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思考

安 五城市作 为完善 征地补偿 安置机 制 的试 点城 市,也说 明我 国现 行的征地
补 偿 安 置 机 制 确 实 需 要 加 以 改 革 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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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费。
定 :
1 、国家建设用地 ,房屋的赔偿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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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1月 5 ,政 务 院 颁 发 了 93 2 日
《 于 国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办 法 》 , 这 关 是 新 中 国 最 早 的关 于 土 地 征 用 的法 律 文 件 。 它 规 定 了经 批 准 征 用 的 土 地 一
种,发给 《 国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时 ,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给 种
地 农 民适 当 补 偿 , 对 农 民在 土 地 上 的 律 免交契税 ,土地属 国家所有 ;土地 征 用 过 程 中对 农 民采 取 移 民 安 置 的办 有 一 定 操 作 性 和 规 范 性 。 如 : 15 98
关于改革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思考
■杨 珍 惠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尤 其 是 工 业 化 、 城 市 化 的 推 进 和 提 速 , 土 地 市 场 价 值 曰益 显 现 , 建 立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的征 地 补 偿 机 制 开 始 受 到 质 疑 , 并 引 发 了 大 量 问题 和 矛 盾 。 目前 , 改 革 和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机 制 , 己纳 入 政 府 的工 作 议 程 。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部 署 开 展 征 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把 唐 山 、 杭 州 、 佛 山 、 南 宁 、 西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和补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由于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其征收和补偿涉及到国家利益、农民利益以及社会稳定与和谐。
在土地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导致了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合理评估和确定。
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潜力、地理位置、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
应当建立健全的土地评估机制,规范土地评估行为,杜绝评估中的腐败现象,保障公平公正。
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映市场价格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并不断完善和调整标准,保证土地补偿费能够与市场变化相适应。
应当加强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公开透明。
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每一步都应该公开透明,农民应当充分了解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征收补偿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专项管理。
应当建立专门的土地补偿费管理机构,严格规范其运作,提高管理和监督力度。
确保土地补偿费不被挪用和滥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维权保障。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土地权益法律宣传,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和补偿诉讼制度,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在土地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还应当建立农民代表机制,让农民有机会参与决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包括合理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公开透明的征收和补偿程序、专项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农民的法律宣传和维权保障。
只有通过全方位的努力,才能够实现土地补偿费的公平合理,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
这是一个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要加以加强。
下面就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进行讨论。
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法制建设。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法制建设,是确保土地补偿费合理、公平、公正分配的基础。
应该完善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征地程序和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农民对土地补偿费的认识和认同,使其能够参与到土地补偿费管理中来。
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管理的组织建设。
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
应该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职责,形成各方合作的良好机制。
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土地补偿费管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补偿费的合规支付。
应该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资源浪费和权益损害。
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管理的科学指导。
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一个科学的工作,需要有科学的指导方法。
应该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管理的研究和探索,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总结出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经验。
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全方位的思考和措施。
只有加强法制建设、组织建设、监督检查和科学指导,才能够实现土地补偿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安置补偿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公共政策。
征地安置补偿主要是为了处理农村土地的集体土地流转,平衡城乡收入差距,缓解城市化对农村的冲击。
然而,在实践中,征地安置补偿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综合考虑和探讨。
本文将探讨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1.征地补偿难题。
征地补偿是征地安置政策中的一个争议点。
清晰的界定征地补偿标准成为处理征地争议的重要途径。
但由于土地资源价值观念的改变,政府管理水平的不同以及区域性的差异等多方面因素,征地补偿标准与市场价值相差甚远,导致了征地补偿争议不断。
2.土地安置问题。
土地安置是指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安置方式,以满足其继续保有和使用土地的需要,同时保证其不会因征地而失去生活和发展根据地。
但实际征地安置中,土地安置的选择、合理性及协议效力等问题,也成为了争议之点。
3.农民权益问题。
农民作为征地安置的主体,其权益应该受到严格的保护。
但实际征地安置中,由于政策宣传力度不足,农民权益未得到保护。
此外,征地安置中涉及土地、房屋、劳动力等方面的安置,往往难以实现全面、公正、公平的安置。
1.完善征地政策。
加大对农民的政策保障力度,强化农民对征地和安置的知情、参与、管理和纠正权利。
完善征地和安置的规章制度,使之更加透明、公开、公正、公平。
2.落实征地补偿标准。
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对各类征地补偿事项进行细化制定,降低争议的出现。
准确地评估征地对象的土地价值,合理确定补偿的土地面积和补偿款项。
3.加强征地安置管理。
要加强征地安置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安置信息平台,推进征地安置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对征地安置协议的督促和监督,确保征地安置协议有效落实。
4.支持农业发展。
