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土地征用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来支持城市建设和发展。
然而,在土地征用实践中,常常伴随着许多缺陷和问题,比如土地征用程序不严谨、政府部门权力过大、政府补偿不公等。
本文将对土地征用中的这些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高土地征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土地征用中缺陷分析1.程序不严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导致土地征用的权力被滥用。
特别是在人民群众的土地权益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征用不公的问题。
2.政府权力过大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强制推动土地征用事宜,使得被征地的村庄无法拒绝土地征用的程序,使得政府的权利过大,不能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此外,导致政府过分集中控制征地的过程,民众的意见无法有效整合到政策实施中,从而人民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政府补偿不公在土地征用实践中,政府往往通过对被征地村庄的优惠政策和补偿来减轻民众由于土地征用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很少公平地给出补偿的原则,往往各村庄之间的补偿差异非常大。
而在土地征用中,政府使得部分地区得到夹带利益,而且会在征地后取得更大的收益。
二、改进方案1.严格规定程序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程序不严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规定程序,对于土地征用的标准、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确保土地征用的公正性,最终使得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居民能够得到充分的权利保障和保护。
2.确保民众参与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利益,并且加强与地方协商和沟通。
需要加强民主监制机制,提高民众对土地征用政策和兴建项目的参与度,确保土地征用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与民众的合理意见顾虑相衔接,实现民主征用,降低征收成本。
3.建立公平的补偿机制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合理地给予被征地居民补偿。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共利益”严重泛化。
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会将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化, 以至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土地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 这样, 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
政府滥用征用权, 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2、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是采取一次性补偿,很有可能因为一次性补偿款使用不当而使生活陷入窘境。
这样就难以维持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除了干农活基本不会其他的什么职业技能,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就业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因为土地一旦被征用以后,其用途改变会使土地的价值成倍的增长。
可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只是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这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出让土地得到比较高的收益,他们将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装入囊中,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而且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维持基本的吃饭问题。
可是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个保障就无从谈起。
仅靠那一点补偿款是远远不能维持完下半生的生活。
4、农民在征地中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征地中征地的主体永远是政府,而农村虽然表面有农村集体作为相应的主体,可是却没有实际的意义。
因为农村集体的代表是村民委员会,它的利益而积极作为,而农民个人又无权与政府谈判。
这就使农民丧失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样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农民诉求的权利,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
5、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因为征地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多,难免会滋生些腐败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各抒己见。
喇憝懿鬣譬互盏江魏谶隧辽赡熟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相关法律中。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李瑞英安祯光马宁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
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收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
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心也是影响其积极性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而征地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方面。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很大,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征收大量农村土地。
征地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
一、当前征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土地产权转移时利益分配不均2007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涉及农村征地纠纷的来访为887起3157人次,其中因安置补偿问题来访的为776起2757人次,分别占87.49%、87.33%。
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补偿标准偏低。
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是以种植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和产值来计算的,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及征地成本中所占比重较低。
据调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被征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为16%、18%、12%。
二是有的地方的安置资金、住房等到位不及时。
三是安置方式单一。
以货币安置为主,农民可选择的安置方式少。
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缺乏考虑。
(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成了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部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大量动用征地权,造成土地征用后待价而沽,或低价招商争税源,因资金不到位而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据国土资源部概算,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后的利用率只占征地总数的67%,30%以上处于“批而未征”、“征而未用”的状态。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而土地征收制度创新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我国现行调整农村土地征收的制度规范还存有缺陷,土地征收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存在范围泛化、规避法律、补偿严重不足、纠纷解决不畅等诸多问题。
要从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规范补偿费用分配程序,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缺陷制度创新一、问题提出2015年中央发布《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而提出了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其实质是废除城乡不合理的土地剪刀差,树立新的城乡发展观。
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是破除城乡二元土地体制,建立符合城乡一体化要求的完整的农村土地物权体系,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这是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阐述了城乡发展一体化与破解“三农”问题的内在关系,从而显示了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战略价值。
但是,就像著名三农学者韩俊指出的那样:在统筹城乡的名义下,一些地方统农村的土地资源多,筹农村的公共服务少,统城市的建设项目多,筹农村的民生工程少,这从根本上背离了城乡一体发展的宗旨。
因此,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城乡互动发展背景下的农民土地权利保护制度是当前的重要内容。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在整个农村土地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一环。
同时,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展开,必然对土地征收、征用产生持久、强劲的现实需求。
我国现行调整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制度规范还存有缺陷,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存在范围泛化、规避法律、补偿严重不足、纠纷解决不畅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国家的长远利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抵押、租赁等多个方面,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又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政府、居民以及企业的利益相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借鉴经验,制定出更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案,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
1、政府征收土地时信息不够透明。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有时候会不够及时地发布具体的政策,导致居民和企业缺乏了解自己权益的机会。
2、征收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府和征收人员可能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从而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赔偿问题不够公正。
