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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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一、内容描述《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征地制度的形成背景、历史变迁以及演变过程。

文章以时间线为轴,系统梳理了征地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脉络,着重分析了各个时期征地政策的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因素。

文章首先概述了征地制度的起源,即古代土地征收的初步形态,包括早期的土地赋税制度以及封建社会的土地征收方式。

文章将征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几个重要阶段,包括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政策调整以及近年来征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文章详细描述了各个阶段的政策内容、实施情况以及社会反响,揭示了中国征地制度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的继承与革新。

文章还深入分析了征地制度在城市化进程、工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征地制度在应对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挑战与困境。

通过回顾历史,文章旨在为当前和未来的征地制度改革提供历史借鉴和参考依据。

1. 简述征地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在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征地制度一直是关键性的一环,深刻影响着城市化进程、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农民的生活福祉。

征地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时期,伴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城市扩张的需求矛盾加剧,制定并适时调整征地制度成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变革不仅关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更关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于政府而言,征地制度是其管理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征地制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土地权益和生活保障。

理解征地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理解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概括文章主旨和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征地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分析不同时期的征地政策、制度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

文章主旨在于揭示中国征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对土地资源配置、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变迁历程及启示

新中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变迁历程及启示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Compensation System of Agricultural Land Requisition and Enlightenment in
the PRC
作者: 罗红云[1]
作者机构: [1]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出版物刊名: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页码: 35-4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 农地产权制度;制度效果;补偿制度
摘要:现行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产生了诸多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一种现实障碍.本文对新中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梳理,对不同阶段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效果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根本问题不在于补偿标准,而在于农地产权制度、公权力的无约束、土地生产要素功能的被忽视和农民权利的缺失.因此,今后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改革应主要从上述几方面进行.。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摘要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大致经历了建国初期构建、改革开放初期重构和市场经济建立后变革等3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

不同时期的制度内容有着不同的历史特征,此前的传统体制对计划经济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从而成为我国改革现行土地征收赔偿制度需要克服的薄弱环节。

基于上述分析,应遵循市场原则,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防止土地征收权力滥用;导入市场评估机制,确定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拓宽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合理分配补偿费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渠道。

关键词土地征收城镇化补偿制度创新研究作者简介:吴香云,法律硕士学位,中共南平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55-04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基于我国特有的二元地权结构模式,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推进城镇化的过程,同时是农地非农化和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我国是通过土地征收来实现的。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张,被征收的土地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由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而补偿问题是土地征收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城镇化的进程,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社会稳定。

探索符合新的发展形势的具有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并注重对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推进城镇化发展、提高城镇化质量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历史变迁及评析(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新中国成立后,早在1950年6月,就制定了专门针对土地征收的法规《铁路留用办法》和《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历史变迁作者:崔俊枫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5期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形势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文把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分为四个阶段。

关键词:补偿安置变迁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8)起初,由于土地归农民私有,国家的市政建设及其它需要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用地,1950年11月21日,中央政府出台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国家需要征用私人土地的,需要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于耕种该土地的农民应给予适当的安置,并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1953 年 12 月 5 日中央政府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较完整的征地制度法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规定首次提出了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概念,强调“评议商定”以及“公平合理”。

并提出,土地补偿费以最近3~5年产量的总和为标准,特殊土地应酌情处理。

1954年9月20日,关于土地征用,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1958年1月6日,中央政府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补偿标准做出了调整,规定以土地最近2~4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另外其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对农民安置有农业安置,其它方面的安置和组织移民。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土地征收无偿取得集体土地,通过拨付的方式把土地安排给土地使用者。

企业大部分是公有的,所有建设项目用地也是国家统一无偿拨付的。

同样在土地征收过程方面,土地收益的获取,土地增值效益都不存在。

农民失去土地后,转化为城市户口,并在城市安排工作。

二、基本维持时期(1959~1981)这一段时间内,由于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基本按照1958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执行。

三、转型时期(1982~1998)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战略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提出,经济建设出现了长足的进步,进而用地规模有很大的提升。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内容摘要:建国以来,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大致经历了起步、调整、逐步完备和新发展等四个变迁阶段。

通过对这一制度变迁的回顾和分析,我们发现在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变迁中存在着很强的路径依赖性。

而这也正是导致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诸问题的主要原因。

为此,在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创新中应突破“体制锁定”,沿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目标前进。

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总是与其同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同时又受其他社会经济制度的影响。

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要求社会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最终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中的规定是征地补出安置制度的根本依据。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

因此,考察建国以来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把握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改革的方向,对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受土地征用的影响,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小康的实现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在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四条中也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只是提到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引言在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

