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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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土地征用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来支持城市建设和发展。

然而,在土地征用实践中,常常伴随着许多缺陷和问题,比如土地征用程序不严谨、政府部门权力过大、政府补偿不公等。

本文将对土地征用中的这些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高土地征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土地征用中缺陷分析1.程序不严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导致土地征用的权力被滥用。

特别是在人民群众的土地权益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征用不公的问题。

2.政府权力过大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强制推动土地征用事宜,使得被征地的村庄无法拒绝土地征用的程序,使得政府的权利过大,不能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此外,导致政府过分集中控制征地的过程,民众的意见无法有效整合到政策实施中,从而人民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政府补偿不公在土地征用实践中,政府往往通过对被征地村庄的优惠政策和补偿来减轻民众由于土地征用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很少公平地给出补偿的原则,往往各村庄之间的补偿差异非常大。

而在土地征用中,政府使得部分地区得到夹带利益,而且会在征地后取得更大的收益。

二、改进方案1.严格规定程序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程序不严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规定程序,对于土地征用的标准、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确保土地征用的公正性,最终使得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居民能够得到充分的权利保障和保护。

2.确保民众参与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利益,并且加强与地方协商和沟通。

需要加强民主监制机制,提高民众对土地征用政策和兴建项目的参与度,确保土地征用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与民众的合理意见顾虑相衔接,实现民主征用,降低征收成本。

3.建立公平的补偿机制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合理地给予被征地居民补偿。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是国家开展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所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然而,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农民的生计和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 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通过征地补偿来收回合理的利益。

现实中,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

因此,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2. 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程序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缺乏透明度。

由此,一些政府机构通过不公正的方式,占用了农民的土地,给农民带来了不公正的待遇。

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3. 征地后农民的就业难题征地后的农民通常会失去其土地,失去了其主要的生计来源。

但是,许多农民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缺乏技能等原因,往往无法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其生计问题,这给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改革建议为了解决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力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提高,让农民更有获得感。

2. 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和监管制度,把所有的征地文件和决策公开,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征地程序,确保程序透明。

3. 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需求,指导和扶持农民在新兴行业领域创业或者就业,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让农民更早地获得丰收。

三、结论可以看出,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改革来得以解决的。

应加强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同时还应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为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支持,这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向。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中国征地制度改革的三重效应:农民增收、节约土地、遏制腐败

中国征地制度改革的三重效应:农民增收、节约土地、遏制腐败

从来没有接到过任 何 高 尔 夫 球 场 的 用 地 申 报 材 料.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 的 农 民 保 持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的,经
目前全国已建和在建的大学城超过 50 多个,大多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可 以 增 加 安 置 补
助费.但是,土地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总 和 不 得
现行的征地补偿是以土地原有用途即农业收益
地成功开发成商住楼,必须得到规划部门的许可,所
为基础的,而由于土地用途不同,土地收益高低相差
以开发商要想在土地资源炙手可热的大背景下得到
惊人:从事工业开发 用 地 的 收 益 可 达 到 农 业 用 地 的
一块地,必须一一打通规划、审批、国土等环节.一
数百倍,而从事第三 产 业 开 发 用 地 的 收 益 甚 至 可 达
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③
— 28 —
是异地新建,因此几 乎 全 部 是 通 过 挤 占 耕 地 而 建 设
的,其中占地最少 的 也 在 10 平 方 公 里 以 上,多 者 可
达到 50 平方公里.从 1996 年至 2002 年,中国耕地
面积就 年 均 净 减 少 1027 万 亩,其 中 1998 年 391.
过 70 公顷以上的,须报国务院审批.高尔夫球场占
地无一不超过 70 公 顷. 如 此 大 宗 占 用 土 地 的 高 尔
夫球场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说,只有 1 座
高尔夫球场经过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而 国 土 资 源 部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土地实行征 收 或 征 用,并 给 予 补 偿.” 1998 年 出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共利益”严重泛化。

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会将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化, 以至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土地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 这样, 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

政府滥用征用权, 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2、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是采取一次性补偿,很有可能因为一次性补偿款使用不当而使生活陷入窘境。

这样就难以维持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除了干农活基本不会其他的什么职业技能,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就业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因为土地一旦被征用以后,其用途改变会使土地的价值成倍的增长。

可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只是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这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出让土地得到比较高的收益,他们将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装入囊中,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而且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维持基本的吃饭问题。

