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及政策要求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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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征地拆迁活动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征地拆迁程序:规定了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地拆迁的申请、审查、公告、裁决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2.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搬迁补助等,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在经济方面得到合理补偿。

3. 征地拆迁纠纷处理:规定了征地拆迁纠纷的处理机制,包括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了征地拆迁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实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征地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征地拆迁活动,保护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也能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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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及政策要求XXXX11

征地制度及政策要求XXXX11

2007年3月16 《物权法》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权益。
➢强调“依法足额”补偿 ➢提出“安排社保费用” ➢明确“保障生活”“维护合法权益”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
⒈范围 ⒉补偿 ⒊安置 ⒋程序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范围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除乡镇企业、乡 村公益设施公用事业和农民宅基地这三种情况可以使 用集体土地搞建设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 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 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保及农业等安置,逐步多元; 征地审批:从各级政府分级限额到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以用
途管制为核心的审批制度,逐步严格; 征地程序:从无明确规定、自行组织到“两公告一登记”,逐步
规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目录
第一部分 征地的概念及制度政策演变 第二部分 现行制度政策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地方实践及改革探索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继续强调公共利益 ➢区分征收和征用 ➢明确给予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
提出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 ——区片综合地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一、前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土地征收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行使征收权,以达到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的征收进行管理的一整套制度。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流程、管理体系等方面对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进行较详细的说明。

二、土地征收的概念与含义1、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依法将部分或全部农村土地、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等土地依法收归国有,以供国家、集体或个人进行利用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对象和目的,土地征收可以分为农村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等。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如果土地的使用者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如果土地的使用者确有需要,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需求,就需要对土地实施征收。

2、土地征收的含义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实施征收的行为。

征收是政府依靠法定程序获得对土地实际支配权、使用权的一种手段。

征收的土地由政府或公众利益主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进行征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补偿。

通过土地征收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公正。

2、保障农民权益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民权益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土地被征收者的意愿,充分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合理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理补偿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保障农田质量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田质量原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主体(一)完善组织机构。

进一步加强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力量,强化工作职责。

市安置办设在市城乡建委,市安置办主任由市城乡建委主任兼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会审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受理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相应调整和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和力量。

(二)明确实施主体。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的实施主体,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销售方案、物业管理方案;组织选定拆迁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成本核算、工程建设及销售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等工作;牵头组织临时周转房建设和管理等。

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和销售方案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三)编制建设计划。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征地拆迁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年度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安置办组织会审后,报请列入全市城建计划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2013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十八大之征地制度改革

2013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十八大之征地制度改革

2013佛山公务员考试冲刺:十八大之征地制度改革十八大在经济章节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标题,中肯地提出了当前我国经济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报告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跟十七大单纯提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对我国当前的问题认识更加深刻。

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指出,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

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所以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报告摘要】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这是征地制度改革内容首次写进中共党代会报告。

【中公解读】党代会报告首次出现“改革征地制度”的内容,显然是因为这些年我国在征地拆迁上出现了太多的问题。

怎么样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得更多收益之所以成为十八大关注的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和失地农民的小康,以及有尊严的生活等命题都直接相关。

事实上,我国确实有必要对现行的土地拆迁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

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售卖。

[原因]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商品房用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提升速度远远没有获得相应的增长。

农民的地被征走之后,得到的补偿总体上不高。

农民如没有别的劳动技能,单靠比较低的补偿,生活难以为继。

中国的城市化,被视为世界上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然而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已成为近三十年来之怪现象,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这种“低成本扩张”的城市化模式已经难以持续,无论是空心化之痛、拆迁难之惑还是资本化之变,这片土地上出现的新现象都反映出现实变革的迫切需求。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征地规章制度

征地规章制度

征地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征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补偿安置与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征地程序第五条征地前,应当进行征地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第六条征地预公告期满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征地调查,查明被征地农民的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

第七条征地调查结束后,应当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安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征地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地补偿第十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参照所在地区相似土地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征地批准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安置与保障第十三条征地安置应当坚持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十四条征地安置方式包括:(一)一次性货币补偿;(二)提供社会保障;(三)安排住房;(四)安排就业;(五)其他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征地规定

国家征地规定

国家征地规定国家征地规定国家征地规定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征用、征购、征收等行为所实施的具体操作和指导原则。

在我国,国家征地规定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

以下是关于国家征地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国家征地规定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可侵犯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侵占、买卖农民的土地。