而在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下,土地征收也成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必要手段,但也因此引发了很多的纠纷和问题。

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征地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现状、问题及创新四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发展。

历史发展我们知道,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早在1947年,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中提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案,并在1950年颁布了《宣言》,其中就明确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方针。

时至今日,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征收补偿政策已经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现状问题目前,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补偿标准不明确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规定,而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间的补偿标准也差异很大。

导致了一些地方征地补偿金额过低的问题。

权益保障不到位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不能得到协调或者是认同,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也不完善。

基层工作不到位由于我国的基层行政体系比较复杂,征地补偿相关的工作经常受到基层工作人员意识、知识和工作能力的限制,征地补偿流程中常常出现疏漏和不妥之处。

创新理念解决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理念创新。

在推进征地补偿制度工作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和政策机制,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完善与之配套的基层管理工作。

下面是一些推动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的理念:向市场化转型作为一个正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国家,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也需要朝向市场化方向进行转型。

依靠市场机制,可以进一步增加征地补偿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有效地提高行政效能。

政策标准合理化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中,尤其是针对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可能导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新时代我国征地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新时代我国征地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新时代我国征地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摘要:我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此,在实行土地国家—集体二元化所有权的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的政府行为,是政府居间协调公共利益和集体、个人权益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征地制度;创新与发展一、明确公共利益需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允许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的”或“公共用途”)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征收土地是征用私人财产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补偿”。

然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确切含义,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解释各不相同。

6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项目,如学校、道路等,这些项目直接服务于不特定的公众,具有典型的公益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对“公共利益”认定较为宽泛,将一些显著促进就业、提高税收,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项目,也认定为属于“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主要焦点及难点所在。

二、规范征地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话语权1.公告征地信息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关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将这些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是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上述信息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次修法明确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这是在审议阶段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总之要通过公告的办法使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知道自己的土地将被征收,征收后的用途及自己将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或安置等,取得农民对征地的支持,防止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均有听证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创新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创新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创新研究杨晓【摘要】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弊端重重,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利于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使土地补偿制度真正发挥失地农民生活稳定器的作用是文章的研究主旨。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制度创新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是2010年湖南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提出的目标。

城市城区的扩容提质意味着我省征地步伐的进一步提速,意味着失地农民进一步增多。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屡遭侵犯已是屡见不鲜的事情。

建设和谐农村,就要正视城乡发展中的种种制度性障碍,为农业发展构建合理制度;就是要正视土地征收中发生的侵害农民基本土地权益的现象。

对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研究,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即是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必须,也是建设和谐农村的应有之义。

一、现存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建设和谐农村的阻碍湖南省今年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力争城镇化率提高1.5个百分点,达到45%以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而失业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因非法征地而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数量也会增加。

无地、无业、无保农民数量的激增已经成为我省建设和谐农村的一大障碍。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弊端1、征地补偿原则不合理,补偿范围狭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征地实行的是适当补偿原则,是对由于土地原用途改变而受损的物质利益进行补偿,而没有考虑土地的未来用途和土地价值的增值。

由于适当补偿原则低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长期生活资料的功能,也没有反映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一旦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由此引发的农民生存危机是比较严重的。

由于只对土地所有者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只弥补了被征地者的直接物质利益损失,没有考虑被征地者的间接损失。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演变及评述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演变及评述

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定袁测算方法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袁对因征地而造 面袁即国民经济开始全面
例曳渊1982袁国务院冤 成的剩余农村劳动力提出了乡镇企业用工安置尧 复苏袁经济发展建设对土
留出土地尧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安置办法
地需求逐渐旺盛
中国集体经济 69
理论探讨
时的历史发展环境和技术水平袁土地征收 制度因太注重公平性袁 不具有强制实施 性袁而且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上袁主要 还是物质补偿为主袁 很少从社会保障尧促 进就业等长远的利益维护角度考虑袁但是 本阶段的土地征收制度对于协调国家和
第十三条中规定院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袁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袁 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 资料实行征购尧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冶
我国最早对 野土地征 收冶的定义袁土地征收 首次被纳入宪法袁获得 宪法保护与支持
法规政策
表 2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摸索阶段情况 重要内容
背景/意义
第八条规定袁野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袁土地 在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
第二条提出野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袁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尧转让制度冶
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权改革进入 新的阶段袁推动着征地制度进一步 改革
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曳渊 一次修正冤渊1999袁全国人大常委冤