在征收中,很多时候政府会对征收对象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并没有得到合理计算,从而导致居民和企业投诉。
二、对策
1、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更加透明。
政府应该在征收过程中及时公布自己的计划和政策,让居民和企业有机会了解到他们自己的权益,在政策制定后,政府也应该给出细节和实际操作的步骤和标准,这样有助于消除居民和企业的疑虑。
总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不仅要完善政策制定和宣布,同时需要制定更具体、更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以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期达到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国有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以满足城市建设、公共建设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增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征收程序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些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程序操作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征收补偿不合理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有些征收对象因为信息不对等或者权益保障不到位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导致公平性受到质疑。
征收资金管理不透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征收部门在资金使用和监管方面存在漏洞,缺乏公开透明度,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对于这些存在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建立健全的征收程序和审批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以及加强征收资金管理和公开透明度。
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2 问题意识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问题意识十分迫切。
征收程序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很多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严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征收补偿不合理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很多被征收者在面临房屋征收时,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权益受损,甚至引发纠纷。
征收资金管理不透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很多地方在征收资金管理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急需建立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征收程序和审批机制,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加强征收资金监管和公开透明度,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正文2.1 存在问题一:征收程序不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或程序不清晰的情况,导致征收程序的规范性受到质疑,给被征收人造成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
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
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
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
通过合理利用征用的土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 高农民收入,实现征用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04
未来展望与结论
土地征用改进方案实施前景
1 2
实施方案
在明确土地征用改进方案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 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通过立法、行政 手段等多种方式推进改革。
资源配置
为确保改进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合理配置人力 、财力和物力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大量征地可能引发农民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同时,征地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进一步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以上分析表明,土地征用制度在法律、政府行为和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都存在缺陷,需要通 过深化改革、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行为等综合措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城乡 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违法征用行为的执法力度 ,对违法征用的责任主体进行严 厉惩处,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
公平。
规范政府行为
严格征用审批
建立严格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 确保征用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 发展规划,防止滥用征用权,减
少资源浪费。
提高透明度
加强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征用目的、 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增强政府 的公信力。
02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
法律法规缺陷
法律条款不明确
当前的土地征用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 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 歧义,为政府和企业留下了操作空间 ,可能损害农民权益。
征地程序规定不完善
征地的法定程序存在漏洞,如缺乏公 开透明的征地决策机制,农民往往无 法参与决策过程,导致他们的利益被 忽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是一个必经之路。
而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土地征收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接下来,本文将会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究。
1. 征收补偿不合理。
在土地征收中,经常会出现补偿不足的情况,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有许多工作程序都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导致法律手续不完善,并且也给被征收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 征收拖延时间长。
由于土地征收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导致征收周期过长,给被征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
4. 征收任务分配不合理。
由于各地区的土地情况与经济压力的不同,导致征收工作任务分配不合理,无法达到征收任务的完成。
1. 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补偿方面,应该合理施行赔偿办法,尽量避免产生争议。
2. 加强征收程序规范性。
加强有关征收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并落实到各个层面。
严格执行程序规定,确保征收程序完整规范。
3. 提高征收的效率。
有关部门应该把握征收的步骤和方针,以确保征收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确保征收工作的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 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和征收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合理有效的任务分配。
根据不同地区的需要,制定出合理的任务分配方案,将征收工作分配到合适的地方,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工作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有责任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合理与有效性。
通过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项对策,才能让土地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合理、有效。
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
**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区建区以来的征地工作,对保证交通、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我区工业化、城市步伐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土地市场化建设的推进,土地资产价值日益凸显,我区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试就征地制度问题提出如下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我区征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我区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表现在征地工作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人均土地明显减少由于建区前我区属原鲤城区的农业区域,建区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我区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迅速减少,人均土地明显下降。
1997年,全区建设用地2971.7公顷,农用地32538.35公顷,其中耕地4836.7公顷;2003年,全区建设用地增加至4050公顷,农用地减少至31362.35公顷,耕地减少至4318.7公顷。
六年间,建设用地增加1078.3公顷,农用地减少1176公顷,其中耕地减少518公顷,人均耕地从1997年的0.45亩下降到2003年的0.38亩。