国家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征购等行为中的权益,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受损失。

其次,国家征地规定强调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在征地过程中,国家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给予合理的补偿,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补偿标准要参照市场价格、农地评估等因素进行制定,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利益。

再次,国家征地规定注重公正透明的程序。

征地过程中,国家要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确保征地范围准确,不涉及非法征地。

同时,国家要公示征地信息,确保所有征地程序透明公开,不违法违规。

农民有权要求对征地决定进行复议,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家征地规定还明确了土地原貌保护和资源林地保护的原则。

国家征地要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的破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在征地过程中,国家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土地的原貌得到保护,不破坏农田和林地。

最后,国家征地规定强调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

国家要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合规。

对于违法征地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国家征地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国家征地规定确保征地过程公平合理、公正透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这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国家征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征地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征地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征地范围:(一)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征地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三)符合土地权属清晰、地籍档案完整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征地申请:(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申请征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2.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3.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证明;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5.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十条征地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予以受理;(三)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四)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听证会意见,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核;(五)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六)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批准决定;(七)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决定,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八)被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九)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征地。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公正公平、有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征地工作,包括征地前的调查研究、征地协商、征地行政许可、征地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各级征地工作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开展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征地范围确定第四条征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周密论证,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征地范围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农民的利益、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保证征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征地范围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经过公开公示,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征地协商第七条征地协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征地协商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根据农民的合法诉求进行协商,达成合理的补偿协议。

第九条征地协商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不得将农民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征地行政许可第十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按照征地协议的约定执行,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示,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征地补偿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征地协议的约定执行,并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征地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征地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征地工作中的差错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条对于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四篇)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四篇)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成为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合理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政府管理、协商补偿、安置管理、监督和评估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二、政府管理1. 征地拆迁的规划管理(1)征地拆迁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城市的用地结构和布局,避免浪费和不合理占用土地资源。

(2)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3)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2. 合理补偿标准及程序管理(1)政府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制定和调整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和居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政府和拆迁方应确保征地拆迁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要侵犯他们的基本权利。

(3)政府和拆迁方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居民的权利。

三、协商补偿1. 补偿协商的程序和方式(1)政府和拆迁方应在征地拆迁前与居民进行协商,明确补偿事项,确保公正公平。

(2)政府和拆迁方应明确补偿方式,包括金钱补偿、房屋安置、就业安置等。

(3)政府和拆迁方应建立公正公平的补偿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水平与市场价值相适应。

2. 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1)政府和居民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合同模糊而产生纠纷。

(2)政府和居民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补偿金及时到位,安置房屋按时交付使用。

四、安置管理1. 安置方式及条件(1)政府和拆迁方应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包括购房安置、租房安置等。

(2)政府和拆迁方应确保安置房屋的品质和配套设施完善,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

国土部门征地程序及相关政策

国土部门征地程序及相关政策

一、关于用地程序目前,社会各界及企业对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运作程序的情况不了解,加之,中间环节、时间长,涉及部门、村组各个方面,少一个环节工作就难于推动,也容易产生误会。

办理用地手续大致分为征地、供地、登记发证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征地(一)(程序)。

共分五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区内。

国土局受理后,发征地告知、测量、清点地上附着物、村组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听证、村组签订协议,出图、资料整理汇总、起草政府文件,区政府运转、出正式文件、装订资料,区领导签字,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协调市、区劳动部门出具意见。

第二个环节:市级。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地规划、耕保、办公室、局领导、出文件、盖公章。

市劳动部门审查文件、资料,出具失地农民社保意见。

其中,用地报批材料必须提供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以及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和就业保障情况的承诺,详细说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所需费用的标准以及资金落实情况是必要件。

第三个环节:网上申报。

征地手续资料、图件全部扫描成电子档案,每个地块面积、地类、村组、四周拐角坐标等信息人工输入系统,网上申报。

经省厅报件大厅检查合格后方可受理。

第四个环节:审批。

省国地资源厅规划、耕保、利用、征地、法规(未批先占等)等处室网上审查,然后召开业务会审会,通过后再上报纸质征地手续资料、图件。

100亩以下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审批;超过100亩的报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第五个环节:缴费。