第五条规定野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遥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袁由省尧自治区尧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冶
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 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噎噎如果社员大 的大背景下袁土地转为公
法曳渊修正冤渊1958袁 国务 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对社员生活没有影响袁 有制袁原有的土地征收制
院冤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行政补偿或称公法上的损失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随着大陆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大陆已有多年行政补偿的法律实践,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试就大陆的行政补偿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各方对行政补偿制度的关注,从而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封建统治时间之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极为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大陆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为交换,就是行政补偿的初期形式。

②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作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有关土地管理的办法中,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作了规定。

历史上拆迁法律规定(3篇)

历史上拆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伴随着我国的发展。

从古至今,拆迁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我国拆迁法律制度的演变,分析其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古代拆迁法律规定1. 西周时期西周时期,我国已有了初步的拆迁法律规定。

据《周礼》记载,当时国家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拆迁,实行“均田制”和“分封制”。

均田制规定,国家将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给农民,农民有耕种权,但不得买卖和转让。

分封制规定,诸侯国对内的土地分配和征用,必须得到周王的批准。

2. 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拆迁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废井田,开阡陌”政策,将土地私有化,允许买卖和转让。

这一政策使得土地征用和拆迁更加频繁。

汉代,国家对于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汉律》中,如《汉律·户律》规定:“凡征发徭役,不得征用已废之地;凡征发徭役,不得侵夺民田。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拆迁法律规定进一步发展。

唐朝实行“均田制”,规定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有耕种权,但不得买卖和转让。

此外,《唐律疏议》中还规定了“侵地法”,即对于侵占他人土地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拆迁法律规定趋于成熟。

宋朝实行“田制不立,税役不均”政策,使得土地征用和拆迁更加频繁。

元朝,国家对于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元史·刑法志》中,如《元史·刑法志》规定:“凡征发徭役,不得征用已废之地;凡征发徭役,不得侵夺民田。

”三、近现代拆迁法律规定1. 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拆迁法律规定逐渐与国际接轨。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必须依法进行。

此外,《民法》中也对拆迁作出了相关规定。

2.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后,拆迁法律规定得到了全面发展。

1950年,《土地改革法》规定,国家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变迁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变迁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变迁一、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变迁1.计划经济时代重安置轻补偿的征地补偿制度。

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在1950年11月10日《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并在1953年和1958年进行了修改。

总体补偿标准为土地年产值的2~6倍。

1958年征用办法规定了农业安置和移民安置办法;1982年的安置途径增加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

总体来说,这个时期补偿标准严重偏低。

但由于较好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安置问题,所以征地进展顺利。

2.20世纪80年代安置和货币补偿并重的征地补偿制度。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在安置途径上增加了非农就业安置方式。

虽然征地补偿标准仍然偏低,但是由于增加了非农就业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而言增加了农转工的机会。

由于当时重工思想和巨大的工农业“剪刀差”,它给失地农民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

所以,这种招工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征地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失地农民的认同,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没有出现因为国家大量征地而引发较大社会矛盾的情况。

3.20世纪90年代单一货币补偿方式下的征地补偿制度。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除了规定政府在征地后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外,对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导致大规模失地农民问题产生。

4.21世纪初多种安置模式并存的阶段。

2004年国土资源部㈩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㈩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闲征地而降低。

它创新了安置方式,在法律规定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入股等安置方式,形成了土地入股安置、农业就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移民安置等安置办法,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安置模式并存。

以前的征地补偿法律规定(3篇)

以前的征地补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征地补偿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模糊规定到如今的完善体系,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

本文旨在回顾我国以前的征地补偿法律规定,分析其特点和不足,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二、以前的征地补偿法律规定1.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自1986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

早期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涉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

(1)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

对于农用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补偿方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

其中,货币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征地补偿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补偿标准。

(1)补偿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具体程序包括:申请、调查、评估、补偿、安置等。

(2)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中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对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1)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征地过程中,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补偿标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三、以前征地补偿法律规定的特点与不足1. 特点(1)补偿标准较为简单早期征地补偿法律规定,补偿标准较为简单,缺乏对各类土地的细致划分和补偿标准的详细规定。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演进——基于财政制度的分析视角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演进——基于财政制度的分析视角

