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办税负担,促进广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结合广西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宽松措施:(一)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区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大力扶持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二)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加大减免税力度。
为了激活房地产市场,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各地要加大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力度。
1.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2.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广西区内新办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严格税收减免,保证正常的财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的实际。
特作如下通知,请连同国发[1998]4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8]4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限的规定,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也不得以财政返还等方式进行变相税收减免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的决定。
二、要正确处理国家税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条例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统一的税收政策。
民族自治区域的税收政策,要与全国保持一致,不得越权擅自制定少数民族税收优出政策。
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和数额,不得越权批准减免。
三、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依法治税,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有关“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促进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土地市场供应,保护有限的耕地,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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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标 签】附加缴纳办法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7﹞173号
【发文日期】2007-05-24
【实施时间】2007-05-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7﹞4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了解,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只在南宁市设立机构,并在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区内其他市、县尚未设立固定的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桂政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2]1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顺利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地市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
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法规文号: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发文日期:2011-07-06为了支持我区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通告如下: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一)在我区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二)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微型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审批事项【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发﹝2007﹞99号【发文日期】2007-04-27【实施时间】2007-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一)调整下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对桂国税发﹝2005﹞145号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提高到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二)简化审批程序。
1.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事项的审批实行由自治区国税局和主管国税机关两级审批制度。
对减免税审批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相关的资料齐全后,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做出是否可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对初始审批的申请超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权限或主管国税机关已做出减免税决定后超过审批权限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意见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2.对已批复减免税企业因超过审批权限正在上报审批途中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其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应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3.对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逐年对减免税事项进行审核执行。
4.对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相关的资料齐全后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核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三条废止。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施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桂地税发[2005]232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32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基础工作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档案资料,及时掌握属地企业所得税管户的变化情况,尤其要加强对改组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早获取有关企业改组改制的信息。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改组改制企业,由于改组改制改变征管范围的,各地应将企业改组改制的基本情况、变更征管范围的依据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影响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局所得税处。
此外,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工效挂钩工资、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广告费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台账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所得税的基础管理工作,有效堵塞逃避所得税,骗取税收优惠的漏洞,防止漏征漏管户和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地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探索实行按行业、规模、信用等级、成立时间长短等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各种形式的分类管理,将管理重点放到税源大户和容易出问题的管户,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桂国税函[2011]第44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1]第44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现就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主管国税机关和县级、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应抓紧时间审核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应在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要求(一)申请材料的名称及份数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文书式样)一式五份;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一份;3.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报告一份;4.属不可抗力因素的,附有效证明一份;5.当期货币资金金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一份;6.资产负债表一份;7.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一份。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8]16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1.2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本篇法规中“第二、三、四条”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6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拉动内需政策措施,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央政策措施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管理意见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预征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69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11.27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94号1996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一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下发后,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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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过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过渡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过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228号2009年5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7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可以过渡。
因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可以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过渡优惠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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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2009年8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
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4.05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4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精神,现就我区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2010年第5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照2010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
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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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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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标 签】附加缴纳办法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7﹞173号
【发文日期】2007-05-24
【实施时间】2007-05-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7﹞4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了解,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只在南宁市设立机构,并在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区内其他市、县尚未设立固定的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