加强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支持,将农业和城市化衔接起来,建设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农业产业体系。
采取多种措施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提高农村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征地安置补偿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但征地安置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相关开发企业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土地,对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安置补偿。
征地安置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不多样化。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补偿方式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多样化补偿方式,不能满足搬迁农民的实际需求。
3. 安置政策不完善。
部分地方在搬迁农民的安置政策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搬迁农民在安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
4. 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违法征地的情况,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征地安置补偿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4. 规范征地程序。
政府应加大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征地的情况。
针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只有加大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和规范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安置补偿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陶世祥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和矛盾日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约性瓶颈。
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来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仍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因此,必须不断探究制度供给的新思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强化法律制度的保护功能。
界定土地征用目的和范围,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标准。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概括性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操作困难。
公共利益的标准首先应该严格界定在教育、卫生、慈善、环境保护、国防建设、水利改造等方面,国家为了保证此类项目的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征收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
各地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为便于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国家土地征收法规为根据,拟订适合当地特点的法规或条例;其次,在界定公共利益时,也可以依靠法院的具体判例形成的合法性审查为“公益”观形成司法判例性质上的补充;此外,公共利益应该以土地征收的结果能否使公共获取公共占有的利益为标准。
征收主体重新定位,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政府既是征地制度的供给者,又是征地制度的需求者。
如果政府受利益驱使,运用行政权力扩大征收范围、压低赔偿金额,侵害农民利益,势必会影响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唯一的征地审核及裁定机构,征地目的的审批由政府承担,如被征地单位或其他主体对征地目的审批不服而申诉的,裁决主体为行政机关,不利于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及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而成立专门的土地征收委员会,独立于政府机关,有效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完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程序,体现征地过程民主公正。
我国现有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缺少完整系统的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
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权利的前提,完善的征收程序,能够有效限制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首先,建立征地民主决策制度。
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两元”化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不合理的城乡政策以及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权益的不当限制,自建国以来,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制度均以耕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制度延续至今。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通过引入成本效益分析,重构以市场价格补偿制度,使农民也应成为市场的参与者和社会发展的受益者。
为此,改革征地补偿制度设计对于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征收土地;土地补偿;制度设计;效益分析我国现行土地补偿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与公平补偿相距甚远。
这其实是剥夺了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成果的机会,严重威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刺激了政府过度征地,导致农地资源严重浪费,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因此,为了统筹国家、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应尽快确立公平补偿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它国经验,渐进地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征收土地公平补偿制度。
一、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目前,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法律条款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该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或者开发商依法向土地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费,目的是为了保障
土地被征收人的权益。
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也面临着许多
问题。
如何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是当前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土地补偿费管理。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补偿
费的支付标准和周期,公开透明地进行土地评估和补偿费计算等。
同时,应建立监管机构,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补偿费用进行审核、监督。
其次,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社会监督。
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多种方式,提高社会各
界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关注度,引导广大群众及时举报有关部门和企业违规行为。
再次,应采取措施规范征收企业行为。
加强征收企业的合法合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
高其合法合规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社会矛盾。
同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不合规
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罚,确保土地补偿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后,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度。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及时公开
