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构建与功能回归:我国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实证分析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法学(研)[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目前已全部结束。
自今年1月17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1]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截至9月1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的参赛论文1620篇,法院系统外的参赛论文17篇。
为了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建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组成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匿名评审、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推荐制度,分15个小组对参赛论文进行了评审。
同时,为了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对每一篇推荐获奖的论文均利用专门的检测软件进行了原创性检测,从论文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了甄别,对复制情节较轻的论文作了降等处理,对确定为抄袭的论文取消获奖资格。
最后,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2篇,二等奖论文127篇,三等奖论文182篇,优秀奖论文229 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获奖情况通报本辖区的获奖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李勇王松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网络交易平台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探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三段论”逻辑的中国式续造与验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郝廷婷寻找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民商事审判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兼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行政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司法涅槃的重要场域:民事宣判程序的现状检讨及构建思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海龙合同无效认定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视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明耀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胡旭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兵“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沙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王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刘卉二等奖好意施惠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度——以“重大过失”的多维判断为核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华伟“房地一体”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赵玉东理性的回归:能动司法边界体系之构建——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为基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论隔代探望权的确立和制度设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付晓斌在限制与扩张之间——审判权与诉权衡平下的立案审查制度探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尹海萍“个案改变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安凤德赵华军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查阅对象的实证分析与法律重构——以《公司法》第34条的扩张解释为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晓艳王艳华交强险需“正本清源”——以公平为视角谈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性设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姗妮保全权益平衡与诉讼风险规制——“跨越式财产保全”司法悖论的辨证延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杨晓玲从“单线执行”到“双线参与”:执行公信力程序化的构建——基于程序理念、功能的考量与应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卫一平高旭沟通协调之谜: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形态的若干思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物之毁损的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下的解释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论递补型诉讼请求及其规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国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曹更海谭振荣博弈与平衡:民事执行的心理学分析及其制度构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刘振清顾孟奎关于建设“社会型”法院文化的思考——以某法院婚姻审判实践为视角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慧波民间法化解草场权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以包头市达茂旗草场为研究样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艳萍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角色定位之我见——-兼论角色异化与能动过度的反思与规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李钢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朴永刚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选择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丛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立法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涛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申请再审完全“上提一级”审查的检视、反思与重构——兼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修改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司法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反向作用的考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彭浩被误读的“避风港”: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飞“突袭裁判”抑或“值得信赖”——探寻法官心证公开的“六因素”、“四要素”与“五层级”模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佳运民商事审判的风险管理研究——“破窗理论”视角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郑重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融合与再造: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体制中民刑思维的贯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潮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唐墨华转型中国公司章程自治实践中的司法力量——以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为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打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回溯追究的司法路径——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责任规定之抵牾与衔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为重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方文光“要件事实”框架内法官释明路径之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审判效能的优化与审理时间管理——基于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结构的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文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知识产权审判中合法来源抗辩之审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论“民事法益”的司法救济及其限度——基于法益、权利的二元关系维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薛忠勋违约或侵权——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之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皮轶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鸣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蒋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规律探寻——报告解读与实例剖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彬黄伟峰管辖权异议:实证考察与制度检讨——以L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为样本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汪世芳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制约与平衡——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晓燕论医疗特殊干预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以《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陈歆从依法审判到案结事了——对当下中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审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月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以“债”补“物”——论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债权理论的引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奚巧群二审基于法律适用改判的实证分析——以民事错案评判标准合理化为视角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申斌“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怀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再思考——以回应司法实践现状和需求为切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发兴论行政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基于裁判文书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袁俊韬“老传统”与“新问题”: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司法审判实践法律适用为视角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雅冰冲突与协调:行政机关事故认定书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厦门海事法院陈亚机动车恶意肇事的保险赔偿责任——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甄别与责任承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秋萍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钟定德胡波警惕法官职业认同危机——以某法院法官职业认同调查情况为分析样本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翰朋李锋“随物赋形”与“不离其宗”——基于区域因素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黄淑彬包忠荣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钟小凯离婚时人力资本的分割——一件博士调解离婚案例的启发与思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