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规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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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8日宿州市“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安徽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皖政〔201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人口发展形势(一)“十一五”人口发展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发展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为推动宿州加速崛起、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主要表现在: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

人口增长总体态势平稳。

2010年11月1日“六普”时,全市户籍人口638.92万人,常住人口535.3万人;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率为13.00‰,自然增长率为7.5‰;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保持在90%左右,妇女总和生育率始终稳定在1.8左右,“十一五”全市少生5万人。

人口素质稳步提高。

卫生、科技、教育、人力资源、文化、人口计生事业不断发展。

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预期寿命由2005年的74岁提高到2010年的75岁;2006~2010年,婴儿死亡率由24‰下降到11‰;孕产妇死亡率由40/10万下降到24/10万;法定传染病发病率继续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出生性别比由2005年的135下降到2010年的120左右。

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宿政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和《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宿秘〔2015〕48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市产业基础和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创建一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地条件根据“战略思维、遵循规律、创新驱动、立足现有、市场引领、政策支持”的基本原则,坚持高水平起步、高标准要求,按照以下5个方面条件,在各县区、园区中优先选择创建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一)产业领域。

符合国家及省提升制造业竞争力战略方向,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现有和未来预期增长明显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速,主要产品市场需求旺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产业基础。

园区内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链和初具规模的产业集群,技术研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相对完善,水电路网和污染物处理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

(三)龙头企业。

园区内拥有(或者近期有明确投资意向)一家或几家产业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性能处在国内、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

(四)创新能力。

拥有至少一家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创新平台,拥有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行业领军人才和持续丰富的创新资源,具备较强的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主导或参与地区、行业标准制定,在本领域创新体系中有较强话语权。

宿州市埇桥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

宿州市埇桥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

宿州市埇桥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把创新作为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坚定下好创新先手棋,深入实施科教兴埇、人才强区、创新驱动战略,培育科技创新生态,加快科技强区建设步伐。

创新科技强区建设思路围绕“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这一科技总目标定位,抢抓科技强国、长三角一体化等科技发展机遇,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四大任务”,努力实现全区科技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专利授权量在2020年的基础上实现“四个翻番”目标,为建设五大发展现代化美好埇桥贡献科技力量。

提高产业技术水平落实科技强国行动纲要要和省、市科技创新“攻尖”计划,在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大创新工程攻关等计划和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中力争实现新突破。

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制定主导产业、“两新”产业、农业种养殖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技术路线图,确定产业未来五年技术创新的主要方向、关键技术和突破路径,研发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缓解产业机械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规模化、绿色化技术约束,实现主要产业技术装备、工艺水平领先全市。

大力实施科技创新“151”工程,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充分利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开放共享合作机制,推动企业集中突破主导产品核心技术关卡。

鼓励引导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两化”融合发展,提高生产智能化水平。

加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的扶持,重点企业和主导产品的技术装备水平处于市内同行业前列。

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分别在12%以上,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提高到11%、30%以上。

培育创新型企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完整版)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完整版)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城市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 (2)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第8章环境景观 (21)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第10章计算规则 (24)第11章技术指引 (29)1 总则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

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

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

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

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高质量发展乡村经济

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高质量发展乡村经济

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高质量发展乡村经济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擦亮埇桥“农”字底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推动由农业大区向农业强区转变。

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扛稳粮食安全责任,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打造皖北“大粮仓”,总产量稳定在135万吨以上。

落实稳定粮食生产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粮食生产战略,严格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

扎实推进粮食增产模式攻关试点,注重提高单产、改善品质。

落实农资综合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等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种粮农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探索多途径、多形式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风险保障机制,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

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质量、库存粮食质量监测工作,加强对“放心粮油”企业的监管,扎实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

着力抓好军粮质量管理,确保军供粮油质量。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抓好农村乱占耕地问题整改,实现新增违法用地“零增长”。

实施“皖粮”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程,坚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土地复垦整理、村庄规划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统筹结合,积极推动沃土工程实施,全面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27万亩,全区耕地质量等级提高0。

5个等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00万亩以上。

实施“两区”精细化建管行动计划,加强190。

33万亩(其中小麦190。

33万亩,玉米102。

85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87。

48万亩(大豆)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

推进“科技兴粮兴储”。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方法——以宿州市朱仙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为例张玉琦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方法——以宿州市朱仙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为例张玉琦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方法 ——以宿州市朱仙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为例张玉琦发布时间:2023-05-28T06:11:44.069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3年6期作者:张玉琦[导读] 宿州市朱仙庄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区域,位于宿州市“东进”轴线上,宿州主城区与高铁新城片区之间,朱仙庄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是深刻影响宿州城市格局,拓展未来发展空间,实现绿色发展,扮靓城市品牌的重要举措。