有关信息,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社会机构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
过程和结果有充分的了解和监督作用,减少矛盾和纠纷,保障市民权益。
总之,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和努力的事业。
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加
强社会监督,规范征收企业行为,提高信息公开度等措施的综合作用,才能实现土地补偿
费的公平公正和有效管理。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补偿费成为了城市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不仅关乎着个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更涉及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资源配置等方方面面。
对于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的核算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在确定补偿费用时,需要考虑到土地的开发潜力、土地所处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避免因为财政资金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补偿费标准过低,损害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有必要建立一个公正的土地补偿费测算机制,确保土地所有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补偿费核算标准,并严格执行,以避免因为黑箱操作或不公正的评估导致土地补偿费不公正的问题。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于土地补偿费的监管力度,确保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避免因为管理不当或者滥用而导致补偿费的流失。
还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土地所有者有一个申诉的渠道,并对举报行为进行严格保护,防止报复行为的发生。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补偿费的公平、公正、合法。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强化法制建设。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为土地补偿费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对于违法行为主体实施法律的惩处,形成威慑,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的规范土地补偿费的管理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强化社会监督。
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应当鼓励公民、媒体等社会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管理进行监督,通过大众的力量来推动土地补偿费管理向规范化、公正化的方向发展。
关于完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地的愈加稀缺,行政征用成为了一种不得不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
虽然在行政征用过程中,国家对征用方进行了补偿,但是在补偿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就对完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进行探讨。
一、补偿标准应该更加公平合理在土地征用中,补偿标准不仅仅是征收双方之间的事,也关系到社会各界对政府的信任。
因此,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应该严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才能够使补偿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当然,对于农民和许多不太懂市场价值的人来说,指定一个较为公正的估价部门,在征收时给予合理补偿十分关键。
二、补偿应该更加有力地震慑行政征用补偿不足会严重打击被征收方的利益,导致被征收方失去信任感,使其对征收方产生抵触情绪。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征用补偿制度需要加强强制执行力度。
应该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在征收过程中对补偿进行审计,确保各项补偿合法合理。
现在,很多征收补偿的问题经常存在不被合理处理、不及时处理等问题,这导致了很多群众的不满情绪。
三、加强征收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纷争行政征用的程序和补偿金额应该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让群众能够了解到征收方的补偿规定和程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被征收方和征收方之间的争端,不断提升社会的满意度。
四、强化农民权益保护在征收过程中,应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
很多“苦主”因为在征收过程中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而导致在应对生活成本上的问题时,面临困难。
政府应该承担保护农民的职责,事前必须进行很好的沟通,对征收方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使之有所减少。
如果被征收方的农民遭受到侵害,必须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同时,注重变通,谋求寻找具体解决办法。
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先进化的技术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的需求量逐日增加。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土地的征收和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土地时向被征地农民或企事业单位支付的补偿费用,它是保障土地征用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被征用农民和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征地补偿条例,但由于这些法规的制定时间较早,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土地市场的变化。
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公正合理。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
在征地和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工作按照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
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确保土地估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土地补偿费评估方法,以确保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支付金额合理可行。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在征地和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政策、标准、程序等,让老百姓了解清楚,有监督权和监督能力。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对征地政策和征地补偿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意识提升。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了解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应加强对各级政府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土地补偿事务。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评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教育和意识提升等措施,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征用农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在我国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土地补偿费是被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费用。
土地补偿费作为补偿农民因征用农村土地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与土地征用过程密切相关。
由于征用土地的目的不同,补偿费也存在巨大差异。
如果土地被用于城市规划,那么补偿费会比被用于其他项目的土地多得多。
而在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不合理的土地征用和不公正的给付土地补偿等问题。
这给当地政府带来重重负担,也容易引发社会不满。
