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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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米以下(不含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中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顺德片区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地块开发建设,规范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均简称土地合同)的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依法取得其他审批手续)并进场施工,其中进场施工是指施工现场围闭,且施工设备和人员到位,以及进行地基/软基处理、破土开槽、基坑开挖或打桩等。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或地块最后一期建筑工程的《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土地合同对开工、竣工标准另有规定或约定的,按土地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三条(开工、竣工期限)自发文之日起签订或核发土地合同,根据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地下室层数和建设体量的不同,对地块开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一)土地主导用途为住宅的,地块应自土地合同约定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土地合同约定交地之日起4年内竣工(实际交地日期超过土地合同约定日期的,开工、竣工期限按实际交地之日起算;具体竣工期限可根据地块实际建设体量确定且不能超过4年),且开发周期不超过3年,即约定竣工日期不超过约定开工日期3年。

(二)土地主导用途为非住宅的,地块开工、竣工期限按下表执行:1.土地主导用途为非住宅的项目是指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其主导使用性质不含住宅的建设项目和主导使用性质有多种用途且含住宅(但未明确住宅部分面积占比最大)的建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确保其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住房需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在选址方面,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优先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可靠。

同时,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为了控制建设成本,应当合理规划设计,优化户型结构,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在建设资金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转借、出租或者闲置。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0.8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4.0。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0.4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0.4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19号文补充意见——

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19号文补充意见——

依申请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顺府办发〔2010〕19号,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对《实施意见》中关于规划、国土管理的部分规定作适当调整(一)用地面积达到300亩及以上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如因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暂时不能出具规划条件的,可凭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1—办理“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手续,但在办理供地手续前须出具规划条件。

(二)引进社会资金推动“三旧”改造。

各镇(街道)可选择市场条件比较成熟、改造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以投资方、镇(街道)、村(社区)获得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以镇(街道)为主体进行项目用地前期整理。

具体方案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原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的(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准)申请通过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1.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严格筛选“二改三”项目,划定各镇(街道)商业区域或重点改造范围,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编制该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组织进行相应地块的改造。

其中每个镇(街道)旧厂房转变用地功能发展其他产业的土地面积不得高于该镇(街道)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土地面积的40%;—2—2.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已同意不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四)通过协议出让转变用地功能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格的余额的60%计收。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六、城市设计提示 七、其 它
、总体布局要求: )建筑立面造型应简洁明快,建筑风格应协调统一,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注意建筑屋顶 界面处理。 )地块北侧为米高富路城市主干道,可通过灵活的空间层次以及现代的建筑饰面手法,形 成良好的城市景观界面,地块主要交叉口位置需留出广场空间。 、交通组织要求: )做好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合理布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与道路之间须设置一 定的缓冲空间,以减少对城市交通影响。 )充分利用好地下空间解决地块配套停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与人防、停车等功能密 切结合。 、建筑设计要求: )建筑方案应体现现代城市特色,充分考虑建筑空间层次,建筑立面造型应简洁明快,建 筑风格应协调统一,并与周边城市景观有较好的协调。 )地块北侧沿高富路的建筑外立面不应设置室外空调机、外露管道等影响立面景观的附着 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住宅建筑首层(不计底层为商业的住宅建筑)按≥的比例设置架空空间,净高不得低于米, 用于公共活动空间及绿化,提升小区居住环境及品质。 )按照《关于顺德区加快推广绿色建筑的意见》(顺建发[]号)的要求,按不低于的建筑面 积比例设绿色建筑。 )幼儿园应做好交通组织,减少对周边道路的压力,主出入口处留出足够的集散场地,妥善 解决好家长接送车辆的交通组织及临时停放。幼儿园须与住宅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 竣工。配套室外活动场地、配套绿化工程须与幼儿园主体建筑同时完成。 、其他要求: 禁止设置沿街商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及 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修订
建筑设计规范、防火规范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年修订版)执行。
四、建筑工程规划设 .机动车出入口方位 南面、东面
计要求
住宅:≥个车位㎡建筑面积

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

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

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修订)文号:顺建发[2002]47号颁布时间:2002-08-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明确其程序和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

备案制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七条顺德市建设局是顺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下设“顺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小组”(简称备案小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粤建管字[2008]96号《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技术标准与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住宅建筑是指可进行交易买卖,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规定所称户是由使用面积与居住空间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务必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符合规范与设计要求,并已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后方可实施。

当套内各分项工程具备下列质量验收条件时,可组织分户验收:(一)施工单位已完成住宅各套内所含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二)套内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公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组应包含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人员(土建与建筑设备)。

