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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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68号各分局,市局保化监管科:现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4日附件1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落实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市局按照区局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一百二十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活动,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普及安全消费知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人群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科普知识及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合理选购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

二、工作内容(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分局按照市局工作要求与辖区居民社区、机关、学校、企业等对接做好宣传前各项准备工作,市局保化科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安排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

各分局严格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安排事项开展工作。

市局保化监管科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大讲堂顺利完成。

(三)总结阶段。

各分局按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大讲堂工作总结,市局保化监管科负责将各分局总结汇总后上报自治区食药局。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月—3月)。

1.为保障大讲堂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分局对辖区社区居委会;机关;进学校;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连锁超市;乡村等进行调查,为大讲堂做准备。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207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207号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协会: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用品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刷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分类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五章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流程第六章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局固定资产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预防资产流失,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7〕23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财(账)务管理,市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的负责人为各自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调拨、核对、清查。

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合理使用,确保资产的真实和完整,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损失,充分发挥其在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第三条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实时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实现固定资产动态化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食药监[2017]3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日期】2017.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
通知
(宁食药监〔2017〕35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现将《2017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17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安排表
2017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安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2017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安排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银川市药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银川市药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银川市药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银川市药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6〕19号各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现将《2017年度银川市药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2日附件12017年度银川市药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方案为有针对性的加强我市基层药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与现场指导工作,着力提升基层药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与水平,确保全面完成好2017年度银川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结合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的通过对基层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实施药品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技巧的培训,力争尽快提升基层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达到基本适应我市目前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与任务的需求,圆满完成2017年度全市药品安全监管目标与任务。

通过对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环节(乡镇卫生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的培训,力争着力解决目前药品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管理滑坡、认证后反弹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提升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有效防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药品安全质量水平。

二、培训对象银川市辖三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药品零售企业、乡镇卫生院及民营医疗机构。

三、培训内容(一)基层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紧密结合基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主要针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现场检查要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细则》、《药品现场监督检查一般工作流程和检查主要内容》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二)药品零售企业:主要针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现场检查要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管理要求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尼美舒利口服制剂、复方甘草片等有关药品的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三)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机构:主要针对《乡镇卫生院及民营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细则》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宋英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宋英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1 / 1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宋英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银政干发〔2017〕24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06
【实施日期】2017.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宋英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银政干发〔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
宋英花任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局长;
朱晓明任银川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局副局长,免去银川市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副处级)职务;
免去刘东鹏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251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251号各分局: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日常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有关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11号)的要求,银川市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

为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面完成食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在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以“两督促、两提高”为工作目标。

一方面,通过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通过对许可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提升许可效能,提高生产许可工作质量和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监督检查范围。

1.自治区食药局对5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市抽取1个县进行延伸检查,每个市检查不少于3家食品生产企业,每个县检查不少于2家食品生产企业。

被检查企业中,新获证(获证1个月以上,非延续、变更)食品生产企业不少于检查企业总数的50%。

2.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包括:1.检查申请人申请许可时所提交的企业生产场所资料、生产设备设施清单、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等是否与现场一致,是否持续保持了获证时的条件和水平;2.检查申请人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并且正常运行;3.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243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09〕67号),设立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卫生局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环节的监管职能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职责
1、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

2、加大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

3、强化96311举报受理中心的服务功能。

(三)划出职责
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银川市药品抽样工作安排》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银川市药品抽样工作安排》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银川市药品抽样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银川市药品抽样工作安排》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63号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现将《2018年银川市药品抽样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9日附件12018年银川市药品抽样工作安排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依据《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药品抽检(区抽部分)工作计划的通知》(宁食药监函〔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抽样任务分配2018年分配至银川市药品抽样任务共453批次,分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中药饮片专项抽检和药品评价抽检四个类别。

其中药品评价抽样已安排实施(详见银市场监管发〔2018〕24号),其他类别抽样安排如下:(一)抽样1.生产环节:地产药品计划抽样78批次,银川市局68批次,由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完成;永宁县局9批次,贺兰县局1批次(抽样品种目录见附件2)。

2.流通环节:计划抽样80个品种185批次,其中兴庆一分局26批次,兴庆二分局26批次,金凤分局26批次、西夏分局26批次、贺兰县27批次、永宁县27批次、灵武市27批次(抽样品种目录见附件3)。