因此,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方利益的必要手段。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受补偿者的权益当前,我国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以及征收程序等问题仍存在不少争议。
一方面,受补偿者对于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不清楚,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存在不公正的给付土地补偿的现象。
因此,应该着手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征用程序和标准,使得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应该明确土地征用程序的规范。
政府部门在土地征用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征用土地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开透明,严格执行程序。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土地征用的程序合法合规。
其次,应明确土地征用的计算标准。
制定明确的土地征用费用计算标准,并公开透明地向受补偿者宣布。
这样,受补偿者就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计算过程,不会对土地征收程序产生抵触情绪。
最后,应明确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对于补偿范围和方式,应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规定,确保补偿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需要加强对受补偿者的指导,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切实维护受补偿者利益。
二、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监管,提高补偿费的透明度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监管,提高补偿费的透明度,有利于减少非法征地和不公正的土地征用以及不合理的补偿等问题的出现。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要对土地征用和土地补偿过程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受补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规模征收农村土地,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而征地补偿是征地政策中的关键性问题。
文章重点就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对策进行研究分析,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字:农村征地;补偿制度;法律问题;完善对策引言近几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在增加,在国有土地原有数量有限的前提下,增加国有土地供应量的主要渠道就是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于是大量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征收征用拆迁。
征迁补偿过程中发生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征迁程序不规范,征迁补偿金被截留、滞留甚至被挤占挪用等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引起的拒征、上访以及群体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规范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强化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1我国土地征用补偿现状近几年在全国各地都在加快城镇化的步伐中,这就涉及到农村征地问题。
通过对部分地区的失地农民是否知晓征地相关信息、被征意愿、政策认同、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满意度、对农地征收存在的问题的看法进行了调查,其结果是失地农民征地的相关信息知晓非常少,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失地农民对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政策了解的更少。
调查表明,没有失地农民认为自己和家人对《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中关于征地条款很了解,多数农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在获得土地补偿后多数用于修建购买或装修房屋及日常开销,所以征地补偿款很快就用完,其长远生计难以维持,因失地农民期望较高,但实际上得到的补偿太低,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情愿土地被征收。
在补偿方式上,大部分农民希望政府采取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而不希望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
另外,调查表明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损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所以失地农民对国家农地征收政策认同度较低。
2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问题2.1“公共利益”的概念模糊《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思考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
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明确权责。
明确权责就是要确立政府作为管理者的责任,同时也要保障农民的权益。
政府应该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用途明确规定,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
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体系,确保补偿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的监管,防止不当流转和恶意虚报,保护农民的利益。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加强信息公开。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权益的直接体现,因此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应该将土地补偿费的金额、用途、流转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并提供查询途径,让农民和公众了解和监督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
也应该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并对不当行为进行有效处理。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保障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有效手段。
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依法行事。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加强社会参与。
土地是农民的根基,土地补偿费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农民应该主动参与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决策。
政府应该加强与农民和农民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更加科学和合理。
也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使农民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才能保障农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我相信在各方努力下,土地补偿费管理会越来越完善。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一直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是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加,国家采取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但是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许多弊端,造成了滥用土地征收权、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危及农村和谐稳定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征收补偿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依据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成为新增建设用地、扩大城市规模的主要途径。
相应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1982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土地征收而颁布的法律法规。
