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改革思考
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问题的若干探讨
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问题的若干探讨在经济水平逐渐提升的形势下,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城市规划行政和法制建设则是城市化进程推广中的主要工作,两者的建设水平和效率直接关系到了城市的发展情况。
为此,本文从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的意义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旨在为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动提供参考意见。
标签:城市规划行政;法制建设问题;解决对策随着城市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建设者开始意识到了城市规划行政和法制建设在城市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此,在实际工作和城市建设中,加大了对城市规划和法制建设问题的分析力度,并结合城市的发展现状积极探索相应的发展策略,旨在提高城市化建设水平的同时,加强城市的行政规划和法制建设效果1、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的意义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问题的若干探讨,首先应当明确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的意义。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众多地区开展了城市化建设工作,紧跟改革开放和时代发展的步伐,并取得了显著的建设成就,切实提高了我国城市化建设水平和发展水平。
但是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诸多问题也开始出现并扩展,城市规划行政问题和法制建设问题则是其中较为显著的两个方面,为此,大部分城市开展了关于城市规划行政和法制建设的改革。
良好的城市规划和法制环境能够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推动力,为构建文明法制化城市奠定基础。
2、当前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开展当前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的全面研究,根据当下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现状可知,行政与法制意识淡薄,立法工作滞后,法律体系缺失为当下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可以将研究内容总结归纳如下:2.1行政与法制意识淡薄在传统的城市化建设中,建设者大多重视经济发展,随后重视的是文化建设,在传统城市化建设思想的影响下,建设者缺乏对对城市规划行政和法制建设的重视,再加上城市群众对行政和法制建设的关注度不足,致使城市规划形成与法制建设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的薄弱环节。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任强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3期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行驶行政执法权力带来困难。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仅供交流。
关键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问题;对策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建设不断加强,规划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大大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无法可依的局面。
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贯彻尚不理想,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在今后的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1 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行驶行政执法权力带来困难。
1.1 法规制度不完善。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
杜绝新的违法的最有效的城市管理手段之一。
1.2 执法程序不完善。
由于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程序不健全,因而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活动存在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常出现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技术性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况,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写不规范。
用语不准确等,由此引起纠纷,影响城市规划行政效果。
1.3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不完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是国家进行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准则,是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尺度,在城市规划执法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 城市规划行政机关执法职责范围不够明确,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在执法活动中自身违法问题时有发生。
2.1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范围广泛、关系复杂。
按城市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规划行政执法的主要方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房产、消防、文物、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土地利用。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由于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和落后,许多城市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土地利用混乱、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主要由政府主导,规划编制和实施由政府部门负责,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
这种体制的弊端在于,政府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往往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导致规划结果与实际情况脱节,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其次,由于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往往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导致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不佳。
此外,由于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导致城市规划与其他领域的发展相互制约,难以形成协同效应。
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性和公正性的需要。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加强社会参与,可以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公正,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需要。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保障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还是实现城市规划与其他领域协同发展的需要。
通过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形成统一的城市发展战略,可以实现城市规划与其他领域的协同发展,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和市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
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城市规划监督之我见
及应采取的措施 , 从体制、 机制、 方法上保障监管的有效实施 , 维护规划 的地 刚度就要越高 , 否则将会翻车。” 其次 , 要有规划监管的体制 ,现有 “