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七条分户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住宅套内全部施工内容,并经自检合格,可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申请》。

顺德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顺德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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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和年审办事指引

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和年审办事指引

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和年审办事指引(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条件(一)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保障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1.家庭成员方面。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申请人未婚子女,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1)申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全体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我区户籍,并在我区工作或居住;(3)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年满30周岁(残疾人除外)。

2.家庭收入方面。

家庭成员人均经济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住房保障准入家庭经济收入标准。

人均经济收入按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08‟113号)的规定计算。

3.住房面积方面。

家庭成员人均拥有住房面积符合我区公布的住房保障准入家庭居住困难标准,且自有房屋不存在违章建筑。

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产权登记面积总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4.家庭资产方面。

家庭各成员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总数的人均值不高于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125.其他方面。

家庭各成员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没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累计超过本区公布的居住困难标准。

(二)申请家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廉租房保障:1.除解决基本生活和生存问题的必要支出外,有能力自身解决居住困难问题而未解决的;2.家庭成员有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且未落实处罚措施的,或擅自收养弃婴、弃童的;3.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以上,虽有劳动能力但无参加工作,经区劳动管理部门等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4.家庭成员有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5.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教育仍未改正的。

二、提交材料(一)《顺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二)《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三)申请人家庭各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四)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五)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六)承租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注:原承租公房的,若申请实物配租,则将原公房用作廉租房并原地安置,执行廉租房租金标准。

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询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广东省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20〕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群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审核配售、回购、使用维修、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民政、银行、证券、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级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指定事业单位、国有机构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负责承办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筹集、运营管理和维护养护等事务。

第五条共有产权住房由区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简称代持机构),代表区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根据本区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安居需求较为集中、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的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发展。

顺德区重点项目管理监督试行办法 .doc

顺德区重点项目管理监督试行办法 .doc

顺德区重点项目管理监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重点项目管理,强化财政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重点项目有序高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我区加强改革开放、加快转型升级、共建共享幸福顺德的战略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和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加强改革开放、加快转型升级、共建共享幸福顺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产业、民生工程等项目。

重点项目包括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区级国有资金出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各类经营性酒店以及各类以房地产经营为主的项目,高污染、高耗能和消耗资源型项目以及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不列入区重点项目。

第四条区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10月底前可完成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以及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进入重点项目库,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区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发改、规划、财政、环保、国土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联系发改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区发改、规划、经科、财政、环保、国土、教育、文体、卫计、国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代表区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

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区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二)负责区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区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审定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明确项目的挂帅区领导;(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大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区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

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

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实施顺德区人才安居工程,规范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的分配、租赁、管理等行为,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顺府发〔2015〕25号)、《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顺府办发〔2016〕95号)、《顺德区实施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顺德区人才租赁房是指由政府或社会资本筹集,用于解决人才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的人才专用住房。

第二条相关房源必须经过认定后方能作为区级人才租赁房使用,并由区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未被认定为区级人才租赁房的房源,可由镇(街道)政府参照本办法认定为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由镇(街道)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镇街给予一定扶持。

第三条顺德区人才租赁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人才租赁房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

第五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区级人才租赁房的人才准入标准等工作。

第六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引导社会资本以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等方式筹集人才租赁房房源、核实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区内自有住房产权情况、联系社会组织为市场公寓平均租金提供参考等工作。

第七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从公开市场购买、整合现有公共物业等方式筹集人才租赁房房源、制定区级人才租赁房认定标准及区级人才租赁房的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等工作。

第八条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负责从公开市场以租赁方式筹集人才租赁房房源、认定区级人才租赁房、确定人才租赁房租金标准、建立人才租赁房动态信息库、审核人才租赁房申请人资格、发放人才租赁房补贴、人才租赁房的分配和日常管理、租金收取、物业服务和维修养护、人才租赁住房清退等工作。

第九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房源、制定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认定标准、人才准入标准、实施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入住管理、租金收取等工作。

顺德区限价商品房治理暂行方法

顺德区限价商品房治理暂行方法

顺德区限价商品房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给结构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2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区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布出让商品房用地时,同时设定最高销售价钱、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通过公布竞争取得土地利用权,并严格依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限价房的建设、销售、治理、申请和审批等。

第四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和谐、指导和监督实施本方法,负责对限价房购买者资格审批的监督检查和获批主体的备案,负责编制限价房建设年度打算。

区进展计划和统计局负责做好限价房建设用地计划、立项,和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制定最高销售价钱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范围限价房建设和治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限价房建设年度打算。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终审、公示、建档等工作。

