育科科办 员 教育科科办 员 信息中心科 办员 财务科科办 员 办公室科办 员
药剂医生 心理教育 计算机 电视编导 会计 文秘 从事审判工作 从事审判工作 从事监管场所 检察工作
B B B B B B A A A
3 3 3 3 3 3 3 3 3
1 2 1 1 1 1 1 1 2
02 检察官助理 从事检察工作 03 检察官助理 从事检察工作 驻市看守所, 04 检察官助理 从事女性羁押 人员的监管检 察工作 05 侦查员 06 侦查员 01 科办员 01 科办员 01 从事侦查工作 从事侦查工作 从事宣传调研 工作 从事综合文字 、写作工作
A A A A A A A A
3 3 3南京市 032
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
03
A
3
1
热能工程、 热能动力工 程、化工设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需 本科及以上 备与机械、 高空作业,适合男性 化工过程机 械、化工装 备与控制 本科及以上 食品工程类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化学工程类 、机电控制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需 本科及以上 类、安全生 产类(特种 高空作业,适合男性 设备相关专 业) 本科及以上 食品工程类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本科及以上 食品工程类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化学工程类 、机电控制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需 本科及以上 类、安全生 产类(特种 高空作业,适合男性 设备相关专 业) 经济法学、 本科及以上 诉讼法学、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律师事务、 法律事务 研究生 法律或土地 取得硕士学位;矿山野外作 资源管理 业,男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经审核,现将由本级确认的64个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九年九月七日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玄武区人民政府白下区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建邺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下关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溧水县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审计局南京市统计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南京市水利局南京市农林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京市粮食局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京市文物局、南京市版权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民防局)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山陵园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南京市气象局南京市地震局以上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宁委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1]35号)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委[2001]143号)的要求,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这次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指导意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组织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完善运行机制,做到既符合中央和省里地方机构改革的要求,又切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市的经济的社会发展。
工作目标是: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指导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党政管理体制。
机构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
党委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职能,简化一般性具体管理事项,把工作重点放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大政方针的研究以及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上,注重对涉及多方面重要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减少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重复的业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党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把资源配置的职能交由市场调节,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交给企业,把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把可由社会自我调节与管理的事务交给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使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宁工商合[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宁工商合〔2012〕10号)各有关企业,各分局、区县工商局:依据《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市政府命名的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查时间即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复查程序1、组织有关企业进行复查和信用管理知识的培训(另行通知);2、企业进行信用评估;3、企业自报复查材料;4、有关部门进行信用会审;5、现场抽查;6、上报市政府批准;7、发还证书或发整改通知与撤销通知;8、市工商局政务网公告。
三、被复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参加复查企业必须于2012年6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我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5、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的复印件;6、企业信用评估报告;7、《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原件;8、2011年反映企业新增加信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9、企业变更名称需递交《名称核准书》和新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复查标准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2、信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档案资料齐全;3、无受到行政处罚与司法判(裁)决败诉等失信行为记录;4、信用评估符合规定标准。
5、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查的。
五、复查要求1、企业必须按时报送材料;2、企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3、企业申请推迟复查或放弃复查必须有书面材料。
六、其他有关事项1、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协助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2、对复查合格的企业,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加盖印章后发回;对有问题的企业报请市政府给予限期整改或撤销其荣誉称号。
南京省市级机关通讯录
南京市机关政府通讯录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体改委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科委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建委广州路185号邮编:210024南京市人事局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南京市国税局中山东路402号邮编:210002南京市国土局珠江路同仁西街7号邮编:210008南京市统计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物价局太平门街53号邮编:210016南京市外办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信访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台办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团南京市委中山东路105号邮编:210002南京市交通局成贤街43号邮编:210018南京市电子局中山南路230号邮编:210005南京电信局云南路1号邮编:210005南京市机械局珠江路280号邮编:2100018南京市商业局汉中路17号邮编:210005南京市工商局解放路46号邮编:210018南京市旅游局上海路南东瓜南京市4号邮编:210024 