位和作用 , 推进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应有作用。 规 划 是 一 种 重 要 的 战 略 资 管理 体 制 存在 ‘ 缺 位 ’上 级 对 下 级 城 乡 规 划 的 指 导 、 调 、 督 职 三 : 协 监 源 。 市 规 划 是 城 市 化 的规 划 , 城 是城 市 化 建 设 、 理 、 立和 谐 社 会 、 能 缺 位 ; 乡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 效 的事 前 、 中 监 督 职 能 缺 位 ; 管 建 城 有 事 对 协调经济和社会 发展 的重要环节 , 对一个城市 而言 , 有一部好 的规 “ 官意志 ” 长 乱指挥制约缺位 ” 在 体制上可有两条措施, 。 一是以人大 划显然重要, 而维护好规划 的铁权威 , 实行有效监督管理更为重要。 为主体 , 对城市规划实行立体监督。 对城市规划 的编制、 执行全过程 城 市 规 划监 督的 信 息 化 进 行 强 有 力 的 法律 监 督 , 立 畅通 的 群 众 参 与 的 监 管 机 制 , 挥 群 建 发 以信 息化推动城市化 , 归根到底就 是大力推进城市信 息化 。广 众监管作用 , 对阻碍 、 坏城市规划行 为 , 破 尤其 影响城市总体规划 , 泛 应 用现 代 信 息 技 术 , 入开 发 、 合 和 利 用 信 息 资 源 , 动 城 市经 新闻媒体及时暴光 , 深 整 推 发挥舆 论监督作 用。纪检 、 检 、 司部门加 公、 法、 济和社会发展 , 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 加速城市化的进程 。 城市监督 强 司 法监 督 , 厉 查 处违 反规 划 的 建 设 行 为 , 严 形成 各 个 层 面 对 规 划 信息库 的建 立, 对实施有效 的城市 监督尤 为重 要 , 应注意两个 方面 的立体监督 。 二是以政协 为协调机构 , 实行全方位监管。 主要吸收社 的 问题 : 一 , 其 搞好 现有 各 类 网络 资源 ( 用 电信 网 、 用 通 信 网 、 公 专 广 会规划专家、 知名人士、 爱好 者为主体 的社会 民间监管组织 , 定期实
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创新
论城市规 划管理体 制创 新
冯 艳 超
( 黑龙江省木 兰县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 执法局 , 黑龙江 木 兰 1 5 1 9 0 0 )
第一 , 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 依据还 存在 问题。 当前行政依据
存 在两个主要弊端 , 其一 , 行政 依据不公开 , 这使得 城市规划管 理得不到全面 的监督 , 使城市规划管理 有“ 暗箱操作” 的嫌疑。 其 二, 行政依据 存在落后 的问题 , 不能对新 时期 、 新 问题做 出恰 当
4 பைடு நூலகம்语
执行 系统是 城市 规划管理的重点 ,它的主要 功能是 围绕城
市规划将工程与工程 建设统一起来 , 使城市规划得到顺利执行 ,
进而发挥城市规 划管理的真正价值和作用。
1 . 3 城 市规 划 管理 的反馈 系统
反馈 系统的基本职能是 为整 个体 系提供发现 问题 和解 决问 题的机会 。城市规划管 理反 馈系统通过对城市规划 实施过程 的
划管理质量的重要基础 。
1 . 2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的 执行 系 统
审批后公示 1 。建立健 全城市规 划行政 和司法救济 , 进 一步 提 高监督的效力和作用 ,不断提高规划的科 学性 、合 理性和透明 度, 在此 前提下编制近期规 划 , 完善控制性 详规和重要地区 的城
市设计。要强化 近期 规划的 “ 刚性” , 维护 规划 的权威 性, 提高规 划 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 5 I 。
作,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展 开了系统性分 析 , 针对当前城市规划
第一 , 在 城 市规划 管 理工 作 中, 行 政监 督机 制 尚不 健全 , 特 别是 对行政 主体缺 乏监督 ,没 有 明确 技术违 规 和行政 失职 责任 的追究程序 和责任 人的具 体界 定 。 第二, 社会 监督机 制尚 未建 立 ,如何 将公 众参 与、社会 监督融 入到 反馈 系统 的 工作 中, 还需要进 一步的探讨 。第三 , 规划 监督 的巡查 、 处 罚力度有
浅议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三、解决城 市规划管 理 问题应采 取 的对策
( 一)建 立健 全规划法律体系 运用法律 手段,科 学制定和 实施城市 规 划政策 ,强化城市规划管 理的综 合协调职 能, 规 范制定许可 自由裁量 权,将城 市的土地利 用 、管理等 多项活动纳 入统一 的城 市规划 管 理 中,保证城 市协调发 展。各级城 市规划 管 理 部 门,要紧 抓法制建 设工作 ,规 范有效 的 规划 许可审批 程序,保 障城市规划 科学 、合 理地 实施 。此 外 ,在规 划实施工作 中,依照 《 城 乡规划法 》的规定 ,必须按照 申请 、审 查 、征询有关 部 门意见 等必要环节 来进行 审 批规 划,切实 制止各种 审批越权和 滥用职权 的行 为发生 ,从而使城 市规划管理 工作 向着
划管 理决策机制 ,可 以有效 地防止 审批工作 的 随意性 ,从而 切实制止各 种不按 法律规定 进行 审批 的越职 和滥用职权 的行为 发生 ,严 格有 效地 依据 管理体制进行 规划管 理工作 , 能够 为城 市规划起 到辅助作 用 ,使 其能够适 应城 市发展 的需 求,更好地 为城市化 建设服 务。 ( 三 )加强规划实施 的监督 力度 城市 发展规划 建设 ,决 定 了城 市规划管 理工作 是一项持 续的,长期 的管理 工作,要 保证城 市规划顺利 实施 ,除了依照法 律规范 科学 、合 理的管 理是不够 的,还要将 规划实 施 的监督 检查工作 作为规划 管理中 的一项重 要 内容 去抓好 。实际工作 中,要及 时发现并 严肃处理 各种违 反城市规划 的违法行 为,督 促提 高城 市规划行 政管理 的质 量水平 。建立 有效 的城 市规划监 督机制 ,依 照法律 法规对 项 目实施 事前 、事 中监督管理 ,并及 时进 行 反馈处理 ,减少 由于违法规划 带来 的损 失。 在 以前 的规 划管理 实践 中,很 多地方缺 乏基 本的监督 管理 ,内部监督大 多形式化 ,特 别
谈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2003年第5期 第19卷谈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朱文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 100037)[摘 要]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城市的快速发展,直接暴露了我国现存规划管理体制存在职能不健全、缺乏协调能力和手段、权威性不强等问题,而国外一些国家所采用的强管理模式和弱管理模式,在机构设置、管理手段、管理职能上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建设城市发展的市场调节机制,强化中央政府的调控和监督职能,对省级和市级规划机构进行改革,这些应是我国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文章编号]1006-0022(2003)05-0007-06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COn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City Planning/ZHU Wen-hua[Abstract] The change of economic system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ities expos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such as incomplete functions and lack of coordination and authority. The way of establishing departments, management and functions in other countries are worth learning. T o construct market adjustment mechanism of city development, strengthen the power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controlling and supervising, and reform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planning institutes are the directions of reform.[Key words] Management system; Department setup; Functions“如果没有有效的政府,经济的、社会的和可持续的发展是不可能出现的。
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改革思考
要 从 依 靠 个 人 的 智 慧 经 验 决 策 向集 体 智慧决 策转变 , 从 依 靠 个 人 的 智 慧 经 验 向 集体 智慧 决 策 , 是走 向科 学化 的趋势 。 但 监 察 对 象 不 服 行 政 处 分 的 申诉 以 及 法 律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对 建 设 单 位 审 批 后 再 申请 调 是 , 如 果 领导 者 的 权利 太 过 于 集 中 的话 , 决 法 规 规 定 的 申诉 = 是 调 查 处 理 监 察 对 象 整 部 分 规 划 控 制 指标 的 管 理 是 不 完 善 的 地 策 的 公 平 是 很 难 实现 的 。 如 果 城 市 规 划 行 的违法 乱纪行 为。 三 是 受 理 对 监 察 对 象 违 方 , 同时 也 存 在 着 一 部 分 的领 导 违 反规 划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有 制 定要 专 人 负责 收 集 整 理 法 乱纪 行为的检 举和控告 。 四 是 对 监 察 对 进 行 建 设 的行 为 。 现在 ,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制 对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 以 及监 督 举 报 的 机 制 , 那 象 的 执 法 情 况进 行 的 检 查 。 这种行为是 无能为力的 。 么就 很 难 保证 城 市规 划 编 制 和 建 设 项 目审 1 . 4 社 会监 督形式 批 的 公正 性 和 民主 性 。 公民个人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 、 社 会 各 3 城市规划 行政法 制监 督机制 中存在 的 4. 