2021年4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总第34卷第187期)收稿日期:2021-03-02作者简介:杨㊀纯(1994 ),女,贵州黔南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㊂中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演进基于财政制度的分析视角杨㊀纯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550025摘㊀要:中国征地补偿制度经历近70年的发展和演变㊂通过对1949年至今的土地征收政策及法律文件进行梳理和解读,将建国以来的土地征收补偿分为初级㊁摸索㊁调整㊁突破与深化改革五个阶段㊂基于财政制度的分析视角研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变迁背后的逻辑规律,发现财政水平及制度的改变与土地征收补偿的演进有着极强的路径依赖,解决当下因补偿所引发的问题必须从财政体制与土地征收制度两个角度出发,更多地保护农民的权益㊂关键词:征收补偿;历史演变;财政制度doi:10.3969/j.issn.2096-2452.2021.02.012中图分类号:D912.3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2096-2452(2021)02-0077-07㊀㊀征地补偿制度一直以来是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点问题之一,基于征收补偿的矛盾和冲突在学界存在着诸多观点㊂[1][2][3]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并不只是单纯由制度所决定,不仅是缺乏土地市场与补偿低廉的问题,更多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㊁财政政策干预与民众的权利意识之间的博弈㊂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反映的是时代背景㊁财政水平㊁权利主体的互动关系㊂一般而言,我国经济状况决定财政运行,而财政水平又影响其他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土地征收补偿是财政对被征地农民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㊂在现行体制中单纯地提倡增加土地补偿标准或者建立土地市场,而不推行强有力的改革措施,只会使农业成本上升,加重农民负担㊂因此在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中应跳出就土地征收谈认识的陷阱,把研究视角放在受时代背景影响之下的财政政策的维度上,重构征地制度及征地补偿,通过平衡当下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的财政状况与农民权益的博弈格局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㊂一㊁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我国建国后实行的财政模式为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受这一财政模式影响下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表现出来的特点是补偿标准低㊁相关补偿制定粗略,此时的土地征收服务于国家的工业化建设㊂1.土地征收补偿的初级阶段(1949 1952年)起步阶段的土地征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是国家可以因 经济建设 进行征收,这一阶段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但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国家的一切重点都放在经济建设中,土地征收补偿程序㊁补偿标准等尚未规定㊂中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演进(1)土地征收补偿情况㊂建国之后‘土地改革法“①(1950年6月)的颁布是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起步,虽然这部法律出现了 征收 一词,但是并未涉及 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补偿 的相关规定,此时的 征收 与 没收 并无多大区别㊂‘铁路留用办法“②(1950年6月)规定 因修建铁路的需要可以由地方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 ,标志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初步成型㊂随后政务部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50年11月),规定适当代价补偿或以国有土地调换的原则③,弥补了土地征收关于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开创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先河,该规定对土地征收补偿费㊁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都做了相应补偿㊂另外,还提出了公平合理的概念,但限于当时立法技术水平及社会条件,土地征收补偿的其他相关规定都未涉及,补偿条款制定得比较粗糙㊂以上土地征收补偿的起步阶段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变迁,但从相关规定来看,此阶段的征收是为了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征收的合法性依据来自于修建铁路等国家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是国家财政过渡阶段的工具㊂(2)基于财政制度的路径依赖㊂建国初期我国面临严峻的财政危机,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有关财政制度的决定④,我国开始建立建国初期 统收统支 的财政模式,国家财政从分散模式转为集中管理模式㊂其主要内容在于由中央掌握财政管理的一切权限,财政支出统一由中央核拨,地方只是执行中央财政政策的工具㊂同时,国家的关注重点在于由解放战争向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转移㊂因此,在这种财政模式下,建设项目的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紧迫性挂钩,致使中央把财力投入到经济建设领域㊂[4]我国财政政策显然缺乏能力去提升失地农民的社会福利,也无余力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细致规定㊂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特点是当时财政低迷的反映㊂2.土地征收补偿摸索的阶段(1953 1978年)这一阶段出现了专门的法律文件对土地征收进行规定,但是征收的合法性依据仍然是国家经济建设㊂虽说此时对征收补偿进行了细化,但其补偿标准一直处在低水平,补偿程序由原来的农民可以参与到取消农民参与的权利,土地权利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公社所有,农业也由于收入低而被财政率先 甩包袱 ㊂(1)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变迁㊂1953年土地改革运动宣布完成,为推进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土地征收继续进行,同时,国家更进一步重视土地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㊂政务院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对土地征收及征收补偿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文件㊂‘办法“在对待土地征收的问题上提倡慎重性与妥善性,将此前粗略的土地征收补偿进一步细化⑤㊂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土地征收在宪法上得以确定,但是土地的 征收(征用) 补偿并未涉及㊂尽管1975年㊁1978年和1982年先后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但是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仍没有任何突破㊂1958年‘办法“经国务院修正,有关的土地征收补偿有了较大的变化㊂在补偿程序上,用地单位加入土地征收补偿的协商中;在补偿方式上,仍然采用 产量总值法 ,但降低了补偿标准,并且取消了农民迁移补助费,采用就地安置方式㊂不难看出,修改后的‘办法“在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方面弱于修改前的‘办法“,其与当时的社会环境㊁经济条件㊁财政状况息息相关㊂[5]‘办法“的颁布在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大的进步,这代表了我国为加快经济建设而开展征地的初步法律尝试,同时也奠定了征地①②③④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目的,是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而制定的法规㊂所以说该部法律并非严格意义上对土地征收进行相关的规定㊂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㊁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㊂政务部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50年11月),第十四条规定, 给予被征地农民以适当代价或者以相等的国有土地调换,对失地农民给以相应适当的安置及对土地上附着物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㊂1953年,政务部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办法“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在农村中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用地单位㊁农民协会及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或由有所有人(或原使用人)推出代表评议商定, 在征收理念上,强调必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征收补偿标准的程序上,农民享知情权㊁参与权㊁监督权;在土地补偿方式上开创了 