刘思婷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晓金罗超群司法确认程序之关系重构——以双方共同申请形式要件为视角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黄正光认真对待责任——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反思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欲民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各就各位:司法公信的价值回归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孟祥刚程卫华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强民王磊闫晓辉寻求正义的眼睛:论法官的思辨自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徐艳丽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司法过程中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炉安宏观中观微观:能动司法的平衡推进——以民事审判为视角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红国李平贵王东辉某省S市审委会制度运行实证探究——一个审委会秘书的观察与思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继红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武汉海事法院吴良志比较与借鉴: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李莎莎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以Y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志平交强险与商业险竞合诉讼问题研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朱晓勤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唐玲莉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熊洋沉默是“金”?——论标准中的专利默示许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黄姝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送达的选择与选择的送达——基于五件民事案件送达的法社会学思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吴亦武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兼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强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伍斐辩识与慎查: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以839宗基层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蓝本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曹彦博弈与重构:走出业主自治内部纠纷之困——一种社群主义下的法经济学认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商标共存问题研究——原理、比较与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蔡叶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困境和出路——以投入和产出为分析视角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钟尉函从撤诉到契约:论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模式转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炜杰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彩华“子弹式”解锁:民事审判效率改革之路径依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基层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回归——兼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长仁矫正正义: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迪劳动合同法:在自治和干预中走向和谐的路径选择——以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淦华张华陈丹政策正义的司法保障——以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从报复走向恢复——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和解制度的构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晓婷公正·效率·效果的博弈与共赢——以西部某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选择和优化为着眼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反思与构建:法院调解之中国式困境——以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程序为出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覃斯类型化调解机制初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麦青修正的法定“代理”行为——涉他效力模式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灵艳论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出路——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静论离婚知识产权分割机制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钟锋盘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审理的思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曾令宏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造法——司法能动的可能及限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李雨峰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晋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难题与破解——以合同法理论创新和“两权协同”为进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传统理念与为民司法在司法礼仪文化中的融合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蔡瑜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冰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锋文化互融与法院队伍之治——兼论中、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晓平夏宇郑强寿险保单权益强制执行实证研究——以完善利用寿险机制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为缘起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李欣证据僵局中的举证责任考量——以口头借贷之争的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周力娜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问题——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回答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元忠浅析刑事庭审量刑辩论阶段——法官指示的构建与限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能动司法视野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选择与进路——以西部某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为样本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京选司法之岛”与法制统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职能探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赵旭忠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反思——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得到的启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尔昕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余慧玲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雪梅试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刘利贤王建荣新疆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同明胡春红因侵权而犯罪: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兼议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协调厦门大学姚毅奇蒋凌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过滤判定国家法官学院罗胜华三等奖著作权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契合——以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曹丽萍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魏玮善意取得:从物权法到公司法——论善意取得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泽宇法院“案多人少”之应对的实用主义考量——兼论现实情境下司法供求关系的平衡路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罗颐苏微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以事实认定为重点的实证展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铭溪谈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不足、适用及改善——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赵长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双赢——以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缺位为视角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柏东张守国程立胜任素质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评析与完善——以宋鱼水、陈燕萍先进事迹为视角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基层法院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构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关键词检索”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雷艳珍过错责任的回归——《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十二条之体系解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钱天彤纵横捭阖:医患纠纷规定的冲突与统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韩津和张宝霞认同与回应:强制执行法的实践品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高生林王晶父业子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古晓爱悖动现象的无常拷问与司法规律的适时扬弃。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0 年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相较于确立之初的高期待值,带有强烈司法行政化管理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却显得步履维艰。
案例指导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对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进行合法性分析、重新定义”司法统一”、明确案例指导的效力,以达到将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为独立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规则形成机制的目的。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创制权司法统一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尽管早在殷商时期我国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有着”比附援引”之称的案例真正发展为”指导性案例”经历了相当长的阶段。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多依托于政策而非法律。
1978到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多以内部红头文件为载体,公布的范围也仅限于法院内部,案件性质多集中在刑事案件,内容及形式亦呈现出一定的不规范性。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人民法院公报》(下简称《公报》),主要内容既包括重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文件和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种典型案例。