基于项目的复杂性、可操作性,我们吸收国内外经验,综合运用“科学治理、精准定位、统筹运作,分层实施”等手法,力求达到“蓝色牵手城市,绿色筑梦未来”的理想目标,打造“宿州湖区、东部绿芯”,让沉陷区化腐朽为神奇,使之成为新时代背景下的绿色发展新地标。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 300072摘要:宿州市朱仙庄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区域,位于宿州市“东进”轴线上,宿州主城区与高铁新城片区之间,朱仙庄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是深刻影响宿州城市格局,拓展未来发展空间,实现绿色发展,扮靓城市品牌的重要举措。

基于项目的复杂性、可操作性,我们吸收国内外经验,综合运用“科学治理、精准定位、统筹运作,分层实施”等手法,力求达到“蓝色牵手城市,绿色筑梦未来”的理想目标,打造“宿州湖区、东部绿芯”,让沉陷区化腐朽为神奇,使之成为新时代背景下的绿色发展新地标。

关键词:采煤沉陷区生态治理1.时代背景研判1.1生态文明发展理念转变发展导向,矿山变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指引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强化“生态优先 ”意识,建设蓝绿交织,水城共融的城市。

1.2公园城市建设理念转变城市建设模式,不是在城市中建设公园,而是在公园中建设城市。

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以人为核心推进城市建设,引导城市发展从工业逻辑回归人本逻辑、从生产导向转向生活导向,在高质量发展中创造高品质生活,让市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评审稿)19年11月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评审稿)19年11月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评审稿)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依据 (1)1.4 规划定位 (2)1.5 规划原则 (2)1.6 规划期限 (2)1.7 规划范围 (2)2 分类分区指引 (3)2.1 村庄分类及指引 (3)2.2 空间分区及指引 (4)3 规划内容 (5)3.1 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 (5)3.2 空间总体布局及用途管制 (6)3.3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8)3.4 历史文化保护及特色风貌 (9)3.5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9)3.6 产业发展规划 (11)3.7 农村住房布局 (11)3.8 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14)3.9 人居环境整治 (14)3.10 近期行动计划 (14)4 成果要求 (14)4.1 成果形式 (14)4.2 村民公示版 (15)4.3 报批备案版 (15)附录A 基础资料收集参考 (18)附录B 驻村详细调查要点 (19)附录C 村庄规划指标确定要点 (24)附录D 村庄规划管制规则参考格式 (26)附录E 村庄规划用途分类 (28)附录F 规划文本表格 (33)附录G 规划图件制图要求 (37)附录H 规划数据库建设要求 (46)附录I 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52)附录J 数据库成果质量要求 (54)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要求,编制好用、管用、实用的“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的编制。

城镇开发边界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也可参考该指南。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公布一、规划总则1、规划范围本规划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包括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和埇桥区,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土总面积9787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为宿州市城区规划建成区的范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10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确定为:东至蒿沟苗安村、大店镇天门村、朱仙庄镇;西至西二铺;南至桃园镇、西寺坡镇张桥村、芦岭镇路口村;北至符离镇的梁套水库、国道G206规划线路以东500米、泗许高速公路。

总面积约为942平方公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3、规划期限近期:2010-2015年;远期:2016-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

二、市域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策略1、市域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策略(1)区域联动发展;(2)产业集群发展;(3)城乡统筹发展;(4)创新协调发展。

2、市域空间发展策略(1)东向发展,全方位承接长三角;(2)生态优先,集约开发空间资源;(3)聚集要素,促进城市极化发展;(4)差异组合,构建特色功能板块。

3、市域空间发展格局形成“中心极化、组群互动、轴带发展、对接周边”空间开发格局。

(1)向心集聚,多方位、多角度参与区域协调发展。

(2)壮大中心城市,打造皖北地区经济增长极。

(3)依托产业发展轴,串接宿淮、萧砀、灵泗等各个城市组群。

(4)构建宿淮产业协调发展圈,建设安徽重要的煤电化产业基地。

三、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1、市域总人口预测。

近期(2015年):612万人;远期(2030年):711万人。

2、市域城镇化预测。

近期(2015年):45.0%;远期(2030年):63.5%。

四、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规划形成“一核、一轴、两板块”的空间结构:“一核”:宿州中心城市。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30)》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30)》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3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宿政办秘〔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30)》的通知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30年)》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1日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30年)目录第一章规划总则 (4)第二章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施分类 (6)第三章发展条件 (7)第四章规划策略及目标 (8)第五章规模预测 (10)第六章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12)第七章规划充电设施资金投入 (22)第八章规划保障措施 (23)第九章规划实施效果 (25)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节规划背景第一条在能源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的双重制约下,发展电动汽车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必然趋势。