可是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个保障就无从谈起。

仅靠那一点补偿款是远远不能维持完下半生的生活。

4、农民在征地中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征地中征地的主体永远是政府,而农村虽然表面有农村集体作为相应的主体,可是却没有实际的意义。

因为农村集体的代表是村民委员会,它的利益而积极作为,而农民个人又无权与政府谈判。

这就使农民丧失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样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农民诉求的权利,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

5、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因为征地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多,难免会滋生些腐败问题。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而征地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方面。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很大,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征收大量农村土地。

征地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

一、当前征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土地产权转移时利益分配不均2007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涉及农村征地纠纷的来访为887起3157人次,其中因安置补偿问题来访的为776起2757人次,分别占87.49%、87.33%。

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补偿标准偏低。

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是以种植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和产值来计算的,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及征地成本中所占比重较低。

据调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被征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为16%、18%、12%。

二是有的地方的安置资金、住房等到位不及时。

三是安置方式单一。

以货币安置为主,农民可选择的安置方式少。

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缺乏考虑。

(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成了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部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大量动用征地权,造成土地征用后待价而沽,或低价招商争税源,因资金不到位而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据国土资源部概算,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后的利用率只占征地总数的67%,30%以上处于“批而未征”、“征而未用”的状态。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

浅析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建议

浅析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建议
不适应 、 不协调 的问题 , 引发了矛盾 纠纷 , 成为社 有 的社会 群体没有客 观公正 的对 待这一 问题 ,个别 律师调 词架 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讼, 个别 图谋 私利 人员策划煽动 , 导致群众 与政 府对立情绪较高 ; ( 一) 征地补偿标准总体偏低 。 现有 生活水 平 有 的新 闻媒体报道不够 客观 , 一些媒体 为吸引公 众眼球 , 往 往不
偿和 给予一份低水平社保 的方式 , 没有考虑农 民失地后 的发展 问 保 障被征地农 民长远生计 , 实现发展权益不减 少。要着力在 留地 题 。这一方式带来 了两个极端 的问题 , 少部分被征地农 民获得 了 安置 、 留物业安置上下大工夫 , 在制度层面作 出硬性规定 , 加强相 巨额 征地补偿款 , 但缺乏 资金管理能力 , 挥霍 、 浪费, 甚 至沾染 上 关配套政策研究 , 明确 留地安置做法 、 合理规划选址布局 、 政府加 不 良生活习气 , 给社会管 理带来许多 隐患 ; 大部分被 征地农 民补 强产业扶持和引导 , 确保农 民发展权益得到实现 。 偿水 平较低 , 受年龄 、 技术水平 等限制 , 难 以实现再 就业 , 生活 陷 ( 三) 拓 宽农 民共享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成果的途径
确定 的方式 , 执行 统一 的补偿标准 , 做到“ 同地同价” 。
( 二) 建 立 更为 有 效 的 安 置 途 径
征 地 制 度 改 革 关 键 在 于 建立 更 为 有 效 的 安 置 途 径 , 因地制宜
把地 征到手为 目的 , 贪 图省事 , 征地时仍采取 一次性 发放现金补 采取 留地安置 、 留物业安置 、 入股分 红安置 、 长期 “ 粮 票” 等方式 ,
定 。因此 , 研究征地制度改革对贯彻 国家决策和 往往诉诸 门坎较低 的信访 来解决 问题 ;而信 访救济 , 最终还是推 回基层政府 。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之处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之处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虽然促进了经济建设,但不能回避的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征地范围太广;二是征地补偿费太少,征地安置不落实;三是征地流程不规范,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未受到保护。

本文就征地范围过大这一不足点进行简单表述。

所谓征地范围过大,是指动用国家征地权的原因甚多。

我国法律原则性地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凡是能促进社会发展,甚至只要不是为了一己之私利都可算作公共利益,比如说建商品房,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居住或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这即算作是为了公共利益,并没有区分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这样原则性的规定所带来的必然问题就是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一切代价攻关,公务员们有的虽受党教育多年,仍然经受不住财色的诱惑,被奸商们拉下水,在审查方面大开绿灯,最后因触犯国法,锒铛入狱,这一方面的教训实在是太多了。