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
同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有就地农业安置,乡村企业安置,迁队或并队安置以及农转非集体或国有企业安置等。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相关土地管理从行政立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于1998年做了全面修订,对土地征用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
除了提高征用补偿标准之外,将土地五级审批制度修改为中央级和省级两级审批制,同时,针对当时耕地占用严重的情况,提出了“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条对土地征收作出了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浅谈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思考

浅谈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相关立法层面较低,缺乏补偿原则、规范化补偿程序等有效机制,应当从征地补偿原则和程序等方面构建农村征地补偿统一制度。
关键词农村征地补偿补偿原则补偿程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展迅速,大面积土地被征用导致大量失地农民产生。
以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未来15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300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4000万人。
然而,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欠缺对这一问题的有效规划,使得失地农民作为弱势群体而受到侵害,以致农民上访甚至暴力对抗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有必要就农村征地补偿相关立法予以剖析,探寻其完善路径。
一、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相关立法解析相关立法在法律层面是缺位的,缺乏统一专门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所涉及,如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里的公共利益含义并不清楚。
模糊的法律规定致使在实践中有不少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将公共利益扩展至各种经济领域,把市场主体商业投资看作公共利益而频繁征地。
第49条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但该条款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征地补偿金分配时经常被层层截留,在这种利益分配格局中,失地农民所得最少。
在地方立法层面,则呈现多样化态势,不同地方依据各自情况确立了相应的农村征地补偿制度。
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相关立法层面较低,多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等细节问题上予以规定,缺乏补偿原则、规范化补偿程序等问题。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就农村征地补偿问题上所应体现的地区差别问题,但就国家整体性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构建还存在不少缺失,可通过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统一立法予以完善。
二、通过立法设定征地补偿原则征地补偿原则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完全补偿原则。
完善我国土地征地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土地征地制度的思考摘要:土地征用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土地资源能否合理及可持续利用,而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问题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
使得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依赖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和使用。
目前我国征地制度在征地程序、目的、补偿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已经制约了经济、社会、农村的和谐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背后交织着各种观念的碰撞、利益的冲突、制度的羁绊与法律的滞后,亟待从程序与实体方面针对我国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的缺陷予以完善。
一、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现有土地征用制度造成供给不足。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是滥用征地权的根源。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公共利益是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前提和依据。
但是《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规定并不具体缺乏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
因而何为“公共利益”成为各级职能部门自由裁量的权力。
2.土地征用制度因利益因素使“路径依赖性“固化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思提出的“路径依赖fPath—Dependence)”理论,说明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干物理学中的惯性。
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亦存在类似的“路径依赖”,造成路径依赖的背后原因是利益的驱动。
土地征用制度实施以后,地方政府成为了最大利益集团,他们对现存路径有着强烈的依赖性。
3.农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没有参与权和知情权。
我国自建国以来.土地制度虽经一再改革。
但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至今依然十分模糊。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有限制的财产所有权.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村和乡(镇)三级所有.但是这样看来,究竟产权主体具体是谁、哪些土地属于谁并不明确。
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与创新

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与创新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与创新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经济发展快速的背景下,土地的征收和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与创新。
首先,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意味着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在过去的征地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权益保护不到位、补偿标准不合理等。
因此,对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应该明确土地征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平和合法性。
其次,应该建立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充分保障其利益。
此外,还需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补偿过程的监督,确保征收与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创新是法律完善的核心。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的对象通常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因此,补偿制度的创新也是必要的。
首先,应该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村集体土地的权益,建立起类似于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流转机制,让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红利。
同时,还可以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让农民参与城市化的过程,提高其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其次,应该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的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此外,还可以引入土地收益减少赔偿、土地资源税等制度,以调整土地利益分配的失衡现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然而,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与创新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土地征收与补偿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