(二)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现有的补偿是以货币的形式兑现,并且是以“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由于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数不多,农民拿到手的一般在2~2.5万元/亩之间,只能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往往容易“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补偿费用监管不到位,截留、挪用现象确有存在我区长期以来征地工作基本上依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区政府实行补偿安置费用包干,由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分配支付,而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补偿安置不到位;虽然区财政以3.2万元/亩包干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但有的乡镇按2:3:5或3:2:5的比例分成,把本应该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用挪作统筹安排全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工业小区建设,实际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总额没有足额到位,因征地补偿问题上访案件时常发生。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引言在中国,征地和拆迁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问题。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土地被视为重要资源,征地和拆迁成为了一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手段。
但是,征地和拆迁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旨在探讨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文章主题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权力过于集中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权力往往被集中在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而农民往往缺乏相应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机制。
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可以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和征收标准,甚至滥用职权压迫弱势群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补偿标准不明确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农民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方面,政府常常采取“补偿现金”和“替代性安置”的方式,而这些措施却无法完全弥补农民损失。
另一方面,农民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分散等问题,导致其难以从政府获得足够的补偿。
三、程序不公正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也存在问题。
政府部门在征地和拆迁前,往往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而是采取强制清场的方式执行。
再加上行政决策和执行两个环节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导致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征地制度的改革建议一、权力下放和分权化政府部门应该通过权力下放和分权化的方式,实现权力的扩散和社会各方的参与。
要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征地决策机制,增加群众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机制,使征地和拆迁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义。
二、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补偿标准和机制,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文化、自然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定价,同时要透明公开,使农民和社会公众能够真正获得公正的补偿。
三、合法程序和运行监督征地和拆迁应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严格遵守程序的公正性和执法授权。
要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和问责机制,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征地和拆迁的程序和运行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土地房屋征收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问题一、征收制度不完善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征收制度不够完善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政府可能缺乏完善的征收管制和流程,相关法律和法规也没有得到全面执行。
这使得征收流程不够规范,缺乏规范的流程、规范的手续和标准的审批程序等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效率,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对策: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法制经济,因此,征收制度需要经过完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确保它们执行到位。
政府需要为征收管制设定正确的引导政策和具体流程,需要加强对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增加人员资源,并制作相应的材料。
问题二、征收费用发生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城市,土地房屋征收费用不断增加,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难题。
有些开发商通过不合理手段,让征收费用上涨,这导致了征收费用增长不合理以及购房者无法承担价格的问题。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具体措施来规范征收费用,促进征收费用恰当快速增长。
其次,政府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每一笔征收费用归口到财务部门,同时还需要加强监察机制,避免个人和单位的违规操作。
问题三、赔偿标准不够公正房屋征收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给被征收人带来损失,遭受资产的损失,这一点不应被忽视。
在征收过程中,赔偿标准对于被征收人非常关键,如果没有公正合理的标准,会引发社会不稳定乃至民事纠纷。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公正公平的赔偿标准,并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赔偿标准符合市场价值。
政策制定者应该对问题的潜在影响有清晰的认识,他们应该了解到关于所有受影响的人在位置和财产价值中的变化因素,包括房屋的构成、建筑面积、居住时间以及改变地区价值的其他因素。
问题四、被征收人保障不足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
有时,被征收人在办理手续时没有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或是最终的赔偿款没有及时或合理地发放,给被征收人造成了困扰。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征地问题是指在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或开发商通过法定程序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征地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1.低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过程中,有时政府或开发商只按照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忽视了土地的实际价值。
这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经济受损。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以及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农民实现可持续发展。
2.强制征地和信息不对等:在一些地区,征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政府或开发商未能与农民充分沟通,并通过强制手段征地。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在征地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咨询,与农民进行积极沟通,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安置和就业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3.土地流转难题:征地后,农民常常面临着土地流转问题,由于缺乏土地产权保护和土地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农民很难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人,无法充分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便利条件和法律保护。
4.地上和地下资源开发冲突:有些地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征收土地用于开发地上资源,但忽略了地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对地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确保地上和地下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总而言之,解决征地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征地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开发商应尊重农民的权益和利益,在征地过程中与农民充分沟通,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农民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征地问题,实现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
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对个人或单位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的工作。
在征收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下面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工作中,很多单位对征收程序不够重视,缺乏专门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导致程序不规范,征收手续不完备,给后续工作和户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2. 征收补偿不合理。
在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着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比例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等问题。
很多户主因为补偿不合理,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宣传工作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前的宣传工作上,存在着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导致户主对征收工作的了解不够,产生不必要的疑虑和抵触情绪。
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征收工作的执行中,很多参与征收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5. 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在征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拆迁补偿争议、异议登记、纠纷调解等,但是相关部门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及时,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对策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1. 加强征收程序的规范化。
各相关单位需重视征收工作,建立健全征收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并规范征收手续,确保手续的完备和合规。
