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综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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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综述

[摘要]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征地补偿的理论依据、原则、内容及标准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对比总结出我国目前征地补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以期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经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

[关键词]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制度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形成于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制度的缺陷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对农民的补偿普遍偏低,且没有解决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这给解决“三农”问题带来极大的阻挠,同时影响了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心目中的威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如何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换来对等的利益是广大农民的心声,所以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1.国外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

1.1 国外(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收制度涉及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独立式,即土地征收法独立于土地法之外单独立法;二是单节式,即土地征收作为土地法的一个章节存在,是土地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者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条例》以及如日本的《土地征用法》,后者如美国《财产法》等[1]。

1.2 国外(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1.2.l 相关理论基础和补偿原则

对征地补偿的理论基础可以将其归纳为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公用征收说、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说等几种。其中特别牺牲说认为,国家或政府的合法征地行为使无义务的特定人为国家或政府作的特别牺牲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2]。多数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特别牺牲说对被征地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

世界各国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主要有三种[2]: 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除此之外,当代日本出现了一种“生活权补偿”理论。这一理论认为[3],如果作为征用对象的财产具有财产权人的生活基盘的意义,那么对其损失的补偿,就不仅限于对其财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评估,还应考虑其附带性的损失补偿,甚至有必要给予财产权人为恢复原来的生活状况所必需的充分的生活补偿。

1.2.2 征地补偿的内容

从各国和地区的征地补偿内容来看,大都包括了以下三方面[1]:(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2)因征收而致被征收者产生困难的补偿;(3)外部不经济的补偿,由于征地而造成的残留地的补偿,及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补偿等。

日本的征地补偿是根据相当补偿的标准来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土地所有权损失的赔偿。(2)其他权利损失的赔偿。如地上权、长期租佃权、及对建筑物、土砂石的损失等。(3)征用土地

造成通损的赔偿。(4)对非征用土地上蒙受损失的人的赔偿。(5)征用土地上少数残留房的损失赔偿。(6)对被征用土地上失业人员的赔偿。(7)对项目造成的其他损害的赔偿。

1.2.3 补偿的标准

目前各国普遍使用的补偿标准方式主要有三个 [1]:(1)按公平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对于被征的土地,采用被征收时的公开市场上的公平交易的价格来确定。(2)按评定或裁定价格来补偿。即对于地上构筑物及土地改良物等多采用价格估定或裁定的办法进行补偿。(3) 按法律规定的价格进行补偿。指按法律规定的基准地价或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补偿标准,前者如韩国,在执行、公示地价的地域,土地补偿额以公示的基准地价为准;后者如瑞典,对土地征用补偿价格的计算是以十年前该土地的价格为准。

2.国内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研究

2.1 关于补偿原则与内容的研究

采取何种补偿原则进行补偿、补偿内容如何界定,是众多专家学者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热点,所持观点也有所不同:张全景和王万茂(2003)认为,应该按完全补偿原则将能够举证的具体损失和可以预见的利益损失列入补偿范围,征地补偿费应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农民生存权补偿、地上物补偿、残余物补偿、农地生态环境效益补偿[5]。

张术环和孔令德(2006)认为,征地补偿范围构成中还应增加教育补偿成分的比例,应对失地农民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确保他们今

后的生活以及职业的转化[6]。

高景芳和薛会来(2008)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直接、物质、实际”的损失为标准的行政补偿的强度已明显偏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提出应区别对待不同性质损失补偿的标准,明确征地补偿的对象,完善征地补偿的评估等[7]。

2.2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问题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确定;二是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两种不同用地类型的补偿标准。

对于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确定问题,主要可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参考市场交易价格定价。如周其仁(2004)教授认为,征地补偿总额应该等于一笔与被征土地等值的资产,也就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非农用地的市值[8]。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用农地市价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如周诚(2003)教授认为,按照农地市价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征地补偿,就是进行足额补偿,不仅意味着公正,而且有利于保护耕地,遏制以地生财[9]。

对于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补偿标准问题,吴瑞君、苟澄华(2004)认为,两种类型的征地补偿标准应该大致一致,以体现对所有被征地农民补偿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也即以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参考非公共利益征地的土地市场价格,采取“相当补偿”的原则[10]。陆红生、韩桐魁(2005)鉴于征地项目的复杂性,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应列出“公共利益项目”目录,作为征地依据,对于超

出“公共利益项目”目录之外的,性质难以判定的举行社会听证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加以确定[11]。

2.3 关于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的研究

有关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方式,学者张全景、王万茂(2003)认为,除国家直接投资的特大型项目如三峡工程必须进行迁建安置以外,都应采用货币安置,将安置费直接发给被安置人员,由他们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如安置费入股、购买社会保险等[5]。

3.研究展望

国外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较早,也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征地补偿制度理论,和国外相比,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存在补偿的标准过低、公益用地的范围界定不清以及补偿内容的单一等方面的问题,很多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在实践中去进一步深化。当前理论界对此还没有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依据,很多针对问题的对策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还需要在实践中去进一步检验。为此,我国应结合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立足国情,探寻完善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王军明.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d].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2] 姜辉.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征地的补偿安置研究[d]. 重庆:西南农业大学,2005.

[3] 马银芳. 土地征用补偿的“理论、原则及标准”之解读[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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