征地手续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通知地方缴费。

局接到通知后,向区政府报告、经区领导签批,区财政局将有关征地费用入金库,资金上解省财政后,向省国地资源厅申办征地批文。

(二)征地需要的资料及需要开展的工作1、新征工申报时用地单位需提供的资料:(1)国家项目立项文件和工程可研报告及其评审意见;(2)地方项目规划部门规划指标说明、规划图,金融、旅游、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等四类经营性用地应当实施招拍挂出让的,不允许带单位名称;(3)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4)地质灾害或压覆主要矿床评估及审查批准文件(单独选址项目,即不在城市规划预留区范围内的项目);(5)工业项目平面设计图纸(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6)商业、其他用地需规划部门提供小区详细规划。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征地拆迁工作制度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因为城市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土地或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或拆迁户进行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补偿,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一、立法基础二、程序流程项目立项是制定方案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征地拆迁方案的制定是根据项目需要和政策要求,对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

制定方案需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或拆迁户的意见,并通过公示和听证等形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

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是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步骤。

协议需要明确被征收人或拆迁户的补偿金额、安置方案等具体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补偿标准征地拆迁工作制度中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安置补助和生活保障等方面。

经济补偿是对被征收人或拆迁户因征收、拆迁而失去的土地或房屋进行补偿,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过渡费等。

安置补助是指将被征收人或拆迁户安置到新房时给予的补助,包括住房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

生活保障是指对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生计困难的被征收人或拆迁户提供的临时救助和安置支持,包括生活补助、就业安置等。

四、监督机制征地拆迁工作制度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审查、考核等方式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社会监督是指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法院对涉及征地拆迁的争议进行司法审理和公正裁决。

总之,征地拆迁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被征收人或拆迁户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补偿,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的立法基础、规范的程序流程、合理的补偿标准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12日下午闭幕。

为期4天的全会听取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十八届二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工作,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

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

这份文件集中了中共全党和各方面的智慧,将成为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这标志着从1978年开始的波澜壮阔的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到新阶段。

1主要内容1、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提高国企上缴公共财经比例,2020年提高到30%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3、废止劳动教养制度4、探索实行官邸制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

5、军事方面,减少非战斗人员和机构优化军队规模结构,调整改善军兵种比例、官兵比例、部队和机关比例,减少非战斗机构和人员。

6、各级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的提名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7、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

8、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管委会第5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3年11月4日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7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

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一、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存在意义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土地征收活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还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土地征收必须经过程序合法、条件具备的合法征收才能进行。

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决定的依据、程序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及听证等;条件包括征收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征收事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

2、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必须符合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3、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被征地农民和土地经营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国家或者其他单位。

土地使用权转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条件,保障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土地征收管理机构是负责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主体,其职责包括组织征地评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征地补偿事宜、征收补偿款拨付等。

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监督和评估: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土地征收活动的公正、透明、合法的重要手段。

监督和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公正、有效,对土地征收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优势1、保障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是为了建设公益事业或其他用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土地征收活动,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2、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的法律规定(3篇)

征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征地概述征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国家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用地等。

征地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更的一种方式,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种权益。

我国征地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二、征地程序1. 征地申请征地申请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用地项目批准文件;(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土地权属证明;(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其他相关材料。

2. 征地审查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收到征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用地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4)用地项目是否符合耕地保护要求;(5)其他相关事项。

3. 征地公告征地审查通过后,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告征地情况,公告内容包括:(1)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或个人;(2)用地范围、面积;(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公告期限;(5)其他相关事项。

4. 征地补偿安置(1)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规定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2)补偿方式:征地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置换土地、提供社会保障等方式。

(3)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包括:①货币安置: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②置换土地: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被征地农民置换同等级别、同等数量的土地;③提供社会保障: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5. 征地登记征地公告期满后,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征收规定

土地征收规定

土地征收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据法律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侵占并支付补偿费用后,将土地由原有权属人控制转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控制的过程。

土地征收是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对土地征收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土地法及相关法规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程序、补偿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收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土地征收,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土地征收合法合规。

其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支付合理补偿。

土地征收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合理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我国土地征收法规定了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包括土地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安置补偿、转移就业补偿等方面的补偿内容。

征收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支付补偿费用,不能低估补偿标准,确保征收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再次,土地征收必须进行征收告知和听证。

征收单位必须在征收前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明确征收的目的、范围、标准、补偿等内容,并接受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征收单位必须认真听取并合理处理。

在土地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还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土地征收必须进行保护性耕地审批。