2. 完善征收补偿政策。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比例,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并倡导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满足不同需求和利益方的权益。
3. 强化征收前的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需及时向户主发布征收通知,解释征收目的和政策,回答户主疑虑,消除户主的抵触情绪,提高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使其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doc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我国土地的二元体制为视角程燕2007级4班摘要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科学性和民主性。
目前,我国农民因为土地征收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出现了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等情况,没有制约的公权力损害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设计的不合理。
本文通过解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不科学之处,旨在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寻求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确实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公共利益一我国的二元土地所有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说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二元体制,即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法律之所以对土地制度实行二元结构设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回顾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这一过程是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过程,即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并不是经济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政治运动的产物,“集体”的概念并不符合传统民法理论;其次,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而非国有,主要是基于对我国传统村落或家族所有权的历史尊重和国家征税方便的考虑;第三,通过保留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用工农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二等奖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尽快实现工业化。
1然而,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开始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历程。
基于目前我国的发展阶段,这种二元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基础是否还存在是值得质疑的。
另一方面,从理论层面来讲,农民集体所有是由一定社区内的全体农民组成的集体组织作为权利主体享有和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不能以个人名义享有和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农民集体所有既不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依法征收民众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工作。
这一工作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往往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要求,导致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必须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征收程序,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补偿不合理的问题。
在征收过程中,一些农民和居民往往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应该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还应加强对征收补偿方式的研究,确保补偿方式与征收对象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在征收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对征收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意识,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的现象较为普遍。
必须加大对征收信息公开的力度,确保被征收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征收工作的进展情况。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滥用职权的问题。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导致在征收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
必须加强对征收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对滥用职权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对被征收者参与程度不高的问题。
在征收工作中,一些农民和居民往往缺乏对征收的参与,导致公众对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充分的听取。
应该加强对被征收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还应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民主监督,确保征收工作能够真正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必须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在土地或房屋被需要征用的时候,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土地或房屋进行征收的工作。
这项工作对于城市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解决。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征收政策不清晰。
征收政策的不清晰会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或房屋征收,政府在审核、确定补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政策有时候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征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对策之一是制定明确的征收政策,明确征收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征收工作更加顺利和规范。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补偿标准不合理。
补偿标准是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理补偿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策之一是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地区、用途、面积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土地利益分配不公。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政府往往掌握着主导权,导致土地利益分配不公平的情况较为普遍。
对策之一是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土地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打击腐败现象,杜绝不正当利益的获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信息公开不透明。
在征收工作中,政府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但是由于信息公开不透明,导致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的了解不足,难以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对策之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政策、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增加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解决。
需要制定明确的征收政策,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确保土地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只有这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才能更加科学、公正地进行,为城市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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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及解决的途径摘要: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补偿及土地发展权分析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并且土地所有权不完整;3.征地补偿不合理;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5.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针对缺陷提出了改革建议:1.明确公共利益范围;2.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权;3.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进行多元化补偿;4.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
关键词:征地制度;征地补偿;征地理论;征地改革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建设用地为主的土地资源消费需求急剧扩张。
在单一的政府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被大量占用,由此引发的征地纠纷和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及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和学术讨论的热点。
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及其造成问题,就征地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二、征地理论基础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显然,政府的征地行为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即为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
所以公共利益和补偿是土地征用的理论基础。
公共利益日益受重视导致了产权由最初的绝对性向社会性转变,从而催生了政府的征用权。
而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由决定了补偿是征用实施的要件之一。
另外还有一个理论基础即土地发展权。
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