我国的电动汽车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规划指导电动汽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网络的建设对于电动车的推广意义重大。

为了落实国家、省的相关政策,促进宿州市电动汽车使用的推广,特编制《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017-2030),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规划范围和期限第二条规划范围:宿州市中心城区、宿马园区及符离镇共160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年限:现状年为2017年,2020年为规划年,展望至2030年。

第三节规划依据和内容第四条规划依据包括国家、安徽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发展规划,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

宿州市规划技术要求规范

宿州市规划技术要求规范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简介Re.birth Studio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简介Re.birth Studio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简介/SonWebOfDefault/TotalProgrammingList.aspx?ID=12Re.birth Studio2003年9月17日,新一轮《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秘〔2003〕94号文件批准实施。

一、规划期限近期到2005年,远期到2020年。

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总体战略。

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服务业,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科教兴市、大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总体目标。

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达到714亿元,全市总人口控制在690万以内,城镇人口达到310万人。

产业布局及经济区划。

充分利用交通干线,依托中心城镇,形成3条重要产业带:京沪线产业带、陇海线产业带、303省道产业带;3个城镇经济区:萧砀经济区、埇桥经济区、灵泗经济区。

(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化水平预测。

全市城镇化水平预测值为:2005年22%,2010年28-30%,2020年40-45%城镇体系空间结构。

规划期内以极核发展阶段为主,逐步向积聚-扩散阶段过渡,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空间格局。

以宿州市为中心,砀山、萧县、灵璧、泗县县城为次中心,以京沪线和206国道、陇海线、303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为依托,形成“两横一竖”城镇密集分布带。

城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

宿州市城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分为5个等级:Ⅰ级:人口50万以上(大城市,宿州市);Ⅱ级:人口20-15万(小城市,砀山、龙城、灵城、泗城);Ⅲ级:人口8-5万(大镇,黄口、祁县、芦岭、朱仙庄镇);Ⅳ级:人口5-2万(较大镇);Ⅴ级:人口2-1万(中等镇)。

城镇体系等级功能结构。

宿州市城镇体系等级功能结构分为6个类型:综合型、工矿型、旅游工贸型、工业商贸交通型、工贸型、商贸服务型。

(三)市域城镇社会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商贸市场设施建设规划。

宿州市简介

宿州市简介

宿州市简介宿州市位于安徽省最北部,于苏、鲁、豫三省十一个县市接壤,史有“皖北大门”、“徐南形胜”之称,东临洪泽(湖),西接芒砀(山),南濒涡淮(河),北驾故黄(河);襟蚌埠带徐州,望连云(港)接亳(州)商(丘),处在淮海经济区腹地、长江三角洲经济带西缘,是陇海经济带的龙头,又是欧亚大陆桥的桥头堡;是承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辐射的前沿,又是南北经济文化交汇的要冲,无论是自然地理,还是历史人文,乃至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都有她眩目的座标。

宿州为“舟车会聚,九州通衢之地”,“扼汴控淮,当南北冲要”,“跨汴阻淮,信江北一要地”,是著名的“中国酥梨之乡”、“中国书画艺术之乡”、“中国书法艺术之乡”、“中国马戏之乡”、“中国民间艺术(钟馗画)之乡”、“中国观赏石之乡”、“泗州戏之乡”。

2006年,获得“全国绿化先进市”,1994—2007年,连续五届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

1999年撤地建市,辖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埇桥区和一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市总面积9787平方公里,总人口626万人。

改革开放以后,宿州市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完成560亿元,增长13%左右,连续四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28.6:34.4:37。

财政收入32.6亿元,增长18.6%;固定资产投资295亿元,增长4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8亿元,增长18.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100元,分别增长10%、12%。

扩张工业总量,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全面启动工业五年扩张计划,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50亿元,增长26%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到707家,其中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03家,新增22家。

工业投资完成115亿元,增长36.5%。

工业用电量增长10.5%,占全社会用电量的55%。

工业经济综合效益指数达220%,创历史最好水平。

为早日把宿州市建成新兴工业城、现代农业市、皖东北商贸中心,市政府致力于营造一流的投资发展环境,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