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常常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建立一种公正、公平、可持续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需要各方面的参与和努力。
其次,土地征收与补偿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问题。
由于土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征地和补偿的工作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和关注。
因此,如何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是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完善与创新的一大难题。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一、引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需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评估,并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地区差异、政策执行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补偿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之间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农民得到的补偿不尽相同。
2. 补偿方式单一。
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安置、就业等。
3. 程序不够透明。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侵害。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
2. 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时存在偏差,导致政策效果不佳。
3. 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农民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足,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
四、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详细、可操作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程序等内容。
2. 统一补偿标准。
根据地区差异、项目类型等因素,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得到的补偿合理、公正。
3. 丰富补偿方式。
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加大安置、就业等非货币补偿的力度,确保农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4. 强化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
加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 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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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思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
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和发展,与国家兴衰、人民福祉息息相关。
农地征用补偿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结合实际,笔者在分析征地补偿政策的现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建议。
征地补偿标准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建立在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
《宪法》明文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这就决定了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政府是唯一的征用主体。
无论是公益性用地还是非公益性用地都必须由政府统一征收,再进行公益事业的建设或通过土地二级市场的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再分配。
目前,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多采用的是以土地农作物年产值倍数作为补偿标准的不完全补偿原则。
这一补偿原则未将农民的生存权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并且基本未考虑土地发展权价格,而只是一种生活补贴性的补偿。
其中,那些非公益性的征地,政府在征地前对被征用农地并不享有所有权,征地后一般对农地也没有投入,而是将所征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工商企业等非公益性项目。
同时,以具体地块的年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的补偿标准,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也会由此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
目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不足征地补偿标准不够科学当前,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的所有问题中,最突出也是亟待解决的就是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够科学。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以土地农作物年产值倍数作为补偿依据的不完全补偿。
根据这一标准,各地在制订具体征地补偿标准时,通常是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随意性相当大,而且也经常出现相邻土地间价差巨大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并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单纯以土地年产值为依据来计算补偿费用显然不合理。
以城郊土地为例,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郊土地的发展潜力已是不可预测。
城郊土地的价格很大程度已经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紧密相关,而与农业用地年产值的联系已是越来越弱。
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将土地的区位因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价格预期等因素排除在外,使土地的补偿费用与其真实价值相背离。
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一个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导致的地价差异,具体而言应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机会成本等,同时还应考虑失地农民转产转业、学习新技能的费用,以及失地农民医疗、子女接受教育的费用等等。
显然,将这些因素排除在外,仅依靠土地农作物年产值倍数进行补偿是不够科学的。
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市场观念薄弱农民法律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按照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农村土地属于以村为单位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对其所有的财产理应具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力。
但是在征地过程中,由于某些不当行为使农民的这些权力受到侵犯,土地所有权利益受到损害时,很多农民却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而没有举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农民无视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抗拒性,在当地政府已经按照当地具体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出合理的补偿费用的情况下,仍然以诸多不切实际的理由对其被征用的土地漫天要价,拒绝配合政府工作。
农民市场观念的薄弱主要表现在土地补偿费用的处理上。