3.中药饮片专项:计划抽样60批次,其中兴庆一分局9批次,兴庆二分局9批次,金凤分局9批次、西夏分局9批次、贺兰县8批次、永宁县8批次、灵武市8批次(抽样品种目录见附件4)。

(二)案件办理各县(市)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不合格药品的案件办理工作,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抽样的不合格药品案件由市局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负责办理。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大整治活动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大整治活动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大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大整治活动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81号各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分局已于本月初开始组织实施,通过近期整治工作进展过程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3月23日《问政银川》曝光内容,为促进我市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现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银川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3月23日至4月20日。

二、整治范围银川市三区药品零售企业。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现决定成立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大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左弘副组长:宋英花、孙晓明、孙剑平、彭安民、韩海英、叶永安成员:张翠红、王军乐、张屏、淮斌、郎随永、张振文、刘军、白涛、王清辉、祖宁、李广奇、张丽、屠智宏、娄安晨、张永祥、鲁新娟、朱晓莉、苗笼1.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品安全监管科,成员:张翠红、张屏、朱晓莉。

韩海英负责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情况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

2.设立宣传报道组,成员:淮斌、苗笼。

主要负责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情况等。

3.设立专项整治督查组,主要负责督查分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叶永安负责协调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对各分局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银某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银某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银某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宁01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王建玲【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王建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银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银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当事人-个人】银某【当事人-公司】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杨璞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璞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璞【代理律所】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庭审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涉食品均通过原告的收银台结账销售,故案涉食品销售行为已经完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金凤分局作出的银市监金罚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作出的银市监行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复议机关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金凤分局作出的银市监金罚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作出的银市监行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金凤分局作出的银市监金罚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176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为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重点易制毒化学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禁毒办〔2017〕6号)要求,结合自治区食药局《全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宁食药监〔2017〕92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7年5月4日至6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现将《银川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日附件1银川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守法自律意识,切实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日常监管工作,严密防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自治区禁毒委员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具体监管实际,决定自2017年5月4日至6月1日,以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物质(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素、麻黄浸膏等)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禁毒斗争形势,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品种所涉及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和督导检查,集中查找堵塞管理漏洞,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企业主动防范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严密防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银市监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探索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方法,示范带动全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食安办〔2021〕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安排部署。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信息化为手段,以社会共治为路径,积极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作、企业自律、社会参与、行业规范”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新格局,推进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食品安全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安全。

——坚持问题导向。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银市监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发展规划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4日目录第一章“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工作回顾第二章“十四五”市场监管重要意义和面临的问题第三章银川市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银川市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第一章“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工作回顾“十三五”期间,银川市市场监管工作在市委和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抓手,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的基本原则,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守安全底线,优化营商环境,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有力推进银川市“一高三化”发展,为“十四五”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健全紧紧围绕银川市“一高三化”发展,抢抓发展机遇,锐意改革、大胆创新,推进各项改革重点工作落实。

《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率先在电梯安全监管中实现地方立法。

《关于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银川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意见》《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银川市推进质量强市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银川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等28项相关政策实施落地,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自治区安排部署的市场监管重点工作,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大监管格局日趋完善。

银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银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季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9月说明《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季度报告》(2017年三季度)收录了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2017年三季度的统计资料。

本报告所用数据来源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季报报表,数据报告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

报告分别对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情况、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行政受理、审批、监管等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参考使用。

季度报告是统计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凝聚了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统计工作者的辛勤劳动。

在此,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报告编写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编:左弘副主编:孙晓明魏鹏陈明星孙剑平彭安民韩海英叶永安宋力王文明责任编辑:王军乐编辑:祖宁马杰校对:祖宁马杰数据支持: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餐饮安全监管科、食品协调应急科、药品安全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科、食品抽检快检中心、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食品稽查大队、兴庆一分局、兴庆二分局、金凤分局、西夏分局、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永宁县市场监管局、灵武市市场监管局。