3 城 市规 划 公众 参 与制 度体 系 的建立 界 组织 监督 、 人 民 政 协 监 督 和 执 政 党 监 督 问题 通 过 对 我 国城 市 规 划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3. 1 行 政 法制 监督 的 法律 法规 存 在 问题 只 有 我 国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具 有 完 备 2 城市规 划管理制度 中行政法制监 督的 的 法 律 制 度 , 才 可 以 使 我 国 的 行 政 监 督 机 现 状 制 得 到广 泛 的 运 用 。 但是 , 我 国 现 有 的城 市 2. 1 城 市总 体规 划 层面 行 政 法制 监督 机 制 规 划 法 律 法 规 对 公 众 监 督 、 责 任 追 究层面 行政 法 制 监督 机 制 4 对我 国城 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改革 的 现 状 4. 1完 善 民主 决策机 制 , 加强对 规划 决策 的 根据Ⅸ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城 乡规 划 法 》 中 监 督 的有关规定 , 城 市 详 细 规 划 必 须 经 过 城 市 如 果 没 有 正 确 的 决 策 也 就 不 会 有 正 确 人 民 政府 审批 并编 制 分 区规 划 的城 市 的详 的 领 导 , 因 此 各 项 工 作 取 得 成 功 的 前 提 就 细规划, 一 旦 经过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在 一 是 完 善 城 市 规 划 决 策 监 督 机 制 。 由于 我 国 市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地 深 入 , 依 法行 政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然 的趋 势 。 政 府 管 理 城 市建 设 重 要 的 公共 政 策 和 行 政 手 段就 包 括 有城 市规划 。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者 的 行 政 决 策 不论 是 在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 还 是 在 实 施 城 市 规划 中都 占着非常重要的地 位 。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的 内 容不 仅 仅 是 城 市规 划 行政 主 管部 门的职责 , 同 时 也 是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人 应尽 的责任 。 4. 2 完善 城 市规 划决 策监 督机 制 的建设
城市规划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规划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思考问题描述城市规划是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城市规划执法则是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城市规划执法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城市的城市规划执法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同一城市不同部门甚至同一部门内部也可能存在着不统一的标准。
这样就导致了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给城市规划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同时,因为不同地区制定执法标准的方式和标准的内容也不同,执法矛盾的出现本就是不可避免的。
2. 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不清城市规划执法涉及很多部门,如城市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等。
而这些部门所负责的责任范围不同,并且他们的工作内容也有所不同,导致执法地界难以划分,执法效果难以保证。
3.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城市规划执法队伍还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执法人员经常出现缺乏专业知识、不懂法规条文及不作为的情况,这就使得执法难以有序实施。
在以往的实践中,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不严格执法等行为,往往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反响。
4. 政府部门之间官僚主义比较严重城市规划执法牵涉的部门比较多,因此,往往出现问题的时候,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比较困难,而且在协调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之间可能还存在官僚主义现象,这在执法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
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了解决城市规划执法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考虑:1. 统一执法标准首先,制定能够合理可行、能够推广实施的执法标准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需要经过相关专家、社会大众以及政府各个层级各个部门的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一个积极稳定的执法标准。
2. 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其次,需要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特别是应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这样能够更好地落实城市规划的实施。
3.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最后,提高城市规划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是必须要做的。
这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和技能,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适应城市规划和执法的需要。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免出现事实和程度上的差异。 这一过程, 是通过行政机关搜集、 总结、 归类、 汇编, 形成一定范围的 内部规则来完成的。 如沈阳市规划局编辑制定的《 依法行政手册》 就是在规范行为准则方面的有益探 索。 该手册编辑了行政机关职能、 机构设置, 政务运行规则, 廉政建设守则 , 法制工作制度, 行政管 理审批规范, 财务、 人事、 统计、 信访工作规范及各处室岗位职责等内容, 对行政管理人员起到了很
嗜发改委及建设方一致坚持市规划局执法人员违法执法, 称这是国家重点工程, 不需要向工程所在地 ( 黄石市) 提供报建手续, 更不会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依据是 《 建筑法》 条、 第7
国 发 委 省 民 府 议 要, 责 市 划 执 人 立 停 执 恢 施 并 还 行 家 改 及 人 政 会 纪 并 令 规 局 法 员 即 止 法, 复 工, 退 先
14 一 1
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02 月以 20 年8 后, 按照国发[ 0] 号文件精神, 2 27 0 1 推扩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审批权下放到省、 治区和直辖市人民 自 政府。 各省、 治区和直辖市人民 自 政府在审 批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方案时, 在划转给城管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职能职权中, 有关规划 管理与执法方面的表述为: 行使 “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 批手续进行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我们理解 “ 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的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前规划违法行为的一种状态、 是目 一种形式。自《 城市规划法》 生效以来, 规划违法行为人实施规划违法行为主要是两种形态。 一种是 行为人有规划审批手续, 即有 “ 一书两证” 但是持证人在建设过程中不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 。 建设, 将建筑加高或者加宽, 擅自 进而影响城市规划。 这是不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一种规 划违法状态。 另外 ̄种就是规划违法行为人不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乱搭 一 私自 乱建建筑物、 构筑物, 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这种规划违法行为就是 “ 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的 一种状态, 也称之为无证搭建违法行为。 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目 前缺少城市规划业 务管理技术人员, 所以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局一般只查处“ 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的规划 违法行为。 这样的规划违法行为因 为无证, 比较容易直观判断其行为违法; 而擅自 改变规划许可证内 容的规划违法行为, 涉及到规划方面的技术鉴定等问 故一般由 因 题, 城市规划局的专门执法人员查处。 