南京市蔬菜局锁金村4号邮编:210042南京市农林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政公用局东止马营7号邮编:210004南京市人防办北京东路37-5号邮编:210008南京市容委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中山陵园管理局石象路7号邮编:210014南京市民政局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南京市卫生局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南京市社科联进香河路35号邮编:210008南京市档案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生圩外贸港区邮编:210038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口开发区邮编:21006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海路75号邮编:21002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路35号邮编:210008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三步两桥12号邮编:210009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成贤街58号邮编:210018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太平巷12号邮编:21000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长乐路212号邮编:210001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俞家巷21号邮编:210004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二板桥473号邮编:210011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纬八路邮编:210012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尧化门街137号邮编:210046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浦园村邮编:210031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区委大院邮编:21004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龙江路8号南3楼邮编:210011营防人民法庭营防镇邮编:210057江苏省公安厅扬州路1号邮编:210024南京市公安局洪公祠1号邮编:21000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公安分局大方巷24号邮编:210009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公安分局中山东路283号邮编:210002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公安分局太平巷18号邮编:210002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公安分局教敷巷3号邮编:210001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公安分局石榴园18号邮编:210004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区公安分局宝善街2号邮编:210011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公安分局雨花西路23号邮编:210012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区公安分局尧化门街141号邮编:21004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区公安分局泰冯路58号邮编:210032南京市公安局大厂区公安分局大厂区扬新路188号邮编:210000 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营盘街1号邮编:210011南京港公安局江边路24号邮编:210011南京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凤凰东街里圩村133号邮编:210029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宁海路77号邮编:21002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东门新街99号邮编:210036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云南路24号邮编:210008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花红园164号邮编:210018白下区人民检察院白下路260号邮编:210001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教敷巷3号邮编:210001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南台巷32号邮编:210004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商埠街17号邮编:210011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青团路2号邮编:210012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燕子叽镇晓庄村46号邮编:210028 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桥北路5-8号邮编:210000大厂区人民检察院区政府大院邮编:210044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宝塔桥东街9号邮编:210015。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豆制品集中专项整治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豆制品集中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豆制品集中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分局、县局、市稽查分局、市质检院: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和南京市质监、商贸、工商、卫生、教育、建工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的通告》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豆制品抽查合格率较低的实际情况,决定四月份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
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检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各区县局对照《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试行)》(宁质技监食字[2007]231号),对本辖区已签订承诺书的豆制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并收回承诺书,逾期不改的,按无证查处。
对新增的豆制品小作坊,证照齐全的,对照基本卫生条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符合条件的签订承诺书,限制销售;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按无证查处。
对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豆制品加工单位,移送相关部门,并抄送政府建议予以取缔。
上述工作应于4月10日前完成并及时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新。
二、限制小作坊销售允许暂时存在的小作坊,其产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所在镇(街道)行政区域,不得进入商场、宾馆、学校、超市等场所销售,否则按无证查处。
此项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
三、开展执法检查市局及区县局两级分别联合同级各相关环节监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应包括豆制品生产、销售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单位,重点检查无证行为,涉及其他产品无证的也一并依法处罚。
除联合检查外,我局系统应重点针对无证生产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南京2008年公务员职位表.xls
01 01 02 01 02 03 04 05 06
A A A B B B B B B
3 3 3 3 3 3 3 3 3
1 1 1 1 2 2 1 1 1
市
010000 南京市
302
大连山劳教所
07
市
010000 南京市
303
市房产局
01
外协办科办 机电管理 员 熟悉计算机网 络工程及其应 计算机科办 用、管理,网 员 络技术与信息 处理等 科员 科员 科员 法官助理 道桥工程管理 给排水管理 文字处理 从事审判工作
市工商联 市工商联 市工商联 市贸促会 市贸促会 玄武区 玄武区 玄武区 玄武区
01 02 03 01 02 01 02 03 04
科办员 科办员 科办员 科办员 科办员
从事经济理论 研究工作 从事社会工作 与管理 从事综合文字 工作 从事法律工作 从事商务贸易 工作
A A A A A A A A A
010000 南京市 010000 南京市 010000 南京市 010000 南京市 010000 南京市 010000 南京市 010000 南京市
文秘科办员 从事文字工作 从事经济发展 规划及政策研 究 管理科办员 从事文秘工作 从事计算机应 管理科办员 用工作 科办员 管理科办员 管理科办员 从事计算机软 件管理工作
A A A A A A
3 3 3 3 3 3
1
4
1 1 1 1
市
010000 南京市
025
市环保局
01
承担自然生态 自然生态环 、农业环境管 境管理科办 理以及饮用水 员 环境管理工作
A
3
1
市
010000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宁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明确如下:翁国玖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负责协调副秘书长工作。
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协助处理财政、审计、机构编制、外事、督查、接待、机关事务、应急管理、政府新闻方面工作。
联系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参事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分管办公厅市长秘书处、人事处。
唐建荣协助处理发展计划、区域合作交流、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项目、财政、审计、统计、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法制、政府政务、政务公开、机关事务、保密、商务、投资促进、外事、外经、外贸、外资、粮食、对台、侨务、现代服务业、开发区、服务外包、综合保税方面工作。
联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委会、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粮食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工作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分会(会展业办公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京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协助联系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南京市委,市总工会、共青团南京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南京海关(金陵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管理局,南京台湾同胞联谊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宁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五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江苏省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并更名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将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
南京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1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处罚
属地行使
12
行政处罚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属地行使