产量总值法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予以公平合理补偿㊂中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演进制度的基本框架㊂[6]但经过对上述补偿制度的梳理,发现征收补偿制度所表现出来的补偿标准降低㊁补偿程序弱化等问题,其实是此阶段农地从农民私有转变为合作社所有的反映㊂安置方式留在农业领域为主,征收补偿刚性不强,经协商可以少发或者不发补偿费,农民权益进一步被忽视㊂[7] (2)生产建设型财政下的产物㊂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国民经济基本恢复,受前苏联影响,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国家进入计划经济时期㊂财政制度仍然是统收统支模式,不允许市场机制发挥作用㊂而我国经济水平低下,资金稀缺㊁资金动员能力弱,影响到征地制度,必将降低征地补偿费用以满足工业发展的资本积累㊂[7]建国初期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统收统支的财政模式在全国展开㊂土地私有制并没有维持很长时间,土地征收正当性并不以公共利益为限,农民的私权利被严格限制在计划经济时代㊂由于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启动经济㊁促进经济较快发展,财政支出大规模投入国家工业化所必需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此阶段的土地征收本质上是国家工业化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形成的㊁政府在财政危机压力下实行的成本转嫁㊂直至 文革 期间,受国内环境因素影响,征地的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㊂二㊁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下的土地征收补偿(1979 1993年)文革 结束后,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陆续恢复正常,财政法制建设进入恢复发展的新时期,财政体制由原来的统收统支调整为分灶吃饭模式①㊂土地征收补偿也相应地进入调整阶段㊂农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呈现二元体制,但这种二元体制为 以地兴企 找到了契机㊂1.土地征收补偿调整阶段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出台,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征收行政法规,首次把节约用地作为我国国策㊂其与1958年的‘办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在补偿程序上,取消了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的规定,并采用 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等强硬语句,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在补偿方式上,确立了 年产值倍数法 ㊂②在补偿标准上,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重新对安置补助费予以规定,但是补偿费用被限定在最高限额中㊂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顺应经营体制的改变,‘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出台,该法将土地征收上升到法律规制的层面,但在土地征收补偿上未能突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㊂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明确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㊁认定㊁程序㊁方式等仍然延续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大部分内容㊂[5]尽管该阶段将土地征收上升到了法律规制的层面,但完全取消了与被征地农民的协商环节,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特点㊂改革开放后,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依然高涨,由于国家财政水平的限制,征收补偿仍没有满足人民的生活水平㊂随后进行的许多法律文件的修改也没有从根本上弥补被征地人民的损失,并且未突破计划经济的包围圈,行政色彩较浓厚㊂2.分灶吃饭后的 以地兴企1980年,国务院发布一系列规定,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③,实行分灶吃饭型财政制度,管理体制为包干制,地方政府拥有独立的财权与事权㊂但地方工业基础薄弱,市场机制尚不健全㊂同时,随着 撤社建乡,撤队建村 的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基层政府迅速扩大了队伍㊂国家财政资源有限,要求乡镇政府进行财政统筹㊂地方政府承担着较大的财政压力,这就使得地方政府迫切需要发展经济获得收益㊂在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与农民所有两种体制,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㊁经营权,不允许土地直①②③ 财政分灶吃饭 ,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级承包,主要因为中央财政不可能在承担地方政府的开支㊂表面上是将财政收支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实则甩掉承担其开支的包袱㊂即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上升为 3 6倍(该耕地年产值),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20倍 ㊂征用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为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2 3倍,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㊂征用宅基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㊂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 划分收支㊁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暂行规定“,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地方以收定支㊁自求平衡,包干使用㊂198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改进 划分收支㊁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各省(区㊁市)实行划分税种㊁核定收支㊁分级包干体制,以适应国家与企业㊁中央与地方及部门之间分配关系的最新变化中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演进接出让,只有通过国家征收再行出让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㊂①土地征收由政府控制,通过征地,政府可以低成本获得建设用地,因此,地方政府放任乡镇花费低成本资金在农村开办企业㊂在政府主导下,农地转为工商业用地的增值收益因内部化而近乎零成本地直接转入乡村集体企业的建设㊂据统计资料,1984年至1988年,在地方政府 以地兴企 期间,农村工业得到增速发展,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了较大提升㊂伴随地方政府 以地兴企 政策所建立的企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被征地农民不仅获得一定的补偿,同时这些企业还促进了社会福利提升并扶助农业发展,解决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㊂此阶段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并没有产生社会冲突,反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㊂三、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土地征收补偿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财权进行重新划分,但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责任并未改变㊂面对巨大财政压力[8],土地的经济价值得以凸显,地方政府利用征地的垄断权,肆意低价征收农民土地㊂耕地迅速减少㊁低征收补偿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导致农地矛盾激化,社会问题严峻㊂因此,此后的土地征收制度都是从减少耕地占用㊁提高农民权益展开㊂1.土地征收补偿的突破阶段(1994 2013年)这一时期政府开始重视耕地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出台的政策㊁文件都旨在严格征地审批程序与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而这背后的动因是此阶段的 土地财政 导致严峻的征地乱占滥用,农民权益被剥夺等问题㊂(1)土地征收补偿历史变迁㊂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得以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在补偿标准上仍采用年产值倍数法,但是提高了倍数㊂②并强调必须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征收补偿程序增加了公告㊁听取意见等,一定程度上考虑被征地农民的权益㊂在此背景下,相关法规㊁政策的出台都针对如何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与提高征地补偿展开㊂③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对征收与征用进行了区分㊂④随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纠偏⑤,要求土地征收补偿必须满足农民的生活㊂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同样提出了对各个征地项目进行足额补偿㊂⑥[9]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重大安排㊂⑦从此,缩小征地范围被正式提出,并安排试点㊂[10]之后各种决定通知的主要原则都在于缩小土地征收范围㊁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㊂⑧①②③④⑤⑥⑦⑧通过立法禁止集体土地自行进入建设用地市场㊁限制集体土地自由处分,规定只能通过征收来实现集体土地产权的流转㊂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2条规定, 