这是目 前全国已 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近 0个城市中 20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现状, 它反映出 完整的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被分割为两个部门 共同行使, 这种职权分割是违反行政法理论的。 在行政法 理论上, 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 而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 权则在部分 职责职权的划定上, 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这些行政处罚权的部分划转, 违反了行政处罚权不能分割理 论, 进一步造成职责分化、 执法成本提高。 受其影响, 有的城市政府在实行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 组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时, 进一步分割了 对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在城市规划局内 仍有城市规划监察大 队, 查处不按照“ 负责 两证一书” 进行建设的 规划违法行为; 而新组建的城管行政执法局也行使对规划 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他们主要查处没有 “ 两证一书” 规划违法行为。 的 这样, 在一个城市中 就有两个行 政机关、 两支规划执法队伍在分别行使规划处罚 这无形中 权, 增加了 新的执法部门 和执法队 伍。 事实上, 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 综合性, 战略性很强的工作, 是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城市规 划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 城市规划管理权力 ( 包括行政处罚权) 不能分割和下放。 而这种对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的分割与“ 精简、 统一、 效能” 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是违背国务院文件精神的, 它在城管行政执法实践中产生了深刻的、尖 锐的矛盾冲突。如:国发 〔02 1号文件规定, 20) 7 行政 处罚权相对集中后. 有关部门 如果仍然行使已 被调整出 的行政处罚权, 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 效。 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该文件精神, 某 市规划局继续行使对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就是无 效的 而城管行政执法局行使对规划违法行为的 处 罚权就是有效的。 但从司法角度则得出 相反的认识: 市规划局是《 城市规划法》 授权的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 依法享有对城市规划的管理权和对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因此, 市规划局行使规划处罚 权是合法的。 而城管行政执法局不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无权行使规划处罚权。 这里就出现了 一 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试点复函划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的法律效力能否高于 《 城市规划 法》 ?从法理上讲, 国务院法制办试点复函的 法律权力远远低于法律、 法规, 既然低于法律、 法规, 那么试点复函又怎么能划拨法律、 法规直接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 行政职权呢?很显然, 务院 国 法 制办试点复函集中划转的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 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所谓职权法定, 就是指各级政 府所有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都必须由 法律、 法规授权做出 规定。 而试点复函改变 《 城市规划法》 等在 内的数个单行法律、 法规的行政执法授权, 明显违背职权法定原则。
对中国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索
对中国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索作者:杨国明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2年第16期[摘要]: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水平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规划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被视为城市发展的龙头。
在不断优化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的同时,各种城市规划管理的手段也应该进一步的深化。
本文将对我国当前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寻求解决城市规划的新思路。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监督生态环境中图分类号:X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2)16-0270-01一、概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技术行政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城市规划管理得好就能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同时,新时期的城市规划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台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为适应新时期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要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索,认清我国在大规模城市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做初步的探讨和分析,汲取其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寻求城市规划管理的对策,从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开创出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的一个新局面。
二、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一)城市规划随意性城市规划包括城市广场、社区街道、景观绿化等几个方面,城市规划经常被改动,表现出了很强的随意性。
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一成不变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所有事物都是不断变化发展;二是各种利益的驱使,其中包含了来自地方的利益,地方政府为了寻求财力大多热衷于土地出让,这些都牵涉到城市的规划;还有就是个人利益,有些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操纵或诱导规划的调整,从中牟取利益。
这都使现阶段部分城市的规划出现了很大的随意性。
(二)城市规划缺乏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目前,缺乏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影响规划审批权,并且规划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不对称。
此外,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就造成了规划权威性受损,并影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
还有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规划受政府和规划部门双重领导。
完善法规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完善法规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
当前缺乏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不对称,缺乏对违法建设直接当事人的处罚,另外地方性法规不完善造成规划权威性受损,同时规划行政处罚权分割影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影响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化。
还有就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规划受政府和规划部门双重领导。