所以说,太过原则性的规定对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有一定的影响,也影响着我国土地市场的良性循环。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征地律师王振嵩【/mlist475/58508/】。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征用的土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 高农民收入,实现征用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04
未来展望与结论
土地征用改进方案实施前景
1 2
实施方案
在明确土地征用改进方案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 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通过立法、行政 手段等多种方式推进改革。
资源配置
为确保改进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合理配置人力 、财力和物力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大量征地可能引发农民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同时,征地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进一步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以上分析表明,土地征用制度在法律、政府行为和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都存在缺陷,需要通 过深化改革、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行为等综合措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城乡 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违法征用行为的执法力度 ,对违法征用的责任主体进行严 厉惩处,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
公平。
规范政府行为
严格征用审批
建立严格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 确保征用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 发展规划,防止滥用征用权,减
少资源浪费。
提高透明度
加强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征用目的、 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增强政府 的公信力。
02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
法律法规缺陷
法律条款不明确
当前的土地征用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 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 歧义,为政府和企业留下了操作空间 ,可能损害农民权益。
征地程序规定不完善
征地的法定程序存在漏洞,如缺乏公 开透明的征地决策机制,农民往往无 法参与决策过程,导致他们的利益被 忽视。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引言在中国,征地和拆迁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问题。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土地被视为重要资源,征地和拆迁成为了一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手段。

但是,征地和拆迁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旨在探讨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文章主题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权力过于集中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权力往往被集中在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而农民往往缺乏相应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机制。

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可以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和征收标准,甚至滥用职权压迫弱势群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补偿标准不明确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农民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方面,政府常常采取“补偿现金”和“替代性安置”的方式,而这些措施却无法完全弥补农民损失。

另一方面,农民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分散等问题,导致其难以从政府获得足够的补偿。

三、程序不公正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也存在问题。

政府部门在征地和拆迁前,往往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而是采取强制清场的方式执行。

再加上行政决策和执行两个环节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导致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征地制度的改革建议一、权力下放和分权化政府部门应该通过权力下放和分权化的方式,实现权力的扩散和社会各方的参与。

要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征地决策机制,增加群众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机制,使征地和拆迁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义。

二、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补偿标准和机制,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文化、自然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定价,同时要透明公开,使农民和社会公众能够真正获得公正的补偿。

三、合法程序和运行监督征地和拆迁应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严格遵守程序的公正性和执法授权。

要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和问责机制,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征地和拆迁的程序和运行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土地房屋征收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问题一、征收制度不完善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征收制度不够完善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政府可能缺乏完善的征收管制和流程,相关法律和法规也没有得到全面执行。

这使得征收流程不够规范,缺乏规范的流程、规范的手续和标准的审批程序等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效率,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对策: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法制经济,因此,征收制度需要经过完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确保它们执行到位。

政府需要为征收管制设定正确的引导政策和具体流程,需要加强对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增加人员资源,并制作相应的材料。

问题二、征收费用发生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城市,土地房屋征收费用不断增加,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难题。

有些开发商通过不合理手段,让征收费用上涨,这导致了征收费用增长不合理以及购房者无法承担价格的问题。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具体措施来规范征收费用,促进征收费用恰当快速增长。

其次,政府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每一笔征收费用归口到财务部门,同时还需要加强监察机制,避免个人和单位的违规操作。

问题三、赔偿标准不够公正房屋征收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给被征收人带来损失,遭受资产的损失,这一点不应被忽视。

在征收过程中,赔偿标准对于被征收人非常关键,如果没有公正合理的标准,会引发社会不稳定乃至民事纠纷。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公正公平的赔偿标准,并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赔偿标准符合市场价值。

政策制定者应该对问题的潜在影响有清晰的认识,他们应该了解到关于所有受影响的人在位置和财产价值中的变化因素,包括房屋的构成、建筑面积、居住时间以及改变地区价值的其他因素。

问题四、被征收人保障不足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

有时,被征收人在办理手续时没有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或是最终的赔偿款没有及时或合理地发放,给被征收人造成了困扰。

中国现行征地程序存在哪些弊端

中国现行征地程序存在哪些弊端

中国现行征地程序存在哪些弊端?首先是批次审批方式不甚合理。

根据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可以实行分批次征地。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容易导致多头批报、对用地的规模难以制约、对违法用地难以监管等后果。

其次,由于一个报批件中包含了多个建设项目或者用地区块的征地材料和图件,每个项目前期准备进展又可能不一致,容易造成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间过长,降低项目审批工作的效率,而且不利于后期项目的管理和土地档案资料的查询和调用。

其次是征地报批周期长。

按照现行规定的办卷时限,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是1个月,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是5天,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期是10~15天,考虑各级政府的审查会签,待批准征用转用,一般要3个月。