可以看出,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前,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系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过多方面的尝试。
但从整体上而言,不同于国外从判例制度的”法官造法”,我国司法机关将发布典型案例为手段以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补充司法解释的目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提出”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并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来。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内容提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通过权威、规范的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抓实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
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重在规则指引,兼顾规范引领,入库标准严格。
入库案例具有权威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
首批入库案例具有精准服务大局、注重案件“新鲜度”、直面法律争议问题、注重规范引领等特点。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入库流程效力定位体例格式文章目录引言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背景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定位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历程四、入库案例的筛选流程和效力定位(一)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二)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三)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四)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五、入库案例的体例格式(一)关于编号(二)关于标题(三)关于副标题(四)关于关键词(五)关于基本案情(六)关于裁判理由(七)关于裁判要旨(八)关于关联索引(九)关于姓名等信息的处理六、首批入库案例的基本情况(一)精准服务大局,助力高质量发展(二)注重案件“新鲜度”,确保案例时效性(三)直面法律争议问题,保证案例品质(四)注重规范引领,助推社会治理结语引言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之构建
浅谈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之构建摘要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已经确立,冲破成文法的局限性,约束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
但存在理论难题与实践问题。
完善和规范制度的运行尚需要进一步总结和提升,本文提出几点浅薄的意见,以期对完善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公正作者简介:郑锦婷,福建省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43-02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完善,高检院于2010年7月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指导性案例工作管理机构、案例选送的范围和条件、案例的效力等方面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了规范。
目前,高检院已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高检发研字[2010]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发布了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忻元龙绑架案和林志彬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等三个案例供各级检察机关参考。
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制度已具雏形,但是,案例指导制度在检察机关执行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如何更加有效的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呢,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处理”现象曾经以不同形式存在。
各级检察机关甚至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对相似的刑事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对罪名认定差异较大,有的对是否批准逮捕认识不一致,有的存在诉与不诉两种结果。
这就存在检察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问题。
“同案不同处理”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有碍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对全国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将为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说理提供具体可效仿的参考依据。
第一,冲破成文法的局限性,但非“司法造法”。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已逐步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成文法典固有的滞后性、抽象性仍然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司法实践需要。
我国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无疑是在司法制度上的一大创新之举,但该制度并未赋予指导案例法律效力,因此未能完全发挥它在克服成文法缺陷、保障司法统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刑事司法作为最严厉的司法领域,近年来却屡屡出“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损害着刑事司法的统一性、稳定性、公正性。
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本文中分五点论述了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以期我国能够尝试构建这种新型刑事司法制度,使刑事法律体系更为完整。
【关键词】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构建;必要性一、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简称《规定》),首次以文件的形式确定要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但是,《规定》并未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约束力,在实际的审判工作当中,法官不够重视指导性案例,导致指导性案例未能充分发挥其对个案审理的指导与参考作用。
此外,《规定》也没有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要援引指导性案例,这使得它的指导作用无法在裁判文书中得以体现,也不利于公众对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适用进行监督。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性质上的升华,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约束力。
因此,笔者提出了“司法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具体而言,它是指:在司法领域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赋予这些案例法律效力,使这些案例对法官裁判案件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的司法制度。
当然,这一制度可以运用于刑事司法领域、民事司法领域、行政司法领域等,但是由于笔者的理论水平有限,如果对上诉所有司法领域都作判例机制研究,恐力所不及,故笔者仅就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加以研究。
故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刑事司法领域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赋予这些案例法律效力,使这些刑事案例对法官产生强制性约束力的刑事司法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所产生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仅仅对法院的裁判活动具有参考或知道价值,它将会对今后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并且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引用到判决文书中。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孙丽娟胡爱菊(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的“案例指导制度”。
从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差异谈起,依次论述了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现实需要,如: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最后对一些具体制度的构思如发布主体、程序等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能使大家对这一制度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英美法判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0-02最高人民法院在继1999年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又在2005年10月26日,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下面简称《二五改革纲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五改革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3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的一个涉及8个方面、50项改革措施的综合性改革文件。
可以说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有值得探讨的理论价值,都会对今后几年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篇幅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本文只讨论其中的一项改革措施——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二五改革纲要》中与该制度有关的完整文字表述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一、什么是案例指导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什么异同?所谓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凡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2(上)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严超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完善的设想。
以审判机关的运作实践为视角,重点探讨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完善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刑事指导案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行作者简介:严超,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3-02一、引言司法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倘若单纯去依靠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维护司法的稳定性显然效果不会理想。
在这种情况背景下,让指导性案例用自身通俗易懂、具体生动的优势特点来指导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统一适用尺度,无疑是一种好方法。
应当说,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是法官受益、当事人受益的双赢模式。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很多事实和法律上的问题,此时,法官一般会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
对法官来说,解决的办法无非是四种:翻阅法条、咨询学术界权威人士、法官之间的探讨、案例指导。
而指导性的案例往往更直接,操作性更强。
其次,对当事人来说,获得与以往案件一样的公平的宣判,尽早解决纠纷、获得赔偿、惩罚犯罪才是“硬道理”。
笔者拟从现行的体制、机制、实践、效力以及法官能力水平等方面探讨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各项措施。
二、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的问题(一)现行体制障碍这个主要是从刑事指导案例未来的出路角度讲,也是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