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各个部门在不同层次不可避免地存在既得利益冲突,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city planning first is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resulting in absence of planning,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planning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ower. The current lack of perfect city planning legal system, planning an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nd violations of asymmetry, the lack of illegal construction parties directly punishment, in addition to local regulations imperfections caused by the planning authority is damaged, at the same time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right segmentation effect of city planning in the pipe work,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 effect of city planning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There is a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of planning approval, at present, in the majority of city planning in China by the government and planning departments of the dual leadership. Responsible for cit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t different levels of vested interest conflict inevitably, thus the policies, will inevitably affect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olicy.还有就是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大众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改革思考
245科技资讯 S CI EN CE & T EC HNO LO GY I NF OR MA TI ON 学 术 论 坛1 行政法制监督的形式1.1人大对行政的监督人大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包括法律、人事以及工作上的监督这三个方面。
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不仅仅是为了经常了解人民政府的情况,而且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情况。
更为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法律不仅是一道立法程序,而且也是一道监督的程序。
人大主要是通过听取、审议同级政府的工作报告来进行监督工作的。
1.2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对监狱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1.3行政监察形式行政监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诉。
二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是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1.4社会监督形式公民个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社会各界组织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和执政党监督等这五种形式的监督都属于社会监督。
2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中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2.1城市总体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的需要,对城市总体的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调整。
对城市的调整不仅仅涉及到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还涉及到城市总体布局的变更。
城市总体规划在法律条文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在权威性上是非常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使我们更加明确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局部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根据城市的性质以及城市的总体布局进行了重大的变更,不仅是在规划期限、城市性质、城市人口、城市用地规模的变更量上发生了变化,而且还在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城市中心区、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以及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上也发生了改变。
城市规划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规划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众多。
目前,规划、工商、公安、卫生、市政、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等部门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管理城市的职能。
其中,规划执法管理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必须研究的重大历史课题。
规划管理本身存在管与被管的矛盾,存在规划执法难的问题。
下在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城市规划编制滞后,给规划执法造成潜在阻力。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龙头”,是指导城市建设科学布局、合理发展的依据。
在新区开发建设中,一般能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批后建,但在旧区改造中则往往因为规划编制的不到位,没有详规、控规,形成事实上的无序建设,给规划执法带来相当难度。
一些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虽然违法建起了建筑物,我们在按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却因无规划依据难以判定违法建筑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
我们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原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已到期,地改市后,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待批,目前尚未批复,出现空档。
这种情况下,旧城改造的修建性详规和控制性规划暂时无法全部编制完成,因而对新建工程项目审批无依据,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罚也无依据,对一些违法建筑拟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难以下达。
我们曾就此事咨询过法院,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表示无规划依据强制执行一般不予支持。
二、提高市民的规划意识和素质难度大。
对违法建设来说,有不办任何规划手续擅自建设的,也有虽办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审批内容的,尤其在目前的旧城改造中,私人违法建房有一定普遍性。
我们临汾近两年随着市区改造步伐的加快,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道路拓宽联片改造重点工程,城区居民也一轰而起兴起了一股违法建房热。
这主要是受眼前利益的驱动。
违法建房者往往凭借其房屋土地位置的优势,建房出租经营、急功近利,在不办理任何规划手续情形下,擅自对自有房屋进行新、改、扩建;或者盖起来后也置之不用,以期在以后实施联片改造时向开发商讲条件,讨价还价,索要还迁面积。
对完善当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当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思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城市
化带来的社会、经济和生态资源利用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
解决这些问题,完善当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当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虽已相对完善,但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惩罚不严等问题。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该着眼于加强对地方政府执
法情况的监管,规定各级政府责任、执法标准和具体执法措施,建
立相关实时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大违法措施的惩罚力度。
二、加强社会参与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不应该只是政府层面的管理,应该在相应的