国家进行经济㊁文化㊁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㊂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㊁租地或者变相购地㊁租地㊂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㊁事业单位的经营㊂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㊂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㊂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㊂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㊂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对土地征收工作予以具体操作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先后颁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㊁‘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以及国土资源部颁布‘国土资源部切实维护关于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2002)㊂要求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深入村组进行征地调查㊁征地补偿登记等有关土地征收程序都作了严格说明㊂该修正案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将原‘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颁布,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 平均年产值倍数 转变为 统一年产值标准 和 区片综合地价 ,它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并提出了包括社会保障和补偿方式在内的各项落实措施㊂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㊁安置补助费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㊂提出了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㊂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㊁住房㊁社会保障㊂如2010年,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1年,中纪委㊁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㊂中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演进20世纪80年代后期, 开发区热 与 房地产热 发展趋势凸显,带来了征地高峰,国家开始重视耕地乱占滥用问题,这一阶段的土地征收政策都围绕着缩小征地范围㊁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展开㊂征收补偿问题开始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反映了国家逐步对农民权益的重视,征收补偿开始考虑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两种形式,但未改变土地增值收益问题㊂(2)分税制之后的 以地生财 ㊂这一时期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下寻找到了土地作为资本化的财政收入来源,即土地财政㊂由于土地收入实现后需要在各个项目间进行分割①,因此土地征收补偿的高低直接关系财政最后的收益㊂由土地财政导向的结构逻辑关系为:征收农民土地 压低补偿价格 高价出让土地 土地价格剪刀差 土地财政的高收益㊂土地的稀缺性与经济建设用地的高需求,地方政府逐渐认识到土地财政的高收入㊂1998年以来,土地成为撬动银行资金㊁城市基础建设及房地产投融资的工具㊂土地出让收入财政价值陆续上升,地方政府急于将农地从农民手中征收过来以尽快实现 增值 的目标,在征收农地的过程中常常采用强制手段征收农民土地,土地补偿费仍由政府单方确定,农民只获得很少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用㊂因此,我国在这几年间出现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陡然增多的情况,耕地浪费严重㊂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中央加大了对土地征收的监管力度,逐渐出台文件予以规制②,但未能遏制住地方财政对土地的依赖㊂随着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及农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农民逐渐认识到自己获得的征收补偿明显不公平,极低的补偿与高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巨大的反差,被征地农民与政府的矛盾日益激化㊂2.土地征收补偿的深化改革阶段(2014年至今)此阶段由于建设用地的高需求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矛盾突出,农民征地补偿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不均导致矛盾激化,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㊂而当下政府对 土地财政 的依赖程度只增不减,土地问题严峻,国家亟须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深化改革㊂(1)土地征收补偿情况㊂如果说此前的土地征收都是为了国家城镇化㊁工业化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服务的话,现阶段国家应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㊂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强调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以逐步缩小征地范围㊁提高被征地农民权益为原则㊂③2020年‘土地管理法“的出台对土地征收做了规定, 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㊁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㊁长远生计有保障 ,更加强调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原则㊂(2)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在机理㊂2013年,我国基本完成第一次现代化,完成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防范目标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金融风险㊁财政风险成为当务之急㊂此前我国的财政大部分投入于国家经济建设,以公共利益为名过度使用征用权,政府掌握土地征收的垄断权,其直接动因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并采取低征收补偿等手段剥夺失地农民的权益㊂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开始要求提高补偿㊁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等,征地矛盾越演越烈㊂然而,补偿标准的提高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仍需不断地进行深化改革㊂我国地方政府依然高度依赖土地财政,土地出让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居高不下,当前土地财政依赖度过高的形势依然严峻㊂[11]四、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与财政制度的关系及启示1.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与财政制度的关系文章通过梳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立㊁调整轨迹,发现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随着土地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发生多次变革㊂建国初①②③这些项目主要有拆迁补偿㊁失地农民补偿(包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㊁土地整理㊁安居工程㊁ 三农 支出㊁市政建设等㊂‘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1999)㊁‘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㊁‘国土资源部切实维护关于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2002)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㊁中共中央㊁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㊁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都在强调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㊂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㊁规范㊁多元保障机制㊂继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之后,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改革征收补偿制度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㊂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强调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利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㊂。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现实问题与改革方向1田传浩,杨鸿,周佳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摘要: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表明,目前的征地制度的主要思路和框架都沿革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征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耕地保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地方政府竞争赋予了地方政府大规模征地的激励,而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的约束地方政府征地行为。

