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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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
查处的通告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商贸局
【发布日期】2008.01.16
【实施日期】200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
的通告
(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未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的豆制品、糕点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
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一),将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
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获证产品的包装上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标志。
三、各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200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四、各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等集团消费单位,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五、各单位在进货时,除查验产品上“QS”标志外,要索证索票,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质量证明。
六、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凡在此期间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已流入市场的责令撤下柜台。这一阶段,原则上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七、自2008年4月1日以后,为严格执法期。凡发现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八、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原28类食品(见附件二),不存在无证过渡期,一经发现,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九、我市所有食品获证企业均可登录市质监局网站()查询。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质监、工商、卫生等执法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举报电话:12365(质
监),12315(工商),12320(卫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商业贸易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豆制品、糕点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