立法中加入市民参与评审政策建议和监督执行环节,充分发挥市场
和社会的力量,加强公众开放会议的权利和资源,以更广泛的大众
力量推动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
三、加强生态保护
随着对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的重视,现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在
环保方面还有不足,应制订出符合环保要求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缩小城乡土地的通道面积,增加自然的树木和草地,建立
源头防治机制等各方面。
四、强化立法形式
当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过于零散,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应重视
从整体立法的角度来综合构建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管
理权与市场造就力的协作关系,从而建立清晰的岁数体系,梳理出
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相应的法规要求。
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个纸上的规划,更是一项任
重道远的事业。
在推进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强立法、创新制度,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管,增强行业的效率和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为全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监管改革
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监管改革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的变革也日新月异。
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背景下,行政监管改革成为了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之一,行政监管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在法治理念指引下,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的体制机制,将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监管改革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在行政监管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保障公平公正的基础。
应当将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化、规范化,以便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监管的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行政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监管部门的法律素养,并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监管改革需要加强行政责任制建设。
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的责任承担能力。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任制,明确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横向与纵向的协调合作。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监管部门的督导和考核,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
只有在加强行政责任制的基础上,行政监管才能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三,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监管改革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监管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增加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的互动。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途径。
同时,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行政监管,形成多元化的监管格局。
通过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监管改革需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行政监管的执法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监管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的困境与思考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的困境与思考摘要: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管理是城市规划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性工作,为了能够推动城市发展,必须要加强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管理工作,充分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服务于城市规划工作。
为了更好的开展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变被动为主动,合理、合情、合法地把违章、违法建筑彻底清除。
还城市一个整洁、划一、和谐的面貌。
关键词: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困境与思考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不断深化和发展,需要城市规划执法人员,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工作中了解掌握城市规划监管的特点,并能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保证监管的到位。
作为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的工作者,更应该坚定自己的信念,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一、现代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现状1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机制不够完善在当前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中,人们总是过于急功近利,一味地追求成果和利益,忽视了制度的重要性。
许多监察部门的执法者在工作时,没有制度的约束,难免会由于个人情感因素,而导致执法时有失公允。
不完善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机制,使得执法者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做出不适当的处理,在违背监察工作初衷的同时还影响了城市规划进程。
2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难以落实城市的规划工作有着其独特的复杂性。
显然,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总是会出现现实情况与期望、利益、法律等出现冲突的情况,这也就决定了城市规划的工作过程必然是伴随着各种问题和阻碍的。
而在这些阻碍中,常常会有影响监察工作进行的。
同时,由于法律等方面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导致民众对于城市规划的法律规定条文并不熟悉,于是在有意或无意间阻碍了监察工作的进行,这也是影响监察工作落实的原因之一。
3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中违法问题严重根据我国的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城市规划过程中的违法个人惩罚力度较低,指明违法单位要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这也就直接导致了某些人对于法律的忽视,在城市规划过程中频频出现违法行为。
关于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思考(一)
《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以下简称《⾏政许可法》)于2004年7⽉1⽇起实施,它是我国⾏政法体系中的⼀部重要法律。
《⾏政许可法》的颁布施⾏,对于规范⾏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均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城市重要⼿段的城市规划许可,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因⽽,《⾏政许可法》的实施必将对规划许可制度产⽣深远的影响。
笔者结合《⾏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对规划许可事项的认识,谈谈对规划许可⼏个问题的理解。
1、城市规划⾏政许可的产⽣与发展 我国⾏政许可制度的产⽣和发展是政府管理职能变化的结果。