尽管笔者在前文已就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问题作出分析,并肯定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准司法解释效力,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未明确确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准司法解释效力。
权力机关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暂时不给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正位”,而这恰恰是导致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界定混乱的重要原因。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附获奖名单)发表时间:2011-01-05 09:53:00 阅读次数: 894 所属分类:最新资讯法学(研)[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已全部结束。
自今年2月23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0]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截至9月1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的参赛论文1643篇,法院系统外的参赛论文34篇。
为了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建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组成的“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选拔制度,分15个小组对参赛论文进行了评审。
同时,为了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对每一篇推荐获奖的论文均利用专门的检测软件进行了原创性检查,从论文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了甄别,对文字复制情节较轻的论文作了降等处理,对确定为抄袭剽窃的论文取消其获奖资格。
经过严格、细致、科学、公正的评审和原创性审查,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5篇,二等奖论文117篇,三等奖论文183篇,优秀奖论文293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获奖情况通报本辖区的获奖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司法理性与司法国情:审判权功能之实证研究——以民事政策变迁为视角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建勇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兼议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方式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永才王刚公私法冲突的司法选择——论行政合同诉讼中混合性司法规则之构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泳解构与重塑: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参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净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二等奖基层法院陪审员有效参审的实证研究——从微观运行契合性的角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张宁扩编背景下基层法院青年干警职业认同感的缺失与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井振福吕慧敏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司法效率评价机制——法院高结案率现象的解读与反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胡昌明跨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楚河汉界——论违法与犯罪处理衔接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冯诏峰论不作为请求权的系统化执行机制——以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为指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透视“连环行政诉讼”的背后——以拆迁纠纷为样本的实证分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晓玲凌建“责无旁贷”亦或“袖手旁观”——从报销权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司法介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李扬“量化”诉前调解——以司法绩效评估为视角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陈文洁尹海萍在处分权与审判权动态平衡视野下的撤诉干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卫丹民政部门“代诉”现象的反思与法律应对——兼论我国原告资格制度的瓶颈与突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吉萌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适格当事人的制度构建——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基点的研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杨力部门批复的行政解释权与行政审判中的效力问题研究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李宝悦法官机械司法的博弈分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连带责任人之共同诉讼地位探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遵循类型化的思考——典型行民交叉案件诉讼模式构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晨务实与超越——审判权对程序外力量的回应表达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张健法院民事二审调解之辩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邢会丽国家赔偿之追偿制度研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虎行政合同司法救济类型化探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旭军梁静行政与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诉讼研究大连海事法院李爽紧张、冲突与和谐——从法院调解协议的角度看法院调解的发展与创新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李广军论增强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尹秋胜周丽华双重变革下打造“面对面”博弈的平台——以赔偿听证模式选择与赔偿委员会功能定位为视角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高佳运在民主与实用之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理性反思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黄念审视与探索——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提出和运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行政拒绝履行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以行政作为与不行为的性质界分为视角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姚佐莲专家陪审的制度效用和正当性分析——以金融审判为视角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宋航沈竹莺论能动司法在个案裁判中的实现——从一则公报案例切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玄玉宝调解率的功能回归与机制重构——由案件调解后申请执行情况引发的追问、慎思与求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从程式化走向人性化——以公告送达的实践运作为例谈司法为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龚婕论审判效果的程序治理——以创建不动产案件“行民合审”机制为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仁海“官了民了”的社会期许与实践回应——论行政诉讼中关联民事纠纷的一并解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刘惠冲葛娟在制度供给中蹚出基层法治之路——兼论人民法庭的传统与改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志相周舜隆冲突与平衡: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郭相领论行政诉权的保障与规制——以行政审判权资源的合理配置为视角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雷遥华敏洁韦苇个案民意的司法适用——以裁判方法和制度控制为视角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沈君王静静论行政法上的类推适用:以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为中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论先决问题的司法判定模式——兼议民事诉讼中间裁判体系之完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磊论功能变迁中的司法建议——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个案剖析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行政允诺案件审理的逻辑断层与修正——围绕缺失审查允诺本身展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张志斌能动司法背景下的民商事案件争点整理技术方法分析——以保障审判权有效运行为视角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云娟周立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转变——论我国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晨房屋权属登记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困境与出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路径选择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刘承娜理论、文本与现实的平衡——论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重构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王建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爱民困境中的出路: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下行民交叉所涉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之探究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陈鸽君故意·过失:工伤认定中第三人过错因素考量——兼论工伤认定之实质要件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赖华平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审判中之运用——以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为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瑞钦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因果关系探析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贇燕夹缝中的变革:审判委员会放弃改革路径研究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晓瑜政府消费警示的可诉性探析——以“多宝鱼案”、“砒霜门”为出发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李晓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弛诉讼调解在审判权运行中的角色定位——兼“以案论理”析三对核心关系的处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宗良专家陪审制度的职权配置与程序设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小聪超越分合:民行交叉案件的一次性审理机制探究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恺丰论行政裁决诉讼模式的选择——“形式当事人诉讼”在我国的实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牟旭陈翔熙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构建与规范——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为视角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陈伏发能动语境下诉讼原点的选择——围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裁判判悖论的解释与解答而展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涂青达博弈、试错与规制:赵作海国家赔偿案的司法启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探析——兼论“利害关系人之诉“制度构建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