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陇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2〕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83号)精神,2012年全省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现结合实际,对我市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从2012年起,我市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礼县、西和县、成县、徽县、宕昌县五个县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全市九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纳入全省第三批试点的武都区、两当县参保率在6月底前达到95%。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到59周岁、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资金筹集(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
由参保者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陇政办发〔2022〕8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陇政办发〔2022〕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陇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职工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第三条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使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政策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国家基本政策框架,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陇南市职工医保参保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五条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7•【字号】陇政办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1〕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
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09]204号【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8【实施日期】2009.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有关单位:《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统筹是指在陇南市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区)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伤保险按险种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调剂、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第四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统一政策第五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政策。
第六条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有关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从2009年11月1日起纳入市级统筹。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15]11号
【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3
【实施日期】2015.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进行了充实加强,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社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抓此项工作。
各县区也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明确主抓领导,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激励机制。
各县区要根据经济发展、财政增长等情况,建立长缴多得、多缴
多补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金额不得低于《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参加较高档次的缴费,让参保人员享受更多实惠,增加政策吸引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7]17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筹层次和建立市级调剂金事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制度办法,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
待遇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暂不能实行市级统筹的,必须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
调剂金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各市州根据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医疗费用水平合理确定,并积极向市级统筹过渡。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6〕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的负担。
(二)基本原则1.托住底线。
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保主保重。
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优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重点将困难群体易发多发、医疗费用高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陇政办发〔2018〕144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陇政办发〔2018〕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激发内部活力,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改革目标,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更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突出重点,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重点任务(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122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制管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制度,将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根据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三年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情况、医疗收支情况等,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具体办法。
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本着效率优先、简化程序、精简节约、流转顺畅的原则,实行财务自主管理。
(二)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认真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办发〔2018〕370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34号)文件精神,各县区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132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陇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9日陇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维护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强和改进城市低保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工作力量,要按辖区人口1万人以下2至3人,1万至3万人4至5人,3万人以上5至7人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为低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陇政办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7〕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陇南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2号)要求,推动我市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提升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全面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
到2020年,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效益、管理的共同体,有效配置有限的优质医疗资源,大力提升基层的医疗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治疗小病不出村、普通病在乡镇、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城、常见大病在市区、疑难重症在省城的分级分工医疗服务格局,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造福患者,建立有序就医、规范行医两个新秩序,实现“病人、基金、医生”三下沉,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区域内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坚持“双向选择、自愿结合”原则,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持续发展、区域特点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或对口支援关系,统筹安排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陇政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解决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
从2006年12月1日,我市启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实施,基本保障了城镇居民的就医问题,但也存在着参保率低,待遇水平低等问题。
今年,我市被列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市,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标准和要求更高,各县区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方案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总结过去工作的经验,完善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
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期完成。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政策和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保财险陇南市分公司关于陇南市加强全市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保财险陇南市分公司关于陇南市加强全市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陇政办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保财险陇南市分公司关于陇南市加强全市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2〕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人保财险陇南市分公司《关于陇南市加强全市“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关于陇南市加强全市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了构建全市“三农”保险保障体系,确保“三农”保险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提升“三农”保险服务能力,真正让惠农政策落地,保险服务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三农”保险是指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保障对象的保险业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一定的保费支出,分散、转移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不确定风险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
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对于全市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提高农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我市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脆弱。
近年来,受泥石流、暴洪、地震、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影响。
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和谐因素。
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建立健全保险与财政保费补贴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于增强农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陇政办发〔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7〕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陇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陇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甘卫发〔2017〕161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2.坚持分类指导。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陇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陇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和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陇政发[2007]15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指导方案〉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07]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和政府主导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结构,建立与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协调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卫生保健需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以调整城区现有卫生资源为主、新建和扩建为辅,优化城区卫生服务结构;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整体规划,分年度实施。
(三)发展目标1、总目标到2010年,以城区为单位,基本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初步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覆盖城区居民,使居民享受到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打造方便居民就医的15分钟服务圈。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陇政发[2008]68号【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12【实施日期】2008.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解决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
从2006年12月1日,我市启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实施,基本保障了城镇居民的就医问题,但也存在着参保率低,待遇水平低等问题。
今年,我市被列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市,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标准和要求更高,各县区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方案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总结过去工作的经验,完善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
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期完成。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政策和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65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实行县区级统筹模式。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适度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
提高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对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
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统筹地区研究解决。
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10元由省级统筹,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从2018年6月1日起,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发〔2017〕1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发〔2017〕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7日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推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管理体制(一)职责划分。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制度政策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市医改办负责,会同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基金支出、基金安全、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报等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业务经办由市人社局负责。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陇政办函〔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陇政办函〔2023〕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医疗保障基金常态化监管和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部署要求,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陇南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意义,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对照下发的《责任清单》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细化分解目标,完善配套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进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保障措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人员、车辆、装备、技术、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要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考核考勤、岗位晋升等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监管能力提升工作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及相关工作经费挂钩。
三、落实责任追究。
各县区要将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考核,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责任,提高做好常态化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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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08]40号
【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6
【实施日期】200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驻陇南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市级调剂金
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逐步向市级统筹(即统一制度办法,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标准,统一调剂使用
基金)过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基金征缴金额的15%确定。
在今年六月底按各县(区。