建国初期,只有少数⼏个领域,如公安、市场管理等实⾏了许可制度,⼤多数⾏业、领域仍实⾏统⼀集中管理或计划经营,且沿⽤数⼗年未变。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的不断深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化等⽅⾯逐步建⽴起⾏政许可制度体系[1].与其它许可制度⼀样,我国规划许可制度的产⽣和发展也经历了⼀个漫长⽽曲折的过程。
(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段时间⾥,我国并没有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
建国后,我国社会经济的管理采⽤直接控制下达计划的⽅法,保证了从战争废墟中建⽴起来的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
当时,我国从规划理论到规划程序、⽅法及技术标准都全⾯学习苏联,也因此积累了⼀些宝贵的经验[2].受“⼤跃进”和⼈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1960年11⽉召开的全国计划⼯作会议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从此直⾄“⽂化*”结束,城市规划⼯作都在⾛“下坡路”。
因此,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段时间⾥,我国并没有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
1978年4⽉22⽇,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规定》指出:“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且要有协议⽂件。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思路创新研究
前言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扮演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
尽管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中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也不可否认,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规划的日益复杂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的思路创新,以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的水平和效力。
问题与挑战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市规划的日益复杂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规划的日益复杂化也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所面临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
城市规划涉及到的领域众多,规划意见具有很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因此需要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者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领域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不够充分目前,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在各个部门之间存在互相协调不够充分的问题。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需要依靠多部门、多领域的协作和合作来完成,但由于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任务分工不明确等原因,导致相关工作难以协调顺畅。
机制设计不完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的机制设计不完善也是当前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传统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机制往往存在不足,如执法效果难以衡量、执法难度大等问题,需要通过创新机制来加以完善和改进。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具备较高的执法素质。
但现实情况是,一些地区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现代城市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面对日益复杂化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难以胜任。
思路创新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的水平和效力,我们需要进行思路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协调和合作,实现多部门联合执法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需要依靠多部门的协作和合作来完成。
因此,加强协调和合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是提高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效力的关键。
同时,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过程中,要明确各部门权责的界定和任务分工,使执法工作能够顺畅进行。
浅谈如何创新城乡规划监督机制
浅谈如何创新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已经不能适应城镇化建设的速度了。
而在城乡规划管理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规划监督,但是规划监督也是当前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
这个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的提升。
所以,在我国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我们要对城乡规划监督机制进行有效创新,以此来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更加有序进行。
关键词: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创新城乡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规划制定、规划实施和规划监督。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城乡规划制定和城乡规划实施发展的幅度远远大于城乡规划监督。
这就使得城乡规划管理极其不平衡,无法得到城乡规划科学化、合理化的目标。
而城乡规划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规划监督能否顺利实施,能否顺利的发挥效果。
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规划监督,根据我国城乡规划的实际情况,并且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此来不断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监管水平。
一、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1、规划监督效率不高我国当前城乡规划监督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规划监督本身的效率,另一部分就是监督客体,规划行政行为的效率。
我国城乡规划监督效率不高主要是因为,虽然国家对城乡规划监督投入了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和城乡规划腐败的规模相比还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2、规划监督的难度比较大城乡规划监督和其它一般的行政监督有着明显的区别。
因为城乡规划专业性非常强,涉及的面也非常广,其中城乡规划涉及到了建筑、园林绿化、市政工程、交通、国土资源、环保监测等多方面的学科,城乡规划还影响到了老百姓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1]。
在加上当前我国进行评判的标准不尽相同,所以就会出现不同的评判结果,这样进行监督问责的标准也就不一样,无法使得城乡规划监督达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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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改革思考
作者:谈光旭
来源:《科技资讯》2013年第12期
摘要:加强我国城市化的监督管理,应该先从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改革入手,本文对我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监督形式进行了了解和分析,并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改革采取了一些措施。
关键词: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c)-0245-01
1 行政法制监督的形式
1.1 人大对行政的监督
人大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包括法律、人事以及工作上的监督这三个方面。
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不仅仅是为了经常了解人民政府的情况,而且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情况。