狭义的土地发展权主要指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之权利。
在我国,国家拥有狭义的土地发展权,即农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权利。
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国有制。
农地改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就必需转变土地所有权,也即国家把集体土地通过征地变国有土地。
三、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基于以上论述,政府征地实际上是建立在三个理论基础上的,即公共利益理论、补偿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
那么征地行为是否合理也就可以从这三个理论上来分析了。
下面就结合以上三个理论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由于对公共利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权力和形式作具体的限制,因而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便成为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导自主裁量的权力。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
于是,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致使土地征用权滥用,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据一项研究表明,某省11个县1992年的200个最大的用地项目中,属于公益事业的如公路、学校等仅42项,占2l%;属政府机关的lo项,占5%;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148项,占74%,其中房地产项目35项,占18%n)。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并且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
但是,集体具体指哪一级、哪个组织,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法律对于农民集体如何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大量现实中的情况是村委会行使所有者权利,村集体的土地流转、征用等事项都由少数村委会成员决定。
集体土地事实上的所有者从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转移到了村委会少数人手中,而集体土地真正的所有者广大农民群众却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知情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表现在没有流转权和土地发展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则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一级土地市场流转,而集体土地要进入市场,只有一种方式,即通过国家征地。
这样,征地与否,征哪块地完全由国家说了算。
这也为征地补偿不合理埋下了根本隐患。
3、征地补偿不合理3.1征地补偿范围太窄、补偿标准太低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残地损失和其它间接的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也没有考虑土地的未来升值潜力。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其征用前三年市场年产值的6~10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市场产值的4~6倍,两者加起来最高不得超过30倍。
”即便按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比例补偿,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的30年使用权仅仅值10年的农业产量。
也即国家以10年农业产量的价值把土地的无限期的使用价值一次性买断,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3.2补偿分配不公在实际征地费用分配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就成了集体的代理人,享有对集体财产直接的处置,以至于大多数失地农民根本不知补偿费是多少,其中多大的比例是给自己的。
根据典型调查,在土地征用的利益分配中,县政府获得了52%的土地征用收益,县以上政府获得了15%的征用收益,而农民利益集团只获得了32%的土地征用收益,农民个人只获得土地转让收益的5%一10%,其他被村集体拿走。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征用一转让”这一过程,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大约2000亿元。
现在全国约有3000万农民因承包地被征收、买断而成为贫困农民,部分农民生活由小康返贫困。
3.3征地补偿方式单一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即一次性给农民以一笔钱后就算征地过程全部结束,以后失地农民自谋生路。
而在国发[2004)28号文件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她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但这些具体的补偿方式还在探索中,更没有以政策等形式形成对失地农民补偿的约束。
3.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征地完全是强制性的,征收主体为国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弱势群体,没有决策权和申诉权,不利于群众监督,所有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
另外,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定,然后让已经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来发表意见,已经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了。
四、征地制度改革途径与建议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的分析,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问题根本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及产权主体不明确,实际上表现为农民手里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在征地过程中与政府地位不对等。
而征地问题的主要表现在征地补偿上面,也即补偿标准太低。
下面我就征地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如下:4.1 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公共利益是使土地征用权的行使合法的唯一条件,应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范围。
比如加拿大将公共利益限定为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及文物遗迹保护、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方面;日本《土地收用法》规定,土地征用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并采取概括兼列举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公共利益用地可界定为:国防军事用地、国家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国家储备粮库等、水利及环境保护用地、其它公认或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4.2 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明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在清晰的产权安排下,一方面政府可以运用市场规律较为顺利的实施土地征用,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征地主体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
纵观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土地属于个人所有,土地产权安排清晰,征地主体及客体都比较明确,同时国家的法律也强调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弊端很多,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产权主体不明确。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具体怎样改革,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本文在此不多说,仅就其对征地改革有利的思路下提出一些改革原则。
即农村土地改革应当把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还给农民,而且最重要的是还农民一个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尤其包括土地发展权。
国家可以拥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即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强制性征地。
4.3改革补偿制度在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和农村土地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以后,我们就可以有以下土地补偿的设想了。
首先,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
结合我国实际,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的基础上,还应加上土地发展权价格,即土地改变用途以后的升值价格。
其次,根据“公平补偿”原则,按照市场标准计算征地的补偿费用。
对于征地补偿费用,除了考虑土地征用前的价值外,还应考虑土地区位、交通、环境、人口、市场供求现状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升值空间等因素,并以此作为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的依据,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的土地资本及预期收益,在征地中得到充分反映。
例如美国土地征用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在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时,不仅考虑土地现有价值,而且考虑土地未来价值,还考虑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
还有就是,补偿方式多元化改革。
除货币补偿以外,落实国发[2004]28号文件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股等多种补偿方式,最重要的是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政府应建立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提高自身技能,以帮助失地农民完成从务农到务工、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4.4 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征地从申请、核准审批到实施都应该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我国现有的征地程序重形式、轻内容,不足以保证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民主权利。
因此,我们要在现有土地征用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征用目的审查制度,强化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健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公正参与、公开查询、举行听证和举报等制度,加强全社会对土地征用过程的监督。
参考文献[1]曲福田,《土地行政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常红晓改写,土地解密,财经(J],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