龙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汪群从“被补偿”到“要补偿”——以农民参与为视角探讨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春华破解山林权属纠纷“循环怪圈”——兼论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的赋予与规制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刘量力调解的“地图指导”与“路线摸索”之实用性探求——从调解“类博弈”与调解权范围与限度着眼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张闰婷论行政行为效力中止制度——兼论民行交叉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途径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衍义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公法上下级法院业务关系:从单向监督到双向制约——对二审裁判权运行的思考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洪坚社会问题“司法化”背景下的司法价值选择及路径探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论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以课以义务诉讼案件审理模式为中心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宋黎晓闫林白云论民事诉讼中附属行政争议的解决路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洪斌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模式研究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高建明论法官指示制度之建构——兼论《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适用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聂玉磊用智慧敲响法槌——论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适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福元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二元构造论——兼谈司法大众化与职业化的冲突与融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方勇民事诉讼中民行交叉案件若干焦点问题研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乐夫知识即力量:审判权独立运行的知识维度——从个体法官的审判实践出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建林伍玉联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出路——以《“两高三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视角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潘伟明冲突与对立:对执行救助制度的理性审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效率与效果的博弈与双蠃——从“一人包案”到“分段集约”执行改革的法理思考及制度构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周一兵舒秋膂论我国行政诉讼指导制度的构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反思与重构:关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探讨广东省珠海中级人民法院管文超上诉权对审判权的制衡——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的导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晓英均衡结案之中国式困境:反思与回应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我国审判权共享之现状、困境及其出路——以合议制的案件审理为视角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叶安东主动执行机制论要——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在尊重与制衡之间——试论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监控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卜晓虹从缺位、越位到就位——双重视角下合议庭负责制之重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互动与博弈:民事调解与能动司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庆丰谢锐勤需求与回应:转型社会背景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谢锐勤华南农业大学李萌子论对明示拒绝型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审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曹中海论量刑辩论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余米尔杨桂胜赵亚飞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改造论——以当事人审级利益的保护为分析视角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袁国生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运行失范之反思与重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肖刚论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理论在民事诉讼中之探索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黄亮对确立我国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思考——以“用”与“弃”之争为视角的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方扬慧嵌入冲突视角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基层法院的实践探微与本土化路径为研究样本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在超越与限制之间——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威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研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志辉存异难——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之忧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夏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周瑜“路径依赖”话语下涉诉信访的变革逻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王璐璐从身份出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价值的表达与实践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王庆新刘达文娄必县反思与构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司法审查规则的新考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必伟王乐司法执行难的博弈解读和一体化消解——以执行“双高”现象为基点展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何仁袁晟翔司法赔偿申诉程序的制度构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罗登亮李洁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中的有限与能动——以证据证明标准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陈惠类型、界限与规则:刍议行政审判中的“私法”应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晓东游走在事实和规则之间:国家赔偿领域中的因果关系判定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毛希明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反思与构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潘佰芳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挑战、批判与重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岳心审判组织良性配置和审判权优化运行的路径思考与展望——以西部某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设置专业化合议庭模式”为样本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康宝奇杜豫苏姚建军何育凯激活陪审选择权的的进路:规制与救济——以申请陪审为视角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西平也谈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以规制二审法院滥用终审权为视角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宝生张彩霞刘新以司法理性化解强势媒体对审判独立的不利影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张红林审判工作中藏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律冲突问题研究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佟松树物权登记错误赔偿案件审理方式之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冯国超从冲击中走向融合——我国刑事审判权运行与恢复性司法互动之研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张熠正当程序视野下的司法赔偿程序设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王成军军人陪审员制度的实践现状和价值分析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军事法院李妍并行诉讼:民行交叉案件审理新模式探析——以不动产登记民行交叉案件为研究视角福建省总工会纪荣凯我国20年行政审判权运行的轨迹与启示:从对峙到协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聂慧萍荣学磊三等奖论“办案说明”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以判决书为样本的考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维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马明亮论我国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之完善──以建构知识产权专业诉讼模式为目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董倚铭民事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以现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缺陷与重构为视角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冯晨晨浅析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自助行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谷升越位、错位与归位: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检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洋司法能动性与行政审判中冲突法律规范的适用——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困境为切入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吴广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在我国行政审判中的适用——以车辆违章记录不处理不予年检事件为分析对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安彦增揭开“公共利益”的面纱——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突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胡雅妮以社会化视角对民行诉讼交叉问题的再思考——以股东登记纠纷联动解决机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敏曹明明基层法院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研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殷华审判权、行政权与村民自治之冲突与协调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梅宇经验与逻辑共存:事实认定困境中法官的裁判思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科试论行政判决既判力及其司法实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贾亚强新闻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和平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胡艳阳乡村ADR机制的重塑与回归路径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付强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理之再思考