目录第一部分银川市食品监管情况 (6)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6)二、食品日常监管情况 (7)(一)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管情况 (7)(二)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情况 (8)(三)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管情况 (9)三、食品案件查处情况 (11)(一)食品生产环节案件情况分析 (11)(二)食品经营环节案件情况分析 (12)(三)食品案件来源情况分析 (12)第二部分银川市保健食品监管情况 (13)一、保健食品日常监管情况 (13)(一)基本情况 (14)(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14)(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14)第三部分银川市药品监管情况 (15)一、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情况 (15)二、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15)三、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16)四、药品案件查处情况 (17)第四部分银川市医疗器械监管情况 (18)一、医疗器械审批备案情况 (18)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19)(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20)(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21)第五部分银川市化妆品监管情况 (22)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23)二、化妆品案件查处情况 (23)附表 (24)第一部分银川市食品监管情况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详见附表1)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详见附表1)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各区、县(市)新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3359件,其中食品销售1774件,餐饮服务1508件,单位食堂77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259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259号贺兰、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监管工作通报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贮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监管,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决定于6月29日—7月1日对我市目前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企业开展集中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经营企业对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审核和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情况,票货是否一致以及销售流向、购销运输管理等情况。

2.企业特殊药品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人员履职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专人、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双人复核验收等管理情况。

3.国家特殊药品上报平台、区食药局特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企业麻精药品购、存、销记录是否及时上网,是否及时勾兑。

电子监控系统使用情况,监控是否同步,监控影像保留时间,是否与公安部门联网等情况。

二、检查单位贺兰县、永宁县麻精药品经营企业由贺兰、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银川辖区麻精药品经营企业由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检查(具体名单时间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贺兰、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工作对防范麻精药品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对发现的麻精药品经营环节管理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尤其对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流失可疑线索的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

7月5日前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208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208号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宁食药监〔2015〕235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4号)和《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96号)文件精神,2017年5月1日前银川地区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含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银川市局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保健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集中整顿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行政执法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3个月的集中整治,保健食品无证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会议营销保健食品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成人用品店擅打“保健”广告的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保健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保健食品安全各项保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时间安排从2017年5月起至7月底结束。

三、整治重点(一)重点场所。

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批发市场、成人用品店(性用品店)等(以下简称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单位)。

(二)重点活动。

以健康知识讲座、会议营销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活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352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352号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自治区政府对我区食盐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从今年7月1日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盐安全监管职责;各市、县食盐安全监管职责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根据自治区食药局《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65号)要求,确保食盐安全,市局决定集中时间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整治重点重点对北环、东环、四季鲜、新世纪冷链、银凤、同心路市场等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便利店、农村食盐销售网点,食盐使用量大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食堂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

三、整治内容(一)加强食盐销售环节的监管。

整治食盐代理批发商、食盐零售商及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超市违法销售食盐等问题,监管其按规定渠道购进、销售小包装食盐。

全面排查食盐销售市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盐行为,防止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公安机关,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食品流通科、各县(市)、分局(二)加强盐产品使用环节的治理。

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单位食堂、小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检查食盐购进渠道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用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银市监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工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相关要求,依据《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330号)文件精神,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工调整如下:马少红(书记、局长)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孙晓明(副局长)履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同时负责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信用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宋英花(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工青妇、人事、计划财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魏鹏(副局长)负责标准化与计量认证监管、广告监管、银川市消费者协会、银川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陈明星(副局长)负责药品安全监管、医疗器械监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化妆品监管、西夏区分局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孙剑平(副局长)负责政策法规、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综合执法稽查、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彭安民(副局长)负责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银川市食品药品质量快检中心、金凤区分局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马小龙(副局长)负责局机关、质量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举报投诉管理、兴庆区分局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李伟(纪检组长)负责监督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情况,监督全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职责;负责调查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头孢曲松钠等5种药品须慎用

头孢曲松钠等5种药品须慎用

头孢曲松钠等5种药品须慎用
昨日,银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出的用药警示,针对头孢曲松钠的不良反应提出用药建议,并对另外4种药物使用提出警示,提示患者严格按医嘱慎重用药,以保障用药安全。