因此,本文在分析中国征地制度演变过程、存在问题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赋予被征地农户参与征地补偿价格决定权利以及完善配套税费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征地制度,地方政府竞争,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一. 引言从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向一个工业化的国家转型,古老的中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从1949年建立新政权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方向从未改变。

经过50余年的努力,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城市化也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工业化与城市化都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

征地制度作为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制度基础之一,为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土地,通过“土地剪刀差”为城市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为中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近年来征地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并且导致了比较严重的经济、社会与政治问题。

很多学者都认为,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征地范围过宽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

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不久,国土资源部即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组成“征地制度改革课题组”,开始研究征地制度改革问题。

两年后,国土资源部还在东部9个城市启动了征地改革的试点。

2002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将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列入当年的重点调研项目。

目前对征地制度的1本文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07BJY09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603023和国家教育部基金07JA790100的支持,特此致谢。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演进现状与前景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演进现状与前景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演进现状与前景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土地征收补偿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在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方面都有所进步,但在补偿标准上一直按土地原产值倍数标准进行补偿。

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存在一系列问题,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症结不在于补偿本身,甚至也不在于土地征收制度,而在于现行土地征收及其补偿赖以生存的制度与社会环境。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从其赖以生态的制度与社会环境着手。

土地征收及其补偿是当前社会面临的热点问题,在一些地方,因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到了必须予以慎重面对的地步。

近些年以来,执政党与各级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但是,该领域内总体上仍然呈现出矛盾越积越多、冲突屡有所见的态势。

土地征收补偿发展到今日之地步,其原因到底何在?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其执行出现了问题,抑或其所依赖之制度与社会环境之必然?是该制度自始即存在不足,还是在发展过程中日渐与实践相脱节?作为制度的制定者,相关国家机关又作了哪些努力与尝试?本文从制度变革的视角,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试图找寻制度发展的轨迹,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并在分析影响制度变量的基础上,尝试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一步发展之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制度的变迁与政府的探索(一)改革开放初期的土地征收补偿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推进,建设用地不断增长,土地征收及其补偿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在此形势下,1982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与1958年发布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相比,新条例在补偿范围、补偿对象方面并没有大的变化,主要的变化在于补偿的标准与安置的方式等方面:1.补偿标准方面。