调查发现,将所得土地补偿费用于长远投资(如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投资于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果蔬等)或再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的比重较小,多数的农民在得到土地补偿费后,首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如建房等)。
土地是农民仅有的生活和生产资料。
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便丧失了生活来源。
再加上对土地补偿费缺乏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利用,使本来就不多的补偿费很快耗尽,进而使生活水平下降,甚至难以维持生计。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和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多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
在社会保障方面,多数失地农民没有被纳入其保障范围。
近年来由征地产生的失地农民由政府进行较低级次的入社保安置(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时能领到的养老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省(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
失地农民的一次性补偿金,多用于建房、补房款、子女入学、求医问药等,有限的补偿费很快所剩无几。
绝大部分农民无力参加养老保险,更说不上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以致2、3年后生病无法就医,生计无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后老无所养。
在社会救助方面,长期以来失地农民也没有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失地农民就业困难调查显示,失地农民的失业率在50%以上,这还不包括临时性就业。
失地农民中,就业最为困难的主要有两类人群:一是大龄失地农民,尤其是男性在45岁以上,女性在40岁以上的失地农民。
由于文化水平低、谋生技能单一、身体机能老化等原因,一旦失去土地,他们的再就业就显得尤为困难。
二是务农的纯农民,他们世代为农,难以适应城市的氛围。
即使进城务工,也是从事一些在城市经济中处于拾遗补缺性质的职业,收入低、不稳定。
征地补偿标准的改进与完善改进征地补偿标准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借鉴一下发达国家在征地补偿方面的标准和经验。
从世界范围来看,土地征用补偿的计算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按公平市场价格补偿;2、按裁定价格补偿;3、按法定价格补偿。
我国属于第三类——按法定价格补偿,世界上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均采用的是按公平市场价格补偿的标准。
这种补偿标准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有雄厚的财力支持,而以当前有限的地方财政要完全实施按公平市场价格补偿是不可能的。
但是,将按公平市场价格补偿与按统一年产值进行补偿相结合(即分别按两种不同标准计算出补偿费用,再乘以各自在总的补偿费中所占的权重,进而计算出加权土地补偿费)是可行的。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统一年产值标准应逐步让位于公平市场价格标准,并最终实现按公平市场价格标准计算的补偿费占绝对主导地位(权重在70%以上)的土地补偿制度。
完善征地法律法规的设置在遵循宪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应逐步将部门法细化、量化。
虽然要将法律细化到每一村、每一地是不可能的,但是通过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地理等因素后,制定一部适合当地的、详细、具体的法规是可行的。
一部详尽的法律对土地市场上的主客双方都是有利的,一方面可以使失地农民的补偿有详细具体、适合所在地区的合理标准参考,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有法可依,也可以减少政府在征地中与被征地者之间的冲突。
在征地程序方面,应完善征地程序。
具体而言,应使补偿安置公告和听证等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征地过程中,加大有效落实公告、听证等程序的力度,可以通过上级政府、农民、社会舆论三方互相监督来保证程序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区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区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的主要依据是征地用途。
具体来说,政府在实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促进城镇经济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进行城市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廉租房建设、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目的所进行的征地行为均属于公益性征地。
这一类型征地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行为的最终受益者是国家和人民大众。
因此,这一类型的征地理应由政府以主体身份在土地一级市场上进行征用,其补偿应按照上文中所提出的加权土地补偿费计算方法,在公平市场价格补偿与统一年产值补偿之间找一个权重平衡点,一方面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公共利益由个人买单”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使政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而对于“非公益性征地”,政府应完全脱离其审批者的角色。
非公益性征地这一经济行为理应在市场中由买卖双方协商完成。
政府的角色应由审批者、管理者转变为监督者、协调者,其主要职责应是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不合理竞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引起的土地买卖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平均水平。
同时,非公益性征地市场化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对农民而言,非公益性征地市场化可以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合法利益,农民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发展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力均可得到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补偿。
对政府而言,非公益性土地由以往的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转变为由开发商与地主直接协商后,其间的巨大利差也随之消失,客观上能够促进土地征用权、审批权滥用问题的解决。
加强宣传,提高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市场意识各地方政府对其出台的征地补偿政策、标准进行有效的宣传,使群众对补偿标准有大致的了解,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公布的标准计算出合理的补偿费用。
届时即使有出入,也不会太大,完全可以再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同时,通过宣传征地补偿制度、标准,也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懂法,护法,在自觉维护法律严肃性和不可抗拒性的同时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高农民市场意识的目的主要在于引导失地农民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正确引导他们将有限的补偿费用于能够维持长远生计的项目(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果蔬种植),避免他们局限于眼前利益而造成今后生活的困难。
加快建立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前文中提到,失地农民将土地补偿费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是维持长远生计的一个较好选择。
但现实情况是,在有些农村地区社保制度的建设基本处于空白。
并且,目前国家还没有为农村社保单独立法,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
因此,国家目前的任务是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一并启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开设某一种或两种保险,在条件具备时再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就业机制的完善实现失地农民再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
具体操作中,按照城镇下岗职工的模式,将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技能培训、信息共享等方面,帮助失地农民搭建再就业平台,寻找就业机会。
同时,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鼓励他们参加就业培训,提高自身劳动技能以适应城市就业的要求。
另一方面,给予招收失地农民占企业总人数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一定的政策鼓励和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