一是头孢曲松钠,存在不良反应,尤其存在过敏性休克,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医护人员及患者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以保障用药安全;二是重组红细胞生成素,医务人员使用此种药物,应控制患者的目标血红蛋白浓度;三是吗替麦考酚酯,检测数据表明,使用此药与妊娠妇女流产和胎儿畸形有关,患者用此药要严格避孕;四是抗癫痫药,使用此药的患者可能存在自杀观念或自杀行为的风险;五是抗抑郁药,此药可能增加儿童、青少年及25岁以下成年人自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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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季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9月说明《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季度报告》(2017年三季度)收录了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2017年三季度的统计资料。

本报告所用数据来源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季报报表,数据报告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

报告分别对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情况、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行政受理、审批、监管等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参考使用。

季度报告是统计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凝聚了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统计工作者的辛勤劳动。

在此,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报告编写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编:左弘副主编:孙晓明魏鹏陈明星孙剑平彭安民韩海英叶永安宋力王文明责任编辑:王军乐编辑:祖宁马杰校对:祖宁马杰数据支持: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餐饮安全监管科、食品协调应急科、药品安全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科、食品抽检快检中心、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食品稽查大队、兴庆一分局、兴庆二分局、金凤分局、西夏分局、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永宁县市场监管局、灵武市市场监管局。

目录第一部分银川市食品监管情况 (6)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6)二、食品日常监管情况 (7)(一)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管情况 (7)(二)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情况 (8)(三)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管情况 (9)三、食品案件查处情况 (11)(一)食品生产环节案件情况分析 (11)(二)食品经营环节案件情况分析 (12)(三)食品案件来源情况分析 (12)第二部分银川市保健食品监管情况 (13)一、保健食品日常监管情况 (13)(一)基本情况 (14)(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14)(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14)第三部分银川市药品监管情况 (15)一、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情况 (15)二、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15)三、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16)四、药品案件查处情况 (17)第四部分银川市医疗器械监管情况 (18)一、医疗器械审批备案情况 (18)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19)(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20)(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21)第五部分银川市化妆品监管情况 (22)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23)二、化妆品案件查处情况 (23)附表 (24)第一部分银川市食品监管情况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详见附表1)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详见附表1)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各区、县(市)新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3359件,其中食品销售1774件,餐饮服务1508件,单位食堂77件。

注销食品销售452家,餐饮服务772件。

附表1: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表截至 2017年 8月底,银川市共有食品经营许可证50057件,其中食品销售32966件,餐饮服务16375件,单位食堂716件。

附表2: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表二、食品日常监管情况(一)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管情况(详见附表2)2017年三季度银川市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生产主体家数282家,检查生产主体次数338家次,出动检查人次673人次,快检生产主体数5家次,快检食品批次数13批次,无快检不合格食品批次,发现违法违规的生产主体数7家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数11个,完成整改生产主体数10家次。

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5家次。

检查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主体家数5家,检查生产主体次数5家次,出动检查人次17人次,无快检不合格食品批次,发现违法违规的生产主体1家次(见下图),发现违法违规问题3个。

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1家次。

2017年三季度银川市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主体家数951家,检查生产主体次数1231家次,出动检查人次1810人次,快检生产主体数4家次,快检食品批次数6批次,无快检不合格食品批次。

发现违法违规的生产主体数5家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数63个,完成整改生产主体数58家次。

无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情况。

食品添加剂企业违法违规数量同比图(二)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情况(详见附表3)2017年三季度银川市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销售环节食品经营检查经营主体家数5237家,检查经营主体次数7420家次,出动检查4473人次,快检食品经营主体次数372批次,快检食品批次数1535批次,快检不合格食品批次数 20批次,发现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数44家次,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数91个,完成整改经营主体数86家次。

详见附表3。

(三)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管情况(详见附表3)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餐饮服务环节共检查餐饮服务经营主体5503家,检查经营主体次数8782家次,出动检查人次4930人次,快检食品经营主体次数340批次,快检食品批次数1466批次,快检不合格食品批次数37批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173个,完成整改经营主体数382家次,“明厨亮灶”实施户数3382户,量化分级评定总数 12184户,其中:优秀1028户,良好6780 户,一般4376户(见下图)。