批后实施中,市、县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0日内进行第一次公告,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另外,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办理补偿登记一般时限为15日左右,整个从组织报批到完成征地过程,大体需要近半年的时间。

由于各地项目争取困难,很多地区只好打“擦边球”,边开工边办审批手续,往往项目投产运行数年,批文仍未办下来。

第三是“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设置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首先,“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设置滞后。

我国现在的程序是征地依法批准后进行“两公告一登记”,而补偿登记却在征地预公告时就已经按照当时的现状确定下来了,征地批后再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忽视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当前征地工作提倡的“公众参与、充分尊重农民合法权益”的理念背道而驰。

在实际操作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征地过程当中的当事人之一,征地方在征地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农民没有知情权、参与权,不知道“补什么、补多少、失地后生产生活如何保障”等关系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而只是在事后进行公告,很容易引发争议,甚至发生群发事件,影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其次,“两公告”内容相近,分开操作增加了不必要的政府办文程序,影响了行政效率;最后,程序中关于公告后“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登记”的规定,在工作中难以操作。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征地问题是指在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或开发商通过法定程序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征地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1.低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过程中,有时政府或开发商只按照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忽视了土地的实际价值。

这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经济受损。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以及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农民实现可持续发展。

2.强制征地和信息不对等:在一些地区,征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政府或开发商未能与农民充分沟通,并通过强制手段征地。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在征地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咨询,与农民进行积极沟通,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安置和就业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3.土地流转难题:征地后,农民常常面临着土地流转问题,由于缺乏土地产权保护和土地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农民很难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人,无法充分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便利条件和法律保护。

4.地上和地下资源开发冲突:有些地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征收土地用于开发地上资源,但忽略了地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对地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确保地上和地下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总而言之,解决征地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征地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开发商应尊重农民的权益和利益,在征地过程中与农民充分沟通,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农民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征地问题,实现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

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1. 不公平: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腐败现象,导致部分农民得到不公平的补偿或未得到适当的补偿。

2. 缺乏参与权:农民对于土地征收的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权较小,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

3. 补偿不合理:有时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不能得到其土地真实价值的回报。

4. 重建不完善:对于被征收的农民,往往无法得到良好的转移安置,重建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不完善,导致其生活条件下降。

对策:
1. 强化监管:建立质疑征收决策的机制,加强对征收程序的监管,打击腐败现象,确保征收公平合法。

2. 拓宽参与渠道:建立农民代表机制,加强农民的参与权,提供更多渠道让他们参与决策,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合理补偿: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估值机制,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将土地真实价值充分考虑进去。

4. 完善重建安置:加强对被征收农民的重建安置工作,提高重建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过上稳定和良好的生活。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对个人或单位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的工作。

在征收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下面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工作中,很多单位对征收程序不够重视,缺乏专门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导致程序不规范,征收手续不完备,给后续工作和户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2. 征收补偿不合理。

在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着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比例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等问题。

很多户主因为补偿不合理,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宣传工作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前的宣传工作上,存在着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导致户主对征收工作的了解不够,产生不必要的疑虑和抵触情绪。

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征收工作的执行中,很多参与征收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5. 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在征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拆迁补偿争议、异议登记、纠纷调解等,但是相关部门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及时,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对策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1. 加强征收程序的规范化。

各相关单位需重视征收工作,建立健全征收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并规范征收手续,确保手续的完备和合规。

2. 完善征收补偿政策。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比例,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并倡导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满足不同需求和利益方的权益。

3. 强化征收前的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需及时向户主发布征收通知,解释征收目的和政策,回答户主疑虑,消除户主的抵触情绪,提高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使其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及解决的途径摘要: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补偿及土地发展权分析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并且土地所有权不完整;3.征地补偿不合理;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5.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针对缺陷提出了改革建议:1.明确公共利益范围;2.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权;3.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进行多元化补偿;4.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

关键词:征地制度;征地补偿;征地理论;征地改革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建设用地为主的土地资源消费需求急剧扩张。

在单一设用地就必需转变土地所有权,也即国家把集体土地通过征地变国有土地。

三、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基于以上论述,政府征地实际上是建立在三个理论基础上的,即公共利益理论、补偿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

那么征地行为是否合理也就可以从这三个理论上来分析了。

下面就结合以上三个理论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由于对公共利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权力和形式作具体的限制,因而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便成为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导自主裁量的权力。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

于是,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致使土地征用权滥用,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据一项研究表明,某省11个县1992年的200个最大的用地项目中,属于公益事业的如公路、学校等仅42项,占2l%;属政府机关的lo项,占5%;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148项,占74%,其中房地产项目35项,占18%n)。