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王建军志恢弘而道中庸——专业与平民思维的再造之路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白清张俊者新网络时代的审判权在线运行程序研究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王军锋关于构建两种司法调解模式的思考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司法:让阳光透进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凝民事再审事由研究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常春合议制之殇的含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孟静涛秦颖从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捷慧法院内部借调制度解析与建构——以华北某市法院为样本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国元执行权运行监督制约刍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蔡世杰执行联动机制的调查与思考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安水兰审判权公正行使研究大连海事法院侯树杰曲楠楠论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长苓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姜梅关于乡土社会中暴力犯罪的若干分析——以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苏明伟王翠玲“媒体审判”及其防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国构建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与信访攻坚、纪检监察的联动机制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君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韩国民董春香以国外的陪审制度为参考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程显波李征试论量刑权的规范与限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蓝日皎正名·定分·成事——法官角色定位之于审判权独立行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纪伟探索与超越: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构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伯青让调解不再“被自愿”——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合理制约调解的随意性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张平法院主导型“诉调对接”的价值考量与司法进路——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之运行为视角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石彩英蒋浩民事审判权缺位的程序性规制——“不予处理”式判决的实证考察和规范化思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李岳行民交叉型工伤案件审理模式的构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刘佳政论执行财产查询制度的完善——以商业银行协助查询网络的建设为视角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徐亮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程序构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倪鑫“诉”“访”分离机制的正当性建构——基于经验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双重视角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行政审判信访“困局”之应对——试论行政诉讼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张建国邱瑜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现状解读与进路探析——以能动司法为考察维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李丁利息判决及其执行疑难问题探析——兼论“同期同档”规则和“利息计算”方法的适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王建平虚化与重构:合议制运作的理想、现实与改革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冒金山困境与完善:信息可分割性原则的司法适用——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为研究视角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朱静行政证明行为的可诉性及其司法审查。
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拟获奖论文名单
福州大学法学院
乡村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
杨西多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法》第167条对股权买卖之准用
杨旭
清华大学法学院
法官惩戒语境下案件评查机制的检视、反思与优化
于晓君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可接受性论证:行政裁量的治理新机制
余煜刚
广州大学法学院
新时代党规国法有机统一的内涵及其实现
曾明生
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行政权管理权与省级统管的实证研究
陈建华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冲突功能论视角下新时代公共事件应对策略研究
陈墨
武汉大学法学院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类型差异
陈伟
熊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个人信息保护权利模式的中国进路
程关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与责任清单的功能实现
刘启川
东南大学法学院
法定纳用私人的法理界限
马丽
国家行政学学院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法学之三大要领
马荣春
扬州大学法学院
法院知识治理的裂缝与弥合——基于预备法官培训的实证研究
彭世理
卢安林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裁判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彭中礼
中南大学法学院
成都两级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改革之实证考察
施志源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从“北雁云依案”看“姓名决定权”与社会公序的价值冲突
宋天一
陈光斌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调判分离还是调判结合:法院调解的中国图景
王聪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科技在秩序行政中的适用空间——论“网约车”利益博弈与司法救济之路径破解
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获奖论文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的裁判思维与方法研究
黄泽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以司法适用为中心
姜 川
华忆昕
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下的检察制度改革
蒋国强
姜 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找寻在离婚诉讼中迷失的证据规则——基于W法院118件判决离婚案件的实证分析
喻怀峰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
人大代表关注个案的原则与办理工作机制研究
张 敏
朱泓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论行政执法和解的风险控制——以反垄断法等特殊执法领域为视角
张 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视与重塑:无罪判决异化“难产”与理性回归——以审判中心主义的构建为视角
张元华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问题研究──基于沈阳地区2011年-2014年执行案件的分析
郑 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等奖(60篇)
题目
作者
单位
民事再审与权力监督——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民事再审程序运行趋势的Hale Waihona Puke 析曹云吉清华大学法学院
民事指令再审的实践与探索——以厦门中院2009-2013年的数据为考察对象
陈爱飞
厦门大学法学院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省思与构建
陈学敏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驱逐辩护律师问题研究
邓炜辉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网络言论规制观念的变迁——从“依法暴力”到“依法文明”的蜕变
丁春燕
武汉大学法学院
论讯问录音录像实践困境的理论回应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作者:王牧阳来源:《卷宗》2018年第09期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区别于司法解释,亦不同于国外判例,只有正确区分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才能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各自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较为相似的作用,比如两者都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一些不足。
但是不能因为两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就得出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解释的新形式这一结论,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不同2010年最高院发布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此项规定明确了最高院是确定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唯一主体。
但发布主体不同于创制主体,《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实施细则》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现”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但发现之后需要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或者是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建议,在一开始进行建议,经历层层筛选以及最后被最高法院审委会确定,这些过程都没有脱离我国的法院系统,并且推荐的案例都是各级法院审判的实际案例。
因此,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是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确定主体是最高法院审委会,发布主体仅仅是最高院。
根据上文阐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均享有司法解释权,即司法解释的主体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
虽然在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中,最高法和最高检需要深入下级机关调研并征求意见,使下级机关的观点有机会被司法解释所吸收,但下级机关的法律观点能否为司法解释所吸收或者上升为司法解释是被动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和发布主体都是最高院,但创制主体除了最高院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
但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仅仅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无法成为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
20公共财政概论_章后思考题参考答案-有小改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重点工程教材《公共财政概论》思考题参考答案目录绪论 (1)第一章公共财政与公共财政思想 (3)第二章公共财政职能 (6)第三章财政支出总论 (8)第四章政府消费支出 (10)第五章政府投资支出 (12)第六章社会保障支出 (13)第七章财政收入总论 (15)第八章税收 (17)第九章非税收入 (19)第十章公债 (20)第十一章政府预算 (22)第十二章财政体制 (24)第十三章财政平衡与财政政策 (26)第十四章国际财政 (28)绪论1.公共财政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财政学作为研究财政分配关系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财政分配活动及其规律性。
《公共财政概论》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及其规律性。
2.在新时代学习公共财政概论有什么特殊的意义?(1)学习公共财政概论有助于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的财政学理论。
通过学习公共财政概论,在引进、借鉴、消化和吸收西方财政学理论有益成分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公共财政的运行规律和改革路径,将促进我国财政学理论的发展和繁荣。