宿州市简介

宿州市简介

宿州市简介宿州市位于安徽省最北部,于苏、鲁、豫三省十一个县市接壤,史有“皖北大门”、“徐南形胜”之称,东临洪泽(湖),西接芒砀(山),南濒涡淮(河),北驾故黄(河);襟蚌埠带徐州,望连云(港)接亳(州)商(丘),处在淮海经济区腹地、长江三角洲经济带西缘,是陇海经济带的龙头,又是欧亚大陆桥的桥头堡;是承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辐射的前沿,又是南北经济文化交汇的要冲,无论是自然地理,还是历史人文,乃至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都有她眩目的座标。

宿州为“舟车会聚,九州通衢之地”,“扼汴控淮,当南北冲要”,“跨汴阻淮,信江北一要地”,是著名的“中国酥梨之乡”、“中国书画艺术之乡”、“中国书法艺术之乡”、“中国马戏之乡”、“中国民间艺术(钟馗画)之乡”、“中国观赏石之乡”、“泗州戏之乡”。

2006年,获得“全国绿化先进市”,1994—2007年,连续五届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

1999年撤地建市,辖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埇桥区和一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市总面积9787平方公里,总人口626万人。

改革开放以后,宿州市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完成560亿元,增长13%左右,连续四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28.6:34.4:37。

财政收入32.6亿元,增长18.6%;固定资产投资295亿元,增长4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8亿元,增长18.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100元,分别增长10%、12%。

扩张工业总量,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全面启动工业五年扩张计划,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50亿元,增长26%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到707家,其中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03家,新增22家。

工业投资完成115亿元,增长36.5%。

工业用电量增长10.5%,占全社会用电量的55%。

工业经济综合效益指数达220%,创历史最好水平。

为早日把宿州市建成新兴工业城、现代农业市、皖东北商贸中心,市政府致力于营造一流的投资发展环境,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

宿州市修正体系

宿州市修正体系

宿州市城区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编制单位: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承编单位: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时间:二零一八年八月表1-1 宿州市城区一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1-2 宿州市城区一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表1-3 宿州市城区二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1-4 宿州市城区二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表1-5 宿州市城区三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1-6 宿州市城区三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表1-7 宿州市城区四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1-8 宿州市城区四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表1-9 宿州市城区五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1-10 宿州市城区五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表1-11 宿州市城区六级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1-12 宿州市城区六地商服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表2-11 宿州市城区六级地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2-12 宿州市城区六级地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表3-1 宿州市城区一级地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3-2 宿州市城区一级地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表3-3 宿州市城区二级地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3-4 宿州市城区二级地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表3-5 宿州市城区三级地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3-6 宿州市城区三级地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新闻出版用地)表4-3 宿州市城区一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表4-4 宿州市城区一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科研、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表4-8 宿州市城区二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表4-9 宿州市城区二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新闻出版用地)表4-10 宿州市城区二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表4-11 宿州市城区二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科研、教育用地)。

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宿州市的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宿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五条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并遵循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九条鼓励开发利用雨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对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鼓励政策,在规划、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并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如实提供取水数据。

第四章水资源节约第十二条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采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我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宿州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8日宿州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做好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及汛前排查报告,制定本方案。

一、2018年地质灾害概况(一)地质灾害类型根据我市地质环境背景条件,全市分布的地质灾害类型分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和缓变性地质灾害。

1.突发性地质灾害:一是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分布于采石活动较强的丘陵山区;二是岩溶塌陷地质灾害,分布于集中开采岩溶地下水的萧县城区和灵璧县城区。

2.缓变性地质灾害:主要为采空塌陷、地面沉降地质灾害。

采空塌陷地质灾害主要分布于埇桥区南部地下煤矿开采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分布于集中开采中深层松散岩类地下水的宿州市主城区、砀山县城区和泗县城区。

(二)地质灾害点分布2018年,我市共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2处,均为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且于2018年12月下旬完成工程治理任务,业已通过原宿州市国土资源局验收、核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宿州市及各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和个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宿州市: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60元/平方米。

各县城关镇: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宿州市小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小于1.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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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六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一)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九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C3;(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第十二条特殊用地(D),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之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四类用地平衡,并严格控制沿城市道路商业门面设置数量,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的混合型建筑。

第十四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并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划分为旧区和新区。

旧区系指已建成待开发改造的区域;新区系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除旧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成片开发地区,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且大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第十八条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之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第二十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四)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六条严格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的规划管理,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需要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城市总体(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指标的意见后报市规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等)。

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并和基地其他空间相对独立,有明显的界限和设置明显的标志;(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四)建设竣工后,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五)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六)不得随意划分空间,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应不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为城中村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府拆迁安置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一般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主墙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有屋面挑檐的建筑,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加上檐口挑出宽度;(二)建筑物楼梯间等突出部分连续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四分之一的,或一处凸出部分超过1.5米、宽度超过3.6米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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