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中、高考期间违反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7
行政处罚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8
行政处罚
对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属地行使
78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属地行使
79
行政处罚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属地行使
80
行政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属地行使
81
行政处罚
3
201
2、市、区(园区)环境保护局权利-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一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属地行使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让南京的天空更蓝,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全面落实“三个发展”战略,细化实施“三个提升”计划;以筹办“绿色青奥”为契机,集中整治大气污染,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以工业废气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着力解决城市扬尘、灰霾等大气污染问题;以部门和区域联动为手段,明确部门与区县职责分工,落实任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构建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以加大环保投入为保障,实施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业废气污染企业关停搬迁和治理、高污染车辆淘汰更新等项目,大力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实现灰霾天气减少、蓝天天数增加、空气清新宜人、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积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着手,重点针对灰霾污染,着力解决扬尘、灰霾、空气异味和酸雨等大气污染问题。
同时,着眼未来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趋势,研究和解决有毒有害物质、臭氧、细颗粒物等大气污染问题,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南京市机构设置
南京市机构设置南京市是中国江苏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的城市。
为了有效管理市内的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南京市设立了一系列机构,以保障市民的权益,促进城市的发展与进步。
一、市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是南京市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市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有市长、副市长等职位,市长是市政府的负责人,副市长则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各项事务。
市政府下设多个部门和办公室,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各部门负责相关领域的工作和政策制定。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南京市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市内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市内的法律法规,审议和批准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同时也对市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设有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重要事务。
三、市政协南京市政协是市内的政治协商机构,由各政治派别、团体和人士组成,起到建言献策、协商议政的作用。
市政协设有主席、副主席等职位,主席是市政协的负责人,副主席则协助主席处理政协的各项事务。
市政协下设多个专门委员会,如经济委员会、社会委员会等,各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调研和提出政策建议。
四、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南京市的司法机构包括市法院和市检察院。
市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
市检察院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和侦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合法权益。
五、市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是负责维护市内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机构。
公安局下设多个分局和派出所,负责日常的警务工作和犯罪侦查。
公安局还负责发放身份证、户口迁移等公民管理事务。
六、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南京市设立了多个行政机构,以保障市民的基本需求和公共服务。
教育局负责市内的教育事务,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内的医疗卫生工作。
此外,还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政策制定。
七、其他机构除了上述机构外,南京市还设立了其他一些机构,如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交通局等,以推动城市的文化、旅游和交通事务的发展。
政府机构联系表
政府机构联系表单位名称领导信箱联系电话地址邮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信箱86637197 北京东路43-2号210008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经济委员会主任信箱57713829 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办公楼210008 原中小企业局局长信箱83639109 玄武区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办公楼三楼210008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建设委员会主任信箱83707638 鼓楼区广州路185号210014原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信箱84784517 鼓楼区华侨路37号210029原建筑工程局局长信箱84497840-8313 解放路44号北楼210008教育局局长信箱83639900 北京东路26号210008科学技术委员会局长信箱83367225 北京东路43-2号11楼210008公安局局长信箱84420114 白下区洪公祠1号210005纪检监察局领导信箱83638545 北京东路41号5号楼210008民政局局长信箱8363561083639608 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210008司法局局长信箱83639714 北京东路43-2号210008财政局51808815 长江路66号21000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人事局57713452 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8楼210008原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信箱86590789 游府西街53号210018国土资源局领导信箱8319852283198524 珠江路同仁西街7号210008审计局局长信箱57714481 北京东路18号210008统计局局长信箱83639402 北京东路41号210008物价局8466204284662022 太平门街53号210016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信箱8464888184648879 解放路46号210016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信箱8363071883630620 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A座9楼21001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83606718 御道街158号1幢21000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83630312 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28楼210009环境保护局局长信箱83630898 江东中路259号210019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原市政公用局局长信箱52337912 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210018原园林局领导信箱83235600 北京西路1-1号210008原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信箱86636670 成贤街114号210008规划局局长信箱84733729 鼓楼区高家酒馆15号210029交通运输局原市港口管理局原交通局领导信箱83194539 珠江路63-1号210008水利局局长信箱86635011 北京东路41号29号楼210018农业委员会原农村经济办公室主任信箱83613419 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6号楼210008 原农业资源开发办公室主任信箱北京东路41号26号楼210008原农林局局长信箱83639699 北京东路43-2号210008商务局商业贸易局83638805 北京东路43号-2台城大厦210008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信箱84401103 中山东路378号210002原粮食局局长信箱84560668 太平南路371号210002旅游园林局原园林局领导信箱83235600 北京西路1-1号210008原旅游局局长信箱52266611 秦淮区夫子庙钞库街15号210001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文化局局长信箱57716149 成贤街43号210018原广播电视局局长信箱84562365 白下路358号广电大厦21楼210001原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信箱83283815 成贤街43号3号楼210018卫生局局长信箱57714771 双龙巷22号210008体育局局长信箱84653535 中山东路145 号210002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信箱83600743 北京东路41 号210008民族宗教事务局83635707 江东中路259号210019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信箱86631661 北京东路35 号210008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信箱5771618257713475 成贤街43 号210008市政府外事办公室83638437 北京东路41 号31 楼210008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83638406 北京东路41 号30 号楼6楼210008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信箱57715288 北京东路41 号210008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信箱 83639254 北京东路 41 号 30 号楼 210008。