(2)学习公共财政概论有助于指导我国财政工作实践。
学习公共财政概论对于厘清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正确认识政府功能和角色定位大有裨益,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对财政的要求,正确理解和适应经济社会形态全面进入新时代,正确认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功能定位和财政运行规律,正确运用财政政策手段和工具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系,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提供财力支持和制度保障。
3.思考我国进入新时代“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功能定位。
(1)财政既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又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2)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新论断,意味着财政提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放在国家治理的总棋局中定位,使其功能和作用得到全面提升和拓展。
第十三届挑杯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华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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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帽子”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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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人伯品制度之规范重构
——以推进著伯权制度中自然人伯者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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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贷款公司刑法保护的困境
——由吴英集资诈骗案所展开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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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何食为天
——新食源危机时期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机制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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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垄断解构与文化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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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犯罪界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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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华政研教院选拔赛初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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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作者
1
家具生产、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探寻苏北“淘宝村”经济模式的保护与推广
案例指导制度双层逻辑实践面相与功能期待
案例指导制度双层逻辑实践面相与功能期待2022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决定(试行)》,表明案例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实际上,在审判场域中,案例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22年)为标志,在多年的地方性实践基础上构建起的案例指导制度即是显证。
左卫民、陈明国主编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以下简称本书)从理论(逻辑)、实践、愿景(期待)三个向度深刻剖析了这一既与域外判例法颇有亲缘又极富“本土特色”的制度。
本书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规范研究以及交叉学科研究等多种学术范式,并以实证研究为最显著特色,力求最广角度、最高信度地反映出运行数年之久的案例指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理论深度与实践可行性兼具的改革建言,形成了《〈关实施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建议稿)》。
一、显白与隐微:案例指导制度的双层逻辑本书的第一部分“理论研究”通过横向(国际比较)和纵向(历史溯源)两个向度的考察,明确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同时也是为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问题构建一个时间和空间上的“坐标系”。
书中认为:虽然判例运用都建基于经验主义哲学,注重经验知识对审判结果的指导作用,〔2〕但案例指导制度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其既不同于域外的判例法制度〔3〕,又不同于古代中国的判例(成案)制度,即将其定位为一种法律适用机制(而非法律创制机制)。
具体而言,前者的基本逻辑是:以成文法体系为基本规限,其生成-运作机制都以现行法为制度基础而不改变其制度格局。
其效力根据在于通过正确地解释和适用了现行法而“分有”了其合法性,具有事实拘束力。
与前者不同,后两者是通过审判过程和裁决结果将个案中新的具体元素不断“织进”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在法院的作用下通过惯习、视界乃至话语的交往与解释形成新的认知框架和控制互动机制,从而改变整个宏观的制度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2021年2月2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发布了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包括胡某某抢劫案等5件案例(检例第103号至第107号)。
为促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就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意义进行解读。
一、制发背景和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的一项特别诉讼制度,是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办案程序,对于及时依法分流案件,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丰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适用,取得良好效果。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主要有:一是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把握不准,机械套用一般量刑规则,造成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起诉后法院判决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比率较高;二是与相关诉讼程序混淆,存在对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直接提起公诉,或者对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甚至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将可以直接不起诉的案件,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不规范,社会调查流于形式,所附条件缺乏个性化和针对性,社会化支持不足,导致考察帮教难以全程、深入和精准。
此外,还有个别检察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没有认真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为监督考察会增加工作量,产生畏难情绪,导致本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没有适用。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带条件以及附带条件的监督等专门进行了规定。
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制度框架及政策研究
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制度框架及政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医疗体系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务社会工作在我国已经逐渐成为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制度的框架及其政策研究,分析当前我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文章首先将对医务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进行界定,明确医务社会工作的定义、特点和作用。
随后,文章将详细阐述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制度的框架,包括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并对医务社会工作政策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政策制定的背景、目的和实施效果。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医务社会工作制度框架医务社会工作制度是连接医疗服务与社会福利的桥梁,其制度框架的构建对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制度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策法规体系:医务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与医务社会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为医务社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是医务社会工作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逐步形成了由政府主导、医疗机构参与、社会组织协同的医务社会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务社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则通过设立社会工作部或社会工作岗位,将医务社会工作纳入医院管理体系。
人才队伍建设: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离不开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我国通过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动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
同时,加强医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培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服务内容与方式: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和方式是制度框架的核心。
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医疗机构中为患者提供心理支持、社会支持、资源链接等服务,帮助患者解决因疾病带来的社会问题。
指导性案例的概念之辨
指导性案例的概念之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例指导的改革措施呼之欲出,准确界定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运用语义分析、制度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提出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应当由其实体属性和程序属性共同构成。
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且具有典型性是指导性案例所必备的实体属性,为审判机关所选用以引导、启发下级审判机关或本机关未来审判工作是指导性案例的程序属性。
与判例的区别也尽显于其实体属性和程序属性。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概念;判例随着世界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愈来愈受到重视。
在我国,尽管还没有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但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改革举措和实践活动。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22)》(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纲要第13项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从功能定位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是作为与西方判例较为接近的概念被首次正式提出的。
而在此之前,这种带有判例色彩的指导性案例的相关实践早已开始。