更为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法律不仅是一道立法程序,而且也是一道监督的程序。
人大主要是通过听取、审议同级政府的工作报告来进行监督工作的。
1.2 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对监狱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1.3 行政监察形式
行政监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诉。
二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是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1.4 社会监督形式
公民个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社会各界组织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和执政党监督等这五种形式的监督都属于社会监督。
2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中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
2.1 城市总体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的需要,对城市总体的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调整。
对城市的调整不仅仅涉及到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还涉及到城市总体布局的变更。
城市总体规划在法律条文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在权威性上是非常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使我们更加明确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局部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根据城市的性质以及城市的总体布局进行了重大的变更,不仅是在规划期限、城市性质、城市人口、城市用地规模的变更量上发生了变化,而且还在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城市中心区、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以及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上也发生了改变。
2.2 城市详细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必须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一旦经过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的。
对于城市编制分区规划的大小,重要详细的规划和其他规划的审批以及调整都是需要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的,这些在城市规划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的。
2.3 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情况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规划建设管理对建设项目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它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提出了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
从项目建设正常规划的审批环节角度来说,在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审批后再申请调整部分规划控制指标的管理是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的领导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对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
3 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3.1 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
只有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才可以使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广泛的运用。
但是,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对公众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层级监督的基本原则的规划太过于笼统,并没有对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度以及结果的运用做出相应的规定,缺乏应该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的。
所以,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是非常薄弱的同时,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越多义务也就越少。
3.2 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非常的多,有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几个形式的监督,而且这些监督正在不断的发挥着他们的作用。
但是他们监督的性质和方式
过于局限,做的只是事后的监督。
由于我国监督机制的不健,合理的监督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并不存在。
只有找出制度上的问题,并从源头上加以解决,才会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
4 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改革
4.1 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规划决策的监督
如果没有正确的决策也就不会有正确的领导,因此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就是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地深入,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的趋势。
政府管理城市建设重要的公共政策和行政手段就包括有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者的行政决策不论是在编制城市规划,还是在实施城市规划中都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内容不仅仅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各级政府领导人应尽的责任。
4.2 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的建设
要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决策向集体智慧决策转变,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向集体智慧决策,是走向科学化的趋势。
但是,如果领导者的权利太过于集中的话,决策的公平是很难实现的。
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定要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监督举报的机制,那么就很难保证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4.3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的建立
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增加城市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而且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并且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划编制机制,从而保证了规划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5 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进行了改革的思考,了解到不论什么机制的完善都应该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从而保证我国在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取得成效,最终才能够实现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在总体上得到根本改善,从而达到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道广.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的完善和创新[J].中国建设信息,2009(4).
[2] 刘玉亭,周政赢,魏立华.城乡规划督察的困境与改善途径[J].规划师,2010(1).
[3] 李明.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的创新研究[J].福建建筑,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