江苏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江苏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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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宁政发[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发(2008)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第一条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科学配置社会资源,规范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合理分流群众的求助诉求,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3号)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并不断完善,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新期待。
各职能部门在此项工作中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规范运作,实现服务高效、群众满意和节约行政成本的目标。
第三条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122”社会求助服务台(简称“122”台,使用“122”特服号码)、综合室和督查室。
各成员单位设立“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台××局(公司)受理中心”(简称受理中心)。
第四条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政府授权,行使先期指挥权、工作协调权、装备调用权、紧急信息报送和发布权、监督考核权。
第五条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坚持“三个不变”原则,即:“122”台受理交通事故报警功能不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已设立并对社会公布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号码不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现有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运作程序不变。
33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规范 第7部分 电子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建设
ICS35.240.01L67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XXXX—2018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规范第7部分:电子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建设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of E-Government NetworkPart 7: the construction of electronic certification and registr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s 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电子认证注册机构建设指南 (3)4.1 总体要求 (3)4.2 建设原则 (3)4.2.1 规范建设原则 (3)4.2.2 安全设计原则 (3)4.2.3 分级管理原则 (3)4.2.4 规范管理原则 (3)4.3 体系结构 (4)4.4 建设内容 (5)4.4.1 电子认证服务中心 (5)4.4.2 电子认证发证中心 (9)4.4.3 应用安全支撑中心 (9)5 电子认证注册机构建设流程规范 (11)5.1 申请及审批步骤 (11)5.1.1 明确需求 (11)5.1.2 提交建设申请资料 (11)5.1.3 审查 (11)5.2 建设阶段 (11)5.2.1 产品选型 (11)5.2.2 明确实施方案 (12)5.3 合规性审查 (12)5.3.1 LRA系统合规性审查 (12)5.3.2 合规性审查内容 (12)5.3.3 开通LRA服务 (12)附录A(资料性附录)注册服务分中心、注册服务点建设选配指南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LRA建设申请函样式 (14)附录C(规范性附录)XXX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LRA建设申请表 (15)附录D(规范性附录)XXX政务外网产品选型公司名单 (16)附录E(规范性附录)LRA合规性审查申请函样式 (17)附录F(资料性附录)LRA建设流程图 (18)附录G(资料性附录)组织机构标准 (19)前言DB32/T XXXX-2018 《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规范》分为八个部分:——第1部分:网络平台;——第2部分:IPv4地址、路由规划;——第3部分:IPv4域名规划;——第4部分:安全实施指南;——第5部分:安全综合管理平台技术要求与接口规范;——第6部分:安全接入平台技术要求;——第7部分:电子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建设;——第8部分:运维服务。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宁工商广〔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工商广〔2016〕7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转变广告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将《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17日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转变广告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厘清监管职责,提高广告管理效能进一步完善市工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三级广告监测体系,加强广告监测与监管相互衔接,明确各级管理职责,有效开展登记、监测与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效能。
(一)广告发布登记、备案1.市工商局负责市区两级广播电台、电视、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全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跨区域特定场所广告发布备案。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特定场所广告发布备案。
3.各广告监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广告发布登记、备案,将相关信息录入广告监管系统,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行政许可,为申请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广告监测工作1.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负责市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及市级重点网站和户外广告的监测。
2.区市场监督局负责辖区广播、电视、综合类报纸、期刊及重点网站广告和户外广告的监测。
3.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纸、期刊、互联网广告及户外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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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
查处的通告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商贸局
【发布日期】2008.01.16
【实施日期】200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
的通告
(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未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的豆制品、糕点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
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一),将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
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获证产品的包装上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标志。
三、各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200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四、各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等集团消费单位,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五、各单位在进货时,除查验产品上“QS”标志外,要索证索票,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质量证明。
六、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
凡在此期间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已流入市场的责令撤下柜台。
这一阶段,原则上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七、自2008年4月1日以后,为严格执法期。
凡发现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八、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原28类食品(见附件二),不存在无证过渡期,一经发现,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九、我市所有食品获证企业均可登录市质监局网站()查询。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质监、工商、卫生等执法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举报电话:12365(质
监),12315(工商),12320(卫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商业贸易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豆制品、糕点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