工作总结---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 精品

工作总结---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 精品

**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区建区以来的征地工作,对保证交通、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我区工业化、城市步伐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土地市场化建设的推进,土地资产价值日益凸显,我区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试就征地制度问题提出如下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我区征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我区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表现在征地工作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人均土地明显减少由于建区前我区属原鲤城区的农业区域,建区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我区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迅速减少,人均土地明显下降。

1997年,全区建设用地29717公顷,农用地3253835公顷,其中耕地48367公顷;2019年,全区建设用地增加至4050公顷,农用地减少至3136235公顷,耕地减少至43187公顷。

六年间,建设用地增加10783公顷,农用地减少1176公顷,其中耕地减少518公顷,人均耕地从1997年的045亩下降到2019年的038亩。

二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现有的补偿是以货币的形式兑现,并且是以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由于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数不多,农民拿到手的一般在2~25万元亩之间,只能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往往容易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补偿费用监管不到位,截留、挪用现象确有存在我区长期以来征地工作基本上依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区政府实行补偿安置费用包干,由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分配支付,而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补偿安置不到位;虽然区财政以32万元亩包干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但有的乡镇按235或325的比例分成,把本应该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用挪作统筹安排全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工业小区建设,实际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总额没有足额到位,因征地补偿问题上访案件时常发生。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

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

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

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doc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doc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我国土地的二元体制为视角程燕2007级4班摘要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科学性和民主性。

目前,我国农民因为土地征收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出现了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等情况,没有制约的公权力损害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设计的不合理。

本文通过解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不科学之处,旨在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寻求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确实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公共利益一我国的二元土地所有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说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二元体制,即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法律之所以对土地制度实行二元结构设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回顾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这一过程是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过程,即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并不是经济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政治运动的产物,“集体”的概念并不符合传统民法理论;其次,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而非国有,主要是基于对我国传统村落或家族所有权的历史尊重和国家征税方便的考虑;第三,通过保留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用工农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二等奖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尽快实现工业化。

1然而,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开始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历程。

基于目前我国的发展阶段,这种二元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基础是否还存在是值得质疑的。