各居(村)委会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的受理申请、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限价房的开发建设第五条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和开发配建,套内建筑面积一样在60 ~ 90平方米。

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设定土地的最低出让价钱,并对衡宇的最高销售价钱、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布竞争取得土地利用权后开发限价房。

开发配建是指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设定必然比例的商品房作为限价房销售。

第六条限价房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布交易方式出让。

严禁以限价房名义取得土地利用权后,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背限制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

第七条配建限价房的可售总套内建筑面积占整个商品房项目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样为5% ~ 10%。

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

2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0。

8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4。

0.第七条基础的处理.(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0.4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0.4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城市升级,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进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活动。

具体范围如下:???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二)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城乡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按照“退二进三”的要求需转变土地功能的工业用地;??? (四)改造、提升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以及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六)须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七)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及危房集中的村居;??? (八)列入土地整治工程的村居;??? (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拆旧复垦区域;??? (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进行环境、景观等综合整治的区域;??? (十一)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利用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 (十二)其他经区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范围的用地。

第二章项目分类管理及认定政策??? 第三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 第四条综合整治类是指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产业提升改造、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整治环境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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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初审和年审工作,以及具体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其属下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大良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物业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以及指导、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设立保障专项资金,以及落实、划拨、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发改局会同区建设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安排。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大良街道辖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单位;其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方式可由第五条规定的组织单位直接兴建,也可委托代建、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或按市场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等多种方式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其位置、数量、户型、套内面积、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开发建设单位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报建、施工、验收等各环节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应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单位承担,不得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准入条件第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家庭成员具有我区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我区工作或居住。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我区城镇同一住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二)家庭人均经济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家庭经济收入标准;(三)住房情况符合下列条件:1、不属租住公产房且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无产权登记的;2、租住公产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我区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3、家庭成员中在我区及外地有产权登记的,各成员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总和的人均数符合我区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4、既租住公产房、家庭成员中在我区及外地也有产权登记的,公产房建筑面积人均数加上各成员产权登记总建筑面积人均数的总和,符合我区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各成员没有按折价或补全价购买房改房或没有购买解困房、微利房等政策性住房;(五)家庭各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中属村改居的城镇户籍居民,且已享受固化宅基地配置的,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符合准入条件的每户家庭只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一户家庭不可同时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租住公产房的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产房。

第四章申请、审批、年审程序第十六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即户主)每年4、5月份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领取《顺德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在2007年底前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可不用申请),并如实填写,以及提交《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和年审办事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备后,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和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社会工作办和城建办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交区民政局审核;(三)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交区建设局审核;(四)区建设局审核:区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五)区廉租住房工作办公室公示和批准: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工作办公室在顺德政务网和珠江商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区建设局提出,区建设局将协同区民政局重新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廉租住房工作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六)区建设局建档:经区廉租住房工作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区建设局建立住房档案;(七)抽签: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年度一批解决,完成本年度全部申请的审批后,区廉租住房工作办公室会同公证部门等在下半年安排抽签,确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名单和购买的房号。

未能抽到购买的申请家庭,可轮侯下一次抽签;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退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原因。

经区民政局或区建设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退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原因。

第十八条正在轮侯下一次抽签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参与年审,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通过的申请家庭取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申请年审的家庭在每年3月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顺德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年审表》,并如实填写,以及提交《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和年审办事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备后,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公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社会工作办和城建办完成调查和审核,并将年审结果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为10日。

第五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第五条规定的组织单位直接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在家庭住房保障面积(即解决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保障面积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差价。

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口第二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如下:(一)通过抽签明确购买房号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区廉租住房工作办公室向其发出《顺德区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二)申请人凭通知,三个月内申请办理购房手续。

逾期未申请办理,视作放弃购房资格。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以下情况应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二)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1.5%×居住月数/12)居住月数:不足一个月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

第二十六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满5年的,可办理转移登记,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办理买卖或赠与时,需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转让市场评估价与原购房价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款。

第二十七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权属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出租、出借、抵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揭除外。

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产权人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收入标准、居住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即解决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以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项目开工前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并且5年内不得再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区建设局责令限期退还超出部分,并由区发改局依法处罚。

逾期未退,可申请执法部门强制执行;(二)不按抽签结果出售或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建设局不予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退款和收回房屋。

逾期未退,可申请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今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申请撤销房地产权证,并责令限期退出。

逾期未退,可申请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退回原房价扣除居住期间1.5倍市场平均租金之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区廉租住房工作办公室将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名单在顺德政务网和珠江商报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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