《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比1958年《办法》规定的“二至四倍”有所提高;明确了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以及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定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演变及评述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演变及评述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演变及评述作者:李华梅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23期摘要: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文章梳理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将土地征收制度划分为起步阶段、摸索阶段、调整阶段、转型发展阶段五个阶段,并从阶段特征、原因、意义作用等方面对各阶段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分析,以剖析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演变过程。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发展演变;评述一、引言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重要改革之一,主要着力于对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改革。

当前,土地征收制度新一轮改革试点仍在全国各地发酵,研究土地征收制度具有时代性意义。

因此,本文从时间序列上,分阶段梳理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脉络,并从阶段特征、原因、意义作用等方面给予评述,对清晰认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演变发展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历程及评述(一)起步阶段(1950~1957年):初步建立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本阶段的土地征收制度第一次从法律角度上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合法地位,初步建立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农民在土地征收上具有较大的话语权,不过受限于当时的历史发展环境和技术水平,土地征收制度因太注重公平性,不具有强制实施性,而且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上,主要还是物质补偿为主,很少从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长远的利益维护角度考虑,但是本阶段的土地征收制度对于协调国家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及维护农民利益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摸索阶段(1958~1986年):摸索探究,土地征收从“无偿”转为“有偿”本阶段的土地征收制度开始重视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维护,包括提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进行优化设置,提高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征地行为从“无偿”到“有偿”,发生了质的变化。

不过,鉴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制度发生了较大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酝酿过程中,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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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一)
提要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没有明确标准阶段、规定年产值标准阶段和辅助参考区片综合价阶段。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存在诸多缺陷:产值倍数法不科学、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以及补偿原则模糊。

经过几年的创新探索,2001年确立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果。

今后应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补偿方式采用“公平补偿”、扩大补偿范围、建立合理的补偿费分配机制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征地补偿;历史变迁;创新探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张,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必然趋势,因此土地征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张全景、王万茂,2003)。

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给予失地农民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早已成为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首先回顾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历史变迁,指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进而阐述了始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暴露出的缺陷。

最后研究了几个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创新探索成果,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若干改革构想。

一、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历史变迁,三个阶段的主要政策及其核心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3年12月5日中央政府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较完整的征
地制度法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规定首次提出了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概念,强调“评议商定”以及“公平合理”。

1958年实施的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补偿标准的年限发生变化,补偿范围有所扩大,对补偿费的发放也做了详细规定,并且提出了安置失地农民的问题。

这一阶段制度的特点是:补偿标准很低,灵活、不具有强制性,符合当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

随后的10年文革,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基本停滞。

(柴涛修等,2008)
第二阶段: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出台,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对各项费用的补偿标准和补偿主体做出明确规定。

1986年6月25日获得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相同。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则提高了补偿标准,同时还提出了“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原则。

在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号角的吹响,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始蓬勃发展,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补偿制度在这种环境下引发了许多问题。

第三阶段:1999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拉开帷幕。

2001年、2002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共确立19个城市(区)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04年《土地管理法》再次修订实施,但未对补偿标准做改动。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
偿做到同地同价”。

2004年11月3日、2005年7月23日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决定》做了补充。

2008年9月《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再次展开。

在这一阶段,各界已充分认识到“补偿标准低、范围窄”等制度问题,并且积极探索着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

征地补偿制度从建立伊始至今,在补偿内容、标准上都有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产值倍数法”的弊端体现在多方面,比如作物年产值的不确定性;倍数法无法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及“涨价归公”的补偿思想无法让农民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其次,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所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却未纳入到征地补偿范围中。

其他一些国家(地区)还对征地过程中产生的诸如邻接地损失、营业停止等内容进行了补偿。

(林玉妹,2005)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据有关专家调查,征地费的约60%为农村集体和农民所得,40%为地方政府所得。

(陆红生、韩桐魁,2005)这使得本身就偏低的补偿费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上时已经所剩无几;最后,原则的模糊性: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这一原则出发点是好的,乍看也合乎情理,但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究竟怎样才算是生活水平不降低?用什么来衡量?
二、征地补偿制度的创新探索
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国土资源部确立的试点地区不断完善着其当地的
征地补偿机制。

各地做法呈现出的普遍特点是:补偿标准有很大提高,更加注重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些地区开创了创新的补偿安置办法,如嘉兴的“土地换社保”、温州的“留地安置”以及南海、昆山的“第三种模式”。

现选取三个地区介绍其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创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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