另一方面,从理论层面来讲,农民集体所有是由一定社区内的全体农民组成的集体组织作为权利主体享有和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不能以个人名义享有和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农民集体所有既不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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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状态,但在审理过程中,却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力干预,再加上法律依据欠缺,案件审理困
难重重。 3征地制度缺陷造成的问题
3.1
耕地锐减和资源闲置
由于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改革开放尤其是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各级政府为了本地区经济发展及增 加财政收入,人为扩大对公共利益的理解,纷纷大量征用农村土地。其直接后果是耕地锐减。1996年全国非农 建设用地清查资料显示,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各类开发区4210个,其中省级以下的3082个,有73.2%属于滥 设的开发区。由于征用权的滥用,1991—1996年我国耕地共减少151.84万km2n7。另外,土地资源闲置现象也 十分严重。据2003年初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资料,在全国省级以上900余家开发区中,国家批准规划的近3000万 亩开发区,已开发面积仅占规划总面积的13.51%“’。
2,3.1
(1)征,征用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费,征地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残地损失和其它间接的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 也没有考虑土地的未来升值潜力。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其征用前三年市场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 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市场产值的4~6倍,两者加起来最高不得超过30倍。”即便按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比例补偿,农村集体对 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的30年使用权仅仅值10年的农业产量。也即国家以10年农业产量的价值把土地的无限 期的使用价值一次性买断,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2.3.2补偿分配不公 在实际征地费用分配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就成了集体的代理人,享有对集体财产直接的处置,以至 于大多数失地农民根本不知补偿费是多少,其中多大的比例是给自己的。根据典型调查,在土地征用的利益分配 中,县政府获得了52%的土地征用收益,县以上政府获得了15%的征用收益,而农民利益集团只获得了32%的土 地征用收益,农民个人只获得土地转让收益的5%一10%,其他被村集体拿走北3。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征 用一转让”这一过程,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大约2000亿元。现在全国约有3000万农民因承包地被征收、买断而成 为贫困农民,部分农民生活由小康返贫困口3。 2.3.3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即一次性给农民以一笔钱后就算征地过程全部结束,以后失 地农民自谋生路。而在国发[2004)28号文件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 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 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她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但这些具体的补偿方式还在探索中,更没有以政策 等形式形成对失地农民补偿的约束。 2.3.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 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征地完全是强制性的,征收主体为国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弱势群体, 没有决策权和申诉权,不利于群众监督,所有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另外,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定,然后让已经被 剥夺了土地的农民来发表意见,已经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了。 2.3.5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 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解决征地争议的裁决机制,但政府作裁决显然 并不合理。而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征收
2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
基于以上论述,政府征地实际上是建立在三个理论基础上的,即公共利益理论、补偿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 那么征地行为是否合理也就可以从这三个理论上来分析了。下面就结合以上三个理论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征地 制度的缺陷。
2.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
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由于对公共 利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权力和形式作具体的限制,因而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便成为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导 自主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 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于是,在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致使土地征用权滥用,超越 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据一项研究表明,某省11个县1992年的200个最大的用地项目中,属于公益事业的如公 路、学校等仅42项,占2l%;属政府机关的lo项,占5%;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148项,占74%,其中房地
共利益用地。
4.2
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明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在清晰的产权安排下,一方面政府可以运用市场规律
较为顺利的实施土地征用,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征地主体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纵观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以土 地私有制为主,土地属于个人所有,土地产权安排清晰,征地主体及客体都比较明确,同时国家的法律也强调对个
4征地制度改革建议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的分析,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问题根本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 完整及产权主体不明确,实际上表现为农民手里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在征地过程中与政府地位不对等。而征 地问题的主要表现在征地补偿上面,也即补偿标准太低。下面我就征地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如下:
4.3改革补偿制度
180
在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和农村土地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以后,我们就可以有以下土地补偿的设想了。 首先,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的基 础上,还应加上土地发展权价格,即土地改变用途以后的升值价格。其次,根据“公平补偿”原则,按照市场标准计 算征地的补偿费用。对于征地补偿费用,除了考虑土地征用前的价值外,还应考虑土地区位、交通、环境、人口、市 场供求现状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升值空间等因素,并以此作为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的依据,使农村土地所有权 价格的土地资本及预期收益,在征地中得到充分反映。例如美国土地征用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在计算土 地征用补偿费时,不仅考虑土地现有价值,而且考虑土地未来价值,还考虑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
3.2
大量农民失地引发大量社会问题
伴随着国家大量的征地、耕地锐减的是大量农民失地。失地并不可怕,关键是失地以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能不 能得到解决。通过以上对我国征地制度缺陷的分析,我们知道,失地农民得到很低的补偿费用,而且大多是一次 性货币补偿,而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缺乏从事非农产业的专业技能,而且科学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一旦失去土 地后,重新就业非常困难。国家农村调查总队对云南的调查表明:高达24.6%的失地农村劳动力处于“赋闲在 家”的状况。并且失地农民就业质量不高,相当比例已经接受就业安置的失地农民隐性失业严重,处于失业和半 失业状态。这部分就业或就业的失地农民在花光极少的征地补偿款以后其生活是得不到保障的,这就为国家的 社会稳定带来了根本性的隐患。另外,由于征地补偿的不合理及征地司法救济制度几乎不在,在征地过程中产生 的纠纷也很多。据国土资源部的一份资料显示,2003年上半年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问题,占信访接待部 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人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这里面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征地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可忽视。
题,就征地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征地理论基础
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显然,政府的征地行为实际上 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即为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所以公共利益和补偿是土地征用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 日益受重视导致了产权由最初的绝对性向社会性转变,从而催生了政府的征用权。而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由决定了补偿是征用实施的要件之一。另外还有一个理论基础即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变更为不同性 质使用之权。狭义的土地发展权主要指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之权利。在我国,国家拥有狭义的土地发展权,即农 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权利。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国有制。农地改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就 必需转变土地所有权,也即国家把集体土地通过征地变国有土地。
4.1
明确公共利益范围
公共利益是使土地征用权的行使合法的唯一条件,应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范围。比如加拿大将公共利 益限定为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及文物遗迹保护、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方面;日本《土地收用法》 规定,土地征用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并采取概括兼列举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公共 利益用地可界定为:国防军事用地、国家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及 福利事业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国家储备粮库等、水利及环境保护用地、其它公认或法律规定的公
人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弊端很多,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具体怎样改革,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本文在此不多说,仅就其对征地改革有利的思路下 提出一些改革原则。即农村土地改革应当把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还给农民,而且最重要的是还农民一个完整的土 地所有权,尤其包括土地发展权。国家可以拥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即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强制性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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