据报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一个有望推行全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再一次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在法学研究和实践领域,法学概念构成了法学推理和司法判断的单元,不仅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且也是解释和说明法律规范的基础。
因此,准确地界定和辨析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及其与判例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学界关于指导性案例概念的争论法学界对“案例”概念研究的漠视,并没有阻碍大家对指导性案例概念的探讨。
法学界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形成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是狭义的概念。
狭义概念是在将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限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对指导性案例的概念界定。
按照狭义概念,中级人民法院以下所出台的典型案例则不在指导性案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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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构建与功能回归:我国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实证分析作者:王晟瑶来源:《市场周刊》2018年第05期摘要:文章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公布的历史背景、现实依据、面临困境和发展展望几个维度进行分析,汇总业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并以司法大数据的方式来分析和澄清指导性案例具体实践的症结和原因,旨在未来建立一套完善而明确的指导性案例适用制度,解决法官在适用指导性案例审理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实证分析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5-127-02一、实证分析: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现状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今,共计发布16批92件指导性案例,涉及民、商、刑、行政等各个不同领域。
2015年5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其中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最高法的立场明确,给予了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价值,由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衍生出的裁判规则自然拥有了一般性效力。
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参照援引现状:通过检索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文章共发现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判决1802份,去除其中重复、无关的案例,共有459份案例涉及指导性案例。
结合检索数据和相关文献,发现以下问题:第一,援引率低。
459份案例不到总判决1802份的30%,可见虽然指导性案例已经推行了6年,前后有92件不同类型,不同部门法的案例公布,但实际被引用量还是很低。
另459份案例之外,还有部分案件没有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引用依据,或是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明确列明,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十分不规范,有待提高。
如(2014)衢柯交民初字第82号案件,法院援引适用,却未明确指导性案例。
(2017)川06民终541号案件,裁判文书中列明:本案所涉案件为民事案件,而上诉人提及的案件为行政案件,不具有参照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故一审法院不存在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问题。
实际对比参照的是第66号指导性案例,但在全文中都未明确提及指导性案例名称编号。
第二,当事人援引数量远远高于法院援引数量。
但当事人往往基于自己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能适用指导性案例,专业性不足而易导致生搬硬套的情况出现。
比如关于第41号指导性案例,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很多案件当事人就错误援引了,如(2015)行监字第928号,当事人援引,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未采纳。
这说明目前指导性案例的实质价值还是主要在于法院裁判,案件审判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第三,被实际援引到的案件数量低,类型单一。
目前指导性案例共发布了92件,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共459份案例中,被正式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有34个,也就是还有58件指导性案例还属于无人问津之中,超过了50%的案例还没有被援引过,没有发挥他的指导性作用。
被援引的案例类型不同,援引量也不同。
民商事案件的被援引率最高。
而刑事案件鲜有人闻,如第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只被(2016)粤刑终340号援引,由检察院提出,而法院却未做任何回应。
第四,被援引的质量堪忧。
以援引度最高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为例,被援引177次,该案例针对具体的案情引起的同案不同判情况,最高院明确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的错综复杂,法官和当事人很难区分关键和非关键部分,很多时候当事人援引,法院却没有积极回应。
如(2015)商民终字第908号判决,当事人援引,但是法院只是轻描淡写地写了一句“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评述”,这样的回应很难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或者说,道路交通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较少,不足以满足现有需求,而第24号对案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参与度问题进行了具体定义,对于审理类似案件有重要价值,所以被援引次数多,但是由于不同基层法官自身对指导性案例的具体适用还存在偏差理解,相关性的实务和理论基础不够扎实,在价值判断上会出现不同考量,从而导致同案异判,援引质量并不令人信服。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这里仍以被援引次数最多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入手,数据较多因而有比较性。
在第24号指导性案例出台之前,很多人存在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误解,法院会倾向于作出部分赔偿的判决。
在该案例发布之后,共有177份裁判文书在判决主文中明确适用了第24号指导性案例,有效援引占80%以上,很多当事人在诉求、答辩意见或上诉请求,被上诉答辩意见中援引,法院以被动援引为主,超过半数的案件是当事人提出援引,法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评价,但做出了与指导性案例精神一致的判决结果。
117份判决中,超过90%的案例都判决全部赔偿,可见指导性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确定司法一致性上的有效指导作用。
从案件被援引的时间进行横向比较,可以发现虽然指导性案例进展缓慢,但自2014年被公布伊始,到2017年,每年的引用次数和引用类型呈正相关趋势,一开始是当事人援引次数较多,2016年到2017年,法官开始主动适用。
其中不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援引,在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也受到了援引,判案法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指导性案例24号精神只适用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其主张不应支持。
从实证研究数据中分析可得,指导性案例相比刚公布的一两年,已经初具雏形,但仍然在部分方面有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定位模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源地位,但事实上的拘束力是存在的,指导性案例应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多重功能,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那么就应考虑受众群体多数为基层办案法官,我国80%以上的案件都是在中基层审判生效的,因此在选取指导性案例时,应偏重于中基层法官的需求。
应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地去把握基层法官的实际需求点,定位准确了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项功能。
然后是指导性案例的现有质量不够高,目前案例的遴选模式单一,由下级法院报送,逐级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然而实际的案例选择权流转于办公室等负责案件编辑的工作人员手中,目前的法院工作实行行政与审判分离,也就是说行政人员多半没有主审案件的经验,或者是曾经有,但目前专职于编辑工作,这就容易导致案件的选择质量掺杂了个人习惯、喜好、判断能力等因素,一些具有实际争议点,裁判要点不统一的案件就无法被遴选成功,受制于个人能力、审判经验和收集到的案例样本差异性,使得案例编辑人员与基层法官之间信息不对等,需求不一致,案例编辑者会倾向于按照上级要求去选择一些特殊新型案件,然而基层法官实际需要的其实是有普遍意义和有解决价值的案件模板。
同时在案件的逐级审核过程中,也容易产生失真的效果,信息的单一垂直传递易出现偏差,最终产生的指导性案例,可能与原审理法官想要表达的裁判规则不一致。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已公开的92件指导性案例,有58件仍处于无人问津的处境之中。
三、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化构建展望(一)构建指导性案例的可操作性遴选模式减少目前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层级,逐级上报对于基层法官和社会主体的参与度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一种直接性的指导性案例社会推荐模式,社会主体的推荐可以不经各层级检察院的审核,直接推荐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参考适用该模式,可以改成基层法官和社会主体可直接将推荐案例推荐到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再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
减少中间环节,且减少原来对推荐案例的文字性要求,可允许推荐者以裁判文书的形式递交推荐案例。
有必要时可以建立一个电子信箱,推荐者通过电子邮箱形式自主发送自己的推荐案例。
减少逐级上报的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也降低社会主体和基层法官推荐案例的时间精力成本,可参考立法草案向社会征询意见稿的方法,由推荐者自主选择,是通过传统的书面材料方式向司法机构推荐案例,抑或是方便快捷的网络手段。
也可按年度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案例,构建更完善,更高效的案例推荐渠道。
(二)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专业技术化由于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进程之中的特殊性,因此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进行适用。
第一是同案同判的判断技术,首先针对指导性案例和待决案件做定性分析,确定案件内容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法律性质是否有一致性。
然后是定量分析,明确两者在关键事实和关键细节方面是否具有相同点,从而确定是否为同案。
第二是引用技术,指导性案例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只能在说理部分进行引用,判案法官应采用有效的引用技术,在裁判理由中进行清晰的说理论证,进一步增强待决案件的说理性,以行之有效的科学技术来体现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法律精神。
第三是情势均衡技术,指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判案法官在对待决案件进行性质判断的时候,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均衡各方面情势,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在对指导性案例和待决案件进行类比时,考虑的是内容实质上的相似性,而不是表面的简单类似。
参考文献:[1]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以当代中国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经验为契口[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05).[2]郭琳佳.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技术和方法[J].人民司法,2014,(17).[3]陆幸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之证成[J].法学,2014,(09).[4]段陆平.指导性案例社会推荐模式初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例[J].社会科学研究,2012,(05):105-110.作者简介:王晟瑶,女,江苏镇江人,江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