食用农产品快检食品经营主体次数701批次,快检食品批次数1647批次,快检不合格食品批次数35批次。

农村地区食品经营检查经营主体家数845家(见下图)。

检查经营主体次数903家次,出动检查人次1,646 人次,快检食品经营主体次数 339 批次,快检食品批次数116 批次,快检不合格食品批次数11批次,发现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数27家次,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数41个,完成整改经营主体数37家次。

详见附表3。

三、食品案件查处情况(详见附表4、5)2017年第三季度全银川市共查处食品案件25件,同比增加85%;涉案货值金额1.6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6万元,罚款27.06万元,行政处罚案件公开数28件,公开率100%,(见下图)。

(一)食品生产环节案件情况分析(详见附表4)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共查处生产环节案件10件,其中食品生产企业案件8件,食品加工小作坊案件2件。

均为5万元以下的一般程序案件,从案件来源看:投诉举报1件,抽检监测3件,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6件,货值金额1.6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46万元,罚款金额17.05 万元,责令停产停业 1户次,查处无证1 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数10 件,符合公开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10件。

(二)食品经营环节案件情况分析(详见附表5)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共查处食品经营环节违法案件15件,无涉及互联网及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类型案件。

案件类型为食品销售5件,餐饮服务10件。

案件来源来看:来自监督抽验1件,来自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14件,均为5万元以下的一般程序案件,货值金额0.01万元,罚款金额10.01万元,查处无证6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数15件,符合公开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15件。

(三)食品案件来源情况分析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食品案件来源以抽检监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为主,其中抽检监测3件,执法检验14件,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6件;来源于抽检监测的案件占13%,来源于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案件占食品案件的26%,来源于执法检验的61%,(见下图)。

第二部分银川市保健食品监管情况一、保健食品日常监管情况(详见附表6)(一)基本情况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621家,共检查主体家次650家次,检查保健食品品种数13种次,快检保健食品批次74批次,未检出不合格保健食品。

发现违法违规的主体家次94家次,完成整改主体家次94家次,无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案件,(见下图)。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1家次,检查保健食品13种次,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情况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主体家数614家,检查主体家次639 家次,快检保健食品批次74批次,发现违法违规的主体家次94家次,完成整改主体家次94家次,无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案件。

第三季度银川市无保健食品案件。

第三部分银川市药品监管情况一、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情况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32件,认证36件,注销0件,变更法定代表人14件,变更企业负责人23件,变更质量负责人75件,企业名称变更22件,变更经营范围12件,变更地址19件(见下图)。

附表3: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零售药店事项办理情况表二、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详见附表8)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生产企业9家次,其中:含血液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的生产企业1家次,出动检查人次22人次,未发现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

三、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详见附表9)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578家次。

其中检查药品批发企业32家次,发现违法违规的经营企业3家次,未遵守 1家次,未遵守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1家次,涉及假药1家次,涉及劣药1家次。

完成整改的经营企业3家次。

未发现。

无移交稽查部门的批发企业案件。

检查药品零售经营企业546家次。

发现违法违规的经营企业36家次,未遵守 27家次,未遵守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11家次,涉及假药2家次,涉及劣药4家次,非法渠道购进药品3家次,其他1家次,完成整改的经营企业28家次,移交稽查部门的经营企业2家(见下表)。

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情况汇总表四、药品案件查处情况(详见附表10)2017年第三季度银川市各级监管机构共查处药品案件15件,均为一般程序案件。

查处药品案件货值金额2.16万元,罚款金额9.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1万元。

从货值金额划分来看,所有15件药品案件均为5万元以下的案件。

涉及销售假劣药案件共9件,货值金额2.16万元,罚款金额5.53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1件。

其中假药案件4件,货值金额1.91万元,罚款金额0.21万元。

按假药论处案件1件,货值金额0.11万元,罚款金额0.22万元。

其中劣药案件2件,货值金额0.13万元,罚款金额5.05万元。

按劣药论处案件2件,货值金额0.01万元,罚款金额0.05万元。

药品案件主要来源于监督抽验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来源于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案件6件,占药品案件总数的40%,来源于监督抽验的案件9件,占案件总数的60%。

药品案件的违法主体以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为主,经营企业12件,占到药品案件总数的80%,医疗机构3件。

第四部分银川市医疗器械监管情况一、医疗器械审批备案情况(详见附表11)2017年第三季度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1件,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变更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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