国家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侵占或破坏耕地。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征收单位必须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总之,土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的土地征收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目标、程序、补偿等的具体规定,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在实际工作中,征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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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范围
问题:范围过宽,法定模糊——不仅限于公共利益
原因:用地需求强烈、法律制度欠缺 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机制 土地征收申请批准前,事前审查 土地征收被批准后,救济机制及事后审查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大问题的决定》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 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提出了“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土地 市场”的指导思想;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6_)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 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
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
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实质内涵是被征收农用地的综合收益值,不仅仅包 括农地农作物的收益,还要考虑因土地带来的其它相关 收益。 以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原补偿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保需 等确定补偿倍数。
某某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1,30000
2,30000
3,40000 4,50000 6,20000
5,20000
7,20000
特征:
两种形式,相互配合,渐近发展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适用土地市场不发达的小城市及规 划圈外的农用地区域 适用不同区域
适用土地市场相对活跃的东部地区 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大中城市
决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 法》:安排社保
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最高不得
超过30倍。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
问题:
1.缺少科学、公平公正的补偿机制——土地永不灭失、保值 增值、持续收益的不动产属性难以体现 理论上:土地所有权的价格难以确定以有限的货币价款 补偿无限长的土地所有权,缺乏理论支撑。 没有反映土地区位和供需关系 没有平等权利主体间的谈判 没有体现土地利用的潜在价值 按原用途进行补偿,被征地农民难以分享土地利用方式 改变带来的增值,也难以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没有考虑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补偿与《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要求不符)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 将第二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继续强调公共利益 区分征收和征用 明确给予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规范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建立了调节系 数。辽宁、湖南、湖北、广西以农用地综合地 价标准为基础,对其他各类用地设置不同的调 节系数,如鱼塘高于1.0,未利用地则为0.30.7不等。
项目 补偿 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
最新政策要求
其他法律 《物权法》:依 法足额补偿,安
按原用途、原地块给予补偿;按 同地同价;达不到“生 产值倍数法测算;限定补偿高限 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
〔2011〕72号 (2011-5_)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 等多种安置方式; 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 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 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 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
我国征地制度及 政策要求
目 录
第一部分 征地的概念及制度政策演变
第二部分 现行征地制度政策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地方实践及改革探索
一、概念
《宪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 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实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三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般情况: 建设用地:耕地的50% 未利用地:耕地的20%左右
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之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措施。 之中,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 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 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定:16倍《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工作的通知》 要解决几个问题:
1、解决补偿标准偏低问题。
2、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实现补偿的公平性。 3、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4、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 提出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 ——区片综合地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 [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 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 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 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 地。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 (五)规范留地安置。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两者相互配合,形成体系
1.各地普遍采取协商谈判方式,实际补偿远超过 统一年产值。
2.“不同地同价”,水田、旱地同价;耕地、菜
地同价,农民不满。 3.2-3年调整标准,影响征地实施(农民期待提 价)。
除北京和西藏外,29个省份制定和公布了征地统一年产
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其中河北等10个省份全部实施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占已公布省份的34.5%;山西等7个省份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占24.1%;其余12个省份同时实 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占41.3%。
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例,每亩在800元到37万元不等。 截至2013年6月,山东、福建、河南、广西、湖南、甘 肃等6个省按照三年一调的原则,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平均提高补偿标准10%—30%不等,个别地市提高了40%以上。
新调整的区片价补偿标准普遍减少了区片数 量。河北、河南、湖南、广西等省份新出台的 标准较之前都减少了区片数量,河南减少了 44.47%;浙江温州全市只有两个区片。
2.实践中:补偿过度与补偿过低并存 有的地方:房地一体、补房不补地,导致大量国有土地 资产流失,还诱导乱搭乱建。 水利等公益性项目:补偿标准偏低。同一区域、同一条 件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悬殊--公共利益的征地转嫁给部 分被征地农民,造成变相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人财产的侵害, 形成违背了社会公平与公正原则的事实。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别大
征地程序:从无明确规定、自行组织到“两公告一登记”,逐步 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征地的概念及制度政策演变
第二部分 现行制度政策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地方实践及改革探索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⒈范围
⒉补偿 ⒊安置
⒋程序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范围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除乡镇企业、乡 村公益设施公用事业和农民宅基地这三种情况可以使 用集体土地搞建设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 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 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四、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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